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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2599号张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25 04:37:44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59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谦、翟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7日,通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APP网站,以人民币5958元的价格购买香奈儿PREMIERE黑金方糖手表1块。后被告人张某某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将仿品寄回致美公司冒充原物要求退款,并于2020年5月11日获得某公司退款人民币5958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某公司APP网站,以人民币19226元的价格购买卡地亚JUSTEUNCLOU系列玫瑰金镶钻钉子戒指1枚。后被告人张某某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将仿品寄回致美公司冒充原物要求退款,并于2020年5月18日获得致美公司退款人民币19226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通过某公司APP网站,以人民币17216元的价格购买香奈儿GABRIELLE银色时尚链条斜挎包1个。后被告人张某某以产品经过鉴定为假冒商品为由,将仿品寄回公司冒充原物退款,并要求致美公司“假一赔三”未果。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2日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扣押的假香奈儿包1个、假香奈儿腕表1块、假卡地亚戒指1枚、银色时尚链条斜挎包1个、乐视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现在案,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人刘某、郭某、高某、肖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某公司提交的购买记录、返款记录、公司营业执照、鉴定报告、情况说明等报案材料,支付宝收支明细,起赃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犯罪部分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在案之物,依法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二万五千一百八十四元。

三、扣押在案之假香奈儿包一个、假香奈儿腕表一块、假卡地亚戒指一枚,依法予以没收后销毁;在案之乐视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在案之苹果手机一部、银色时尚链条斜挎包一个,变价后折抵退赔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魏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妮

书 记 员 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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