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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621刑初245号毛某某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6-06 04:10:11 浏览量:

审理法院:岳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621刑初24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2

审理经过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一部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兴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农历腊月中旬的一天,毛某华(已判决)邀约被告人毛某某到岳阳县某山庄,与谢某兵、彭某淼、余某、龙某昀(四人均已判决)、姜某、罗某文、谢某辉(三人均未到案)商量开设赌场事宜,当时确定将开设赌场的非法获利(抽头渔利)平均分为五股,其中被告人毛某某与毛某华合占一股,谢某兵与余某合占一股,彭某淼与谢某辉合占一股,龙某昀与姜某合占一股,罗某文单独占一股,各股东自行联系赌博人员参与赌博。自2019年1月24日至春节后几天,上述人员分别在岳阳县熊某、姜某龙家中,岳阳县某村的谢某、许某家中,岳阳县何某旺家中开设以“9点半”为赌博方式、赌注为300元至500元的赌场,参与赌博人员先后有陈某、李某兰、兰某、彭某群等人,赌场从每个庄家赌注中抽取10%的“水钱”,庄家赢钱撤庄则再从赢得的钱数中抽取5%的“水钱”,在此期间共计开设赌场约10次,共计非法获利约9万元。在整个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毛某某在赌场负责赌博,其参与6场,除去开支后分得6000余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毛某某被岳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2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毛某某于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熊某、许某、谢某、姜某龙、陈某、兰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毛某华、谢某兵、彭某淼、余某、龙某昀等人的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毛某华等人邀集多人以“9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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