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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委托苏义飞、李井方律师辩护获解除取保候审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6-01-06 21:06:2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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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涉嫌非法经营罪的L某(男,1998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新安路xxxxxxx室)一案取得阶段性法律进展。涡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已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文书号:涡公(森林)解保字(2025)102号)。

据了解,L某于2024年9月30日起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了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苏义飞、李井方提供法律帮助与辩护。苏义飞、李井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依法开展了多项辩护工作,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交了专业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法定环节,此举常被视为案件向有利方向发展的积极信号之一,一般等同于案件终结或撤销

苏义飞、李井方律师在回应中表示,将依据事实和法律,继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其团队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责的态度,协助当事人依法应对后续法律程序。

附法律依据: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

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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