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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刑初23号杨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6-13 08:53:07 浏览量:

审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103刑初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9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某3及委托的辩护人杨圣爱、郑君、何欣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1、杨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喜运网(XIYUN28)为赌博网站仍分别担任代理,并合租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阳光小院西南侧一民房作为工作点,雇用被告人杨某某3帮忙,三人轮流使用二个代理账号帮玩家充值、提现赌资,累计充值赌资达人民币2900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杨某某1的代理账号累计充值赌资达2430万余元,获利68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2的代理账号累计充值赌资达473万余元,获利15万余元。

经查实,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陈某1在杭州市下城区野风现代中心,通过被告人杨某某1的代理账号多次购买了喜运网游戏币,并在喜运网上进行赌博。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某3在湖南省怀化市分别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杨某某1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共计81325.2元、被告人杨某某2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共计65984.02元、冻结所使用的杨某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共计54186.1元、唐某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132907.95元、周某春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33134.31元。

本院认为

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某3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1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3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用于联系、转账的手机、电脑硬盘、银行卡等物品。

被告人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某3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1、夏某、陈某2的证言,搜查笔录、行政检查笔录、检查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数据光盘、微信、支付宝账户照片、喜运网网页照片、提现、充值记录照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某3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代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三被告人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未随案移送扣押的犯罪工具手机、电脑硬盘、银行卡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冻结的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唐某、周某春名下支付宝账户余额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三被告人的其余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恒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钱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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