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电话:15855187095
  • 全文
  • 标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合肥刑事律师网>刑事知识>

(2020)京0108刑初958号张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25 04:37:20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95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又以京海检一部刑追诉〔2020〕14号、1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起诉书中案件事实部分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忠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等地,虚构认识车管所的工作人员,能够保证被害人在北京车牌摇号过程中中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男,31岁)、李某2(男,28岁)等三十余人共计人民币1780000余元。

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门头沟区、顺义区等地,虚构认识车管所的工作人员,能够保证被害人在北京车牌摇号过程中中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1(男,40岁)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认识车管所的工作人员,能够保证被害人在北京车牌摇号过程中中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男,40岁)人民币114000元。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钱款未退赔。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很多办车牌的人是李某8(音)介绍给其的,合同也是他们自己带来的。其被抓前退了一些人的钱款,被抓后就和这些人失联了。其未实施诈骗行为,否则不会告诉他们自己真实姓名,也不会带他们到自己家里。

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其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朝阳区、顺义区等地,虚构其认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保证被害人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摇号过程中能中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2等人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930000元。涉案钱款均未退赔。

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李某2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11月17日的供述。供称2017年8

月前后,其在推销活动板房时,一个叫李某8的男子约其谈活动板房的事,其问对方是做什么的,对方说他能包摇号中签,一个号60000元,其身边如有人需要可以介绍给他。办一个给其5000元提成。李某8还约了一个男子过来,称自己通过李某8摇号中签了。其相信了,遂将摇号中签这个商品挂在“闲鱼”上。2019年5月,李某2联系到其。6月1日,李某2到其家谈摇号事宜,李某8也在场,他说当年10月或12月摇号能中签。其说定金35000元,李某2当时用支付宝转给其30000元,当晚又用支付宝转给其5000元。李某8说其再转给他29000余元即可,其即把29000余元通过建设银行转给了李某8的家人。7月,李某2要其退些钱给他,其通过支付宝退给他2000元。11月,李某2约其见面。见面后,李某2拉着其到派出所。其也是委托李某8去做摇号的事情,自己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是为了挣5000元的好处费。李某2是第一个与其签订合同的人,李某8说等李某2交全款后再给其提成,所以其未拿到提成。民警从其身上起获的合同是其分别与郑某、赵某签订的,郭某、于某1的合同最后没签成。郑某、赵某分别给其转账30000元,随后其又分别转账给李某8大约30000元。李某8年约40多岁,身高175CM左右。因其手机丢失,不能联系上他了。

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11月18日的供述。供称2018年8月,客户李某8说他能包摇号中签,其介绍一个人办理能提成5000元。2019年春节前后,其在“闲鱼”网站和微信群发布北京摇号中签的广告,之后陆续有人联系其办理。其每次都把人约到家里签合同收定金,再把收到的钱转给李某8。李某8让其转到别人的卡上,还让其别转整数,少几角钱即可。其跟郑某签合同时,李某8也在。签完合同三四天,李某8就把合同拿走了,10月中旬他又在其家楼下将郑某、赵某的合同交给其。其不认识赵某,合同也不是其跟她签的。其手机丢失后就无法再联系李某8。其在网上买时时彩票,输了几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4月8日的供述。供称李某8的联系方式在其之前的手机里有,但手机丢了之后就联系不上李某8了。其被扣押的手机号码是158XXXXXXXX。之前丢的手机号码是×××,丢失后其一直没有补办。其知道李某8住青塔附近,但没去过他家。其也没记住李某8的身份证号码。

