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电话:15855187095
  • 全文
  • 标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合肥刑事律师网>刑事知识>

(2020)浙0726刑初182号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5-08 08:28:30 浏览量:

审理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726刑初18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23

审理经过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20]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影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底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妻子张美女(另案处理)在浦江县家中,以提供赌桌和扑克牌等方式供他人多次赌博,从中抽头达12000余元。2020年4月29日,潘某、黄某2、陈某2、陈某4、黄某1、陈某1、胡某、陈某3等人在张某某、张美女家以“温扣”、“称虾”等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当场查获。

2020年4月30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违法所得1212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美女在家中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2000余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另案处理同案犯张美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黄某1、潘某、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黄某2、钟某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账本,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已退赃,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12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伟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清清

分享到:
上一篇:(2020)浙0482刑初261号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2020)冀0730刑初15号任某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合肥刑事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5518709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