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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3刑初743号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时间:2021-08-31 15:14:43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3刑初743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三部刑诉〔202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淑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在网上冒充道士,谎称可以通过画符、做法事等方式帮助情感复合、事业发展、考试通过,以收取法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常某6888元、骗取被害人方某85776元、骗取被害人付某2576元、骗取许某3664元、骗取被害人韦某6201.6元。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其家庭受教育程度较高,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不慎犯下错误,其未婚妻怀有身孕,如处罚过重有可能导致家庭破裂,故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在网上冒充道士,谎称可以通过画符、做法事等方式帮助情感复合、事业发展、考试通过,以收取法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常某人民币6888元、骗取被害人方某人民币85776元、骗取被害人付某人民币2576元、骗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3664元、骗取被害人韦某人民币6201.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还被害人常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亲属已代替被告人王某退赔全部诈骗所得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户截图、支付宝账户、转账及账单截图、闲鱼账户截图、履历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员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不予适用缓刑。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常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688元、退赔被害人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5776元、退赔被害人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76元、退赔被害人许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664元、退赔被害人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201.6元。(款项已退赔至本院)
三、作案工具红色Iphone手机、浅蓝色华为P30手机各一部及道袍一件,由暂扣单位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佳
审 判 员 刘阳
人民陪审员 倪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洪健
书记员张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