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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1、梁某2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4-13 08:50:38 浏览量:

审理法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桂1302刑初2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10

立案日期2020年7月1日

开庭日期2020年8月4日

一审请求情况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兴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1、梁某2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2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付某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梁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查明

查明事实2020年4月初,被告人付某某1与韦光南以出资合股的形式在来宾市兴宾区XX镇XX村民委XX农场一闲置平房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期间付某某1邀约梁某2入股,付某某1负责在赌场做庄,梁某2负责在村口望风。2020年4月9日凌晨,付某某1、梁某2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148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某1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梁某2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

本院意见被告人付某某1、梁某2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付某某1和梁某2均是主犯,其二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

本院认为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付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付某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梁某2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赌具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作物证保存。

五、扣押在案的赌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毅

人民陪审员何少奎

人民陪审员罗溯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光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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