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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金亚太律所苏义飞律师团队12起无罪案例汇总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6-01-06 21:03:00 浏览量:
2025年金亚太律所苏义飞律师团队12起无罪案例汇总:
2025年第一起无罪案例:大学生帮诈骗分子转账7万委托苏义飞、金雨爽律师辩护,成功撤案
受理日期:2024年4月
结案日期:2025年3月
承办律师:苏义飞、金雨爽
办案结果:撤案
办案经过:
2025年3月15日,合肥市某区公安机关成功办结一起涉及大学生Z某帮助诈骗分子转账案件。Z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苏义飞、金雨爽律师处理此案,律师在取保候审的“黄金37天”内向检察院申请不批捕,检察官认可律师观点同意不批捕。成功办理取保后,律师多次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大学生刚入社会,目前正在考公务员,不能有案底,办案机关贯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给涉事大学生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案件现已撤销。
2025年第二起无罪案例:销售性药品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委托苏义飞、李井方律师辩护获不起诉
受理日期:2024年5月
结案日期:2025年3月
承办律师:苏义飞、金雨爽
办案结果:不起诉
办案经过:
L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VLDOFIL Super Dower”、“EXTRASUPER TADARISETM”、“Extrd super P-Foree”、“LEVIFILSUPER POWER”等男性产品,后通过微信上对外出售给Y某等人,经检测,上述涉案产品中分别检出西地那丰、伐地那非、达泊西汀、他达拉非成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阅卷,并与L某核对证据材料,之后撰写详细的《建议检察院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书面意见》。首先,论证S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论证书不具有科学性、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案涉药品在印度可能合法上市,L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之后,论证即使认为L某的行为即使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其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亦可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先向市院汇报,后又通过检委会讨论,对L某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
2025年第三起无罪案例:恋爱期间强奸案委托苏义飞、金子建律师辩护 成功争取不予立案
受理日期:2025年6月
结案日期:2025年7月
承办律师:苏义飞、金子建
办案结果:不予立案
办案经过:
2025年7月14日,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针对H某报在恋爱期间被男友L某强奸导致怀孕,要求去赔偿50万元,谈崩后,女方报案强奸。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过审查,采纳了苏义飞、金子建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年第四起无罪案例:境外电诈委托苏义飞、金子建律师辩护成功,公安依法终止对C某的侦查
受理日期:2024年9月
结案日期:2025年8月
承办律师:苏义飞、金子建
办案结果:终止侦查
办案经过:
2019年5月,C某受柬埔寨高薪工作利诱,办理好护照和签证,坐飞机来到柬埔寨。在此工作一年后,因朋友介绍,到当地某赌场从事推销工作,此后两年时间内两次往返柬埔寨。2023年3月,C某坐飞机前往泰国,但刚下飞机即被骗至缅甸,在某园区呆了半年左右。2024年2月,C某自行回国,在老家正常工作生活,直至2024年9月,接到公安电话传唤到案后被刑拘。经过严格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公安机关最终认定:现有证据表明C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终止侦查情形的明确规定,桐城市公安局决定终止对C某的侦查。
2025年第五起无罪案例:苏义飞、李井方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操纵证券市场案终止侦查
受理日期:2024年12月
结案日期:2025年9月
承办律师:苏义飞、李井方
办案结果:终止侦查
办案经过:
F某因涉嫌“5.22操纵证券市场案”被立案侦查。经过苏义飞、李井方律师的深入研究和有效辩护,公安机关最终查明,F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AQ公安局于2025年9月正式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安公(经)终侦字(2025)8号),决定终止对犯罪嫌疑人F某的侦查。
2025年第六起无罪案例:P某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委托苏义飞、李井方律师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受理日期:2025年4月
结案日期:2025年10月
承办律师:苏义飞、李井方
办案结果:不起诉
办案经过:
P某原系安徽省合肥市JY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由朱某、Z某(均已判刑)合伙设立,自2023年2月起以非法手段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公司员工通过冒充银行客服,骗取全国多地受害人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住址、信用卡信息等敏感内容,并以每条25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在该公司工作期间,P某被指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903条,获得业绩收入8544元。案发后,P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配合调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P某“主观上明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NY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P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5年第七起无罪案例:涉七千万元损失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委托苏义飞、李井方律师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受理日期:2024年4月
结案日期:2025年12月
承办律师:苏义飞、李井方
