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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金子建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获不起诉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6-01-30 21:04:38 浏览量:

苏义飞、金子建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获不起诉
2025年10月9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金子建律师代理,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有效的沟通协商,最终帮助当事人L某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的基础上,获得了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理,体现了司法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人文关怀与修复性司法理念的贯彻。
案件背景:家庭矛盾激化引发伤害事件
2024年9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L某因家庭纠纷,与舅舅章某、表哥Z某等人发生冲突。事后,L某情绪失控,使用水果刀在楼道处对二人进行攻击,造成章某右手小臂轻微伤,Z某头部、面部、胸部多处受伤,其中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L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全面审查案情,制定精准辩护策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L某家属委托苏义飞、金子建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当事人,并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法律分析。
金律师认为,本案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第一,案件起因系家庭内部矛盾激化,具有一定偶发性;第二,L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第三,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第四,案发后,L某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对两名被害人进行了充分的经济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有效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化解了家庭矛盾。此外,被害人伤情中仅一处达到轻伤,整体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辩护要点:聚焦“情节轻微”与“修复性司法”
在向检察机关提交的书面法律意见及多次沟通中,金子建律师重点阐述了以下辩护意见:
强调案件的特殊性:本案源于家庭矛盾,不同于社会上的恶性伤害案件,当事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突出悔罪与补救措施:详细说明了L某认罪认罚的全过程以及其家庭积极赔偿、争取谅解的努力,证明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低。
援引法律依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及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从宽的规定,论证对L某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阐述社会效果:指出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化解潜在信访风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结果:检察院采纳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L某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5年10月9日依法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被依法没收。
律师点评:彰显司法进步与辩护价值
苏义飞律师在案件办结后表示:“本案的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动体现。它不仅仅是对一个犯罪情节轻微个体的宽容,更是通过司法程序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修复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价值在于深入挖掘案件中的每一个从宽情节,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合理的处理结果,同时协助司法机关更全面、公正地处理案件。”
金子建律师表示:“此案的成功办理,展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也为类似家庭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