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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003刑初85号金某、魏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hf12348.com 时间:2021-04-12 09:12:51 浏览量:

审理法院: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辽1003刑初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30

审理经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以辽文检公刑诉(202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1、魏某2、金某某、富某3、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洋、邢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1及其辩护人宋佳龙、被告人魏某2及其辩护人白明刚、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羽、被告人富某3及其辩护人郭健、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春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金某1、魏某2与另一人(刑拘在逃)合伙开设赌场,抽红渔利,被告人金某某、富某3、徐某某、“大龙”、“大柱子”负责放哨,维持赌场秩序。金某1、魏某2开设赌场期间,每天赌资数额至少1万元,赌资数额累计至少150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至少15万元。2016年8月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金某1、魏某2及另一人又共同开设赌场,同时找来金某某、富某3、徐某某、“大龙”、“大柱子”等人负责放哨、看场子、维护秩序,金某1收取抽红钱。因为利益分配问题,魏某2在此次赌场开设一段时间后,不再参与,尔后与参赌人员共同赌博。2019年12月13日,文某分局侦查员将被告人金某1抓获。2019年12月21日,文某分局侦查员将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抓获,同日,被告人富某3经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魏某2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五名被告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富某3、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富某3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五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金某1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侦查,构成自首,且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立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从犯,且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富某3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系从犯,且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从犯,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金某1、被告人魏某2与另一人(刑拘在逃)在辽阳市文圣区下仓房合伙开设赌场,在赌场内设立“牌九”、“牛牛”赌局并提供赌博工具供玩家赌博,抽红渔利。在赌博过程中,参赌人员如果输钱,金某1等人提供借款。在赌场中,被告人金某1负责经营管理和收取抽红钱,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富某3、被告人徐某某等人负责放哨,维持赌场秩序,参赌人员李某、马某、曲某、杨某、张某1、张某2、张某3、高某1、周某、吴某、高某2等人经常在赌场参与赌博。金某1、魏某2开设赌场期间,每天赌资数额至少1万元,赌资数额累计至少150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至少15万元。

2016年8月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金某1、魏某2与另一人又在辽阳市文某区庆阳刘家大院厂房内设立“牌九”、“牛牛”赌局供他人参与赌博,同时找来被告人金某某、富某3、徐某某等人负责放哨、看场子、维护秩序,金某1收取抽红钱。开设赌场期间,每天都有数十人在赌场参与赌博。因为利益分配问题,魏某2在此次赌场开设一段时间后,不再参与开设赌场,尔后与参赌人员共同参与赌博。

2019年12月13日,文某分局侦查员将被告人金某1抓获。2019年12月21日,文某分局侦查员将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抓获,同日,被告人富某3经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魏某2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控告书、线索督办通知、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及参赌人员情况统计表、证人李某、马某、曲某、杨某、张某1、张某2、赵某、孙某、张某3、高某1、周某、吴某、高某2、刘某1、郎某、许某、张某4、田某、孟某、钱某的证言、同案犯刘某2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检验报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1、魏某2、金某某、富某3、徐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金某1、金某某辩护人提出的二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二人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魏某2辩护人提出的魏某2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虽主动报案,但其举报的亦是自己的犯罪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金某1自愿认罪,并缴纳了部分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2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富某3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1、魏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富某3、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三人均自愿认罪,富某3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构成自首,对三人均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万元,未缴纳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魏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0二三年三月十五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止。)

被告人富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金某1、魏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宏岩

审判员王元春

人民陪审员李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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