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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181刑初11号李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6-13 08:56:19 浏览量:

审理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1181刑初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20

审理经过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9)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李某某2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玉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李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1、李某某2夫妇与王平安(已判决)、刘兵兵(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约定在位于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振兴路被告人李某1、李某某2夫妇经营的现金收购承兑店内摆放两个操作单元捕鱼机、具有退币功能的捕鱼机各1台,供李某丙、韩伟等人赌博,并对获利部分五五分成。共计渔利人民币18000元。经鉴定,上述捕鱼机2台均具有上分、退分、选择赔率等赌博功能,共4个操作单元均可正常操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某2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李某某2具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1、李某某2六个月以上至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证人韩伟、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1、李某某2及其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账单照片、电子游戏设备具有赌博功能认定、鉴定意见、退缴违法所得凭据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1、李某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8年11月11日将被告人李某1、李某某2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1、李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提供上述游戏机供他人赌博的事实;二名被告人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在侦办阶段退出人民币12000元由河南省宜阳县公安局扣押、审理中,退出人民币6000元)、预缴罚金保证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某2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均可从宽处理。二名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保证金,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三、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颜连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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