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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2401刑初563号韩某某犯开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6-06 04:11:09 浏览量:

审理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2401刑初56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16

审理经过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雄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1日至同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延吉市团结路的金桥游戏厅内,设置“捕鱼”、“斗地主”、“泰山”、“扑克”等12台赌博游戏机(共计16个游戏端口)为李某甲、贾某甲、刘某、张某甲等人以游戏为名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了条件。期间,韩某某获利人民币约3200元。

同年1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延边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甲、张某甲、刘某、李某甲、贾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扣押清单、涉案财物交接凭证、扣押款现金借款单、照片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表示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某某处扣押12台赌博游戏机以及人民币138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向法院交纳赃款3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已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崔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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