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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2刑初9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10-03 18:50:30 浏览量: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0422刑初92号   

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30日,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补诉(2019)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寿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姜某某在抽调至打击淮河非法采砂前线指挥部协助寿县河道局从事打击非法采砂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收取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采砂船主财物,共计129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年底的一天,来某为了获得被告人姜某某在非法采砂过程中的关照,送给姜某某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

2、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尹某为感谢被告人姜某某、黄士富(另处)在其非法采砂被查处时提供的帮助,将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送至黄士富手中。黄士富将其中价值7000元的购物卡

占为已有,将剩余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转交给了姜某某。

3、2017年7月份,被告人姜某某与黄士富、汪斌(另处)商量,由黄士富和姜某某负责疏通关系,提供打击非法采砂行动消息,汪斌负责联系非法采砂船主“带船”采砂,并收取非法采砂船主给予的好处费。2017年7月至8月,汪斌多次为非法采砂船主“带船”,收取船主给的好处费共计122700元。该钱被姜某某、黄士富、汪斌三人私分。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事实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姜某某身为公安干警利用参与查处非法采砂职务之便,伙同黄士富、汪斌为获取非法利益,向非法采砂船主透漏查禁非法采砂行动等消息,帮助其逃避处罚。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前往淮南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中心(洞山)投案。2018年12月24日和2019年1月11日,姜某某亲属退缴涉案赃款共计47900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打击非法采砂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收取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采砂船主财物,共计129700元,同时伙同他人向非法采砂船主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应当以受贿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构成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被告人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一)、2017年年底的一天,来某为了获得被告人姜某某在非法采砂过程中的关照,送给姜某某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来某证言:2017年年底的一天,我想和姜某某疏通下关系,于是就打电话给姜某某问他在哪来,姜某某当时说在供销浴池洗澡来,于是我就赶到供销浴池将事先准备好的4000元购物卡送给了姜某某。送给姜某某这4000元购物卡主要目的就是想和他搞好关系,以便以后自己在采砂能够得到他的关照。2018年12月5日左右,姜某某退还给我4000元现金。

2、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2017年年底2018年年初的一天中午,我当时正在浴池(我印象中不是供销浴池就是古城浴池)洗澡,我接到八公山采砂船主来某的电话,他问我在哪来。之后没多久,他就来到我洗澡的房间,跟我说:阿叔,快过年了,给你4000元购物卡(印象中不是时代广场的就是苏果超市的购物卡)留你过年时买买东西。说完他就离开了。非法采砂船主送财物主要想和我搞好关系,方便采砂时得到照顾。

(二)、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尹某为感谢被告人姜某某、黄士富在其非法采砂被查处时提供的帮助,将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送至黄士富手中。黄士富将其中价值7000元的购物卡

占为已有,将剩余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转交给了姜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水务行政卷宗。证实:尹某等人的三条采砂船非法采砂被查获后,寿县水务局对每条船的使用人各罚款1万元的事实。

2、证人尹某证言: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送给黄士富1万元购物卡,是因为我和李继好合伙采砂时三条采砂船被逮到了,在我去接受处罚时,接侍我的是黄士富和姜某某,还有河道局的刘绪等都在场,黄士富帮我们垫了一句话,做了工作,少罚了钱。当时我就是想感谢一下黄士富和姜某某,所以给黄士富他们送了1万元购物卡。黄士富在收到我送了1万元购物卡后,究竟和姜某某是怎么分的,我不清楚。

3、同案人黄士富的供述: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尹某(船主)有三条船都被省二大队逮到了,每条船上被逮到一个人,这三条船被移交给寿县河道局处理。尹某当天上午带着钱到寿县黑泥沟管理段接受处罚,当时我、姜某某,还有河道局刘绪在场,一开始刘绪提出每条船罚款5万元,后来经我和姜某某从中讲情,最终做了减轻处罚。当天下午,我一个人在供销浴池108房间洗澡,接到了尹某的电话。不久尹某就赶到了供销浴池我洗澡的房间。尹某见房间只有我一个人,就直接从口袋里掏出了一沓子购物卡放在床边的茶几上,我看了一下发现是时代广场的购物卡。每张面值是1000元的,共有10张合计价值1万元。我看购物卡有些多就问尹某:你这1万元的卡是不是只给我一人的?尹某说:这是给你和姜某某2个人的,你拿多些,姜某某少些。我问尹某:刘绪是否从这里面分一点。尹某说:刘绪那另有安排。说完,尹某就离开了。我随后就打电话给姜某某说:尹某刚才来供销浴池了,给我3000元购物卡,给你3000元购物卡(当时我存有私心)。第二天上班时,我就给了姜某某3000元购物卡。

