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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无罪案例44:一时贪念藏匿6899元海参不起诉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6-08-12 20:52:24 浏览量:

一时贪念藏匿6899元海参,苏义飞、李琦律师有效辩护获不起诉
2026年8月11日,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李琦律师共同辩护的H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在合肥G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取得圆满结果。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为由,依法对H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回顾:超市内一时贪念藏匿海参
2026年1月23日上午10时许,H某在合肥JK区SM超市购物时,将一盒淡干辽参藏匿于新秀丽牌双肩包的外包装盒内,后在收银台仅支付了双肩包及其他商品费用,未支付海参费用的情况下离开超市。2026年2月11日,H某在合肥市LY区WK广场负一楼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H某按照售价向被害单位赔偿6899元,被盗淡干辽参已发还被害单位。
律师辩护:精准研判,确立“不起诉”核心目标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李琦律师接受委托,迅速介入案件。辩护团队敏锐地意识到,本案对当事人的最大影响不在于刑期长短,而在于定罪本身——H某系公司职员,一旦被判处刑事处罚,不仅面临刑罚,更可能失去工作,职业生涯将遭受重创。因此,辩护人确立了“争取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策略。
在此思路指导下,苏义飞、李琦律师一方面积极与被害单位沟通赔偿事宜,协助当事人足额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另一方面结合H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涉案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等实际情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提出作不起诉处理的辩护主张。
法律评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
合肥GX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H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单位6899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决定对H某不起诉。
律师说法:法律意识不可缺失
“这个结果对当事人来说是人生的转折点。”辩护律师苏义飞表示,“作为公司职员,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面临刑事处罚,更可能因此失去工作。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既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也是对他未来人生的保护。”
辩护律师李琦也提醒广大市民:“法律意识不可缺失,贪念一时可能带来终身遗憾。守住法律底线,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家庭和事业的负责。一旦涉罪,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最佳结果。”
本案的办理,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展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早期介入、有效辩护的重要作用。辩护团队围绕“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情节构建完整辩护体系,最终取得不起诉的辩护成果。苏义飞律师执业十余年,办理刑事案件超千件,无罪案例累计44起。本案为类似轻微犯罪情节的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