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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刑初696号贪污、受贿、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10-02 07:07:19 浏览量:

​案由    贪污 受贿 行贿  

案号    (2018)皖1302刑初696号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埇检刑诉(2018)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秦某某3犯贪污罪、行贿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燕及王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1及其辩护人张文宝、被告人魏某2军及其辩护人李洋、被告人秦某某3及其辩护人马述爱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魏某2军、蒋某某1、秦某某3贪污268.5万元

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因祁南、祁东煤矿需要搬迁,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由祁县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总支、村委会组织人员协助祁县镇人民政府实施落实。2013年9月祁县镇人民政府决定对统建房屋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方后交由团结村具体负责搬迁安置工作。团结村村民安置分三种形式:一是统一建设安置(以下简称统建),人均享受15000元的搬迁安置补偿费,由祁县镇政府根据工程进度直接拨付给统建工程承包商,在房屋建好后购买村民再交房屋差价款;二是村民自己建设安置(简称自建),除人均享受15000元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外,再按人口分给地皮自建房屋。自建搬迁安置补偿费,是由祁县镇人民政府把搬迁安置补偿费直接打到自建村民的银行账户上,由村民自己直接领取;三是货币化搬迁安置,按照人均15000元享受搬迁安置补偿费和5000元的宅基地费给予补偿,由祁县镇人民政府直接把搬迁安置补偿费和宅基地费打到村民的银行账户上,由村民直接领取。

2013年10月,被告人秦某某3挂靠的“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的统建房建设工程。

2014年6月,被告人秦某某3因资金紧张找到祁县镇团结村村支部副书记兼会计蒋某某1,提议把统建户的名字掺加在自建户的名单中上报申领自建补偿款,待搬迁安置补偿款打到虚报为自建户的统建户银行账户后,让被告人蒋某某1把搬迁安置补偿费先取给他用。因自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是政府直接转到自建户的银行账户上,无法取出。几天以后,秦某某3到团结村村部,看到被告人蒋某某1在写自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兑付花名册。秦某某3提议把统建户的名字掺加在自建户的名单中,把这些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打到这些统建户手里,再由他们共同取出来交给秦某某3使用。被告人蒋某某1对秦某某3的提议表示同意,同时让秦某某3把该提议报告团结村党总支书记魏某2军。被告人魏某2军听取该提议后表示同意并安排被告人蒋某某1具体办理此事。2014年7月14日在埇桥区祁县镇政府已经把统建房屋建设的工程进度款2300万元拨付到被告人秦某某3账户的情况下,被告人蒋某某1把团结村统建户中的39户179人掺加在原有16户67人的自建户名单一同上报虚报套取39户179人的268.5万元搬迁安置补偿费。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1把39户179人的统建户的存单交给其弟弟蒋某1,由蒋某1带领这些统建户把银行存单、存折里的钱取出,交由秦某某3使用。后被告人蒋某某1把其中不在家的四户村民的存单中的27万元取出,21万元钱交给了秦某某3,自己扣留6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和购买彩票。

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秦某某3仍未归还268.5万元搬迁安置补偿费。

二、被告人蒋某某1贪污4.5万元

2013年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蒋庄组搬迁安置开始后,蒋某4找到被告人蒋某某1,要求采取货币化形式进行安置。因埇桥区大营镇的张某想要在祁北新城买地盖房,被告人蒋某某1让张某付给蒋某某16万元(包括3口人的4.5万元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和1.5万元的宅基地费),帮助张某购买3间宅基地。张某把6万元付给蒋某4后,提出要以他本人的名义申报搬迁安置补偿费4.5万元,被告人蒋某某1告知张某因其不是团结村的人,不能申报搬迁安置补偿费。后被告人蒋某某1在埇桥区祁县镇人民政府上报自建房补偿名单时,趁机把自己的名字掺在自建户的名单中上报,重复申报并领取4.5万元搬迁安置费,被个人开支。

三、被告人蒋某某1受贿16.51万元

(一)被告人秦某某3到祁县镇团结村参与统建房建设工程的投标后,被告人蒋某某1在协助祁县镇政府从事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与秦某某3认识并逐步熟悉,为秦某某3统建房建设工程的事实提供帮助,在2014年8、9月份,蒋某某1因购买彩票缺钱,以借为名向秦某某3索要人民币2万元,此款被被告人蒋某某1个人开支。

(二)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1向被告人秦某某3索要工程利润款5%的辛苦费35万元,被告人秦某某3因在工程建设中需要得到被告人蒋某某1的帮助,表示同意给付。为将该好处费尽快实现,2015年年底,被告人蒋某某1把自己保管的虚报户中的27万元搬迁安置补偿费取出来后,21万元交给被告人秦某某3,自己扣留6万元被其还债和购买彩票。

(三)2015年8月,被告人秦某某3负责建设的团结村二期统建房建好分配时,被告人蒋某某1以韩效堂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经过优惠后价值11.9万元。2016年8月,被告人蒋某某1在交给被告人秦某某35万元房屋差价款后,将剩余的6.9万元直接抵扣在秦某某3允诺给其的35万元中。

(四)2015年夏天,被告人秦某某3安排被告人蒋某某1学习驾驶,并替其交纳学习驾驶的费用人民币2000元。

(五)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3送给被告人蒋某某1一张“雀友”牌自动麻将桌,经鉴定,该麻将桌价值人民币2100元。

(六)2015年夏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3安排其哥哥秦勇给被告人蒋某某1安装一台美的牌白色圆柱形空调,经鉴定,该空调价值人民币8000元。

(七)2015年春节后,团结村村民陈德功找到被告人蒋某某1,要求在团结村东区的统建房选房中得到照顾,并送给被告人蒋某某14000元。2015年8月,团结村分配统建房时,被告人蒋某某1对陈德功进行了帮助。2017年年底,陈德功在向祁县镇反映团结村其他干部问题时,同时反映了他向蒋某某1送钱的事实。后蒋某某1把4000元退给陈德功。

四、被告人魏某2军受贿9.45万元

(一)2013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3为了承建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统建房工程,送给被告人魏某2军人民币5万元。2015年“五一”期间,被告人秦某某3再次送给被告人魏某2军人民币1万元。

(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3送给被告人魏某2军一张“雀友”牌自动麻将桌,经鉴定,该麻将桌价值人民币2100元。

(三)201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3送给被告人魏某2军2台美的空调,经鉴定,该空调价值人民币10400元。

(四)2015年夏天,被告人秦某某3安排陈某4给被告人魏某2军交学习驾驶的费用2000元。

(五)2013年4、5月份,为了承建宿州市埇桥区团结村统建房工程,张某安排王某2送给被告人魏某2军人民币2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秦某某3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蒋某某1犯贪污罪,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到八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犯受贿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应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魏某2军犯贪污罪,在有期徒刑六年到八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犯受贿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应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秦某某3犯贪污罪,在有期徒刑六年到八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犯行贿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蒋某某1辩称,套取268.5万元是因统建房工程没有钱建,为了付工程款,村两委决定将统建房村民按照自建房村民上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从存单中取出的钱扣的6万元,是替秦某某3还账;受贿的钱,有的已经退还。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把统建户名单掺进自建户名单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套取268.5万元是为了解决汛前塌陷区村民的住房问题,套取的钱款用于统建房的建设,被告人蒋某某1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1贪污4.5万元,是民事纠纷;指控被告人蒋某某1向秦某某3索贿2万元,是借款;指控收受陈德功4000元在案发前已经退还;指控被告人蒋某某1扣留的6万元,已替秦某某3还账。被告人蒋某某1因贪污被采取强制措施,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属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1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1在有期徒刑一年以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某2军辩称,因开发商资金短缺,上级要求团结村危房户2015年必须搬进新房,把搬迁安置的统建户按自建户上报套取搬迁安置款268万元用于开发商建团结村的房子,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秦某某3的9万元受贿款,系其母亲有病、生孙子所给款项,属礼尚往来。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魏某2军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268.5万的故意,三被告人仅为盘活资金,且调用资金前政府已经知晓,被告人魏某2军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魏某2军无受贿的主观故意,在秦某某3借钱时,魏某2军将5万元一并退还,被告人魏某2军没有为秦某某3竞标工程提供帮助;其收受张某的钱,未给张某提供帮助,后也将该款退还。

被告人秦某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辩称,他中标建设祁县统建房工程,统建房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当时进到账户2300万元,当工程干到6000万元的时候,镇里没有给其工程款,汛期为加快工程进度,他才找蒋某某1说能不能将统建户的名单报到自建户的名单里,蒋某某1同意,魏某2军同意,村两委都知道,钱至今没有还是因为镇政府还欠其建房款2000多万元,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三被告人套取款项的原因系因政府拨付统建房工程款与统建房工程进度不一致,被告人秦某某3为解决工程款而与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商议套取搬迁安置费,且套取款项用于统建房工程中,被告人秦某某3主观上没有占有该款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秦某某3接到监察机关电话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如实供述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秦某某3贪污的事实

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属于祁东煤矿和祁南煤矿采煤塌陷区。2010年7月7日,祁县镇人民政府出台《祁县镇祁北新城村庄搬迁安置方案》,团结村搬迁安置由政府统一选址、规划、设计,统一搬迁、安置,村党总支、村委会基层组织人员协助祁县镇人民政府实施落实。被告人魏某2军时任团结村党总支书记,负责团结村搬迁安置的全面工作;被告人蒋某某1时任村党总支委员兼文书,负责团结村搬迁安置人口的统计、审核、上报以及自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的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2013年9月,祁县镇人民政府决定对统建房屋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方后交由团结村具体负责搬迁安置工作。

团结村村民安置分为三种形式:一是统一建设安置(以下简称统建),人均享受15000元的搬迁安置补偿费,由祁县镇人民政府根据工程进度直接拨付给统建工程承包商,在房屋建好后村民购买统建房再交纳房屋差价款;二是村民自己建设安置(简称自建),除人均享受15000元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外,村再按人口分给地皮自建房屋。自建户搬迁安置补偿费由祁县镇人民政府直接打到自建村民的银行账户上,由村民自己直接领取;三是货币化搬迁安置,按照人均15000元享受搬迁安置补偿费和5000元的宅基地费给予补偿,由祁县镇人民政府直接把搬迁安置补偿费和宅基地费打到村民的银行账户上,由村民直接领取。团结村搬迁安置人口为3582人,其中二期统建安置人口为1461人,自建安置人口为1080人。

2013年10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采煤塌陷搬迁安置小区II型工程施工招标,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秦某某3挂靠的江苏省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的统建房建设工程,中标价人民币5236万元。