4、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2017年10月份的一天,省二大队逮到了凤台船主尹某的3条船,后交由黑泥沟管理段处理。第二天上午,尹某来到我们黑泥沟管理段接受处理,当时我、黄士富、刘绪三人在场进行处理。一开始刘绪讲要罚款5万元,最终经过我们三人商量并报黄局长同意,每条船罚款1万元,做了减轻处罚。事后,尹某通过黄士富给了我3000元的时代广场购物卡。过了几天,尹某还打电话给我说他给了黄士富1万元购物卡。非法采砂船主送财物主要想和我搞好关系,方便采砂时得到照顾。

(三)、2017年7月份,被告人姜某某与黄士富、汪斌商量,由黄士富和姜某某负责疏通关系,提供打击非法采砂行动消息,汪斌负责联系非法采砂船主“带船”采砂,并收取非法采砂船主给予的好处费。2017年7月至8月,汪斌多次为非法采砂船主“带船”,收取船主给的好处费共计122700元。该钱被姜某某、黄士富、汪斌三人私分。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姜某某账号尾号为8878的农行卡交易明细、姜某某自述材料。证实:该账户交易明细结合姜某某自述材料,证实姜某某分得了汪斌给的带船好处费409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汪某证言:2017年7-8月,汪斌曾经找过采砂船他负责带船采砂,我印象中我有两次介绍给汪斌带过船采过砂,具体情况是,2017年8月前后,我介绍过王**新给汪斌认识,并让汪斌带船采砂。船是王**新的,汪斌在带王**新的这条船之前,王**新是跟着张成伟后面干,可能是张成伟带船要的提成比较高,又闹僵了,之后王**新找到我,问我寿县可有熟人帮着带船采砂,于是我就找汪斌,他们具体商量带船采砂提成多少我不清楚,还有一次是汪斌带船也是我介绍的,时间也是在2017年8月前后,但是具体船主是谁,我记不清了。我介绍给汪斌认识的船主比较多。

(2)、证人李同成证言:2017年7、8月份的样子,汪斌一直找我说:我都已经安排好过了,你可能帮我找几条船由我带着采砂,出事我担着。我介绍给汪斌的这2条大铁船都是从凤台那边过来的,船当时是新的,2条船总价值在500万左右,2条船的船主是谁胡东富清楚,我曾听胡东富说一条船是马林金的女婿凤台人,还有一条是谁的我记不清了。当时采砂的量是多少我不清楚,采砂卖的钱是船老板自己直接收的现钱,带船的提成款(保护费)是由船老板直接交给汪斌的,然后汪斌在河岸边交给了我。汪斌就交这一次钱给我,我当时拿在手里厚厚一沓子,感觉有好几万块钱。我记得还有一次,时间也在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也就是我介绍给汪斌的这2条船在宋昌友靠近淮河边的土地附近采砂。

我还听汪斌讲过:平时我和黄士富他们几个打牌,输点给他们,我带船采砂提成就少给他们一点。后来,汪斌就在我们田岗

码头一带名声越来愈大,直接成了黄士富等人的代言人。

“带船采砂”就是给真正的采砂船船主提供保护,从中收取好处费,也就是采砂提成。如果被带的采砂船或船主因非法采砂被执法部门检查到或者被执法队员处罚、砸船、烧船等事宜,都由带船人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发生船被逮或被砸等事宜,根据采砂情况即每吨10-20元不等的价格(砂价行情高的时候可以提到30-40元每吨)抽取提成。汪斌之所以敢带船采砂,是因为他认识黄士富、姜某某等执法人员,而且他和黄士富关系很铁,与姜某某又是老表。

