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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刑初1132号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6-05 09:22:00 浏览量: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2072刑初113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18

审理经过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辩护人夏远红、黄崇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梁某某从澳门的上家“阿国”(另案处理)处获取赌博网站“皇冠”网的1个代理商账户后,提供给黄建勤、黄国华父子(均另案处理)使用,每周与黄建勤、黄国华父子结算并收取赌资,再将收取的赌资交给上家“阿国”,从“阿国”处收取上述赌资金额5%至8%的报酬。黄建勤、黄国华父子将上述“皇冠”网赌博代理账户切分成几个赌博子账户,分别提供给下线梁志华、梁冠洪使用,以及自己收取参赌人员吕军业、何巨文、梁锦就等人的投注使用。黄建勤、黄国华与下线梁志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交收赌资人民币157500元;与梁冠洪通过微信转账交收赌资人民币50920元;与参赌人员梁锦就、吕军业、何巨文通过微信转账交收赌资人民币302150元。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到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辩称:1.其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并未参与;2.黄建勤、黄国华与其下线交收的赌资其不清楚;3.其是于2019年11月12日下午4时左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并提出: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开设赌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开设赌场时间应在2019年2月;二、关于开设赌场数额问题,公诉机关将黄建勤父子下线的其他赌资列入梁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缺乏证据,应仅为通过微信结算的70400元;三、梁某某是协助澳门阿国将账号交给黄建勤父子,其仅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四、其主动投案后立即供述自己罪行,应成立自首;五、其是初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参与时间短,赌资金额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本人非法所得较少。请求在一年以下判处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梁某某从澳门的上家“阿国”(另案处理)处获取“皇冠”网赌博网站的1个代理商账户后,提供给黄建勤、黄国华父子(均另案处理)使用,每周与黄建勤、黄国华父子结算并收取赌资。黄建勤、黄国华父子将上述赌博代理账户切分成几个赌博子账户,分别提供给下线梁志华、梁冠洪使用,以及自己收取参赌人员何巨文、梁锦就等人的投注使用。经统计,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黄建勤赌资70400元。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到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被告人梁某某(昵称:鸡永)与同案人黄建勤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证实,黄建勤向梁某某转账分别为2019年3月26日10000元;4月9日15300元;4月30日20000元;5月21日10000元、15100元。

3.被告人梁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尾数1237)的交易记录证实,其于2019年1月28日向黄建勤账户(尾数1723)转账47900元。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某某于1968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

5.证人梁志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月份,我在微信上问黄建勤拿了一个皇冠网赌博网站账号wa3401483打算自己赌的。后黄建勤发给我皇冠网址1432777.com,并教我怎么登陆。2019年1月28日,我让黄建勤用其手机登陆我的上述账号,等到别人向我下注时,我告诉黄建勤,让其帮我使用该账号在皇冠网上下注。后黄建勤回复说在其父亲黄国华那里登陆了这个账号,等我有投注单告诉黄国华就可以了。当日下午,我手机登陆不了皇冠网,我让黄建勤问阿鸡(指鸡永)。过15分钟左右,黄建勤就在微信上发了一个手机会员网址m.hga030.com给我。2019年1月开始,黄国华和我有互相投注,我们相互投注时,我都是自己坐庄,没有使用账户在皇冠网上下注的。其能辨认出梁某某就是“鸡永”,并称他应该是黄建勤的上家;辨认出黄国华,称曾与他互下赌球订单;辨认出黄建勤,称与他一同经营112CC828账户,并指认其微信(昵称:冷雨)与黄建勤的微信聊天记录。

6.证人吕军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我多次向黄建勤下注赌球,他收到赌球订单后再向父亲黄国华确认,并让其父亲黄国华在网站下注,后来他也私自坐庄。我与黄建勤的微信转账记录都是赌球赌资结算或下注六合彩的结算,我们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经统计,我总共转给黄建勤73900元,黄建勤总共转给我111750元。其能辨认出黄建勤、黄国华,并指认其与黄建勤之间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7.证人何巨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3月,我两次打电话向“肥公”黄国华下注赌球订单,然后与他儿子黄建勤结算赌资共2400元。其能辨认黄国华、黄建勤,并指认其与黄建勤的微信聊天记录。

8.证人梁锦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3月中旬,我通过电话向“棉胎国”(黄国华)投注赌球。后我听别人说在他那里赌球可以有回水钱,于是我就去找黄国华商量并与他约定在他那里下注10000元投注,黄国华就会给回200元水钱给我。“文头”和“大波”经常与我在一起,我就让他们在我这里下单赌球,收他们订单后我就打电话给黄国华告诉他投注的情况。我有时联系不上黄国华就在微信上联系其儿子“肥勤”(黄建勤)下注,有时打电话给黄国华下注赌球订单后,我怕他不认账,于是我在微信上用文字形式重复向黄建勤下注,留下凭证。经我与公安民警核对,我与黄建勤微信转账如下:我在微信上转给黄建勤123150元,黄建勤在微信上转给我71500元。其中除了一笔4000元(2019年5月我转给黄建勤的)不是赌球赌资结算外,剩余的都是赌球赌资结算。其能辨认出黄国华就是“棉胎国”、“肥勤”就是黄建勤,是收受其投注的人;辨认出何巨文就是“文头”、李焯庭就是“大波”,并指认其与黄建勤的微信聊天记录。