2.被害人武某的陈述、委托合同等、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闲鱼”网站截图及受案登记表。证实2019年6月,武某从“闲鱼”网站上搜索“车牌”,显示出一个昵称叫“zhangqinghai888”的人发布的“摇号两期包中”的帖子。其通过软件问对方怎么收费,对方回复“加微信”,互加微信好友后,双方约在丰台区青塔一个饭店吃饭。吃饭时其问对方怎么摇号,他说有两种,一种是委托摇号中签,另一种是直落委托,还说如果其现在排期的话,2019年的10月或12月这两期,包其摇号中签。对方还给其看了他之前办理的合同及中签照片。其看名字和身份证号码都对的上,就相信他了。同年7月8日其把他约到自己办公室,与他签署了委托摇号合同。合同内容是其委托对方摇号中签,他保证其2019年12月26日中签,其先给他付定金65000元,后期的服务费125000元及尾款60000元在车牌下来后再付给他。这第一份合同,其支付65000元。后其将此事跟朋友杜某说了,杜某让其帮他办,办完给其钱。其就又通过微信联系这个叫张某某的男子,他说这种外地的只能办理直落委托。其把价格跟杜某说了,杜也同意,其就通过上述银行转账的方式先行转账给张某某定金80000元。合同也是其与张某某签订的,委托内容是办理车牌,签署日期是2019年7月26日。同年8月26日,其帮朋友杨某委托张某某办理中签,其交给张某某定金30000元。8月23日,其朋友应超男办理直落中签,其通过支付宝给张某某转账80000元。9月10日至12日其朋友张某办理直落委托,其通过上述银行转账给张某某80000元。9月12日,其朋友刘宁办理委托中签,其通过上述银行转给张某某30000元。其用于办理车牌给张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365000元。张某某跟其说,他认识一个朋友在一个叫“小车办”的单位工作,有内部关系,可以帮忙操作在北京市小客车摇号系统内中签。摇号中签的定金是30000元,中签后再支付90000元,共120000元;直落的是定金80000元,尾款100000元。张某某是男性,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和158XXXXXXXX。微信昵称“Aa”,支付宝昵称“达建活动房”。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某向武某发送过自己联系方式,明确表示能够办理车牌指标,双方曾沟通办理的方式和价格等事宜。昵称为“zhangqinghai888d”的“闲鱼”账户发过摇号包中的内容。因办理无果,武某于10月7日报案,称其被张某某以办理车牌摇号包中为由多次骗取360000元。武某辨认出张某某就是与其签订摇号指标合同,骗取其钱财的男子。

3.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委托合同、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闲鱼”网站截图。证实2019年5月20日,其看到“闲鱼”网站有人发布可以运作小客车摇号指标的信息,其想试试买一个指标。遂联系了这个叫张某某的人,他说能让其得到购车名额,费用50000元。其添加了张某某的微信。对方说一个指标50000元,定金先交30000元,同年6月1日,其到门头沟滨河西区6号楼张某某家里与他签了一份委托合同,张某某承诺两次摇号周期内帮其中签,没中的话会把定金退还给其。其当时通过支付宝向张某某支付委托费30000元,当天回到海淀区复兴路46号院家中又向他支付5000元。后其说自己手头紧,张某某通过支付宝给其退回2000元。10月26日张某某没帮其摇上号,其向张某某讨要已支付给他的33000元,对方不给,其就报警了。其跟张某某签订合同时无其他人在场,其不知道李某8是谁。其损失33000元。李某2辨认出张某某就是与其签订合同的人。其与张某某签订的委托合同内容为:李某2委托张某某办理北京车牌摇号项目,约定10月前的两次摇号期包中,服务费用50000元,签合同当日交定金30000元,落款日期6月1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曾商量摇号的情况。转账记录显示李某2给张某某转账35000元,后退回2000元。“闲鱼”账号上“Zhangqinghai888”曾发布“摇号包中”的字样。