(3)、证人钮某证言:2017年7月,我新买了1条船在寿县李同成的田岗码头停靠,因为河段执法人员不熟一直不敢采砂。在停靠期间我认识了另外l条采砂船的船主(具体名字记不得了)。有一天在坝子上我遇到了一个人,他主动向我打招呼称他叫汪斌,他主动问我干活(即“采砂”)的事,问我可能介绍船让他来带,当时他跟我说:由我给你们照着,你们只管在我这干活(即采砂),没事的。船要是被执法人员逮到,由我负责,如果采砂顺利,你多少要给点表示表示。我看他说的那么肯定,就将我自己的船和我刚认识的那条船介绍给他带。当天晚上我、汪斌、田岗码头的老板李同成我们一起在寿县正阳关路上的红寿州饭店吃了饭。我们在吃饭闲聊的时候,口头约定了带船好处费的提取比例(按照当时的行情每吨提10-20元不等)。吃过饭后,我就直接把那条船的船主手机号码给了汪斌,由汪斌自己联系了。带船采砂的口头协议达成以后,我和那条船一起拉到了涧沟镇蒋庙一带干有8、9天的活,我们这2条船当时采砂的量是多少我记不清了,接砂船的船主将我们的采砂款给我以后,我大致算了一下,扣除我们应得的部分卖砂钱款以后,将带船采砂提成款交给了汪斌。我们2条采砂船当时给汪斌的好处费有8、9万元,我自己的采砂船因为运货船没有完全装满,我这条船给了35000元的好处费。我记就在我给汪斌好处费的当天凌晨,汪斌非要上运砂的货船上去量船,我当时就不同意,就和汪斌吵了几句,我一生气就不跟他后面干了,后来我就把我自己的船开走了,后来不久我就将船就卖掉了。

3、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黄士富供述:2017年7月的一天上午,我和姜某某在县河道局上班没事干,我们就联系县供销社的程勇到他办公室下象棋。下棋的过程中,黄成群提出想让我们合伙做生意挣点钱花。程勇就说:我们都这么大年纪了跑哪挣钱,贩毒挣钱。我当即说:采砂比贩毒还挣钱。黄成群说那我们就去采砂去。我立即就说:我们几个老弟兄没一个有这本事的。姜某某当时就接过话说:我老表汪斌可以干成这件事。说完姜某某就拿出电话拨通了汪斌的电话。我们等到汪斌赶到程勇的办公室以后,姜某某当即问他:你能不能找到船带船采砂。汪斌说:十条八条我都能找到。我当时就接话说:如果你能找到船,你负责带船抽取采砂好处费,我们老弟兄几个都得有份。汪斌当时没表态。中午我们5个人一起在全喜大排档吃了饭。饭后,我们就各自打散回家了。这事商量过后有10余天左右,汪斌分别打电话给我和姜某某,约我和姜某某就一起到供销浴池见面。我们三人见面后,汪斌直接跟我们说:程勇和黄成群不起作用,搞到钱后怎么办?我当时就接话说:那随便你吧。姜某某也说:随便。随后,汪斌就从他带的包里掏出一沓子钱并分成三份,跟我们讲:扣除租车等花费,这次我搞了有35000元,你们两人每人12000元,我11000元。随后将其中的一沓子钱递给了姜某某,将另一沓子钱递给了我。我当时就问汪斌:你这钱是从哪个船主那搞到的。汪斌说:你不要问。我当时就直接跟汪斌说:你在外面带船采砂,一定不要对外讲是我、姜某某和你三人共同搞的,你若被省二大队或周边群众逮到,不要找我和姜某某,你若是被县河道局逮到,我和姜某某可以出面帮你讲情。姜某某也说:假如你因带船被查到了,不要讲我和你是老表。这是汪斌第一次送钱。

在这一次之后,汪斌还给了我和姜某某5次钱,每次不是汪斌电话约我们到供销浴池见面给我和姜某某分钱,就是姜某某主

动约汪斌到供销浴池给我们分钱。汪斌在这5次给我和姜某某分

钱的过程中,我现在印象深刻的有汪斌给我们分过一次8500元的,分过一次9800元的,其他几次分了多少钱我现在记不清了。

我现在记忆深刻的是汪斌共计给我和姜某某分过6次钱,总共给我的带船采砂好处费是40000余元。我们三人共计获得的带船好处费总计金额为120000余元。

(问:你和姜某某为什么要找汪斌并汪斌出面带船?)因为

我和姜某某两人都是治砂领域的公职人员,看到采砂船船主们挣

钱太容易了,禁不起这个诱惑,但是我们自己又不敢自己出面带

船采砂抽取好处费,正好汪斌和姜某某是老表,所以我们才找了

汪斌出面带船采砂,我和姜某某则暗中保护。如果不是我和姜仁

炳,汪斌也带不到采砂船,采砂船主也不会信任他并给他好处费。

(问:就你、姜某某和汪斌你们三人合谋,由汪斌出面带船采砂抽取好处费三人均分的经过,在有些细节上为什么与你在2018年12月5日的供述有所不同?)经过我这一段时间的认真回忆和梳理,细节上不同的地方以我此次供述为准。我们三人共同获得的带船好处费总额是120000余元,准确金额以汪斌的供述为准。

