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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23刑初35号周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23 08:58:22 浏览量:

审理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123刑初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16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一部刑诉(2019)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陈某于2018年12月初在“肥西百事通”网站发布“想学习驾照、希望找个便宜点的驾校”的信息,被告人周某某看到信息后主动添加被害人微信,谎称可以在自己朋友圈帮助被害人发布需求。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自导自演”,冒充自己是驾校教练并与被害人谈某1700元的价格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驾照D证。双方在肥西县华南城奥特莱斯见面后,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转账1700元给周某某。2018年12月28日,周某某谎称钱不够,又让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转账800元到自己账户。被害人陈某基于错误认识,又询问周某某能否帮助一腿部残疾的朋友办理C2驾照,周某某再次谎称可以办理。双方在肥西县华南城见面后,陈某通过微信帮助自己朋友转账5200元给周某某。诈骗得手后,被告人周某某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被害人,直至2019年4月份将被害人从其微信中拉黑,并注销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与被害人联系的手机号码。被害人陈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钱财人民币7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钱财人民币7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东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静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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