二期统建工程施工后,祁县镇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进度,于2014年1月28日预付给江苏九鼎环球公司祁县搬迁安置小区工程款750万元、2014年4月10日预付1100万元、2014年5月22日预付450万元,共计2300万元。2014年6月,被告人秦某某3因建设团结村统建房资金紧张,找到时任祁县镇团结村党总支委员兼文书的被告人蒋某某1,提议把统建户的名字掺加在自建户的名单中上报申领自建房补偿款,待搬迁安置补偿款打到虚报为自建户的统建户的银行账户后,让被告人蒋某某1把虚报为自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先取给其用。被告人蒋某某1对被告人秦某某3的提议表示同意,同时让被告人秦某某3把该提议内容与团结村党总支书记的被告人魏某2军协商。被告人魏某2军听取被告人秦某某3的提议,与被告人蒋某某1商议后,同意将一部分原统建户重复报为自建户,套取资金给被告人秦某某3使用,并安排被告人蒋某某1具体办理此事。2014年7月14日,在埇桥区祁县镇人民政府已经把1461名统建人口搬迁安置补偿款2300万元足额拨付到被告人秦某某3挂靠的江苏省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情况下,被告人蒋某某1把团结村统建户中的39户179人掺加在自建户名单中一同上报,虚报套取39户179人的搬迁安置补偿费268.5万元。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1把虚报为自建户的统建户的存单交给其弟弟蒋某1,由蒋某1带领34户存单、存折上的人员把钱取出,共计237万元交由被告人秦某某3使用。虚报为自建户的统建户韩某2因在二期统建房分配时没有分到房子,要求改为自建户,被告人蒋某某1将虚报套取的韩某2一家3口人4.5万元自建房屋补偿款存单交给韩某2,韩某2到祁县镇农行领取4.5万元自建搬迁补偿款。被告人蒋某某1另把不在家的虚报套取的四户村民的存单中的27万元取出,21万元交给被告人秦某某3,自己扣留6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和购买彩票。

2015年底,祁县镇政府发现团结村搬迁安置补偿费有拨重的情况,遂安排祁县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审核团结村搬迁人口和搬迁安置费的使用情况,并召开团结村两委班子会议,要求将拨重的款项在收取房屋差价款后交到村三资账户,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秦某某3仍未归还264万元搬迁安置补偿费。

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1的妻子黄某15将人民币21.46万元交至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村干部履历表、中共祁县镇委文件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蒋某某1于2011年9月27日被中国共产党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委员会任命为团结村总支委员、副书记;2014年8月18日被中国共产党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委员会被任命为团结村总支委员兼文书。被告人蒋某某1在协助祁县镇人民政府管理搬迁安置工作中,负责团结村搬迁安置人口的统计、审核、上报以及自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统建房的分配和其他村两委班子成员共同负责统建户安置房屋差价款的收缴工作。

2、村干部履历表、中共祁县镇委文件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魏某2军在协助祁县镇搬迁安置工作过程中,主持团结村全面工作。2011年9月27日被中国共产党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委员会任命为团结村总支书记负责全面工作;2014年8月18日被中国共产党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委员会任命为团结村总支书记。

3、埇桥区国土资源局和皖北煤电集团祁东矿签订的有关协议及安徽省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凭证,证明2009年7月29日皖北煤电集团祁东矿与埇桥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关于搬迁祁县镇东于庄等新村址用地协议》,2009年8月1日将采煤塌陷征地款17349438.62元打入埇桥区对矿工作协调监督办公室账户。

4、祁县镇人民政府关于祁北新城村庄搬迁安置方案,证明2010年7月7日祁县镇人民政府出台《祁县镇祁北新城村庄搬迁安置方案》。

5、祁县镇和团结村会议记录,证明2013年6月24日,祁县镇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研究搬迁有关事宜,会议决定搬迁安置的村,原则上以统建为主,以村为单位组织招投标,镇指导把关。

6、祁县镇采煤塌陷区搬迁安置小区II型工程投标公证书、工程评标报告书、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证明2013年9月招标人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民委员会发投标邀请书,工程招标项目祁县镇采煤塌陷搬迁安置小区II型工程,地点祁北新城,工程总规模70000平方米,总投资5215万元。2013年10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采煤塌陷搬迁安置小区II型工程施工招标,2013年10月29日江苏省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工程中中标,中标价5236万元。中标通知书约定:江苏省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民委员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无故逾期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7、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二期统建房花名册,证明团结村第二期统建房搬迁安置人员统建房的分配共计226户。

8、被告人蒋某某1统计的39户179人的名单,证明黄某9等39户179人统建户系其上报自建户套取搬迁安置费的虚报人员。

9、被告人蒋某某1开始上报的《祁县镇团结村联户自建搬迁补偿费兑付清册》,证明2014年5月19日祁县镇团结村上报团结村联户自建户共计55户246人。审核人:魏某2军签字,村主任夏某签字:情况属实;2014年6月3日,杨中军签字:属实;陈某2签字:请梁镇长从国土所搬迁人口费列支,打卡发放到户。梁刚签字:同意发放。

10、祁县镇团结村联户自建搬迁补偿费兑付公示表及祁县镇团结村联户自建搬迁补偿费兑付清册,证明2014年7月14日,团结村主任夏某在祁县镇团结村联户自建搬迁补偿费兑付公示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2014年7月14日祁县镇团结村联户自建搬迁补偿费兑付清册上制表人:蒋某某1签字;审核人:杨中军、梅某、陈某2签字;村主任夏某签字:情况属实;2014年8月6日梁刚签字:同意支付(国土)。该自建户补偿费兑付清册(55户246人)含被告人蒋某某1上报的39户179人。

11、被告人蒋某某1领取的55户246人存单手续,证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1从宿州祁县农行领走魏某1等55户246人团结村联户自建搬迁补偿费存单手续。

12、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祁县镇团结村搬迁安置人口情况的说明》及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该镇团结村于2009年启动搬迁安置,经与矿方协议搬迁安置人口为3582人,其中一期统建安置人口为1002人,二期统建安置人口为1461人,自建安置1080人,现有39人待核实予以安置。

13、存单明细,证明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秦某某3以白某等统建户虚报为自建户套取的搬迁补偿款数额情况及取款情况。

14、祁县镇人民政府往统建房施工方打款手续及记账凭证,证明2014年1月28日祁县镇人民政府预付给江苏九鼎环球公司祁县搬迁安置小区工程款750万元(共计22栋安置房)、2014年4月10日预付1100万元(共计35栋安置房)、2014年5月22日预付450万元(共计36栋)、2014年9月2日预付500万元(共计23栋),共计2800万元。

15、中国共产党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总支委员会及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及被告人蒋某某1出具的关于黄某7、韩某2二期分配统建房的说明,证明2014年团结村二期搬迁安置时,黄某7家庭、韩某2原来是统建房,其搬迁安置补偿费由祁县镇人民政府根据统建房的工程进度直接拨付给统建房的建筑商,2015年8月分配统建房时,因其未能摸到团结村二期安置房房号,因此未能分到统建房。

16、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扣押物品清单及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2018年7月12日扣押被扣押财物所有人黄某15人民币21.46万元,并已交至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明他没领到这13.5万元补偿款,但他知道单子上13.5万元钱的事情。大约在2014年,蒋某1开着车到安置区东区工地找他,让他到祁县镇农行领取团结村安置统建房补偿款,把二期统建房补偿款交给开发商。他坐着蒋某1的车到祁县镇农行,蒋某1帮他办理了取款手续,他拿着身份证到取款窗口签了字,蒋某1当时就说,把这13.5万元补偿款转账给开发商秦海锋(秦某某3)了。这13.5万元补偿款在柜台内直接就转账出去了,因为他是属于统建户,为什么他的名字会出现在自建房的名单当中不清楚,这13.5万元自建补偿款他也没有拿到。

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他家现在居住的是团结村的二期搬迁安置统建房,在祁北新城西区安置一套中套房,属于他和妻子、女儿3人所有。他家没有在祁北新城自建房屋,也没有享受团结村搬迁安置自建房优惠政策。他没领到这4.5万元补偿款,但他知道4.5万元钱的事情。大约2014年,蒋某某1弟弟蒋某1找他取4.5万元的人头钱,他们到北杨寨农行办的取款手续,蒋某1给他说把钱转给别人了,具体转给谁的不清楚。他属于统建户,为什么他的名字会出现在自建房的名单当中不清楚,这4.5万元自建补偿款他也没有拿到。

3、证人史某的证言,证明他家没有在祁北新城团结村自建房屋,也没有享受团结村搬迁安置自建房优惠政策。大约在2014年,蒋某1找他一起到祁县镇农业银行领取这笔9万元搬迁安置补偿款。蒋某1帮填好单子,办好转账手续,他按了手印,递交给服务窗口转款单,这9万元统建房补偿款在农行柜台内就转走了,他没有拿这笔钱。

4、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他家7口人选择的是统建房搬迁安置。大约在2014年,蒋某1开着车找到他,让他带着身份证到祁县镇农行领取团结村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交给开发商付统建房人头钱。到祁县镇农行之后,蒋某1帮他安排办理了取款手续,他到取款窗口,把他的身份证交给农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他没看到农行工作人员数钱,也没看到农行工作人员把现金给蒋某1,他没有拿这笔自建房补偿款105000元。

5、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明他曾用名叫黄学习,他家5人现在居住的是团结村的二期搬迁安置统建房。大约2014年,蒋某某1弟弟蒋某1让他取7.5万元的人头钱,然后他们就到元一新天地对过的农行去取了,当时他带着身份证去,蒋某1给他办的取款手续,钱取出来后,蒋某1就转给开发商秦海峰。他没有领取这7.5万元自建房屋补偿款,因为他是属于统建户,为什么他的名字会出现在自建房的名单当中,他不清楚。

6、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她家参加的是第二期统建房搬迁安置。大约在2014年,蒋某1开着车找到她,让她带着身份证到中国农业银行运粮河分行,把这75000元取出直接存到开发商账户了,她没有拿这笔钱。

7、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她家3口人选择的是统建房搬迁安置。大约在2014年,蒋某1开着车到她家,让她带着身份证到中国农业银行运粮河分理处,把她家的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转款给开发商,付统建房人头钱。到中国农业银行运粮河分理处之后,她拿着身份证和存款单到农行服务窗口,取出了4.5万元补偿款,直接存入开发商账户了。她没有领取这4.5万元自建房补偿款,为什么她的名字会出现在自建房的名单当中,不清楚。

8、证人蒋某2的证言,证明她家5口人选择的是统建房搬迁安置。她家没有在祁北新城团结村自建房屋,也没有享受团结村搬迁安置自建房优惠政策。大约在2014年,蒋某1开着白色轿车到她家,让她带着身份证到祁县镇农行领取团结村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到祁县镇农行之后,蒋某1帮她办理了取款手续,她把身份证给蒋某1,她签字后,蒋某1取出了7.5万元,蒋某1直接就把这笔钱拿走了,她没有拿这笔钱。当时蒋某1说她要统建房了,这7.5万元就得给开发商用来付房款。