(2)、同案人汪斌的供述:2017年7月至8月这段时间,我、黄士富、姜某某三人商议,由我出面共计带了3次船,第一次是李同成介绍给我带的2条船,但这次带船我只收了船主钮某一条采砂船的带船好处费计35000元,另外一条采砂船的带船好处费被李同成扣下去了。我第二次带船是汪某介绍过来的,这次带船收取的好处费有40000多元钱,我扣除了该船采砂期间被砸后的维修费用,实际得到的好处费计32000元;第三次带船也是经汪某介绍的,船主的名字叫王**新,这次带船采砂我得到的好处费计55700元。以上我三次带船共计获得的带船好处费总金额是122700元。这122700元的带船好处费是由我从船主那拿到的,也是由我在我、黄士富、姜某某三人之间进行分配的,我们三人是平均分的,每人得到的好处费是40900元,每次分钱的地点都在供销浴池。

“带船”买质上就是给采砂的船主提供保护。黄士富、姜某某二人本身就是治砂公职人员,假如由他们自己出面带船采砂抽取好处费那叫知法犯法,肯定是不合适的,所以他们才会找到我与我商议,并由我出面带船,他们负责暗中保护。要不是因为他们是治砂的公职人员,我也不敢出面带船采砂。因为一条采砂船的造价是比较高,假如我带的船被执法人员查到直接被沉掉或被彻底烧掉,那我是承受不起的。(问:你此次供述的具体分钱细节以及获得的带船好处费总金额,为什么与2018年12月9日的第三次讯问供述有所不同?)经过这一段时间的仔细分析和回忆,我们三人共同获得的带船好处费总额是122700元,以我此次供述为准。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10点钟,我和黄士富正在河道局办公室上班,没事干,于是我和黄士富就到程勇的办公室喝茶下棋,期间黄成群就玩笑讲,我们几个老兄弟要是能找点事干就好了,当时程勇接话说,那贩毒挣钱,黄士富就说现在河道上的打砂(也就是采砂)比贩毒更挣钱,但我们几个没人有那个本事,我当时想到了我老表汪斌,我就接话说我来找一下我老表汪斌,看他能不能找到船带一下。之后我就打电话给汪斌,跟他讲老表你到供销社浴室后面的2楼程勇办公室来一趟,不久汪斌就来了,我向汪斌介绍了程勇和黄成群之后,我正准备和汪斌说带船采砂的事情,黄士富直接将话接过去说,你看你能不能找到船,带一下搞点零花钱,我们老兄弟几个都有份。汪斌讲那我联系一下淮南那边,看看他们能不能搞到船过来,之后,我们又闲扯了一会,中午我们5个人一起到供销浴池旁边的全喜大排档吃的饭,这事过后没多久的一天,我和黄士富分别接到了汪斌的电话,约我们到供销浴池,我们3个人当天下午在供销浴室见面后,汪斌从包里拿出一沓钱跟我讲我搞到钱了,这钱怎么分,程勇和黄成群那又不起作用,黄士富当时讲随便你,我当时也附和一下说,随便你吧。汪斌于是就将他搞的那一沓子钱分成3份,递给我一份,递给黄士富一份,并说这次我共搞了35000元,你们两个每人12000,我自己分110000。当时黄士富还跟汪斌说你出力多一点,你多分一些。汪斌就没有同意。当时黄士富还问汪斌,你这钱是从哪个船主那搞得?汪斌回答,你不要细问。我记得黄士富当时还提醒汪斌,你若带船采砂,不要明面上打着我和姜某某的旗号,省二大队和当地老百姓若逮到你了,你不要找我们;若河道局只逮到你一条船,我和姜某某大队长可以帮你去讲情,之后,我印象中汪斌还在供销浴池给我和黄士富分过5次钱,分别是5100元、8500元、9800元、3500元、2000元,以上我从汪斌那拿到的钱次数共计6次;分得的金额是40900元。汪斌、黄士富和我3人共同分得的钱算总金额是122700元,我和黄士富分的钱是一般多的。

