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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023刑初299号刘某某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6-05 09:23:09 浏览量:

审理法院:监利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1023刑初2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12

审理经过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兰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和2015年春节期间,从大年三十到正月初六、初七,刘某某与姜某(另案刑拘在逃)合伙在开设赌场,约定赌场利润平均分配,由刘某某安排赌场上的“老爷”和“幺场”、联系赌博地点和参赌人员,姜某安排人员负责维护赌场秩序;赌场是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起注10元,个人下注封顶500元左右,每场赌博参赌人员二十多人,每场获利可达上千元,2014年和2015年共计抽头渔利一万余元。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杨某1、杨某2、瞿某、姜某、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针对本案,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可对其从宽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和2015年春节期间,从农历腊月三十到正月初六、初七,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合伙在监利市开设赌场,由刘某某安排赌场上的“老爷”和“幺场”、联系赌博地点和参赌人员。该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起注10元,个人下注封顶500元左右,每场赌博参赌人员二十多人,每场获利可达上千元,2014年和2015年共计抽头渔利10000余元。2020年6月3日,刘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杨某1、杨某2、瞿某、姜某、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证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违法所得一万元,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来凤鸣

人民陪审员涂荣洋

人民陪审员吕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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