9、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明他家3口人选择的是统建房搬迁安置。大约在2014年,蒋某1找他一起到祁县镇农业银行领取这笔4.5万元搬迁安置补偿款。到祁县镇农行之后,蒋某1帮他办理了取款和转款手续,他拿着身份证到窗口取出了4.5万元,蒋某1到取款窗口直接就把这笔钱转走了,蒋某1说把钱转给秦某某3了,他没有拿这笔钱。

10、证人蒋某3的证言,证明他家4口人参与了统建房搬迁安置,享受统建房政策补助6万元。2014年,蒋某1拿着6万元存单找他一起到到宿州市浍水路老二中南门对面农业银行领取6万元搬迁安置补偿款,他之前没见过这个存单。当时是蒋某1开车接着他一起去的,钱取出来后,蒋某1直接把钱转给开发商了。当时和他一起去的还有蒋道训。

11、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明他家5口人参加了团结村统建房安置,他没有拿过自建搬迁补偿款。大概是2015年的一天,蒋某1开着车拿着一张7.5万元的存单到工地找他,让他一起到祁县农业银行领取存单上这7.5万元,蒋某1说这7.5万元是他家统建房搬迁安置补偿款。到银行柜台后,他签好字,把7.5万元钱取出来后直接转交给蒋某1了。当时和他一起去的还有三个人,记不清名字了。

12、证人黄某6的证言,证明他家5口人参与了统建房搬迁安置,他家没有在祁北新城团结村自建房屋,也没有享受团结村搬迁安置自建房优惠政策。在2015年,蒋某1拿着7.5万元存单找他一起到祁县镇农业银行领取这笔补偿款(以自建房的名义领取统建房补偿款),他当时没有见到这个存单。那天到农行领取补偿款的还有黄某9、黄某4、黄开矿、黄某5、黄开信、黄某12、黄某1、黄某10等。蒋某1直接将这7.5万元转给开发商了。

13、证人魏某2的证言,证明他家5口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于团结村的二期搬迁安置统建房。他没有见过单子上7.5万元钱的事情。蒋某某1给他打电话说是人头钱到了,让他到祁县大泽路农行去把钱转给开发商,他到农行后,是蒋某某1的弟弟蒋某1在那给他办理的业务,他签个字,蒋某1给他一个转账凭据,是给开发商秦某某3转账的,他没有领取这7.5万元自建房屋补偿款,因为他是属于统建户,为什么他的名字会出现在自建房的名单当中不清楚。

14、证人乔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家5口人享受的是团结村的二期搬迁安置统建房,没有领过自建房补偿款。在2014年8月,蒋某1找她一起到祁县镇农业银行领取了一笔7.5万元统建房搬迁安置补偿款。蒋某1办理的取款手续,她只是出示身份证并签字。取出7.5万元后蒋某1直接把钱转给开发商了。

15、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她家3口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于团结村的二期搬迁安置统建房,享受统建房政策补助4.5万元。在2014年,蒋某1找她一起到祁县镇农业银行领取了一笔4.5万元统建房搬迁安置补偿款。在2014年,蒋某1开着车到她家,让她带着身份证到祁县镇农行领取团结村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到祁县镇农行之后,蒋某1帮她办理了取款手续,这4.5万元在柜台内直接转走了,她没有拿这笔钱。

16、证人黄某7的证言,证明他家4口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于团结村的一期搬迁安置统建房,在二期没有要房子。大约在2014年,蒋某1(蒋某某1的弟弟)找他要一起到祁县镇农业银行领取这笔4.5万元搬迁安置人头费。他坐着蒋某1的车到祁县镇农行之后,蒋某1帮他办理了取款手续,蒋某1拿着他的身份证到取款窗口取出4.5万元补偿款。他没有领取这4.5万元自建房屋补偿款,因为他是属于统建户,为什么他的名字会出现在自建房的名单当中,他不清楚,他也没有拿到这4.5万元自建补偿款。

17、证人魏某3的证言,证明他家5口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于团结村的二期搬迁安置统建房。他知道单子上7.5万元钱的事情。那时候他在城里工地干活,蒋某某1打好几次电话给他说要取人头钱。他带着身份证去的,蒋某1(蒋某某1弟弟)在农业银行里面等着帮他们办理,他最后签了个字。他没有领取这7.5万元自建房屋补偿款,因为他属于统建户,为什么他的名字会出现在自建房的名单当中,他不清楚。

18、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他家四口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于团结村的二期搬迁安置统建房。他知道单子上6万元钱的事情。蒋某某1来找他,让他到祁县镇农行领取团结村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说是蒋某1工地周转资金不够,要钱进料用,然后他就和蒋某某1一起去农行了,钱取出来后就被蒋某某1拿走了。他没有领取这6万元自建房屋补偿款,因为他属于统建户,为什么他的名字会出现在自建房的名单当中,他不清楚,他也没有拿到这6万元自建房补偿款。

19、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明他本来是二期统建户,后来因为没有分到大套房子,他就改了自建房。因此在团结村二期搬迁安置中,他自建房屋,享受每人1.5万元的搬迁费。他家3口人,享受自建房屋补偿款4.5万元。大约在2014年下半年,具体几月份记不清楚了,他到团结村村部找到蒋某某1,要搬迁补偿款,蒋某某1把一张祁县镇农行的4.5万元搬迁补偿款存款单交给他,他拿着搬迁补偿款存款单自己到祁县镇农行领取4.5万元搬迁补偿款。

20、证人单某1的证言,证明他家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于团结村的二期搬迁安置统建房。他知道单子上6万元钱的事情。大约在2014年,蒋某1开着车到他家让他到祁县镇农行领取团结村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蒋某1帮他办理了取款手续,他签了字。他没看到蒋某1把这6万元现金拿出农行。他没有领取这6万元自建房屋补偿款,因为他是属于统建户,为什么他的名字会出现在自建房的名单当中,他不清楚。

21、证人黄某8的证言,证明他家3口人选择的是统建房搬迁安置。大约在2015年,蒋某1开着车找到他,蒋某某1也在车上,蒋某某1让他带着身份证到祁县镇农行,说一起把他家的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取出来给开发商,付统建房人头钱。坐着蒋某1的车到祁县镇农行之后,他拿着身份证到农行服务窗口,办理了取款。他签个字之后,蒋某某1将4.5万元拿走了,蒋某某1告诉他,要把这4.5万元补偿款给开发商,他没有拿这笔钱。

22、证人黄某9的证言,证明他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于团结村的二期统建房,黄雷雷一家4口人享受统建房政策补助6万元。在2015年,蒋某1拿着6万元存单找他一起到祁县镇农业银行领取这笔补偿款,这笔钱领到之后就被蒋某1拿走了,同时到农行领取补偿款的还有黄某4、黄开矿、黄某5、黄开信、黄某12、黄某6、黄某1、黄某10。

23、证人黄某10的证言,证明他家5口人是统建房安置。大约在2014年,蒋某1开着车到祁北新城西区找到他,让他带着身份证到祁县镇农行,一起把他家的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取出来。他坐着蒋某1的车到祁县镇农行之后,拿着身份证到取款窗口,蒋某1帮他填好单子,办好取款手续,他按了手印,把单子递交给服务窗口取出7.5万元,蒋某1把这7.5万元放入包里拿走了,他没有拿这笔钱。

24、证人黄某11的证言,证明他家3口人选择的是统建房搬迁安置。大约在2014年,蒋某1开着面包车到他家,让他带着身份证到祁县镇农行领取团结村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到祁县镇农行之后,蒋某1帮他办理了取款手续,他拿着身份证到取款窗口取出4.5万元,蒋某1到取款窗口直接就把这笔钱拿走了,他没有拿这笔钱。

25、证人黄某12证言,证明他家选择的是统建房搬迁安置。大约在2015年,蒋某1拿着7.5万元存单找他一起到祁县镇农业银行领取这笔补偿款。当时,蒋某1让他带着身份证到祁县镇农行领取团结村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同时到农行领取补偿款的还有黄某4、黄开矿、黄某6、黄某9。到祁县农行之后,他拿着身份证到取款窗口取了7.5万元,这7.5万元当时在祁县农行大厅里就交给蒋某1了,蒋某1把钱放入一个包里,然后蒋某1又把钱存入祁县镇农行了。

26、证人王某1真的证言,证明他家5口人在祁县镇祁北新城团结村安置了一大套搬迁安置统建房,大约在2014年,蒋某1开车到他家里找到他,他不认识蒋某1,蒋某1说自己是蒋某某1的弟弟,蒋某1要他带着身份证到祁县镇农行领取团结村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他当时给蒋某某1打电话,蒋某某1在电话中给他说,是其安排蒋某1找他拿身份证取补偿款的。到祁县镇农行,蒋某1把7.5万元补偿款存单和取款手续交给他,他拿着身份证和补偿款存单到取款窗口把7.5万元取出来交给蒋某1,蒋某1把这7.5万元补偿款放入包里拿走了,蒋某1当时给了他几块钱,说是利息钱。

27、证人黄某13的证言,证明他家5口人在祁北新城有一处二期搬迁安置统建房大约在2014年,蒋某1开着车到他家里找他,让他到祁县镇农行领取团结村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他坐蒋某1的车到祁县镇农行之后,蒋某1把7.5万元补偿款存单交给他,让他把7.5万元统建房补偿款转给开发商付房款。他没有领取这7.5万元自建房屋补偿款,因为他是属于统建户,为什么他的名字会出现在自建房的名单当中,他不清楚,他也没有拿到这7.5万元自建补偿款。

28、证人黄某14的证言,证明她家4口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于团结村的二期搬迁安置统建房。大约在2014年,蒋某1开着面包车到她家,让她带着身份证到祁县镇农行领取团结村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她坐着蒋某1的面包车到祁县镇农行之后,蒋某1帮她办理了取款手续,这6万元在柜台内直接转走了。她没有领取这6万元自建房屋补偿款,因为她是属于统建户,为什么她的名字会出现在自建房的名单当中,她不清楚。

29、证人魏某4的证言,证明他家7口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于团结村的二期搬迁安置统建房。大约在2014年9月,蒋某1和开发商开着车到他家,让他到祁县镇农行领取团结村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他坐着车到祁县镇农行之后,他把身份证交给蒋某1,蒋某1帮他办理了取款手续,他也没有到柜台去,蒋某1说这10.5万元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转账给开发商付房款了。他没有领取这10.5万元自建房屋补偿款,因为他是属于统建户,为什么他的名字会出现在自建房的名单当中,他不清楚。

30、证人魏某5的证言,证明他家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于团结村的二期搬迁安置统建房。大约在2014年,蒋某1开着车到他家让他到祁县镇农行领取团结村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他坐着蒋某1的车到祁县镇农行之后,他把身份证交给蒋某1,蒋某1帮他办理了取款手续,他也没有到柜台去,也没有看到钱,只知道蒋某1到柜台办手续,蒋某1说这6万元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转账给开发商付房款了。他没有领取这6万元自建房屋补偿款,因为他是属于统建户,为什么他的名字会出现在自建房的名单当中,他不清楚。

