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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12刑终24号李某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7-22 09:03:16 浏览量:

审理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黑12刑终24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1-20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黑1282刑初5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李某某,审查上诉理由。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肇东市公安局接到中央督导组文号为【2019】766号文件《关于杨某举报张亚权、佘春雨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线索督办单,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对举报人丈夫被告人李某某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时,发现李某某的实际年龄与身份证上的年龄严重不符,并且该人有两个身份证信息,一个身份信息是李某某,另一身份信息叫李某2,身份证号码。经工作,李某某原名李某2,该人于2008年7月9日在肇东市正阳派出所办理的出生年月变更,变更出生日期后现使用的身份信息,变更出生日期后现使用的身份信息李某某(身份证号码为)。工作人员在龙某系统上查询李某某的两个身份信息时,获知李某21965年出生的身份信息在变更户籍信息后的2010年其仍使用此身份信息办理了A1型机动车驾驶证。经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人于2008年10月17日使用从他人手中购买伪造的档案并以超出其实际年龄十余岁的身份信息,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从2010年至今已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人民币279532.78元,除去其已缴纳的人民币24551.45元,实际获得人民币254981.33元。经哈尔滨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三份干部履历表与中国建设银行职工工资变动审批表上的印某与样本印某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案发后,肇东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案组工作人员迅速展开调查,2019年7月17日扫黑专案组工作人员通知李某某到肇东市公安局核实情况,在肇东市公安局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于2019年11月5日向肇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返还李某某诈骗的养老金291333.52元。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及基本身份信息。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经过。

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在公安机关办理变更过程中存在违规办理的问题,现将该线索移交至肇东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查办。

4、在逃说明证实李某某交代的其参保案是通过一王姓出租车司机为其伪造的,李某某付给王姓出租车司机800人民币作为报酬,因工作未能查实王姓出租车司机的真实身份,该人在逃。

5、证明证实李某2,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1989年从部队转业分配到建行工作,曾任保卫股守库员、司机等职务。李某某(),未曾在建行工作。2003年建设银行进行人事与激励约束机制改革,李某2同志自愿提出与建行解除劳动关系,个人档案早已被本人领走,建行已经没有了他的档案。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李某3为李某某父亲身份信息,李双为李某某的哥哥。

7、线索移交证明证实“602”专案组在梳理李某某涉嫌诈骗案中发现了李某某信息在公安机关办理变更过程中,存在违规办理的问题,现将该条线索移交至肇东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查办。

8、证明证实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肇东市支行字样的公章已于2005年3月2日交至绥化分行,不再使用。该印章已销毁,无法提供该印章原件及印模。

9、变动历史信息证实2008年7月9日李某某身份信息申请变更,身份证号码由变更为。

10、情况说明证实证实肇东公安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7月到肇东市社保局,调取李某某参加养老保险档案复印件27页。

11、养老保险审批表,建行职工工资变动审批表,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证实李某某认定出生时间为1949年8月。

12、养老离退休基本情况表证实李某某出生日期为1949年8月1日,退休金为3305元。

13、黑龙江省社保金信息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卡、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表证实李某某缴纳养老保险情况。

14、干部履历表、劳动合同书证实李某某工作变动情况。

15、常住人口登记卡、更改户口项目通知书、主项变更申报登记表证实李某某将出生日期由1965年8月1日变更为1949年8月1日。

16、人员档案证实证实李某某的驾驶证信息为。

17、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李某某的肇东市支行养老金发放情况。

18、未采集手机信息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无法采集到被告人李某某的手机信息。

19、肇东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在李某某尿液中未检测出吸毒。

20、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该人于2008年10月20日以个体名义参加养老保险,1996年1月至2009年8月共缴纳社保费24551.45元。于2008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截止2019年9月共发放养老保险金290373.52元。

21、基本养老保险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08年10月21日、2008年10月29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7770.25元、3877.20元。

22、离退休养老金返还清单、中国银行存款回单证实李某某于2019那年11月5日退还其诈骗的养老金291333.52元。

23、证人杨某的证言其与被告人是夫妻关系,李某某今年57或者58岁,他有一个身份证显示是1949年出生的,李某某参加了社会保险,具体交多少钱、领多少钱,其本人不清楚。

2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2008年10月份在肇东市社会现报事业管理局养老股工作,负责个体参保工作,其不认识李某某,李某某或者他的亲属拿着档案办理的社保金,其没有审查档案真伪的责任和权利,没有发现李某某参保的档案存在伪造问题。

25证人姚克江、田某、冷某、张某的证言与李某1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2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户籍出生日期是1965年8月1日,其当兵和工作都是用的1965年出生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为。其称本人年龄从1965年改到1949年及户口、身份信息的变更不是其本人申请和办理的,是正阳派出所给其整错了。其被银行买断后,档案丢了,其找到一个姓王的出租车司机花了800元办了一套1949出生的档案,其用这个1949年出生的档案办理的社保,其一共交了8万多元的社保费,领了多少钱记不清楚额,现在每个月大约3000多元。

27、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证实三份干部履历表与中国建设银行职工工资变动审批表上的印某与样本印某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有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李某某以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案证据已在原审庭审中出示并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社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情处罚。案发后上诉人李某某积极主动退回社保资金,应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考虑上诉人李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上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刑初52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伟刚

审判员  许 雷

审判员  杨照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霍望

书记员于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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