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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1、刘某某2等开设赌场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4-21 09:04:35 浏览量:
审理法院: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1228刑初5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27
审理经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2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刘某某2、吴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理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1、刘某某2、吴某某3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的一天,陈键彬、陈秋露(均已判刑)在网上看到一个日薪三千元的广告产生了兴趣,便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后陈键彬了解到对方为“境外赌博团伙”的一名“老板”,该“老板”告知陈键彬他们需要一个在微信赌博群发微信红包供参赌人员抢的工作室,日薪3000元人民币。陈键彬、陈秋露二人见有利可图遂答应该“老板”,该“老板”将工作室具体操作及运转流程教给陈键彬后,陈键彬与陈秋露为创建工作室,购买大量工作设备(手机、香港电话卡、电脑等),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底,先后在福建省漳平市名仕车行楼上、凯华丽都小区、大景城小区租住房间开设工作室,在先后名为“友情岁月”、“友情盛大”、“招财进宝”、“新益恒”的微信赌博群内发红包,供参赌人员抢红包与庄家比点数进行赌博,并推送机器人软件统计后的输赢结果图片。该微信群分工明确,有财务人员对资金和财务进行管理,有邀请参赌人员进群赌博的“拉手”,有以一元兑一分通过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赌资和退款的上分、退分财务,有为每天进行近百场赌博提供赌博数据统计的机器人软件。
陈键彬、陈秋露在该工作室运作期间,邀约了林明智、林志煜、刘海金、陈莉莉、苏雪婷、苏秀娥、陈清汝(均已判刑)等人来工作室工作,上述人员明知是网络微信赌博,还长期在工作室使用自己及他人的绑定了银行卡的微信号在赌博微信群内发赌博红包、推送赌博相关图片,给该微信赌博群的运营提供直接帮助。
2018年3月以来“境外赌博团伙”为隐匿犯罪,扰乱公安机关侦查视线,指示陈键彬购买他人的银行卡,以供工作室接受境外用来发微信红包的资金。上述人员在微信赌博群内发送微信红包金额共计1300余万元。
仅2018年4月5日9时24分33秒在“招财进宝”微信赌博群的会员便达164人、会员总积分13062881分。芷江侗族自治县的参赌人员付某于2018年6月29日14时53分22秒和14时58分51秒在“招财进宝”微信赌博群斗牛赌博,参赌人数均为82分;马某于2019年6月29日9月46分5秒和10时2分51秒在“招财进宝”微信赌博群斗牛赌博,参赌人数分别为81人和95人;张某于2018年6月30日17时47分59秒在“招财进宝”微信赌博群斗牛赌博,参赌人数为96人。该微信赌博群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2017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1经一绰号叫“阿七”的男子介绍,来到菲律宾加入一个网络赌博团伙,期间,该团伙通过互联网组建了微信赌博群,由陈键彬、陈秋露等人在福建省漳平市所组建的工作室运行,刘某某1在该团伙先后从事司机、客服(负责维护该微信群群内秩序),刘某某1共计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2017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2经刘某某1介绍也加入该团伙,负责开车、采购物资等后勤工作,刘某某2共计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2017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3通过一绰号叫“阿华”的男子介绍加入到该团伙,吴某某3在该团伙中负责通过微信发展会员参赌、客服人员上下班考勤管理,吴某某3在该团伙工作期间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钱。另查明,刘某某1、刘某某2明知该团伙从事网络赌博活动,仍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刘某某1的账号:XXXXXXXXXXXXX6、刘某某2的账号XXXXXXXXXXXXX8)提供给该团伙作为微信赌博群的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并按照每张卡每月人民币100元的标准获取了利益。
本院查明
通过被告人刘某某1、刘某某2提供的银行卡的账户交易明细查明,与杨成的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7)有资金往来,而该账户与陈键彬、陈秋露等人开设赌场案中的赌客充值赌资账户,户名为魏绍祥、冯某等银行卡有多笔资金往来。
被告人刘某某1、刘某某2、吴某某3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19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1、刘某某2、吴某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冯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杨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刘某某1开户资料及银行流水、刘某某2开户资料及银行流水、侯某的账户明细、林明智、陈莉莉敏等人银行流水、本院(2019)湘1228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微信截图、银行转账记录;证人侯某、章某、陈某、吴某、冯某、付某、马某、张某的证言;同案人陈键彬、陈秋露、林明智、林志煜、刘海金、陈莉莉、苏雪婷、苏秀娥、陈清汝、杨宏、杨成、李洋的供述;被告人刘某某1、刘某某2、吴某某3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1、刘某某2、吴某某3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1、刘某某2、吴某某3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1、刘某某2、吴某某3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1、刘某某2、吴某某3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刘某某1、刘某某2、吴某某3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吴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平
人民陪审员王学云
人民陪审员朱晨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彭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