31、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她家6口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于团结村的二期搬迁安置统建房。大约在2014年,她在团结村搬迁安置统建房建设工地干活,蒋某1开着面包车到工地找她,让她带着身份证到祁县镇农行领取团结村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到祁县镇农行之后,蒋某1帮她办理了取款手续,这9万元在柜台内直接转给秦海锋了,她没有拿这笔钱。她没有领取这9万元自建房屋补偿款,因为她是属于统建户,为什么她的名字会出现在自建房的名单当中,她不清楚。

3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他4口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于团结村的二期搬迁安置统建房。他没有领取这6万元自建房屋补偿款,因为他是属于统建户,为什么他的名字会出现在自建房的名单当中,他不清楚。

33、单某2的证言,证明她家4口人参加的是第二期搬迁安置。大约在2014年,蒋某1找她一起到祁县镇农业银行把这6万元搬迁安置统建房补偿款转给开发商了,她没有拿这笔钱。她和蒋某1一起去祁县镇农行领取搬迁安置补偿款之前没有见到这笔钱的存折或者单据,到祁县镇农行之后才见到蒋某1拿着存款单,让她转款。蒋某1说她个人取不出来这笔60000元补偿款,这笔60000元补偿款必须转给开发商。

3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0年,祁县镇团结村的搬迁工作开始了,他参与了2012年第二期搬迁安置工作,他不太清楚团结村的搬迁安置统建房项目招投标的前期情况,但在评标那天,他和对矿办主任杨忠军代表镇政府作为监督方到了现场参加了招投标会议,最后中标的是江苏九鼎公司。团结村的搬迁安置补偿分统建、自建、货币化补偿。其中统建是祁县镇政府根据团结村村委会提供的申请拨款书拨款,直接拨付给开发商;自建是祁县镇政府根据村委会的报告进行拨付,是直接打到群众的银行账户上的;货币化补偿先由村民自行申请,再由村委会审批,最后到镇对矿办签定货币化补偿协议,签订协议后再按照自建的程序直接拨付到村民的银行账户上。在团结村统建房的建设过程中,以工程进度款的名义直接拨付给承建商江苏九鼎公司搬迁安置费2800万元,依据是什么不清楚。

35、证人戚某的证言,证明她任合并后团结村计生专干。2008年团结村被列入采煤塌陷区,祁东煤矿就启动了搬迁安置工作。分为两期,第一期2010年7月25日正式开始搬迁,这一期由祁县镇政府具体负责实施,第二期于2012年12月20日开始,这一期安置工作主要由团结村村委会具体负责。团结村搬迁安置有三种形式:1、统建安置,人均享受15000元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搬迁安置补偿费是由祁县镇政府按照统建人头费和工程进度直接拨付给承建商;2、村民自建安置,除人均享受15000元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外,再给村民分地皮。3、货币化安置,人均享受15000元搬迁安置补偿费和5000元的地皮费。村干部的分工是魏某2军、夏某负责全面工作,蒋某某1负责村统计上报工作,其他村干部负责包组搬迁安置工作,她包前苗后苗两组,主要负责搬迁安置工作包括人口统计,统建自建的核实,预交房款,差价款的收缴。在2014年约5、6月份,秦某某3因资金紧张,几乎天天到村里找魏某2军书记,请魏某2军帮忙筹集资金。记得有一天,在村临时办公室,他们几个村干部在场的当时有魏某2军、夏某、蒋某某1、陈某3、于帮水,其他不记得了。魏某2军召集他们,谈到秦某某3资金紧张问题,要求想办法筹钱。当时魏某2军提出三种方案,一是从村民那按一分五的利息借款,二是给预交房款的村民优惠,按一万九算两万,刺激村民预交购房款,三是把统建户人口款转给开发商使用。后来她按魏某2军的安排,从她包组的村民中,帮助秦某某3借了十多万元,并说服部分村民预交购房款200多万元。至于把统建人口款转给秦某某3使用,怎么转的,如何操作的,她没参与也不太清楚。

36、证人蒋某1的证言,证明团结村搬迁安置大约是从2010年开始,祁县镇团结村委会副书记蒋某某1是他哥哥。在祁县镇团结村搬迁安置区二期工程建设时,秦某某3是团结村搬迁安置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部经理,也叫秦海峰。他在此项目部打工,给秦某某3当司机,有时替秦某某3的建筑工地采购物品。在2014年,秦某某3给他打电话,让他找他哥哥蒋某某1,拿祁县镇团结村联户自建村民的补偿款存单。他当时就和哥哥蒋某某1联系,见面后蒋某某1把几十张祁县镇农行的自建房存款单交给他,并告诉他,这是团结村部分搬迁安置户的补偿款存款单,蒋某某1让他按照存款单上的名字,找到搬迁安置户并告诉他们,把这笔统建房补偿款转到秦某某3的账户上,用于付开发商建房款,蒋某某1具体给他多少存单记不清了。他按照蒋某某1给他的存单上的名字,对照秦某某3给他的一份团结村搬迁安置补偿款发放名单,他开车找到搬迁安置户,把他们带到祁县镇农行,把这些村民存单上的钱转到秦某某3的账户上,也有少部分户是取的现金。在祁县镇农行办理手续时,有的搬迁安置户不会签字,他就帮他们填写银行的单据,在单据上签字,搬迁安置户直接在名字上按手印。直接转账给秦某某3的搬迁安置户有史某、黄某9、黄某2、单某1、单某2、黄某1魏某4、黄某11等几十户。因为秦某某3要一部分现金,取出现金给秦某某3的搬迁安置户有黄某6、黄某10、黄井龙等十几户。当时,取出的现金有三十多万,在祁县镇农行附近,他将现金交给秦某某3了。总计取现金和转账给秦某某3大约二百多万元。蒋某某1给农行存单里有黄某8等几户找不到人。后来,他又把存单还给他哥蒋某某1了。其余搬迁安置户的钱全部转到秦某某3的账户上,或取出现金交给秦某某3了。他没有扣留这部分钱,也没有剩余的存单。

37、证人陈某3(团结村副主任)证言,证明他们团结村两委班子成员一共有9人,魏某2军任总支书记,在团结村搬迁安置工作中,负责团结村搬迁安置全面工作,夏某负责行政工作,蒋某某1负责整个村的人口审核、上报、搬迁安置费的申报、发放、统建房的分配工作,协调统建房建筑商资金的拨付,其他两委班子成员负责各自所包小组的人口的登记、审核、上报工作,他和刘志更、于邦水负责工程质量现场监督。2014年,秦某某3因为工程资金紧张,影响团结村统建房工程进度,需要筹集资金。在这期间魏某2军或者其他人说没说过把一部分统建户添加到自建户名单当中,弄一部分钱给秦某某3使用这样的话,因为他只负责所包的前陈、后陈组的人口的登记、审核、上报工作,有时候到现场看一下工程质量和进度,对其他的事情不太过问,也过问不了。但是大约在2015年的时候,他就听一部分村民说蒋某某1和他弟弟蒋某1带着已经参加统建的村民到银行取钱,他才知道蒋某某1把统建户又重报成自建户套取搬迁安置费。至于魏某2军和蒋某某1是怎么操作的,他不太清楚,再后来镇政府也知道这件事了,祁县镇政府还有专门安排财政所的工作人员核实团结村搬迁人口和搬迁安置费的情况。为这个事村民开始上访了。

38、证人夏某(团结村总支委员)证言,证明在2014年,秦某某3因为工程资金紧张,影响团结村统建房工程进度,需要筹集资金。记不清了在这期间魏某2军或者蒋某某1、秦某某3有没有说过把一部分统建户添加到自建户名单当中,弄一部分钱给秦某某3使用这句话,因为他所包的组不在拆迁安置内,对搬迁安置的事不好过问太多。但是大约在2015年的时候,他就听一部分村民说蒋某某1和他弟弟蒋某1带着已经参加统建的村民到银行取钱,他才知道蒋某某1把统建户有重报成自建户套取搬迁安置费的情况。至于魏某2军和蒋某某1是怎么操作的,他不太清楚。再后来镇政府也知道这件事了,祁县镇政府还专门安排财政所的工作人员核实团结村搬迁人口和搬迁安置费的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秦某某3的供述和辩解,称他叫秦某某3,又叫秦海峰,挂靠在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祁县镇团结村采煤搬迁二期统建房建设工程,是项目部的负责人。团结村搬迁安置有三种形式:1、统建安置,人均享受15000元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搬迁安置补偿费是由祁县镇政府按照统建人头费和工程进度直接拨付给他们承建商。2、村民自建安置,除人均享受15000元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外,再给村民分地皮,搬迁安置补偿费由祁县镇人民政府把搬迁安置补偿费直接打到自建村民的银行户头上,由村民自己领取。3、货币化安置,人均享受15000元搬迁安置补偿费和5000元的地皮费,搬迁安置补偿费,也是祁县镇人民政府直接把搬迁安置补偿费和地皮钱打到村民的银行户头上,由村民自己领取支配。祁县镇人民政府是从2014年初开始拨付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共计四笔款项,他记得第一笔是750万元,第二笔1100多万元,第三笔450万元,第四笔是500万元,共计是2800万,拨款的具体日期、数额,以拨款凭证为准。在统建房建设的过程中,他把统建户的名字掺加在自建户的名单中,申报过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2013年10月份,他们公司在团结村统建房开工以后,资金紧张。大概2014年6月份的一天,他找蒋某某1,问蒋某某1自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能不能取出给他用一用,蒋某某1明确告诉他不行,说自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是政府直接打给自建户,自建户到银行直接取款的,是取不出来的。过了几天,他到团结村办公室,看到蒋某某1在写自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申报名单。在和蒋某某1聊天的过程中,他了解到自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是政府直接拨给村民,可以不用报税。他想到政府拨给他的2300多万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他报了100多万的税,就告诉蒋某某1说,你把他负责建设的统建房中的统建户的名字也写在自建户的名单中,把这些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打到这些统建户手里,然后再取出来给他用,还可以免掉一点税。蒋某某1说行,但是你也要和魏某2军书记说说。第二天在团结村村,他又给蒋某某1说打200万左右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到统建户手里咱去收。他就到团结村办公室找到魏某2军,把他和蒋某某1讲好的,把统建户的名字掺在自建户的名单中,申报搬迁安置补偿费的事情说了一遍后并请魏某2军安排一下。魏某2军就把蒋某某1喊进办公室,又把他刚才说的办法向蒋某某1了解了一下,魏某2军还给其他村干部讲,把统建户的名字掺在自建户的名单中,一起申报搬迁安置补偿费,村其他干部没有人讲话,魏某2军就对蒋某某1说你给小秦办吧。蒋某某1按照他们商量的办法申报了一部分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过了几天,蒋某某1告诉他说报的钱批下来了,他让蒋某某1抓紧时间取,蒋某某1讲他的事情多没时间去。魏某2军说蒋某1认识人、有时间,让蒋某1拿着给取吧,蒋某1还是公司的人,有车,到时接村民去取钱比较方便。这次具体名单是蒋某某1申报的,申报了多少统建户,多少人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准确数字他不知道,他只是让蒋某某1申报200万元左右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有的从农业银行转给他的,有时工地急用钱,蒋某1就取现金给他。过了一二十天的样子,蒋某1说除了四户在外面打工的不在家,其他的都取完了。当时他感觉蒋某1没取完,于是就在2014年年底,就这个事儿跟蒋某某1一起算了个账,让蒋某某1把转账流水单拉出来对账,但是他去银行拉出账单以后,由于蒋某1给他的现金没有记账,导致他和蒋某某1之间的账无法算清楚。他只是告诉蒋某某1申报200万左右,魏某2军好像告诉蒋某某1看情况尽量帮忙吧,但是他们都没有明确告诉蒋某某1具体申报多少户、多少人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当时采取把统建户名字掺加在自建户的名单中,申报搬迁安置补偿费,说这部分钱全部给他用,都用于统建房工程建设。2015年底,他们才发现采取上述方法申报的搬迁安置补偿费重复申报了,这部分经费政府拨重了,他、魏某2军、蒋某某1、夏某商量抓紧收房屋差价款交到村三资账户,归还这部分钱。具体账上怎么走他不清楚,他、蒋某某1、魏某2军三人在一起商量通过收房屋差价款来立即归还这部分钱。到目前他没有归还这部分祁县镇拨重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团结村也没有归还。因为2015年年底统建房分配以后,有几户村民发现房屋有裂缝、漏水,房屋差价款就收不上来了,之前收上来的房屋差价款用于重新翻修房屋了,他手里没有钱,所以没有归还。还有,2015年上半年,他在祁县镇团结村还修了搬迁区内的水泥路,用了400多万元钱,他向祁县镇政府申报修路钱的时候,祁县镇不同意给他修路钱,他和祁县镇有账目算。2015年初,他找到蒋某某1,催促蒋某某1抓紧时间把统建户掺在自建户中的最后4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取出来给他,魏某2军也催蒋某某1抓紧时间,蒋某某1一直拖,直到2015年底,蒋某某1给了他和尹某合计21万元左右。当时有现金,有银行转账,蒋某某1给他这几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的时候,有6万元钱蒋某某1自己用了。因为蒋某某1按照团结村的安排,给他帮很多忙,他就没讲什么。

