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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李琦律师成功辩护强奸案获公安机关不立案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6-07-04 08:36:20 浏览量:

苏义飞、李琦律师成功辩护一起涉嫌强奸案获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
2026年7月2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李琦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嫌强奸罪案件取得重大辩护成果。经两位律师专业、高效的法律工作,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当事人D某成功摆脱刑事追诉风险,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一、案情背景:网络交友引发刑事控告
2026年5月,D某通过QQ聊天软件“结伴”小程序与女方相识,双方互加好友后展开聊天。聊天过程中,女方主动告知D某“还过4天满17”,并提及自己15岁时已与前男友发生过性关系、已不上学等个人情况。D某提出见面发生关系时,女方欣然同意,并主动提及“购买果立方避孕套”等事宜。
2026年5月27日,双方按约定见面并一同前往宾馆,在女方同意下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方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D某因涉嫌强奸罪面临刑事追诉风险。
二、辩护难点:涉未成年人案件,社会高度敏感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属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案件。一旦刑事追诉程序启动,当事人将面临“犯罪嫌疑人”标签的永久性影响,对其学业、就业、婚恋及家庭声誉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公安立案审查的黄金窗口期内完成有效辩护,成为摆在辩护律师面前的紧迫课题。
三、精准辩护:紧扣犯罪构成要件,系统论证无罪理由
接受委托后,苏义飞、李琦律师第一时间听取当事人陈述、梳理案件证据,迅速向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从以下维度系统论证D某不构成强奸罪:
(一)行为人已尽到对女方年龄的合理注意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前提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本案中,女方在聊天中明确告知“过4天满17”,远超过十四周岁的法定界限,且主动透露15岁时已有性经验、已不上学准备就业。D某基于女方提供的直接、明确信息,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已满十四周岁,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具备奸淫幼女所要求的“明知”要件。
(二)女方具有性自主决定能力,行为系自愿发生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从双方互动过程看,女方认知清晰、沟通主动,不仅积极商议见面事宜,更主动提出购买避孕套的要求,表明其对即将发生的性行为有明确认知并主动采取防护措施。见面及发生关系过程中,女方行为连贯且主动——按约定赴约、一同前往宾馆、先行上楼等待、同意D某外出购买避孕套,整个过程中无任何证据表明D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女方的系列行为均指向性行为系基于自身意愿发生。
针对女方提及的抑郁情绪及服药情况,辩护律师指出:单纯的抑郁情绪不能当然推定其丧失或削弱了对性行为的认知能力和自主决定能力,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害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需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能简单将“患有抑郁症”等同于“无性防卫能力”。
(三)坚持刑法谦抑原则,防止道德过错升格为刑事犯罪
辩护律师强调:刑法的核心功能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仅能适用于确实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责的行为,严禁突破法律边界将道德过错升格为刑事犯罪。错误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将对当事人造成终身、不可逆的严重损害。
四、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不予立案
经苏义飞、李琦律师的专业辩护与积极沟通,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当事人D某成功摆脱刑事追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五、律师观点:专业辩护是防止冤错案件的重要防线
苏义飞律师表示:“刑事辩护关乎自由与尊严。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辩护律师不仅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要坚持事实和法律底线。本案的成功辩护,体现了刑法谦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也再次证明专业、及时的律师介入对于防止冤错案件、保障人权的关键作用。”
李琦律师指出:“刑法的边界必须严格把握。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即便涉及敏感领域,也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依法作出公正处理。本案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体现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
据悉,苏义飞律师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无罪案例42起,其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曾入选安徽金亚太律所十佳刑事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犯罪典型案例。李琦律师为苏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曾在法院工作,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无罪及罪轻案件。两位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与敬业精神,再次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
撰文:苏义飞、李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