“带船”就是给真正的采砂船主提供保护,从中收取带船好处费。(问:你这次的问话为什么与之前的谈话有出入?)找当时主要是记不清了,一开始就认为从汪斌那拿到的钱,就是近2万元。经过这一段时间的认真回忆,同时结合我的农行账户交易明细,我现在回忆起来,我从汪斌那拿的钱数就是40900元。以前出入的部分,以我本次的交代为准。

另查明: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姜某某亲属向寿县监委退缴赃款43900元;2019年1月11日,来某向寿县监委退缴涉案赃款4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中国银行交易单据。证实: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姜某某亲属向寿县监委退缴赃款43900元;2019年1月11日,来某向寿县监委退缴涉案赃款4000元。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事实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姜某某身为公安干警利用参与查处非法采砂职务之便,伙同黄士富、汪斌为获取非法利益,向非法采砂船主透漏查禁非法采砂行动等消息,帮助其逃避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钮某证言:2017年7至8月份,我曾经在寿县淮河田岗至蒋庙一带采过砂,当时是一个叫汪斌的带着我的船采的砂。2017年7月,我新买了1条船在寿县李同成的田岗码头停靠,因为河段执法人员不熟一直不敢采砂。在停靠期间我认识了另外l条采砂船的船主(具体名字记不得了)。有一天在坝子上我遇到了一个人,他主动向我打招呼称他叫汪斌,他主动问我干活(即“采砂”)的事,问我可能介绍船让他来带,当时他跟我说:由我给你们照着,你们只管在我这干活(即采砂),没事的。船要是被执法人员逮到,由我负责,如果采砂顺利,你多少要给点表示表示。我看他说的那么肯定,就将我自己的船和我刚认识的那条船介绍给他带。当天晚上我、汪斌、田岗码头的老板李同成我们一起在寿县正阳关路上的红寿州饭店吃了饭。我们在吃饭闲聊的时候,口头约定了带船好处费的提取比例(按照当时的行情每吨提10-20元不等)。吃过饭后,我就直接把那条船的船主手机号码给了汪斌,由汪斌自己联系了。带船采砂的口头协议达成以后,我和那条船一起拉到了涧沟镇蒋庙一带干有8、9天的活,我们这2条船当时采砂的量是多少我记不清了,接砂船的船主将我们的采砂款给我以后,我大致算了一下,扣除我们应得的部分卖砂钱款以后,将带船采砂提成款交给了汪斌。我们2条采砂船当时给汪斌的好处费有8、9万元,我自己的采砂船因为运货船没有完全装满,我这条船给了35000元的好处费。我记就在我给汪斌好处费的当天凌晨,汪斌非要上运砂的货船上去量船,我当时就不同意,就和汪斌吵了几句,我一生气就不跟他后面干了,后来我就把我自己的船开走了,后来不久我就将船就卖掉了。

(2)、证人李同成证言:我还听汪斌讲过:平时我和黄士富他们几个打牌,输点给他们,我带船采砂提成就少给他们一点。后来,汪斌就在我们田岗码头一带名声越来愈大,直接成了黄士富等人的代言人。

“带船采砂”就是给真正的采砂船船主提供保护,从中收取好处费,也就是采砂提成。如果被带的采砂船或船主因非法采砂被执法部门检查到或者被执法队员处罚、砸船、烧船等事宜,都由带船人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发生船被逮或被砸等事宜,根据采砂情况即每吨10-20元不等的价格(砂价行情高的时候可以提到30-40元每吨)抽取提成。汪斌之所以敢带船采砂,是因为他认识黄士富、姜某某等执法人员,而且他和黄士富关系很铁,与姜某某又是老表。

2、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黄士富的供述:(问:你和姜某某为什么要找汪斌并汪斌出面带船?)因为我和姜某某两人都是治砂领域的公职人员,看到采砂船船主们挣钱太容易了,禁不起这个诱惑,但是我们自己又不敢自己出面带船采砂抽取好处费,正好汪斌和姜某某是老表,所以我们才找了汪斌出面带船采砂,我和姜某某则暗中保护。如果不是我和姜某某,汪斌也带不到采砂船,采砂船主也不会信任他并给他好处费。