2、被告人蒋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称他2008年4月任祁县镇团结村总支副书记至今,其中2012年4月兼任团结村文书。团结村搬迁安置分为两期。第一期是2010年7月25日到2012年年底,是祁县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第二期是从2013年开始,祁县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后交团结村负责安置。安置有三种形式:一是统一建设安置(以下简称统建),人均享受15000元的搬迁安置补偿费;二是村民自己建设安置(以下简称自建),除人均享受15000元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外,村再按人口分给地皮自建房屋;三是货币化搬迁安置,按照人均15000元享受搬迁安置补偿费和5000元的地皮费。第一种统建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是由祁县镇人民政府根据工程进度直接拨付给统建工程承包商,房屋建好后,按照房屋总价去掉搬迁安置补偿费后,购房村民再交房屋差价款;第二种自建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是由祁县镇人民政府把搬迁安置补偿费直接打到自建村民的银行户头上,由村民自己直接领取;第三种货币化安置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是祁县镇人民政府直接把搬迁安置补偿费和地皮钱打到村民的银行户头上,由村民自己直接领取支配。团结村搬迁安置总的是由人民政府规划、搬迁、安置。在团结村搬迁安置工作中,团结村总支书记魏某2军负责搬迁安置的整体工作,他负责搬迁安置人口的审核、搬迁安置补偿费的申报上报工作,对上报的搬迁安置人口的真实性负责。团结村二期统建房工程是江苏九鼎建筑公司(简称)中标,该项目负责人是秦某某3(秦海峰)。他在团结村搬迁安置工作中利用负责核对搬迁人口、申报搬迁安置补偿费的机会,采取把团结村179名统建户名单安插在团结村自建户名单中,上报祁县镇人民政府套取这179名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260多万元。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39户179名是他统计的。2013年秦某某3公司中标以后,秦某某3请他们团结村两委班子成员帮助其向村民借款,利息是一分五,后来秦某某3又采取预交房款的方式,交19000元钱,算20000元,但是秦某某3公司的资金还是紧张。2014年6月的一天,秦某某3问他,自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能不能取出给他用,他说不行,自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是政府直接打给自建户的,取不出来。第二天,秦某某3到他们团结村村部看到他在统计自建户名单,向祁县镇人民政府申请搬迁安置补偿费,秦某某3就讲你把统建户的村民名字加在自建户名单中,把搬迁安置补偿费取出给他用不就行了吗,他讲行是行,但是你得给魏某2军书记说说。等到魏某2军书记来到办公室以后,秦某某3就向魏某2军讲了把统建户名单加在自建户名单中,取出搬迁安置补偿费给他用的想法,魏某2军听了以后就问他可行,他讲行是行,但是最好和其他负责搬迁安置的村干部沟通一下。过了一会,陈某3、于邦水、戚某、刘志更先后来到村部办公室,魏某2军讲,现在统建房的建筑商资金紧张,急等用钱,他们把统建户村民的名单和自建户的名单一起上报祁县镇政府,申报搬迁安置补偿费,陈某3、于邦水等人没有明确提出反对意见。魏某2军看到大家没有反对就安排他负责进行申报,于是他就把一部分统建户村民的名字加在自建户的名单中,向祁县镇政府申报搬迁安置补偿费了。后来,祁县镇政府就按照他上报的自建户名单拨付了搬迁安置补偿费。魏某2军在和陈某3、于邦水、刘志更、戚某沟通时没有告诉他们采取何种方式申报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只是告诉他们把统建户村民的名单和自建户的名单一起上报祁县镇政府申报搬迁安置补偿费。正常情况下,按照程序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是由祁县镇人民政府按照统建房的工程进度拨付,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由祁县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不需要他们团结村过问,他们团结村只需要在统建房的工程进度表,按照工程进度签字认可就行了。自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的拨付按照祁县镇和团结村的规定,必须先分地皮,开始盖房子了,自建户提出申请,包组干部上报村里,然后由他审核、汇总,上报祁县镇对矿办梅某处,录入电脑后拿回村里公示等。公示结束后,他和村主任夏某签名后,报给梅某,梅某签字后再找祁县镇分管负责人陈某2签名,有时还要找祁县镇纪委副书记杨忠军签名,他们审核签名以后,他再把名单送给国土所会计张瑶,然后张瑶再按照程序上报。最后,埇桥区会计中心把这笔搬迁安置费拨到银行,银行根据张瑶提供的自建户的身份证号和自建户搬迁安置补偿费兑付清单,制作银行存单或存折,张瑶把银行存单或存折领到国土所后,他再到国土所把自建户的银行存单或存折领回,发给自建户村民。因为于邦水、戚某、刘志更包的村民组是后来合并到团结村,人员他不熟悉,他就从他们原来的小单寨村的村民组选取了一部分人在家、人老实、又容易说话的村民统建户,把这些统建户的名字掺在了自建户的名单中上报了39户179人。他把这39户179人的统建户加到自建户名单中,其他村两委干部魏某2军、陈某3、于邦水、戚某、刘志更他们只知道这件事情,具体他上报了哪些户、哪些人,他们都不知道。这39户179人的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祁县镇人民政府和其他自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一起都拨付了,共计是268.5万元,但是这39户统建户没有真正领到搬迁安置补偿费。首先是他到祁县镇国土所,把这39户179人的银行存单或存折和其他自建户的行存单或存折一起领走的。领到他们团结村村部以后,他把真正的自建户的存单或者存折发给了村民,由村民自己到银行领取。这39户179人的银行存单或存折放在他那里保管,没有下发给村民。秦某某3知道存单或存折下来以后,就到村部找他要取钱,魏某2军也让他帮助秦某某3取钱,他讲他没有时间,秦某某3讲你弟弟蒋某1有时间,让蒋某1去取,魏某2军讲海玲可以,认识人又有时间,还在公司干活。他就把那39户的存单或存折交给了蒋某1,由蒋某1分别带着那39户村民到银行去取钱,钱取出后,交给秦某某3公司了。过了一段时间,蒋某1把4户的存单或存折又交给了他,讲这4户都出去了,找不到人。这4户人员回来后,他分别带着他们把存折或存单里的钱取出来了,总共是27万元,他交给秦某某3公司21万元,自己扣了6万元钱。秦某某3、他和魏某2军当时采取把部分统建户名字加在自建户的名字中,套取搬迁安置补偿费,没有讲套取的这部分钱如何处理,他们只是想把这部分钱套取出来,给秦某某3公司使用。当时他们套取的时候,祁县镇政府的有关人员没有发现。后来,在2015年8月他们分配统建房的时候,有部分村民发现有一部分村民通过自建户的方式,申报了搬迁安置补偿费,现在又分配统建房了,搬迁安置补偿费享受两次了,但是村民也没有向祁县镇反映。到了2015年年底,还有自建户申报搬迁安置补偿费,他们也按照程序上报祁县镇政府,祁县镇国土所的张瑶讲,团结村账户上没有钱了,张瑶应该向祁县镇领导报告了,这时祁县镇政府领导才发现团结村搬迁安置补偿费拨付出问题了。祁县镇书记张鑫安排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审核团结村搬迁人口和搬迁安置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发现有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拨重了,张鑫书记专门到他们团结村,召开团结村两委班子成员会,要求他们在收房屋差价款的时候,一定要交到村三资账户上,不要在体外循环了,一定要优先归还镇里拨重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没有归还祁县镇拨重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是因为2015年年底统建房分配以后,有少部分村民发现房屋有裂缝,再加上2016年上半年,村民发现房屋漏水,房屋差价款就收不上来了,收上来的房屋差价款有的用于修补房屋了,所以没有归还祁县镇拨重的搬迁安置补偿费。这部分祁县镇拨重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到现在也没有归还祁县镇政府。

