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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1刑初2074号李某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6-07 09:28:13 浏览量: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281刑初207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25

审理经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一部刑诉(2020)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邓磊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0月13日至10月19日期间,纠集李某、王某、曹某(均已判刑)等人,由李某负责在赌场内抽庄风款,曹某、俞强负责接送赌客及寻找赌博地点,王某在赌场内放“水钱”,韩伟负责联系赌客进赌场赌钱。上述人员各司其职,先后在江阴市等地开设赌场6次,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7500余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7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王某、曹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辩护人邓磊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获利不多,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及交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邓磊渊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获利不多,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及交纳罚金辩护理由和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开设赌场6次,抽头获利达人民币37500元,未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对该辩护理由和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理由和意见,经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能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亚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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