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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221刑初160号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6-10 09:35:54 浏览量:

审理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1221刑初16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8

审理经过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20)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谋、检察官助理舒骄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吉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丁顺平(已判刑)、周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上线朱某(在逃)、江某(已判刑)等人处,获取网络赌球账号,建立“皇冠”网站赌球平台,发展下线李某、高某(已判刑)等人参与网络赌球。通过上、下线赌资交割,刘某某等人共计获利100余万元。案发后,刘某某退赃20万元。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在网上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1.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2.本案发生在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出台之前,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其定罪量刑。3.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丁顺平、周某、乐某、熊某等人从上线朱某、黄某、江某等人处获取网络赌球账号“TT775”,利用“皇冠”网站,设立赌球平台进行赌博活动,丁顺平负责上下线对接,熊某负责网络赌球电脑操作及财务管理,周某负责管理现金,刘新明负责赌球输赢收付。并发展下线李某、高某等人参与网络赌球。在此期间,通过上下线赌资交割,利用在银行开户转账,丁顺平等人共计获利100余万元,刘某某从中获利15余万元。案发后,刘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被抓获归案,并已退赃款20万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

1.另案被告人丁顺平供述:2006年世界杯时,朱某介绍我在皇冠网站上赌球,并在朱某和江某手上拿赌球的账号,我和刘某某、乐某、周某、熊某等人合伙开设赌球网站,并负责上下线联系,我们发展了下线主要有李某、高某等人,熊某负责管账,刘某某和乐某负责与江某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割,我们根据发展的下线参与赌球资金量来分成,我分二成,刘某某、乐某分一成多,熊某拿工资。一般情况是上线朱某、江某分三到四成,我们分六到七成,下线输了,我们按比例赢利,下线赢了,我们按比例赔钱。我和刘某某、乐某合伙期间,最多一个月收入20多万元,总共盈利100万元左右。

2.另案被告人江某供述: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间,我从刘永生团伙取得皇冠赌球网站,他们为我提供了登录网址、账号和密码信息,我先后发展了下线代理乐某、“毛某”、“虎子”等人,在武汉吸收会员参赌,让会员在皇冠网站上赌博,并向上下线沟通交割赌资。

3.另案被告人李某供述:2007年2月,黄某、朱某发展我为皇冠赌球网站账号担任代理,我先后发展了叶某、王某、许某、张安平等会员参与网络赌博,通过手机告诉参赌会员登录网址、账号和密码信息,提供皇冠网站上的赌博平台让会员参与赌博,并向上、下线沟通交割赌资,利用在银行账户转账、取款。

4.证人熊某的证言:丁顺平与刘某某、乐某、周某合伙开设赌博公司,我负责电脑操作,并将电脑上的资料抄下来给丁顺平,我每月拿工资,他们以盈利来分成,大约盈利了7-80万元。

5.证人高某的证言:2007年初,我在皇冠网站上开设赌球平台,发展下线会员,我向朱某拿账号,也找丁顺平拿了二个账号。

6.辨认笔录证明:丁顺平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刘某某、周某、熊某系合伙在皇冠网站上开设赌场的人员情况;并辨认出江某系上线人员;李某、高某、蓝某系下线人员。

7.本院(2009)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和(2010)嘉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0)咸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斌、丁顺平、江波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8.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证明:刘某某已退赃款20万元。

9.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3月14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10.户籍信息资料证明:刘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1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6年,丁顺平在皇冠网站上搞网络赌球,熊某负责管账,周某负责现金,我负责银行卡收付款,丁顺平告诉我每个人的输赢,开单子给我,我按照单子里的金额负责收付钱,把收到的钱交给丁顺平。丁顺平占股30%、我占股15%、周某占股20%多、熊某占股20%左右。我只跟丁顺平对接,他分给我钱,其他人分多少不清楚。到2008年6月,我获利有12万元左右,我已退赃了2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设立赌博平台,接受参赌会员投注赌博资金,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刘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发生在该罪司法解释出台之前,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其定罪量刑。归案后,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其辩解和辩护人辩称系从犯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有关事实情节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成立,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未缴纳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款1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远宏

人民陪审员刘礼顺

人民陪审员李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蔡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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