3、被告人魏某2军的供述和辩解,称团结村属于祁东煤矿和祁南煤矿采煤塌陷区。团结村搬迁安置是政府统一选址、规划、设计,统一搬迁、安置,政府还成立了祁北新城管委会。团结村搬迁安置分为两期,第一期是埇桥区人民政府和祁县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建了242套统建房,统一进行安置的;第二期是祁县镇人民政府总体负责,具体工作交由团结村实施。团结村两委班子由他任党总支书记,蒋某某1任总支委员兼文书。他负责团结村的全面工作,蒋某某1负责整个村人口的审核、上报、搬迁安置费的申报、发放、统建房的分配工作,协调统建房建筑商资金的拨付,还有蒋家、黄家、魏家等七个村民组人口的登记、审核、上报工作。团结村第二期搬迁安置有统建、自建、货币化补偿三种方式。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是按照统建房工程进度,祁县镇人民政府直接拨付给统建房建筑商;自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是祁县镇人民政府直接把搬迁安置补偿费打到自建户的银行户头上,由村民自己领取使用;货币化安置是祁县镇人民政府直接把搬迁安置补偿费和地皮钱打到村民的银行户头上,由村民自己直接领取支配。2014年秦某某3负责的统建房开工后,秦某某3资金紧张,请他们团结村两委班子成员帮助他向村民借款,利息是一分五的,接着,秦某某3又采取预交房款的营销方式,交19000元钱,算20000元钱。但是,秦某某3公司的资金还是紧张。2014年6月,统建房建设正处于高潮时期,工地缺砖缺建筑原料,他说让秦某某3解决此事,秦某某3当场就说家里所有的车、东西都压在工地上了,真没有办法了,那就只有停工了。过了几天,秦某某3和蒋某某1一起到村部办公室找他说,把统建户的名字掺在自建户名单中,造表上报,申报这些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给秦某某3用,就能解决工地资金紧缺问题。他问蒋某某1这样做行吗?蒋某某1说这样办行,但是最好和其他负责搬迁安置的村干部沟通一下。过了一会,夏某、陈某3、于邦水、戚某、刘志更等先后来到村部办公室,他就说把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和自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取出来,给秦某某3用一下,陈某3、于邦水等人没有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然后他就安排蒋某某1办理了。他没有告诉蒋某某1具体报多少户,就跟蒋某某1说让他看情况报吧。蒋某某1造好表后,他们签字向镇里申报了。他们套取的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祁县镇人民政府都拨付了,是蒋某某1到祁县镇国土所把存折领来以后,蒋某1带着部分村民把钱取出来的,后来还有一部分是蒋某某1带着村民取出来的。他俩取出来的钱说是都交给秦某某3公司建房使用了,但是给没给,他也不知道。秦某某3、蒋某某1和他当时采取把部分统建户名字加在自建户的名字中,套取搬迁安置补偿费,没有讲这部分钱如何处理,他们只是打算把套取出来的钱给秦某某3公司使用。祁县镇政府当时没有发现他们套取搬迁安置补偿费,到2015年底,还有自建户申报搬迁安置补偿费,他们团结村也按照程序上报祁县镇政府,他听蒋某某1说祁县镇政府相关人员讲,团结村账户上没有钱了。这时祁县镇政府领导才发现,他们团结村搬迁安置补偿费有问题。祁县镇书记张鑫开会安排财政所的工作人员核实团结村搬迁人口和搬迁安置费的情况,发现有统建户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多领了。张鑫书记专门到他们团结村,召开村两委班子成员会,要求他们在收房屋差价款的时候,一定要优先偿还搬迁安置补偿费。他们套取出来的钱都给秦某某3建房使用了,没有商量过如何分钱,他们套取搬迁安置补偿费只是为了解决秦某某3的资金问题。2015年镇里相关人员发现以后,他已经安排蒋某某1还这个钱了,当时是开会说的,夏某、陈某3等都知道这个事,至于蒋某某1有没有归还,他就不知道了。村两委把收上来的房屋差价款交给秦某某3公司了,秦某某3公司用一部分钱修房屋、还有一部分钱还农民工工资,其他的钱秦某某3公司干什么用了,他就不清楚了。

二、被告人蒋某某1贪污4.5万元的事实

2013年祁县镇团结村蒋庄组搬迁安置开始后,蒋庄组村民蒋某4找被告人蒋某某1,要求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方式解决安置问题,并请被告人蒋某某1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人蒋某某1表示同意。此时,埇桥区大营镇的居民张某要在祁北新城买地盖房,被告人蒋某某1让张某出6万元(包括3口人的4.5万元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和1.5万元的宅基地费)给蒋某4,将蒋某4的3间宅基地卖给张某。张某把6万元经被告人蒋某某1手交给蒋某4。2014年被告人蒋某某1在往祁县镇人民政府上报自建户名单的时候,趁机把自己的名字掺在自建户的名单中上报,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并领取了4.5万元搬迁安置补偿费,该款被其个人开支。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祁县镇团结村联户自建搬迁补偿费兑付清册,证明被告人蒋某某1在祁县镇团结村联户自建搬迁补偿费公示表上以蒋某某1名义上报3人自建搬迁补偿费4.5万元。

2、安徽农村合作金融存单,证明被告人蒋某某1于2014年7月15日支取4.5万元搬迁安置补偿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他想在团结村搬迁安置区买块地皮建房自己住,他通过蒋某某1问问有没有卖地皮的村民。后来,蒋某某1帮他问到了一户想卖地皮。蒋某某1还说矿上的人口搬迁安置费没下来,要求他把人口搬迁安置费一起给,等矿上人口搬迁安置费下来后再给他。蒋某兵将其一家三口地皮(1.5万元)和人口搬迁安置费(4.5万元)共6万元卖给了他,蒋某某1拿双方买卖协议让他签了字,他让会计王某2到银行取6万元现金交给蒋某某1。蒋某某1以自己的名义造4.5万元补偿款的事,他不知道。

2、证人蒋某4的证言,证明他家3口人选择的是货币化补偿搬迁安置,享受6万元的搬迁安置补偿款。2014年,在祁县镇团结村二期搬迁安置时,他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他在货币化补偿安置申请书上签了字,并附上一套申请材料,申请书和材料都是蒋某某1帮他准备的。后他给蒋某某1打电话询问补偿款是否拨下来,蒋某某1说补偿款已经拨下来了。当时,他就让王士伟去找蒋某某1拿他家的6万元补偿款。因为,他欠王士伟6万元,他让蒋某某1把他家的6万元搬迁安置补偿款直接交给王士伟还款。他没有和张某的公司签过协议,他也没收到张某给他的1.5万元地皮钱。

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张某想在团结村搬迁安置区买块地皮建房自己住,就安排她拿6万元交给蒋某某1了,她听张某讲这6万元钱包括4.5万元的搬迁安置费和1.5万元的地皮费。关于4.5万元的搬迁安置费,蒋某某1讲张某是外地人,不能申报搬迁安置费,蒋某某1还讲等以后搬迁安置费下来再说。

4、证人梅某的证言,证明蒋某某1是祁县镇团结村的副书记兼会计,团结村的搬迁安置工作分两期,第一期是2010年至2012年,第二期是2012年底至2015年。蒋某某1家是第一期统建安置户。大概是2014年6月份,蒋某某1上报团结村一部分自建户人员名单,他发现有蒋某某1的名字,他就问蒋某某1为什么又在自建户名单中上报你的名字?当时蒋某某1解释说是蒋某4一家三口人的,蒋某某1买的蒋某4一家三口人的人头费,后来他就叫蒋某某1在自建户上报名单中加了括号予以说明。

(三)被告人蒋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称祁县镇团结村联户自建搬迁补偿费兑付清册(2014.6.23)中以他名字列举的4.5万元搬迁安置补偿费被他个人占有了。2013年团结村蒋庄组搬迁安置开始后,蒋庄的蒋某4找他说做生意急需用钱,要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方式解决安置问题,并请他帮助办理相关手续,他同意了。大营镇的张某要在祁北新城买地皮盖房子,他就让张某出6万元钱给他买3间地皮,这6万元钱包括3口人的4.5万元的搬迁安置补偿费和1.5万元的地皮钱。张某的会计王某2把6万元钱给他以后,他就交给了蒋某4派来的人,他还让张某签了一个协议。在向祁县镇人民政府上报自建户名单的时候,他就趁机把他的名字掺在了自建户的名单中上报了。这批自建户的存单下发后,他把存单里的4.5万元取出后留给自己了。祁县镇对矿办的梅某发现了,他告诉梅某,他是替蒋某4申报的,梅某就没有讲什么,他在审核单上用括弧注明是蒋某4、妻子、儿子三人。这4.5万元钱从存单里取出没有多长时间,交给侄子蒋伟4万元放高利贷,另外0.5万元被他零星买彩票花了。2016年,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找他调查以后,他害怕占有这4.5万元的事情暴露,打电话告诉张某,如果检察院的人找你,你就讲4.5万元给你了,张某答应了。

三、被告人蒋某某1受贿、被告人秦某某3行贿的事实

2013年10月至2016年8月,在被告人秦某某3挂靠江苏省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和承建祁县镇团结村统建房工程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1索取和收受被告人秦某某3财物等,总价值人民币10.1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10月,被告人秦某某3挂靠的江苏省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的统建房建设工程以后,被告人秦某某3与被告人蒋某某1认识并逐渐熟悉。2014年八九月份,被告人蒋某某1因为购买彩票缺钱,以借为名向被告人秦某某3索要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秦某某3安排尹某给被告人蒋某某1送去现金人民币2万元,此款被被告人蒋某某1用于个人开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祁县镇采煤塌陷区搬迁安置小区II型工程投标公证书、工程评标报告书、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证明2013年10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采煤塌陷搬迁安置小区II型工程施工招标,2013年10月29日江苏省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工程中中标。

2、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他和秦某某3是小学同学,2012秦某某3就跟着秦某某3打工,也干过会计。蒋某某1是祁县镇团结村副书记兼会计。大约是2014年八九月份的一天,秦某某3打电话说让他拿2万元现金给蒋某某1送去,当时他拿2万元现金开着秦某某3的黑色现代车将钱送给了蒋某某1。

3、被告人秦某某3的供述,称2013年10月,他中标团结村的统建房以后,因为工作关系,和蒋某某1就熟悉了。大概在2014年8月份,蒋某某1打电话向他借2万元钱急用,说过二三天就还他,他就安排尹某给蒋某某1送2万元。这2万元蒋某某1没有给他打借条,也没约定利息。借钱的时候说过二三天就还,过后从来没有提出归还这2万元钱,他也没有要过,因为他心里清楚,蒋某某1就是以借钱为名向他要这2万元,根本没打算还他。

4、被告人蒋某某1的供述,称大概在2014年八九月份,他因为购买彩票手里资金紧张,想起秦某某3之前讲过不会让他白忙的话,他就打电话向秦某某3借2万元钱用,秦某某3答应了。过了一会,秦某某3公司的尹某打他电话,让他到206国道七里桥,尹某递给他2万元现金。他向秦某某3借这2万元钱的时候,没有和秦某某3约定利息,更没有给秦某某3打借条。他其实就是以借为名向秦某某3要2万元钱用,他从来没有向秦某某3表达过要归还这2万元钱,秦某某3也从来没有要他归还过这2万元钱,他和秦某某3彼此心照不宣。