4.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委托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6月初,其从朋友赵某处得知张某某在“闲鱼”网站上发布能够办理北京小客车摇号两期包中的信息。签合同前一天其和赵某、王某、崔某一起到了门头沟区皓月园张某某的家里,当时有一个叫陈某2的人(后来得知这个人也是当天跟张某某签合同的人)签完合同离开后,其四人就问张某某是如何办理包中签的,张某某说在车管所有认识的人,这个车管所的人会给张某某5-6个名额,每个名额60000元。办理者先交30000元定金,号摇到再交剩下的30000元。张某某还说8月的已经排满了,如果10月和12月没有中签,就退钱。中途不想办也能随时找他退钱,还能通过直落和结婚过户的方式办理。张某某也给其看了他已经签过的合同,其中就有陈某2的。其要求看6月办理的摇号包中的结果,张某某说没有密码看不了。随后其四人就离开了。当晚张某某又给赵某发了几张6月份办理下来的北京摇号中签的截图,其四人都看到了,之后就跟张某某约好第二天去张某某家签约。次日11时许,其和赵某、王某、崔某再次到达张某某家,在场的只有张某某和其四人。随后其和赵某分别跟张某某签了合同,其通过手机给张某某的建设银行账号转账30000元,赵某也转给他30000元,随后就离开了。7月29日,张某某以家人生病需要钱,能够提前一期中号为由向其索要10000元。其遂通过手机给张某某建设银行的账户转账10000元。一周后,其收到了张某某快递的张某某按好指印的合同,定金改成了40000元,其他内容没变。张某某说了好几次就是他自己办理这个事,他有一手的资源,他直接找人在车管所内部修改数据。其不知道也不认识李某8。后其摇号没有中签。2019年9月上旬之后,张某某电话关机,微信不回,其联系不上他,并发现张某某门头沟的房子是租的,他不在了。其损失40000元。郑某辨认出张某某就是与其签订委托摇号合同的人。

5.被害人赵某提供的委托合同、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银行卡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曾与张某某签订摇号委托合同及双方曾商量办理车辆号牌。2019年6月30日赵某转账30000元给张某某,7月11日转账30000元给张某某,7月30日转账给张某某15000元,“摘要:车牌尾款”。2019年8月26日赵某未中签后,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不回其微信。其损失75000元。

6.证人王某的证言、摇号委托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摇号宣传信息截图、民生银行卡对账单、建设银行卡对账单。证实内容与郑某一致。

7.被害人关某的陈述、委托合同、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信银行刷卡记录。证实2019年6月初,其得知张某某在“闲鱼”上发布能够办理北京小客车摇号两期包中的信息,后其联系上张某某,对方称先收30000元定金,中签以后再收30000元,还给其发了几张中签的截图以及他与别人签订合同的照片,其相信了。6月20日,其到张某某门头沟的家里,当时只有张某某在家,他称车管所里有人能够操作摇号的事情,还说两期不中退定金,其与张某某签了委托合同,并交给对方30000元。7月,张某某给其打电话称他母亲病重是否可以结清尾款,其没有答应。8月26日其没中签,遂问张某某怎么回事,他说可以做内部转出,让其再等等。后其给张某某打电话他不接,微信也不回。其不认识李某8。其损失30000元。

8.证人金某的证言、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朋友封某小客车摇号一直未中。2019年7月,其得知张某某在“闲鱼”上发布了摇号包中的信息。签合同的前三天其来到张某某的家中询问,张某某称车管所里有认识的人会给其五六个名额,每个名额60000元,客户先交30000元定金,摇到号再付余款,两期摇号包中,如果不中就退钱。中途办不下来也可以退钱,还能通过直落和委托的方式办理。他还给其看了已经签过的合同及4月和6月摇号中签已办理下来的截图,其就相信了。其跟封某说了,封某给了其30000元,三天后其到门头沟张某某家中与他签订合同并转交了封某给的钱。签合同当天张某某给其打电话称还有指标,其他朋友想办也可以。其也跟封某说了,随后的三个月里,封某通过其找张某某签了11份合同,共交给张某某360000元。2019年8月26日其没有中签,就打电话问张某某,他说是电脑录入出了问题,10月肯定能中。但到了10月26日还是没有中签,次日其跟封某又来到门头沟找张某某,张某某仍说单子录错了,他会通过关系给改成直落的,让再等到11月,如果办不成就每个单子赔10000元,随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一周后,其发现联系不上张某某,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去他家里也没人开门,其就报警了。张某某跟其说过好几次是他自己办理这个事。其总共给了张某某360000元,签了11份合同。其知道封某还给了张某某30000元。张某某说了好几次是他自己在办摇号的事情,他说有一手的资源,他直接找人在车管所内部修改数据。其不知道也不认识李某8。金某与张某某签订借条8份,显示金某先后“出借”给张某某共计360000元。于某2、封某与金某签订的借条6份,显示于某2、封某先后“出借”给金某共计360000元。金某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支付宝账单记录均证实双方曾谈到办理车牌相关情况。金某支付宝给“青海”转款共计350000元。备注“车务款”。

