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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322刑初585号胡双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6-05 09:21:07 浏览量:

审理法院:仙游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322刑初5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29

审理经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20]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新良、阮志洪、胡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新良及其辩护人欧国泉、被告人阮志洪、胡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7日之间,被告人阮新良在仙游县群赌博平台组织他人进行“幸福飞艇”时时彩赌博,并雇佣被告人阮志洪、胡双为该赌场的管理人员,为该赌博群上、下分及提供资金结算。期间,该赌场共计收取赌资2302150元(人民币、下同),非法获利38594元。其中被告人阮志洪非法获利4500元,被告人胡双非法获利3900元。

被告人阮新良于2020年5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到案;被告人胡双于2020年5月14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阮志洪于2020年7月15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1.仙游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4日因被告人胡双处于孕期故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后分别从被告人阮新良处扣押作案工具1部苹果手机(串号353947105146778)、从被告人阮志洪处扣押违法所得4500元、从被告人胡双处扣押违法所得3900元。2.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阮志洪、胡双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16000元、14000元。3.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胡双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新良、阮志洪、胡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微信收支情况、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莆田人民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本院代保管款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沈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被告人阮新良、阮志洪、胡双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新良、阮志洪、胡双结伙以营利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共计收取赌资人民币23021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8594元,情节严重,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新良负责赌博平台的筹建和日常管理,起主要作用,应予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阮志洪、胡双受雇负责赌博平台的资金结算、拉人气等,起辅助作用,均应予认定为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三被告人另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阮新良案发后能坦白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阮志洪、胡双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阮志洪、胡双另能退出个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中被告人胡双系正在怀孕的妇女。综述,对被告人阮新良可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阮志洪可予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胡双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阮新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对被告人胡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阮新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五月七日起至二0二三年六月六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阮志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0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止)。

三、被告人胡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责令被告人阮新良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零一百九十四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的被告人阮志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被告人胡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扣押在仙游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串号353947105146778)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雅妮

人民陪审员刘春桥

人民陪审员陈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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