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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3131刑初2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5-02 08:34:16 浏览量: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新3131刑初2号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塔什库尔干检公诉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瑞明、鲁提甫拉·木太力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任某职务借调至某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七次私自将某办公室帐户中的项目资金、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和单位办公经费等各类资金,私自通过网银从外事办账户中转出共计337.4763万元至塔县新世嘉建材销售中心账户,后转入“亚博博彩网站”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截止目前,已还款10万元。

1.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通过网银从某办公室账户中转出30万元至塔县新世嘉建材销售中心账户,其中提取1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剩余16万元分次转入“亚博博彩网站”用于赌博,全部输光,未予归还。

2.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通过网银从某办公室账户中转出32.5055万元至塔县新世嘉建材销售中心账户,并将32.5055万元全部转入“亚博博彩网站”进行赌博,全部输光,未予归还。

3.2020年7月10日,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通过网银从某办公室账户中转出73.3458万元至塔县新世嘉建材销售中心账户,并将73.3458万元全部转入“亚博博彩网站”进行赌博,全部输光,未予归还。

4.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通过网银从某办公室账户中转出56.825万元至塔县新世嘉建材销售中心账户,并将56.825万元全部转入“亚博博彩网站”用于赌博,全部输光,未予归还。

5.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通过网银从某办公室账户中转出59万元至塔县新世嘉建材销售中心账户,并将59万元全部转入“亚博博彩网站”用于赌博,全部输光,未予归还。

6.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通过网银从某办公室账户中转出40.8万元至塔县新世嘉建材销售中心账户,并将40.8万元全部转入“亚博博彩网站”用于赌博,全部输光,未予归还。

7.2020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通过网银从某办公室账户中转出45万元至塔县新世嘉建材销售中心账户,并将45万元全部转入“亚博博彩网站”用于赌博,全部输光,未予归还。

2016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该局的业务经费、住房公积金等各类资金用于网上赌博,共计442.875万元,其中414.0304万元已归还单位账户,28.8446万元全部输光,未予归还。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当庭宣读了相应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贪污单位账户中的项目资金、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和单位办公经费等各类资金366.3209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某局工作期间,将某局账户中的业务经费、住房公积金等各类资金归个人使用,通过网银从工商局的账户中转出到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赌博,共计414.0304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当庭的指控均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无异议,希望从宽处理。

法院在公开开庭中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20年6月至9月,在任某乡副乡长借调至某中心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七次私自将该办公室账户中的项目资金、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和单位办公经费等各类资金,私自通过网银从外事办账户中转出共计337.4763万元至塔县新世嘉建材销售中心账户,后转入“亚博博彩网站”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截止案发,只还款10万元。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某办公室账户中的项目资金、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和单位办公经费等各类资金,私自通过网银从外事办账户中转出共计337.4763万元至塔县新世嘉建材销售中心账户,后转入“亚博博彩网站”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的犯罪行为已构成贪污犯罪。

法院在公开开庭中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16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在任某局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某局的业务经费、住房公积金等各类资金通过网银从工商局的账户中转出到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网上赌博,共计442.875万元,其中414.0304万元归还单位账户,28.8446万元全部输光,未予归还。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挪用某局的业务经费、住房公积金等各类资金414.0304万元用于赌博的犯罪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后用于赌博输光的28.8446万元的犯罪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到塔什库尔干县监察委员会自首,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接受调查期间、审查起诉阶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华为牌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通用K宝一张;新疆农村信用社K宝两张;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务员录用表、职务任免的通知、自首材料、立案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交易明细、被告人王某的农业银行卡交易、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塔什库尔干县监察委员会做出的证明、审计报告、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王某的农业银行卡交易;证人的证言、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366.3209万元,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14.0304万元,挪用公款时间长达五年之久,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主动到监察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接受处罚,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王某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贪污的356.3209万元没有退赔,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至2034年9月14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贪污的赃款356.3209万元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王某犯罪作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型号A1600)、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型号ALP-AL00)、中国农业银行通用K宝一个、新疆农村信用社K宝(型号64)两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被告人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王世龙

二 0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郑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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