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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4-21 09:05:27 浏览量: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3刑初7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2-21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及其辩护人宓静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关某某受他人雇佣,于2019年11月起,在本市宝山区罗迎路XXX弄XXX号XXX室其暂住处内,为前来通过网络赌博终端进行“百家乐”赌博的赌客操盘、结算赌资。2019年11月20日1时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关某某及赌客李某某、顾某、洪某某等人,并当场缴获电脑主机、U盘等赌具及赌资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指认照片、证人李某某、顾某、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关某某的户籍资料、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受他人雇佣,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赌资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项群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钱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