9.被害人封某的陈述、借条复印件、支付宝账单。证实其办理小客车摇号中签的上家有金某、张某某等人。张某某跟其说过好几次是他自己办理这个事,说他有一手资源,直接找人在车管所内部修改数据。其不认识李某8。其找过9个客户,其将客户给的定金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金某账户360000元,金某也都转给张某某了,并给其看过转账截图。2019年11月17日,张某某给其打电话称他帮其找的客户垫钱了,让其给他钱,其遂按张某某的要求,在当天下午用支付宝给他转了35000元。11月14日张某某又给其打电话说急用钱,其又通过支付宝给张某某转了10000元。11月15日就联系不上张某某了,其遂报警。其将9个客户交给其的定金都转给了金某,金某又转给张某某,其在其中没有获利。其和客户没有与张某某签合同,张某某给其写了借条。其跟金某也没签合同,也是写的借条。

10.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封某开了一个咨询公司。朋友圈里经常会有急找北京车牌需求的,其就在网上搜索有关的信息,通过“闲鱼”网认识了金某,金某又介绍其和封某认识张某某。“车牌直落”是客户交完定金后的3个月到6个月内办下摇号指标,摇号中签的人查到中签当天把尾款转账给封某,封某再转给金某,金某转给张某某。其未收钱,封某收了9个客户办车牌的钱。

11.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封某说找车管所大哥办理北京小客车摇号指标,没说大哥具体的名字。其向封某介绍了6个人办理,转给封某260000元(其中柴继东10000元、韩某忱20000元、彭某50000元、王某60000元、栗某、王启勇夫妇60000元,夏某60000元),后栗某逼着封某退了30000元。其不认识张某某,但封某说过张某某跑了,车牌办不下来了。

12.证人栗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2日,其从朋友邵某处得知有人可以办理当年12月26日北京小客车摇号包中签。随后其加了对方微信,对方自称叫封某,说其手里有小客车摇号名额出售,但领导不方便出面,就让下面的人办理。12月26日摇号包中的费用是140000元,先交60000元定金,其通过微信给对方转账60000元并签了协议。后封某表示出了点问题,其名额得第二年6月才有,其觉得不对劲就让她退钱,对方退了其28300元。其不认识张某某和李某8。

13.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委托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汇款记录等。证实2019年5月,李某3在闲鱼网站上看到昵称zhangqinghai888的人发布北京车牌摇号包中的帖子。之后其加真名为张某某的微信。5月7日,其去门头沟皓月园张某某家中签了合同,交了30000元定金。后张某某称加10000元且将余款提前付清可以保证6月底摇中京A车牌。其当日17时许其又转给张某某40000元。到6月底其没有中签,就让张某某退钱,对方一直以别人不给他转钱为由不退。8月底,其看到张某某在“闲鱼”的广告还存在,而且还有人咨询,其跟另外两个受骗者去找张某某,他承诺9月5日还款,但除了还给其10000元后剩余款并没有退还,其遂于9月7日报案。张某某微信昵称Aa、微信号×××;支付宝昵称青海、支付宝账号×××。张某某称他找别人办理该项业务,但其没有见过别人。李某3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某与“管局王哥”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截屏复印件,被害人李某3发现张某某所称的“管局王哥”关联的手机号为×××,实际就是张某某自己。汇款记录证明,李某3给张某某汇款70000元,后张某某退还10000元。