(问:在汪斌出面带船采砂期间,你和姜某某具体都给汪斌提供了什么帮助?)汪斌能够出面带船采砂,主要是因为他对外到处宣扬他和我、姜某某关系很铁,我没有刻意和他说过我们执法检查上的事,但是由于汪斌经常和我、姜某某一起在供销浴池洗澡,他会刻意和我们谈论执法检查的事情,揣摩我们的行踪。汪斌和我们一起洗澡时,有时候我接到黄局长的电话让我们晚上去执法检查,他在旁边能听到;有时候黄永祥在电话里跟我说到供销浴池来接我们出去执法,汪斌听到后一般就自觉离开了。

(2)、同案人汪斌的供述:(问:你在此次带船过程中,黄士富、姜某某都起到什么作用了?)我在每次从家打的过去上船之前,都会分别电话询问黄士富、姜某某,提醒他们要是晚上有什么治砂行动,提前告诉我一声。黄士富和姜某某都在电话里说:好的,一旦有治砂行动,我会第一时间通知你。在这次我带船采砂期间,这2条船都没有被查处过,没有被逮到过。

有一次是在2017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9、10点钟的样子,姜某某曾经打过一次电话给我,讲他马上要跟姜国局长下来检查。我得知这一消息后,就立即将船停放到毛集那一侧,当晚也就没有干活,那天晚上我印象中河上的采砂船都没有干活。还有一次也是2017年8、9月份的一天,当时是白天,黄士富打电话跟我讲,他们马上要出去巡逻。我得到消息后赶紧将船开到毛集一侧。2017年11月份,我当时在帮汪某的2条清淤船干活,有一天夜里,黄士富打电话给我讲,他们夜里要先到正阳,之后到田岗、方圩一带巡逻。此外,我在和黄士富一起在供销浴池洗澡的时候,经常看到黄士富接听船主打听执法检查情况的电话,黄士富基本上都会将检查信息告知对方。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我记得在2017年7月份一天晚上10点多钟,我当时在家睡觉来,汪斌打我电话说:我带的采砂船现在被县河道局王俊峰逮到了。我当时就跟汪斌讲:你打你的电话给王俊峰,让他接一下。汪斌跟我说:王俊峰不接,我来给黄士富打电话吧。之后第二天,汪斌被罚了2万元钱。还有一次是在晚上8点多钟,我正在家看电视来,汪斌打我电话讲:黄局长过3、5分钟后要去接你。我当时愣了一下就说:你怎么知道的。汪斌就讲:你不要问,在你走的时候给我打个电话就行了。然后汪斌就把电话挂了。过了大概有2、3分钟,黄永祥局长果然打电话给我说:我们下去一趟(去淮河上面执法检查),我们到小区门口去接你。我当时就问:那老黄呢?黄局长说:我已经和老黄联系过了。我说:好。在我刚到小区门口正准备给汪斌打电话时,黄局长的车子就到跟前了,我没有拨通汪斌的电话就直接上车了。上车后,我发现车内有黄局长、黄士富和驾驶员方振东,我就跟黄局长讲:刚才怎么汪斌给我打电话说黄局长你要来接我?黄局长当时没有接话就开车走了。过了三五天我见到汪斌问是怎么回事,汪斌说是黄士富提前跟他讲的。

另外在汪斌带船采砂期间,由于我、黄士富、汪斌三人经常一起在供销浴池洗澡,他会有意无意和我们谈论执法检查的事情,揣摩我们的行踪;有时候汪斌和我们一起洗澡时,我会接到黄局长的电话让我们晚上去执法检查,他在旁边也能听到,但汪斌听到后一般就自觉离开了。

同时查明:2018年12月20日姜某某主动到淮南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中心投案,12月23日姜某某主动到寿县纪委监委交代了其受贿犯罪事实。

本案综合证据:

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12月17日,寿县纪委监委以姜某某涉嫌受贿问题对其立案调查。

2、户籍证明、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淮管[2016]32号文件、寿县公安局公政治[2011]31号文件、中共寿县纪检委寿纪[2019]16号文件。证实:被告人姜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姜某某于2011年10月至案发担任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2016年抽调至打击淮河非法采砂前线指挥部工作,2019年1月,因违纪违法被中共寿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2月20日姜某某主动到淮南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中心投案,12月23日姜某某主动到寿县纪委监委交代了其受贿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打击非法采砂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取非法采砂船主财物,共计129700元;伙同黄士富、汪斌向非法采砂船主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姜某某对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当庭自愿认罪,故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姜某某违法所得四万七千九百元予以追缴(已追缴),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广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人民陪审员  张久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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