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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刑初1088号江某某1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6-05 09:20:32 浏览量:

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81刑初108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0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赵某某3、刘某某4、赵某某5、莫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1及本院通知的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巧明、蒋春晓,被告人林某某2及其辩护人林文斌,被告人赵某某3及本院通知的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静怡,被告人刘某某4及本院通知的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华,被告人赵某某5及本院通知的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颜斌斌,被告人莫某某6及本院通知的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叶赛霞、郭春晖、证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林某某2在温岭市××镇××村××带民房内开设“三明”赌场4天,并雇佣被告人莫某某6在赌场帮忙收取场头费,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23000余元,被告人莫某某6个人获利人民币2300余元。

2、2020年5月初至5月27日,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赵某某3等人在温岭市××,向胡夏冬、江梅香(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租用房屋,开设“三明”赌场。被告人江某某1占5分份子、林某某2占4分份子、赵某某3占1份份子。被告人江某某1负责抽头、招揽赌博人、确定赌场地点,并雇佣被告人刘某某4和赵某某5负责望风及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林某某2负责为赌博旺场,被告人赵某某3负责帮忙打杂、买水,期间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48000余元。被告人林某某2中途退出,其份子由被告人江某某1接手。被告人林某某2参与开设赌场9天左右,期间赌场获利人民币26000元左右,个人获利人民币9500元左右。被告人刘某某4参与15天左右,期间赌场获利人民币42000元左右,个人获利人民币1300余元和五六包香烟。被告人赵某某5参与12天左右,期间赌场获利人民币33600元左右,个人获利人民币400余元和香烟十余包。被告人赵某某3参与开设赌场已收到个人获利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江某某1参与开设赌场已收到个人获利人民币10000元,赌场获利人民币20000元尚未分配的,在被告人江某某1手中。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江某某1、赵某某3在温岭市石塘镇三岙村被温岭市公安局石塘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某2在温岭市石塘镇捕屿村金沙湾大排档被温岭市公安局石塘镇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莫某某6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石塘镇派出所投案。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4在山东省临沭县百货公司家属院3号楼2单元402室被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石门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5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江某某1、赵某某3、莫某某6、刘某某4、赵某某5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第二节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5、莫某某6已退缴违法所得。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某1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林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赵某某3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某4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赵某某5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莫某某6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赵某某3、刘某某4、赵某某5、莫某某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毛某1、王某、毛某2、吴某、毛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赵某某3、刘某某4、赵某某5、莫某某6和同案犯胡夏冬、江梅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人口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赵某某3、刘某某4、赵某某5、莫某某6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赵某某3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4、赵某某5、莫某某6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刘某某4有犯罪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6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3、赵某某5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5、莫某某6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江某某1、赵某某3、刘某某4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第二节犯罪事实,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某5、莫某某6已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江某某1、林某某2、赵某某3、刘某某4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某5、莫某某6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江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赵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六、被告人莫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七、被告人江某某1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林某某2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0200元、被告人赵某某3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刘某某4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赵某某5的犯罪所得人民币800元、被告人莫某某6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晞

人民陪审员骆和亭

人民陪审员林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叶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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