14.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证实其被骗过程与被害人李某3基本一致。其于2019年5月4日与张某某签订合同,交给对方定金30000元。8月26日其发现未中,张某某以各种理由不退钱,其和另两名被骗的人一起到张某某家要钱,张某某写了一个借款协议定于2019年9月5日还清。9月6日张某某用微信转账退回10000元,余款未还,其遂报警。其损失20000元。张某某称是找别人办理该项业务,但其没有见过别人。

15.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委托合同、支付宝转账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被骗过程与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张某某曾向其表示其表哥在车管局能够办理摇号包中业务。其于2019年6月29日与张某某签订合同,其损失40000元。

16.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摇号委托合同、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被骗过程与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张某某称他认识京南车管所的领导。其与张某某于2019年7月2日签订合同,委托张办理直落委托。8月底其没有中签。其因委托张某某办车牌摇号损失60000元。

17.被害人李某5的陈述、委托合同、中信银行客户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被骗过程与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其于2019年6月24日与张某某签订合同,交给对方定金30000元。8月26日其发现未中,张某某以各种理由不退钱,其报警。其损失30000元。

18.被害人邓某的陈述、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建设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闲鱼”账号发布的广告记录。证实其被骗过程与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其于2019年7月6日与张某某签订合同,交给对方定金30000元。7月17日张某某又以保证8月那期能中为由让其汇款8000元。后其联系张某某想要回定金,但对方以各种理由不退钱,其遂报警。签合同时有其和同事、张某某三人,没有其他人,张某某说他找车管所人来办。其不认识李某8。其损失38000元。

19.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委托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被骗过程与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其于2019年5月16日与张某某签订合同,交给对方定金70000元,对方保证21天办成。后到期其联系对方,他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9月初其与张某某失去联系,遂报警。其损失70000元。

20.被害人由亮的陈述、借款和委托合同。证实其被骗过程与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张某某承诺2019年9月15日之前牌照能办下来,其于2019年7月8日与张某某签订一份委托合同和一份借款合同。当日其转账给张某某50000元,次日其又转给10000元。后联系不上张某某,去他家找也没人。其损失60000元。

21.被害人李某6的陈述、委托合同、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11月初,其想办理小汽车牌照,遂从QQ上搜到了指标摇号的公众群,加了群主张某某的微信。对方通过微信语音表示摇号包中,正常2-3期,争取1期中签。11月6日,其到张某某家中签了合同,交了30000元定金。11月14日,其又转账给他10000元。后与张某某失去联系。其损失40000元。

22.被害人于某1的陈述、委托合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摇号”广告截图。证实于某1于2019年8月在“闲鱼”网上看到张某某发布能办理北京小汽车车牌指标的广告,其向张某某咨询此事,他说办的人要有摇号资格,如没有就要做“直落”,并介绍了委托办理的价格。8月26日其到门头沟张某某家中,张某某给其看了别人直落委托的单子和小汽车指标中签的打印单据等材料,其相信了张某某,后将自己所开美容店里的客户李某6、李某7、袁某、毛某、王小五、崔某、董某、赵某、陈某、刘某、单某、丁某等12个人(丁某、单某的合同写在一起)介绍给他。这些客户将钱给其,由其代为与张某某签订合同并交给他相应定金。其从8月27日至10月25日给张某某转账共计390000元。其中有25000元是张某某以包丢了,急于给工人结账为名借的。11月18日开始其联系不上张某某,后其将客户的钱退了之后就报警了。

23.被害人齐某的陈述、委托合同、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及汇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于2019年8月通过朋友得知张某某能办理小汽车摇号包中签事项。后其联系上对方,对方也保证包摇中。8月5日其与张某某签订合同,交给对方定金30000元。后张某某又以10月那期能中为由让其汇款5000元。事情到期未办成,其无法联系到张某某,遂报警。其损失35000元。

