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电话没有接听,您可以在线咨询,我们会尽快回复您!
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丁帅、苏义飞律师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6-01-06 21:05:50 浏览量:

【承办律师】丁帅、苏义飞律师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 取保候审 不起诉 无罪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1日上午8时许,陈某某在安徽xxxx公司生产气溶胶灭火器装置半成品时未佩戴防静电手环,陈桂芝身体产生静电触发气溶胶灭火发生剂,进而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造成员工W烧伤、缺氧性窒息死亡。经申报,该火灾造成直接损失为xxxxxx元。
后陈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陈某某近亲属找到丁帅、苏义飞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并委托丁帅、苏义飞作为陈某某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丁帅、苏义飞律师接受委托后,便和C某的近亲属一起前往检察院,一方面与承办人充分沟通案件基本情况,另一方调取了相关的卷宗。经过认真的研究卷宗材料,丁帅律师积极寻找相关对陈某某有利的材料,撰写了辩护意见提交给承办检察官。
一、 辩护意见的核心结构与论证逻辑
第一部分:论证符合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主观方面:强调其作为年龄大、文化水平低、入职时间短的普通操作工,缺乏预见火灾的可能性(无法预见静电起火)。
客观方面:强调其行为无违规、是执行公司安排、无决策权、处于从属地位。
责任划分:将火灾主因归于公司管理失职(如未培训、未配发静电手环等),将陈某某定位为管理体系缺陷下的被动执行者,甚至是“受害者”。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事实论证:通过分析陈某某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客观行为性质,力图将其行为与“犯罪”进行切割。
第二部分:论证存在多项从宽情节,强化不起诉理由
此部分意在说明,即使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存在大量可以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为“犯罪情节轻微”提供支持。
法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酌定情节:已赔偿并获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
特殊情况:因事故导致重度抑郁症。这是一个重要且有力的情感和司法考量点,表明其已受到巨大身心创伤,再追诉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办案结果】
上述辩护意见提交后,丁帅律师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检察官同意会考虑不起诉,后经内部讨论,虽然存在分歧,但最终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