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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3刑初5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10-03 18:55:12 浏览量: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203刑初53号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增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程晴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某某在阜阳市颍东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65000元、购物卡29500元及中华硬盒香烟30条,为他人谋取利益。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香烟共计价值为13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李某1收受李某2、李某3、韩某、侯某、李某4、李某5、关某、李某6、李某7等人共计人民币19000元、华联超市购物卡2000元、中华硬盒香烟2条,为上述人员在向阳街道办事处关庄社区违规建房及违规建筑不被拆除提供帮助。其中,徐某某收受上述2000元购物卡后,将其中1000元购物卡送给他人。

2、2015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毛某收受毛某1人民币1000元,为毛某1在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闫前片区老庄家中的违规搭建物不被拆除提供帮助。

3、2015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关某收受王某人民币2000元、华联购物卡500元,为王某的母亲在颍东区违规建房提供帮助。

4、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收受马某中华硬盒香烟2条,为马某的朋友在颍东区社区违规建房提供帮助。

5、2016年3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刘某收受徐某、王某1、许某等人人民币共计6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3000元,为徐某、王某1、许某等人在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阜蚌路加油站附近等地的违规建筑不被拆除提供帮助。

6、2016年5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收受时任向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干部范某、范某1中华硬盒香烟共计8条,为该社区违规建设和谐路农贸市场,以及范某的朋友在桃园社区违规搭建提供帮助。

7、2016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收受时任向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王某(另案处理)阜阳商厦购物卡3000元,其中徐某某个人收受1000元购物卡,按照王某的安排将另外2000元购物卡交给他人,为向阳街道办事处大季庄居民季某违规建筑不被拆除提供帮助。

8、2016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收受王某3华联超市购物卡6000元,为王某3在向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王庄自家院内违规搭建提供帮助。2017年11月,徐某某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将上述华联超市购物卡退还王某3。

9、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樊某收受李某8、毛某、徐某、肖某、黄某等人现金6000元、华联超市购物卡1000元,为上述人员在向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关庄社区、开乐新村小区等处违规建房提供帮助。2018年3月,徐某某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将1000元现金退还给樊某。

10、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共收受福祥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范某现金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2016年7月,徐某某收受范某现金2000元,为范海叶亲属张某4在向阳街道办事处东平社区违规搭建房屋提供帮助。2017年4月,徐某某收受范某现金3000元,为范某在向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违规搭建提供帮助。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徐某某3次收受范某所送现金共计3000元,为阜阳市福祥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承接的防尘网覆盖项目通过审核提供帮助。2018年1月,徐某某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退还范某现金5000元。

11、2016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收受张某8中华硬盒香烟2条,为他人在向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违规建房提供帮助。

12、2017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收受邵某现金2000元、中华硬盒香烟6条,为邵某亲属在向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范大庄违规建房提供帮助。

13、2017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收受闫某现金4000元,为闫某在向阳街道办事处致富路社区汪庄违规搭建提供帮助。徐某某收受上述4000元后,将其中2000元送给时任阜阳市颍东区市容局督查大队中队长的樊某,余款2000元被徐某某占有用于个人开支。

14、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江某收受范建国大润发超市购物卡8000元、中华硬盒香烟2条,为范某3在向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驾校旁违规建房提供帮助。2018年2月,徐某某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将8000元现金退还给江某。

15、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李某8收受殷某人民币3000元,为殷某在向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自家院内违规建房提供帮助。2018年4月,徐某某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将3000元现金退还给李某8。

16、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张某9收受高某现金5000元,为高某在向阳街道办事处致富路社区前六里庄家中的违规建房不被拆除提供帮助。

17、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收受陈某1中华硬盒香烟2条,为陈某1在颍东区锦江之星宾馆违规搭建提供帮助。

18、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张某4收受王某3中华硬盒香烟6条、阜阳商厦购物卡5000元,为王某3在向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家中违规建房提供帮助。2018年2月,徐某某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将2条中华硬盒香烟退还给张某4。

19、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收受阜阳市福祥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0现金5000元,为张某10父亲在向阳街道办事处致富路社区违规建房提供帮助。2017年12月,徐某某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将5000元退还给张某10。

20、2017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收受毛某2人民币10000元、万家福超市购物卡3000元,为毛某2位于阜蚌路加油站旁的违规建房不被拆除提供帮助。2017年9月,毛某2上述房屋被拆除后,徐某某将10000元现金退还毛某2。

21、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邢某收受张勇敢现金2000元,该款由邢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入徐某某微信账户,徐某某为张某11在向阳街道办事处致富路社区汪庄违规建房提供帮助。

22、2017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收受王某5现金2000元,为王某5在向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大江庄违规建房提供帮助。2018年4月,徐某某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将2000元现金退还给王某5。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69600元受贿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54300元受贿的事实。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向中共阜阳市颍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款1240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个人简历、到案经过、银行转账凭证、缴款凭证等书证,证人江某、王某、樊某等人的证言,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依法判处刑罚。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前科,并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0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人、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的公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上述情节及被告人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徐某某多次受贿,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1080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刘雪峰

人民陪审员  周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田艳

书记员夏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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