(二)2015年8月,被告人秦某某3负责建设的团结村二期统建房建好分配,被告人蒋某某1以韩效堂名义购买了房屋,需支付房屋价款人民币11.9万元。2016年8月,被告人蒋某某1在交给被告人秦某某35万元房屋价款后,剩余的6.9万元作为其向被告人秦某某3索要的好处费而未支付给被告人秦某某3。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团结村西区统建房盖好以后,她舅蒋某某1买了单寨村韩效堂夫妻俩的地皮,然后以韩效堂的名义获取了二期统建房西区B67房子(中套)一套,蒋某某1家花钱进行了装修,大概住了不到一年的时间,房子就空下来了。她当时在团结村卫生室上班,想要一套统建房,她舅蒋某某1让她先搬进那套房子里住,并跟她说,以后开发商要是要房钱,你想要这个房子的话,就把房钱给开发商。到现在为止,开发商也没问她要过房钱,她也没给开发商房钱。

2、证人黄某15的证言,证明她家买了单寨村韩效堂夫妻俩的地皮,然后他们花了3、4万元进行了装修,他们夫妻俩就在房子里住了几个月,房子就一直空着。李某莎是蒋某某1外甥女,说要住这个房子,这个房子没有卖给莎莎,她说你要是住,你就交钱给开发商,但是现在房子还漏水,等修好以后再给钱,但是到现在为止房子还没修好,李某莎就没有把房钱给开发商,他们也没有把房钱给开发商。

3、被告人秦某某3的供述,称2015年8月18日,他负责建设的统建房建好分配了,蒋某某1以韩效堂名义购买了一套中套房屋。这套房屋总价是11.9万元。到目前为止,蒋某某1没交一分钱。开始向蒋某某1要过,而且跟蒋某某1说只收其成本费,但是蒋某某1一直不给,后来他就不要了。因为在团结村搬迁安置的过程中,蒋某某1帮助他干了很多事情,而且以后还有很多事需要蒋某某1继续帮助,他也一直讲不会亏待蒋某某1,最后就没要这个房屋款了。他印象中没有收到蒋某某1给的5万元房屋款,以公司和蒋某某1的算账为准。

4、被告人蒋某某1的供述,称2015年8月,秦某某3负责建设的统建房建好分配了,他以韩效堂名义购买了一套中套房屋,这套房屋总价是11.9万元。2016年8月,他给秦某某3公司5万元房屋差价款,剩余的6.9万元他一直没有给秦某某3公司。因为在他负责团结村搬迁安置的过程中,他帮助秦某某3公司干了很多事情,秦某某3一直讲不会亏待他,每次秦某某3或秦某某3公司的人员和他一起收房屋差价款,走到他的房屋的时候,都问这家差多少钱,他就讲这是他的房子,秦某某3或秦某某3公司的人员都不要就走了。秦某某3知道他的房屋还差6.9万元钱,他们就不要了,说句实话,他从来没打算把这剩下的6.9万元钱再给秦某某3。

(三)2015年夏天,被告人秦某某3安排被告人蒋某某1学习驾驶,并替被告人蒋某某1交纳学习驾驶的费用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代某的证言,证明他的学员里有魏某2军和蒋某某1两个人,好像是2015年的9月份来学的驾驶,当时每个人的学费是2000元。学员的学费一般是由他来收的,魏某2军、蒋某某1的学费是谁交的记不清了。

2、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他认识魏某2军和蒋某某1,他带过魏某2军和蒋某某1去报名学驾驶。大约是2015年,秦某某3让他开车带着秦某某3、魏某2军、蒋某某1一起去宿州市通达驾校给魏某2军和蒋某某1报名学习驾驶。当时的报名费用好像是每人2000元钱,是他从秦某某3的包里拿的钱,替他们俩交的报名费。报名费是交给一个姓代的教练,具体名字记不太清楚了。

3、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明可能是2015年的秋季,秦某某3说想给两个朋友报名学开车,想去董浩的驾校那里学,他给董浩打了个电话,说最近有两个人去学车提他的名字,董浩说现在学车一个人也就是1800元左右。

4、被告人秦某某3的供述,称2015年夏天的一天,他问蒋某某1可想学习驾驶技术,蒋某某1讲想,他就找了朋友陈某5,通过陈某5找的驾校,他让他的驾驶员陈某4去给蒋某某1和魏某2军报的名,每个人好像是2000元钱左右,具体的数额以调查的为准。蒋某某1没有给他这次学驾驶的费用,也没有提出给他这笔钱,他也没有向蒋某某1要这笔钱。

5、被告人蒋某某1的供述,称2015年夏天的一天,秦某某3问他可想学习驾驶技术,他讲想,秦某某3就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拿走了。过了几天,秦某某3给他一本书,让他认真学习交通知识,又过了几天,秦某某3通知他到金安驾校考试,他到考试现场,发现魏某2军也在考试现场,后来他和魏某2军考试都没有通过,就不学了。他这次学习驾驶的费用,是秦某某3交的,具体多少钱,他问过秦某某3,秦某某3讲2000多,具体以秦某某3说的为准,秦某某3没有向他要这笔费用,他也没有给秦某某3。

(四)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3送给被告人蒋某某1一张“雀友”牌自动麻将桌。经埇桥区价格中心认定,该麻将桌价值人民币2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秦某某3的供述,称在2014年初,他和蒋某某1熟悉了,一次他到蒋某某1家看到几个人在小桌子上打麻将。过了几天,他就给蒋某某1送了一个自动麻将桌,蒋某某1收下了。麻将桌是雀友牌的,价值2300元钱,蒋某某1没有给他麻将桌钱,他也没向蒋某某1要钱。

2、被告人蒋某某1的供述,称2014年春节前,秦某某3承建的团结村统建房开始动工,他和秦某某3才开始正式接触交往。一次秦某某3到他家看到几个人在小桌子上打麻将,过了几天,秦某某3就给他送了一个自动麻将桌,他收下了。

3、埇桥区价格中心(2018)1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认定,该涉案麻将桌价值人民币2100元。

(五)201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3安排其哥秦勇给被告人蒋某某1安装一台“美的牌”白色圆柱形的空调。经埇桥区价格中心认定,该空调价值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黄某15的证言,证明有一天上午,秦某某3的哥哥带了几个人到她家要给装空调,直接把空调装在二楼客厅,她当时要给钱,秦某某3的哥哥说等等,她就没有给,后一直也没有来要钱。

2、被告人秦某某3的供述,称2015年夏天的一天,他看到蒋某某1家客厅没空调,就安排他哥哥秦勇给蒋某某1家装了一台空调,同时,也给魏某2军也装了同样款式的空调。空调大概价值七八千元钱。蒋某某1没有提出要给空调钱,他也没有提出要空调钱,到现在蒋某某1也没有给他空调钱。

3、被告人蒋某某1的供述,称201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他回到家看到二楼客厅里新装了一台空调,他就问妻子黄某15,黄某15告诉他说是秦某某3公司的秦勇给装的。空调是美的牌的,白色圆柱形的。第二天,见到秦某某3的时候,他问秦某某3空调多少钱,秦某某3讲六七千元钱,一点小意思,他也没有拒绝秦某某3,也没有提出给秦某某3空调钱,实际上也没有给秦某某3这台空调钱。

4、埇桥区价格中心(2018)1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该涉案空调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000元.

四、被告人蒋某某1收受陈德功4000元的事实

2015年春节后,宿州市埇桥区团结村村民陈德功找到被告人蒋某某1,要求在祁县镇团结村东区的统建房选房中得到照顾,并送给被告人蒋某某14000元。2015年8月,团结村分配统建房时,被告人蒋某某1对陈德功进行了帮助。2017年年底,陈德功在向祁县镇反映团结村其他干部问题时,同时反映了其向被告人蒋某某1送钱的事实。后被告人蒋某某1把4000元及其利息1000元退给陈德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孙某(祁县镇镇委副书记)的证言,证明他认识祁县镇团结村的陈德功和蒋某某1。他从2017年1月份开始作为祁县镇班子成员包保团结村的工作。2017年,安徽省扶贫工作验收检查时,陈德功的妻子何航英到团结村村部反映团结村搬迁安置时,蒋某某1帮助陈德功选到团结村安置区东区的房子并收受陈德功4000元钱的事情。他立即找到团结村书记魏某2军,通知蒋某某1把收受陈德功的钱还上。蒋某某1把收受陈德功4000元钱及1000元孳息合计5000元现金交给了魏某2军,当天晚上,他和魏某2军一起把这5000元现金送到陈德功的家中,因为陈德功打工不在家,他们把5000元钱现金交给了何航英。

(二)被告人蒋某某1的供述,称2015年春节以后,陈德功到他家说想在东区的统建房中选一套,离他母亲近一点,方便照顾其母亲,他就答应了,临走的时候,陈德功把4000元钱放在他家沙发旁的茶几上,他客气一下就收下了。他在分配统建房摸阄的时候,把陈德功看中的房屋号码留在他手里,没有放入号码箱中,陈德功的想法就实现了。在2017年年底,陈德功到祁县镇告陈某3的时候,连带着把他也告了,祁县镇副书记孙某负责调查,他就把陈德功给他的4000元钱和利息1000元,一起退给陈德功。

五、被告人魏某2军受贿、被告人秦某某3行贿的事实

2013年至2015年间,在被告人秦某某3为了承建祁县镇团结村统建房工程以及被告人秦某某3挂靠江苏省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统建房建设工程过程中,被告人魏某2军多次收取财物等,总价值人民币7.4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3为了承建祁县镇团结村统建房工程,送给被告人魏某2军人民币5万元。2015年“五一”期间,被告人秦某某3再次送给被告人魏某2军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秦某某3的供述,称大约是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林强和单光彩开车到魏某2军家,进门后,林强和单光彩介绍了他们公司的经济实力,说把工程交给他们干能保质保量完成。后来他们又向魏某2军提出想多干点工程,把整个团结村统建房的建筑工程都包下来。魏某2军答应了他们的请求,但是告诉他们,统建房的建设要走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后来魏某2军要送他们出门,林强和单光彩先走,他在后面从包里把用报纸包着的5万元钱放在沙发上,正巧魏某2军回头看到了,说不能要,让他带回去,他把包着5万元钱的报纸包放在沙发上就走了。2015年的五一节,他组织团结村的相关人员到宁波普陀山去旅游,魏某2军和他老婆都参加了。到上海后,魏某2军的老婆被其儿子接走了,没去普陀山,从上海快开车的时候,他给魏某2军的孙子塞了1万元钱,然后就上车了,上车后,魏某2军说你还给小孩什么钱,他说第一次见面,给孩子的见面礼。