9.证人梁冠洪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3月,我在微信上转了10000元押金给黄建勤让他给我一个赌博账号自己赌博,后他给了我一个皇冠网赌博账号为yyba33,密码是aaa111。这个账号是“一开五”的,赌博账户上投注100元,实际上投注了500元,赌球赌资也是以500元结算的。上述账户我仅于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16日使用了一个多星期。我的朋友周心全曾在我这里下注。其能辨认出黄国华、黄建勤两父子有收取别人赌球投注,辨认出周心全,指认其多次与黄建勤、周心全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10.证人周心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3月初,我见到梁冠洪打电话向他人下注赌球单,便让他也帮我下注。我共与他结算了3次赌资,一次是500元、一次是800元、一次是3000元。他收到我赌球单如何操作我就不清楚了。其指认了与梁冠洪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赌资结算截图。

11.证人吴锦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5月至7月期间,我通过微信联系“肥勤”在他那里下注,一周赌2-5天左右,一天少的时候下注1-2个队伍,多的时候下注7-8个队伍,平均每天下注1000元左右。其能辨认出黄建勤就是其所称的“肥勤”,并指认其与黄建勤的微信聊天记录。

12.同案人黄建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左右,“鸡永”梁某某提供了一个皇冠网代理商账户给我们,我们商定通过微信每周结算赌球赌资,每10000元投注,他就给200元水钱给我。后我将该代理商账户切成几个赌博账户,其中一个账户给父亲黄国华收取一些赌仔(有何巨文、梁锦就)投注后在皇冠网上下注赌球;我还切了一个给梁冠洪,账号是yyba33,其收取了赌仔周心全的投注。2019年3月7日至3月17日,梁冠洪共通过微信交收赌资5万余元,其中有24700元赌资他还没有给我。“鸡永”是我们上家的时候,“沟沟志”(梁志华)已经是我们的下家。2019年3月至5月21日,我共转账给“鸡永”70400元,之后我们就散伙了。其辨认出被告人梁某某就是其上家“鸡永”,并指认其与下家梁志华的微信交易记录。

13.同案人黄国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左右,梁某某就成为我们上家了。当时黄建勤告诉我其向梁某某拿了一个皇冠网的代理商账户,每周结算一次赌球投资,每1万元的投注额上家梁某某就会给200元回水钱。黄建勤还给了我一个皇冠网的赌博账户,我使用该赌博账户收取了何巨文、梁锦就的赌球投注。我们自己可以使用代理商账户和密码登陆皇冠网,查看输赢情况的,以此来和上家梁某某核对结算情况。结算赌球赌资都是黄建勤与梁某某联系的,我不是很清楚。2019年5月左右,我们换了上家就没有和梁某某联系了。其能辨认出梁某某就是其上家“鸡永”。

1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左右,我在澳门赌博时,一名叫“阿国”的男子问我是否有人在网上下注赌球。后黄建勤找到我问有没有赌博账号可以在网上下注赌球,我就联系澳门的“阿国”要网络赌球的账户。后阿国发了一个赌博账户和密码给我,我再转发给黄建勤。我与黄建勤是每周结算赌资的。2019年,我与黄建勤的微信转账全部都是赌资结算。经统计,2019年3月26日至5月21日,黄建勤共计转账给我70400元。后我通过微信提现再拿现金交给“阿国”,他给了我4000-5000元的跑腿费。其能辨认出黄国华、黄建勤,并指认其与黄建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综合答辩如下:

1.关于被告人梁某某开设赌场的期间,经查,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一直稳定供述其于2019年2月左右从澳门“阿国”处获得赌博网站账号后转发给黄建勤;同案人黄国华亦供述称梁某某是于2019年2月才成为其上家;同案人黄建勤虽曾供述梁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底为其上家,但其后又供述称2019年2月梁某某才成为其上家,上述两同案人关于梁某某2019年2月成为其上家的供述能与梁某某供述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应为2019年2月至5月期间。

2.关于被告人梁某某开设赌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经查,同案人黄建勤、黄国华父子虽收取了下线梁志华、梁冠洪、梁锦就、吕军业、何巨文的投注,但吕军业的向黄建勤父子投注期间为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梁某某尚未成为其上线;梁锦就、何巨文均是通过微信将赌资转账给黄建勤投注,而梁志华、吕军业的证言可证实黄国华与梁志华存在互相投注的情况,黄建勤亦存在私自坐庄的情况,现公诉机关仅依据双方微信、银行转账认定黄建勤父子收取下线赌资,但证实黄建勤父子已将上述人员交付赌资已经全部投注到被告人梁某某提供的赌博网代理账号的证据不足,而根据被告人梁某某与同案人黄建勤的微信转账记录可证实,其于2019年2月至5月期间交收的赌资为70400元,因此本院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仅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收取赌资金额为70400元。故其行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开设赌场构成情节严重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被告人梁某某是否为从犯,经查,被告人梁某某从上家“阿国”处获取赌博网站账号并提供给黄国华、黄建勤父子使用,且从其与黄建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被告人梁某某在向黄建勤收取赌资时积极主动,不存在受上家指使的情况,且现仅有其本人供述将收取的赌资交给“阿国”,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应认定为从犯。

4.关于被告人梁某某是否构成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归案后一直稳定供述其于2019年2月左右从上家“阿国”处获取赌博网站代理账户提供给黄建勤、黄国华父子并收取赌资70400元的事实,属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故本院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梁某某是初犯,犯罪时间较短等意见,经查属实,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春连

人民陪审员曹学龙

人民陪审员卢桂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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