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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20)晋0821刑初11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1-04-19 09:31:13 浏览量:
审理法院:临猗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晋0821刑初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5
审理经过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9)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亚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份左右,福建省连江县人胡祥明(另案处理)从运城市空港地区购买了26台赌博机,并放置在其租住的临猗县猗氏镇关原头村三组王振江家里,随后又联系到被告人唐某某,二人协商共同经营赌博机。2019年4月份左右,二人先后与临猗县城内的25家商店老板协商并约定每月支付给商店老板300元的租金及盈利数额10%的抽成,在商店内投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中盈利。二人合计共投放赌博机25台,在胡祥明关原头的租住房内放置1台备用赌博机。案发后,临猗县公安局查获并扣押21台赌博机,其余5台赌博机由于唐某某和胡祥明对临猗县环境不熟悉,无法追查。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湖南省临武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退股时,同案犯胡祥明通过微信给其退款3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投放赌博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涉案五台赌博机投放在学校附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案犯胡祥明向被告人唐某某所退入股款3000元,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入股款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罚金及追缴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