办案结果:不起诉
办案经过:
2025年12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李井方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涉案经济损失评估高达人民币柒仟万元整,案情重大、争议突出,不起诉结果充分体现了律师的专业辩护与检察机关对证据标准的严格把握。
2025年第八起无罪案例:C某涉嫌诈骗罪委托丁帅、苏义飞律师获终止侦查
受理日期:2025年1月
结案日期:2025年6月
承办律师:苏义飞、丁帅
办案结果:终止侦查
办案经过:
C某通过朋友加入“空中比特币”组织,该组织并无实际经营活动和产品,主要是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要求加入者在“空中比特币”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公安机关也无法联系到C某,便正式立案,并且把C某列为网逃人员。后C某在前往宾馆过程中,被异地公安机关查获,并被送至看守所。丁帅、苏义飞律师接受委托后,便和C某的近亲属一起前往公安机关一方面与承办人充分沟通案件情况,另一方面积极与三位受害人协商赔偿谅解事宜,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沟通,最终与三位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考虑到本案定性为诈骗确实有待商议,加上已经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最终在取保候审4个月后,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解除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2025年第九起无罪案例:交通肇事案中,丁帅、苏义飞律师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不构成犯罪
受理日期:2025年3月
结案日期:2025年6月
承办律师:苏义飞、丁帅
办案结果:不立案
办案经过:
2025年03月25日10时许,原某某驾驶晋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s1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09k M +400M(某县某)时,与沿省道S101线由南向北步行至此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晋A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某县交警大队认定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本案中原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致王某某死亡,如果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且如果经法院判决确定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还要吊销驾驶证10年。因此本案责任认定尤为关键。原某某及其近亲属前来咨询丁帅律师,并委托丁帅、苏义飞律师代理复核事宜;经复核某市支队作出了复核结论,撤销某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某大队重新调查认定。某大队经过调查取证,重新作出认定,认定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自此袁某某避免了一场“牢狱之灾”。
2025年第十起无罪案例:涉交通肇事罪,经丁帅、苏义飞律师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受理日期:2024年1月
结案日期:2025年5月
承办律师:苏义飞、丁帅
办案结果:不起诉
办案经过:
2024年月日13时左右,张某驾驶x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口东侧100米附近停车开门时,撞到陈某某驾驶的皖AGxxxxx号二轮电动车,致陈某某倒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陈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当场死亡。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张某承担全责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建议张某在事故认定书下来之前,应第一时间先拿到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后经过几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并获得了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同时,交警部门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多次和检察院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加上有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2025年第十一起无罪案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丁帅、苏义飞律师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受理日期:2024年11月
结案日期:2025年11月
承办律师:苏义飞、丁帅
办案结果:不起诉
办案经过:
2024年11月11日上午8时许,陈某某在安徽xxxx公司生产气溶胶灭火器装置半成品时未佩戴防静电手环,陈桂芝身体产生静电触发气溶胶灭火发生剂,进而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造成员工W烧伤、缺氧性窒息死亡。经申报,该火灾造成直接损失为xxxxxx元。丁帅、苏义飞律师接受委托后,便和C某的近亲属一起前往检察院,一方面与承办人充分沟通案件基本情况,另一方调取了相关的卷宗。经过认真的研究卷宗材料,丁帅律师积极寻找相关对陈某某有利的材料,撰写了辩护意见提交给承办检察官。律师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检察官同意会考虑不起诉,后经内部讨论,虽然存在分歧,但最终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5年第十二起无罪案例:非法经营罪委托苏义飞、李井方律师辩护获解除取保候审
受理日期:2024年9月
结案日期:2025年9月
承办律师:苏义飞、李井方
办案结果:解除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
L某于2024年9月30日起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了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苏义飞、李井方提供法律帮助与辩护。苏义飞、李井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依法开展了多项辩护工作,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交了专业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法定环节,此举常被视为案件向有利方向发展的积极信号之一,一般等同于案件终结或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