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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881刑初267号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5-18 09:26:44 浏览量:
审理法院:钟祥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0881刑初26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27
审理经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永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初,杨某、肖某、骆某(均已判刑)通过微信建立“豪华游艇”微信群,下载“老铁牛牛”新版手机APP软件,组织微信群内人员进行“斗牛”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某先期作为“拉手”(即介绍他人进群参与赌博)在群内参与赌博,于2018年6月中旬成为股东参与抽头分成。该赌博群聘请潘某、付某(均已判刑)等人员负责记账及抽取水钱。具体赌博规则为每20盘一局,每局结束后由赢家抽取5%的水钱,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赌资。为聚集人气,该群采取“拉手”拉人入群奖励现金、定期组织赌博比赛、派发资金和红包。该群在组织赌博期间,参赌人员近300人。据统计,至2018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参与组织赌博期间,该组织共抽取水钱60余万元。吴某某分得9万余元。
吴某某在到案后,退缴非法所得8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网络赌博,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发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缴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曹某、卢某、李某、孔某、唐某、任某、周某、邹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杨某、肖某、骆某、潘某、付某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吴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退缴了部分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对辩护人上述从轻和酌定从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在介绍多人进入微信群参与网络赌博后,经其他组织成员同意加入其中,作为股东参与分红,成为该网络赌博组织的管理成员之一,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不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亦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没收,对其余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继佳
审判员茹承文
人民陪审员雷继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伍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