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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刑初845号李某锋、刘某云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5-18 09:26:00 浏览量: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309刑初84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9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华检刑诉【2020】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锋、刘某云、张某、刘某雄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锋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锋、刘某云、张某、刘某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查明事实

被告人李某锋在深圳市龙华区某街道某栋经营麻将馆。2019年12月,李某锋组织被告人刘某云、张某在上述麻将馆招揽赌客,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其中刘某云负责发牌和抽水,张某负责望风,每次赌博结束后,两人从李某锋处领取数百元不等的报酬。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两次后,李某锋为规避检查,先后将赌博场所转移至另一栋某房及被告人刘某雄经营的麻将馆,继续采取上述作案方式组织人员赌博。刘某雄明知李某锋开设赌场,仍将其位于xx栋1楼的麻将馆提供给李某锋等人作为赌博场所,并收取李某锋人民币1000元作为场地费。

2020年1月6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龙华区将正在开设赌场的李某锋、刘某云、张某及多名赌客抓获,当场查获赌具扑克牌、赌资人民币17800元及数千元水钱。同年1月7日11时许,民警在另一个房将被告人刘某雄抓获。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李某锋、刘某云、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雄明知李某锋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所,并收取费用,其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锋负责召集赌博人员,进行抽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云、张某、刘某雄或提供场所或望风等,并获取相应的好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四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执行起止日期本院另行出具执行文书;被告人李某锋于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9日共被羁押四日,依法折抵刑期四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五、扣押的赌资人民币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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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邹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符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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