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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102刑初36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5-01 09:40:17 浏览量: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鲁1102刑初36号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二部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蔄冬青、费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守龙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郭家庄子村村委委员期间,在中交畅观合金钢护栏项目征地清点评估过程中,利用协助镇政府清点评估地面附属物的职务便利,通过在该村临钢路以南其本人大院内突击搭建棚顶、临时安装窗户应对清点评估的方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58236.5元;另将位于其大院门前的归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所有的1座管涵桥清点至本人名下,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37500元。综上,被告人郭某某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195736.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清点评估表,清点评估现场照片,收款收据等书证;证人郭某、相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全部退赃,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郭家庄子村村委委员期间,在中交畅观合金钢护栏项目征地清点评估过程中,利用协助镇政府清点评估地面附属物的职务便利,通过在该村临钢路以南其本人大院内突击搭建棚顶、临时安装窗户应对清点评估的方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58236.5元;另将位于其大院门前的归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所有的1座管涵桥清点至本人名下,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37500元。综上,被告人郭某某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195736.5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退还全部涉案赃款。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留置措施相关法律文书,户籍证明信,郭某某个人基本情况及简历,山东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东港区钢铁配套产业园服务中心《关于同意中交畅观合金钢节能型防撞护栏项目入驻园区的函》,评估业务委托合同书,日照市东港区(中交畅观合金钢护栏)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清查评估表,日照市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查勘登记表,2019年中交畅观合金防护栏项目清点评估现场照片,记账凭证,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日照银行交易记录,郭家庄子村村委会议记录,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管涵桥照片,德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山东)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交畅观合金钢护栏项目涉及郭家庄某村郭某某户保温板棚评估事项的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日照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公告张贴情况,到案情况说明,涉案财物移送清单等书证;证人徐某、张某1、张某2、王某1、秦某、郭某、李某、相某、刘某、王某2、申某、臧某、周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和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郭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95736.5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苏 瑞

审 判 员  丁立亮

人民陪审员  刘贤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宋冀平

书记员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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