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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901刑初150号金某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6-10 09:34:52 浏览量:

审理法院:大理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云2901刑初15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08

合议庭:

审理经过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羽婕、马梦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何本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金某和杨锦涛、郑永贵、金绍翔、杨福雷(均已另案起诉)等人在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北街1社郑永贵家中、石龙村河西社金某家中、庄科村高仓7社金绍翔家中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苏某、赵某明、田某芝、杨某礼、张某明等多人以“推筒子”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每局5%至10%不等的比例抽头渔利。

2018年4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绍峰、陶戈、陶俊(已判刑)等人在大理经济开发区西屏路音乐之窗KTV四楼过道内,因董绍峰认为路过的被害人赵某将身上的蛋糕奶油沾到其身上,动手殴打被害人赵某后,陶戈、陶俊也对被害人赵某进行殴打。双方被拉开后,被告人董绍峰、陶戈、陶俊下楼行至音乐之窗KTV大门口时再遇高某松、周某平等人扶着被害人赵某出来,三人再次上前殴打被害人赵某及高某松等人,后被告人金某明知董绍锋等人正和对方发生冲突,而和董绍峰至面包车内拿取了砍刀,并持砍刀和对方叫骂,后被告人董绍峰持砍刀将路过的被害人蔡某某砍致重伤、轻伤,并致残。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视频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根据以上证据认定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应该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有犯罪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在寻衅滋事罪中属于从犯,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金某和杨锦涛、郑永贵、金绍翔、杨福雷(均已另案起诉)等人在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北街1社郑永贵家中、石龙村河西社金某家中、庄科村高仓7社金绍翔家中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苏某、赵某明、田某芝、杨某礼、张某明等多人以“推筒子”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每局5%至10%不等的比例抽头渔利。

2018年4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绍峰、陶戈、陶俊(已判刑)等人在大理经济开发区西屏路音乐之窗KTV四楼过道内,因董绍峰认为路过的被害人赵某将身上的蛋糕奶油沾到其身上,动手殴打被害人赵某后,陶戈、陶俊也对被害人赵某进行殴打。双方被拉开后,被告人董绍峰、陶戈、陶俊下楼行至音乐之窗KTV大门口时再遇高某松、周某平等人扶着被害人赵某出来,三人再次上前殴打被害人赵某及高某松等人,后被告人金某明知董绍锋等人正和对方发生冲突,而和董绍峰至面包车内拿取了砍刀,并持砍刀和对方叫骂,后被告人董绍峰持砍刀将路过的被害人蔡某某砍致重伤、轻伤,并致残。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视频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金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一人重伤和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金某应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有犯罪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与同案犯一起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参与,在本案中不宜划分主、从犯,故对于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在寻衅滋事罪中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道谦

人民陪审员王嘉全

人民陪审员张丽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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