24.被害人柴某的陈述、委托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被骗过程与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2019年6月5日,其与张某某签订合同,交给对方定金30000元。6月6日张某某说能提前给车号,其又支付了10000元定金。未中签后,其让张某某退了18000元。因联系不上张某某,其遂报警。张某某给其发送的张某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中,有张某某与昵称“管局王哥”在沟通关于车牌摇号事项的内容。其损失22000元。

25.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摇号委托合同、转账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被骗过程与被害人李某3等人基本一致。2019年5月,其用支付宝给张某某30000元后,对方快递给其一份委托合同。未中签后,其联系不上张某某。其损失30000元。

26.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委托合同、转账记录、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8月20日,刘某在“闲鱼”网站上搜索“摇号包中”,卖家张某某称两期包中,其选择2018年10月摇号中签的,对方收费100000元。其当天通过网银转给张某某30000元定金,后其与他在陶然亭公园门口签委托合同时又转款30000元。签合同时没有别人在场。2019年3月6日,张某某以摇号指标紧张、价格上涨为由让其交尾款,其遂在3月6日至14日期间分16次转给他149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张某某向其借的办理其他事情的借款。其不认识李某8,张某某只说他能办理摇号包中签,也没说过找谁办。

委托合同内容为:“摇号”项目服务费用为100000元。收条内容为“2019年4月14日,张某某收到刘某办理小车指标费用合计112000元;同时张某某借到刘某现金35000元,于4月20日前还清。”

27.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张某某的尾号为8193的建设银行卡2019年1月至11月间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其支付宝账户、微信零钱。其尾号为9847的建设银行卡收到被害人的钱款后,先后转入陈文花、侯志勇等多人的银行账户。其中农业银行户名为侯志勇的账号(尾号0774)在2019年1月至10月间交易量巨大。

28.被告人张某某手机中博彩账户软件截图,说明其存在参与博彩活动的可能。

29.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过对张某某起获手机(金色HUAWEI牌手机,IMEI尾号9242)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恢复。手机中显示有4个微信号登陆,其中1个为杨某的微信记录,另外3个为张某某的微信记录,信息分别为:微信号×××,关联手机号×××,真实姓名为张某某;微信号×××,关联手机号×××,真实姓名为张某某;微信号×××,关联手机号158XXXXXXXX,真实姓名为张某某。微信中有大量张某某与他人关于汽车摇号的聊天记录,亦有张某某使用1个微信号冒充上家与其另外1个微信号就办理车牌摇号之事聊天的内容。

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张某某起获手机(金色HUAWEI牌手机、IMEI尾号3992)进行数据恢复、搜索和取证分析。手机中有两张SIM卡,卡1手机号码为×××,卡2手机号码为×××。

3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海淀公安分局于2019年11月17日扣押张某某持有的空白借款合同2份,玫瑰金色手机1部,委托合同6份(其中2份空白,4份填写)。

31.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1月17日,李某2向西山派出所报案委托张某某办理小客车摇号没办成,也不退钱,西山派出所受理案件,并于同日立案。

32.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1月17日14时许李某2报警。当日18时许,张某某随李某2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33.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自然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提出异议,提出刘某给其的钱中,有30000元是刘某给其办理车牌摇号用的,其余则是二人合作活动房工程的项目款。其余质证意见同其自行辩护的意见。其对上述其余证据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具的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指控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法庭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质证意见,法庭将结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在下文一并作出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网络上长期、大肆发布“摇号包中”信息,以保证在北京小客车指标摇号周期内中签为由,谎称“有关系、有资源”,使被害人相信其有能力办理该事项,从而基于这种认识错误向其交付钱款。随后,其将骗取的钱款转入多个不同户名的账户,用途不明。被告人张某某客观上虚构了事实,主观上亦具备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2032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发还本案各被害人(详见发还清单)。

三、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西山派出所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委托合同六份(四份已填写、二份空白)、借款合同二份(空白),由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吕海菲

人民陪审员  李秋生

人民陪审员  闵增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瑶菲

分享到:
上一篇:(2020)京0101刑初643号魏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2020)京0105刑初2599号张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合肥刑事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5518709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