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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刑初960号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6-10 09:35:30 浏览量:

审理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82刑初96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1-25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2020〕2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星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0月期间,王辉伙同董斌、董法林(均已判)、董小沛(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海市杜桥镇白岩村山上、四兄绳业后面山上、东山村山上等地开设赌场一个月左右。被告人高某某根据董小沛的安排,在赌场内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为赌博人兑换现金十多天,期间赌场抽头获利10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高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人民币。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高某某及同案人员王辉、董斌、董法林、董小沛、周荣华、周敬远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达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高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无法追缴的,责令被告人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陶开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叶裔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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