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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刑初2064号李某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6-13 08:55:24 浏览量:

审理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0811刑初20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3

审理经过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指定辩护人储宏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济宁麻将”网络赌博平台,制定微信发红包等赌博规则,通过手机微信号组建微信群多次组织邀集姜善良、马某、李某等不特定人员加入的方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获取非法利益28640元。

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手机微信截图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电子数据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指定辩护人储宏剑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态度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书面传唤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86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补充侦查报告书、李某微信成员发红包人数及次数统计表、手机里面的麻将截图;证人姜善良、马某、李某、程某、邵某、付某、崔某、谷某、夏某、高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视频光盘等予以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前,本院依法委托被告人李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评估。济宁市任城区司法局作出济任司评字(2019)第66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被告人李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一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并邀请不特定多人加入微信群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回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对于指定辩护人储宏剑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退赃情况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作案工具黑色红米牌手机一部(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江艳

人民陪审员彭进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衍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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