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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刑初618号欧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26 09:47:35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1刑初618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珍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被害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某于2019年7月至11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47号院1号楼6门101等地,隐瞒已婚事实,冒名周敏,与被害人陶某某进行婚恋交往,并以房屋装修、还车贷、经营美甲店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共计138650元。被告人欧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欧某某用于作案的手机现已扣押在案,赃款已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提出被告人欧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害人陶某某提出,被告人欧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另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记录、扣押清单及用于作案的手机的照片、欧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欧某某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欧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陶某某提出的被告人欧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欧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欧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八千六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陶某某。

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红色IPHONE触屏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周 浩

人民陪审员  焦铁军

人民陪审员  刘彦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白 宇

书 记 员  贾怡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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