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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无罪案例48:假冒注册商标罪终获撤案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6-10-31 07:26:4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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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终获撤案:苏义飞、金雨爽律师精准辩护,公安机关解除取保

——从“百万涉案”到“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谦抑性原则再显成效

2026年10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金雨爽律师代理的一起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案迎来最终胜利。继2026年9月8日当事人C某成功取保候审后,2026年10月15日,W县公安局正式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明确认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解除对C某的取保候审。这意味着,这起一度面临重刑风险的案件,最终以撤案处理画上句号。

案件回顾:百万涉案金额,当事人身陷囹圄

2026年8月19日,当事人C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据了解,该案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万元,当事人面临较大的刑事追诉风险。案件初期,公司曾委托其他律师介入,但辩护效果并不理想。后经多方辗转,C某家属最终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金雨爽律师团队接手辩护。

辩护核心:紧扣“双相同”原则,直击商标认定存疑

苏义飞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案件分析、证据梳理与法律检索。辩护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必须严格满足“双相同”原则,即“同一种商品(服务)”与“相同商标”。

“司法实践中,‘类似商品’与‘近似商标’的概念弹性较大,极易被扩大解释。”苏义飞律师指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范围较民事领域而言相对较窄,不应扩大解释。对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即使造成混淆,原则上也不应直接适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应按照《商标法》第57条、第60条规定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案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和“相同商标”两个层面均存在重大争议。辩护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比对与法律论证,指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支撑“双相同”构成要件的确定性判断,并据此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

关键节点:三波律师更迭,苏义飞团队坚守至最后

据了解,本案前后经历了三波律师,最初为公司委托,最终由苏义飞律师团队坚持到了最后。苏义飞律师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和对知识产权犯罪领域的深入研究,在案件关键节点作出了精准的法律判断。金雨爽律师作为团队的骨干力量,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6年9月8日,经L市看守所决定,C某依法获释,成功办理取保候审。这一结果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争议的审慎态度,也反映了对辩护意见中关于“商标认定存疑、不构成刑事犯罪”等核心论点的初步认可。

最终结果:解除取保,不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10月15日,W县公安局正式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书明确载明:“我局于2026年08月18日起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

这一决定意味着,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侦查,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同一商标认定存疑、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核心意见,认定C某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撤案。

律师说法:刑法谦抑性原则是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的关键

“这个结果来之不易。”苏义飞律师感慨道,“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也应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防止刑法过度介入商标侵权的边界。”

金雨爽律师补充道:“本案的成功撤案,再次印证了在知识产权刑事辩护中,精准把握‘同一种商品’与‘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苏义飞、金雨爽律师表示:“本案再次提醒我们,在知识产权刑事辩护中,不仅要关注构成要件是否符合,更要深入行为的法律定性。刑事手段应恪守谦抑性原则,防止民事侵权问题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

撰稿:苏义飞、金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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