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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刑初235号史某某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4-13 08:51:31 浏览量: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20刑初2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31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遂依法转为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开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获得的“申博”网络百家乐账号、密码提供给陈某、马某某进行网络赌博,并按参赌人员投注金额洗码量的12‰抽成获利。至案发,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16.4万余元。

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获得“申博”网络百家乐的账号、密码提供给赵某某、张1进行网络赌博,约定抽成比例为四成。至案发,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27万余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赵某某、张1、马某某、陈某的证言、酒店住宿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赌博网站页面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平安银行卡信息及交易明细、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时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时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获得的“申博”网络百家乐账号、密码提供给陈某、马某某进行网络赌博,并按参赌人员投注金额洗码量的12‰抽成获利。至案发,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16.4万余元。

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获得“申博”网络百家乐的账号、密码提供给赵某某、张1进行网络赌博,约定抽成比例为四成。至案发,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27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赵某某、张1、马某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四人于上述时间均使用被告人时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进行赌博的事实。

2.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赌博网站页面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时某某与赵某某、张1、马某某、陈某之间聊天内容及赌资转账情况。

3.酒店住宿记录证实,被告人时某某在上述时间在上海各酒店登记住宿的信息。

4.平安银行卡信息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时某某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流动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从被告人时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1部。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马某某、陈某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时某某的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没收。

被告人时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亚斌

审判员周艳华

人民陪审员沈秀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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