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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无罪案例50:情侣分手卷入强奸指控争取不予立案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6-10-31 07:32:40 浏览量:

情侣分手期间卷入强奸指控,苏义飞、李井方律师有效辩护助当事人成功争取不予立案
2026年10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李井方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涉嫌强奸罪案件。在接受被控告人A某的委托后,两位律师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取证与严密的法律分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长达十余页的法律意见书。最终,公安机关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对该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得知结果后,当事人向李井方律师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案情回顾:分手后的纠葛与突发指控
本案的控告人B某与被控告人A某原系情侣关系。案发时两人虽处于分手阶段,但仍保持着一定的联系。据A某陈述及在案证据显示,事发当日,B某在与A某见面期间主动饮酒并多次挑逗,双方随后自愿发生性关系。然而,在性行为过程中,B某因怀疑A某在录音、拍照,并看到了A某与其姐夫的聊天记录,情绪突然崩溃。随后,B某与家属前往派出所控告A某强奸。面对突如其来的刑事指控,A某及其家属陷入巨大的恐慌,遂紧急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李井方律师介入,担任其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代理人。
抽丝剥茧:关键录音还原“自愿”真相
接手案件后,苏义飞与李井方律师迅速会见了当事人,并仔细查阅、听取了A某手机中留存的案发当日及事发前后的多段关键录音。
两位律师敏锐地发现,控告人B某的指控与客观证据存在严重矛盾。在向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两位律师重点指出:
首先,饮酒不等于醉酒。 录音清晰显示,事发时B某言语流畅、逻辑性强,且能自己骑电瓶车、乘坐电梯并与A某正常交流互动。其并未达到“丧失意识、不知反抗”的醉酒程度,不符合强奸罪中关于“其他手段”致使妇女不知反抗的构成要件。
其次,女方具有完全的性认知与控制能力。 在案录音证实,B某在案发时具有清晰的性认知能力和性控制能力,发生性关系系其基于自愿做出的选择,男方并未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
圆满结果:依法不予立案,洗清嫌疑人冤屈
结合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苏义飞、李井方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恳请公安机关查明真相,依法不予立案,以避免错误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对当事人造成灾难性影响。
经过公安机关的严谨审查,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10月23日,李井方律师在微信中向一直焦急等待的当事人传达了振奋人心的消息:“案件处理结果出来了,不予立案。”虽因程序原因,公安机关未向律师方发放不予立案文书,但这一决定无疑彻底洗清了A某的犯罪嫌疑。当事人当即在微信中对李井方律师表达了深深的感谢。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了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重证据、精法理”的专业素养。在面临严重刑事指控时,专业刑辩律师的及早介入、细致阅卷和对电子数据的深度挖掘,是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撰稿:苏义飞、李井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