2、被告人魏某2军的供述,称2013年4月一天晚上,秦某某3、林强、老单开车到他家,介绍了他们公司的一些情况,说想要承包整个团结村的统建房工程,后来他们要走的时候,林强和老单先起身,他去送一下,刚走到门口,回头一看,还在屋里的秦某某3正从包里掏出一个报纸包,放在他家沙发上。他到秦某某3跟前把报纸包放回其怀里说,这是什么,你带走,他不要。秦某某3把报纸包放到他家沙发上就赶紧走了。他拿着报纸包追出去准备还给他们,但是他们已经开车走了,他就拿着报纸包回屋里,打开一看,是五沓钱,共计5万元人民币。他收到钱秦某某3给他的5万元钱后一直放到家里,没有使用,后来秦某某3在施工过程中资金紧张,向他借钱时,他把这5万元钱和家里的2万元现金一共7万元一起借给秦某某3使用了。到现在为止,他没有把钱还给秦某某3。2015年的五一,秦某某3组织他们村相关人员去普陀山旅游,他和他老婆都去了。到上海后,他儿子来把他老婆接走了,快开车的时候,秦某某3给他孙子塞了1万元钱,当时他看到了,还说给小孩子什么钱,秦某某3说,第一次见孩子,给个见面礼。秦某某3之所以要给这1万元钱,一方面是感谢他在团结村统建房前期工程对其的帮助,另一方面秦某某3的工程正在建设中,很多关系还需要他帮忙协调。

(二)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3为在团结村统建房的工程建设中得到被告人魏某2军的照顾,被告人秦某某3送给被告人魏某2军一张“雀友”牌自动麻将桌。经埇桥区价格中心认定,该“雀友”牌自动麻将桌价值人民币2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魏某2军的供述,称2014年春节前,秦某某3给他送了一个自动麻将桌,他收下了。他没有把麻将桌退给秦某某3,也没有把麻将桌的钱给秦某某3,麻将桌用坏被扔掉了。秦某某3之所以送麻将桌给他是因为2014年初,秦某某3刚到团结村建统建房的工程,想让他在之后的工程建设中对其多加照顾。

2、被告人秦某某3的供述,称在2014年初,他给魏某2军送了一个自动麻将桌,魏某2军收下了。麻将桌是雀友牌的,价值2100元钱左右。他送麻将桌的时候,没问魏某2军要钱,魏某2军没有给他麻将桌的钱。

3、埇桥区价格中心(2018)1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该麻将桌,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

(三)201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3送给被告人魏某2军2台“美的”空调。经埇桥区价格中心认定,该2台空调价值人民币10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秦某某3的供述,称2015年夏天的一天,他去魏某2军家里,看到魏某2军家没有空调,第二天他就安排秦勇去魏某2军家给装上了两个空调,立柜式的大概价值8000元,壁挂式的大概价值3000千元。魏某2军曾经提出要给空调钱,但是他没要,后来魏某2军就没再提。

2、被告人魏某2军的供述,称201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正赶上他母亲生病,屋里虽然有电扇但还是很热,秦某某3问他怎么不给大娘房间装个空调,他说这两天就找人装,秦某某3说市里有朋友卖空调,找其帮忙能省不少钱,他就答应了。第二天有工人拉来一大一小两个空调就给他家装上了。装好后他打算付钱时,工人说有人付过钱了。两个空调都是白色美的牌的,一个立柜式的,一个壁挂式的。他不知道空调具体多少钱,他听秦某某3讲过一共是一万多元。空调的钱他曾经给过秦某某3,秦某某3不愿意要,后来他就没再提。到目前为止,他也没给齐亚军空调钱。秦某某3给他送空调,一方面是为了感谢他过去对其工作的支持,另一方面还是想让他在之后的工作中能继续帮忙。

3、埇桥区价格中心(2018)1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该立柜式空调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000元,美的挂机2400元。

(四)2015年夏天,被告人秦某某3安排被告人魏某2军学习驾驶并为其支付培训费用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秦某某3的供述,称2015年夏天的一天,他让他的驾驶员陈某4去给蒋某某1和魏某2军在驾校报了名,让蒋某某1和魏某2军去学驾驶,每个人学费好像2000元钱左右。魏某2军曾经问了学驾驶多少钱,想给他钱,但是他没要,后来魏某2军就没给他钱了。他给魏某2军送钱物是因为在他建设团结村统建房的过程中,魏某2军给了他很多帮助,比如申请进度款需要魏某2军签字,和当地群众的关系需要魏某2军协调等。

2、被告人魏某2军的供述,称大概是2015年9月的一天,在秦某某3给他装过空调以后,秦某某3帮他在驾校报了个名,让他学驾驶。这次学驾驶的费用是秦某某3交的,大概2000多元。秦某某3没向他要这个钱,至今他也没给秦某某3这个钱。

六、被告人魏某2军收受张某2万元的事实

2013年四五月份,张某为了承建祁县镇团结村统建房工程,安排王某2送给被告人魏某2军2万元钱,被告人魏某2军答应为张某承建团结村统建房提供帮助。2018年五六月份,被告人魏某2军在得知蒋某某1被埇桥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后,将人民币2万元退给王某2,王某2退给张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大概在2013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她和张某早上九点左右到了祁北新城,去团结村临时村部找到了魏某2军,提出想承建团结村统建房工程,当时魏某2军答应了。临走时,她拿出一个包着钱的报纸包放在魏某2军的办公桌上就走了,里面是两沓红色的100元的人民币,一共有2万元,魏某2军紧跟着就拿着钱放到她的车里面了。过了几分钟,她又回去把包着钱的报纸包放到魏某2军桌子上,就赶紧出门开车走了。2018年五六月份午季禁烧期间,她和张某一起到曹塘禁烧指挥部找魏某2军,想请魏某2军帮忙找单寨庄村民组代表要房款,魏某2军答应了。他们要走的时候,魏某2军把一个报纸包放在了他车里。魏某2军说:蒋某某1出事了,已经被埇桥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了,这是你原来送的2万元钱,你拿走吧。她就把这2万元钱收下,开车走了。后来,她把这2万元钱给张某了。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四五月份的一天,他开车带着王某2到祁北新城团结村的临时村部找到魏某2军,给魏某2军说想承建团结村统建房工程,当时魏某2军答应了。说完他就走了,接着王某2也出来了,随后魏某2军跟着出来把钱放到他们车上,他又叫王某2把这2万元钱送给魏某2军,王某2又把钱送给魏某2军。2018年五六月份午季禁烧期间,他开车带着王某2去团结村曹塘禁烧指挥部,找到魏某2军说要房款的事,他们临走的时候,魏某2军把2万元给了王某2,并且说:蒋某某1出事了,已经被埇桥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了,这是你们原来送的2万元钱,你们拿走吧。王某2把这2万元钱接过来,他们开车就走了,在车上,王某2把这2万元钱给他了。

(二)被告人魏某2军的供述,称大概在2013年四五月份的一天,王某2和张某开车到临时的村部找他,提出想承包团结村统建房工程,他答应了。临走时,王某2拿出一个报纸包放在他办公桌上,他立即给王某2送到车里面,过了几分钟,王某2又回来了,把报纸包放下就走了,他就把报纸包拿回来了。他打开报纸包一看,报纸包里是2沓钱,面额都是红色一百的,共2万元人民币。王某2送的2万元钱,刚开始就放在家里,慢慢花掉了。2018年五六月份午季禁烧期间,王某2到团结村曹塘禁烧指挥部找他,他把2万元人民币包在报纸里交给了王某2。并告诉王某2,蒋某某1出事了,已经被埇桥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了,他不能要这个钱。王某2就把这2万元钱收下,开车走了。

七、本案其他证据

(一)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蒋某某11965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告人魏某2军1958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告人秦某某31978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二)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2018年5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蒋某某1立案调查,当日将被告人蒋某某1从埇桥区祁县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带至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中心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7月16日将被告人魏某2军从埇桥区祁县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带至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中心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秦某某3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一案,2018年6月12日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秦某某3立案调查,并于当日电话通知被告人秦某某3到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中心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三)被告人蒋某某1书写的悔过书,证明2018年7月1日被告人蒋某某1书写悔过书,叙述2014年被告人秦某某3找到他及魏某2军,要求他们把统建户改自建户先领取安置补偿费给秦某某3公司建房使用。在被告人魏某2军的安排下,他在合并后认不清的几个村民组,找出39户统建户179人加到自建户中一并上报,套出268.5万元搬迁安置费给秦某某3公司建房使用。

(四)被告人魏某2军书写的悔过书,证明2018年8月5日被告人魏某2军书写悔过书,叙述2014年6月的一天,蒋某某1与秦某某3找他商量,把39户统建户179人的名字掺到在自建户中上报申报搬迁安置补偿费268.5万元给秦某某3公司使用至今。

(五)被告人秦某某3书写的悔过书,证明2018年8月4日被告人秦某某3书写悔过书,叙述为了少交税款与蒋某某1商量把统建户按自建房上报套取搬迁安置补偿款,在魏某2军同意下,蒋某某1以统建房按自建房上报39户268.5万元,蒋某某1安排蒋某1带着取款并交给了他。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祁县镇人民政府进行搬迁安置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秦某某3虚报自建人口数,套取国家搬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264万元;被告人蒋某某1单独套取并非法占有国家搬迁安置补偿费人民币4.5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在协助祁县镇人民政府进行搬迁安置工作期间,被告人蒋某某1索取、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10.51万元的钱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魏某2军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9.45万元的钱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秦某某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被告人蒋某某1行贿人民币1.21万元,向被告人魏某2军行贿人民币7.45万元,总计行贿数额8.6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秦某某3贪污268.5万元的指控,经查,证人韩某2的证言及书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团结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蒋某某1把团结村统建户中的39户179人掺加在自建户名单中一同上报搬迁安置补偿费268.5万元,其中韩某2户因在二期统建户没有分到房子,改为自建户,被告人蒋某某1将韩某2一家3口人4.5万元自建房屋补偿款存单交给韩某2,韩某2到祁县镇农行领取4.5万元自建搬迁安置补偿款,故该4.5万元应从268.5万元中予以扣除。即三被告人共同贪污数额应为264万元。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12014年10月的一天向被告人秦某某3索要工程利润款5%的辛苦费35万元,2015年年底,被告人蒋某某1把自己保管虚报户中的27万元搬迁安置补偿费取出来后,将21万元交给被告人秦某某3,自己扣留6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和购买彩票,构成受贿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秦某某3、蒋某某1的供述,该6万元系被告人蒋某某1从贪污款中直接扣留,该6万元已认定在三被告人共同贪污的264万元之中,该6万元系公诉机关重复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秦某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虚报统建户为自建户,套取搬迁安置补偿费是因统建房工程资金短缺,村两委决定上报,套取的款项用于团结村安置房建设,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秦某某3的供述,团结村两委成员夏某、陈滨、戚某等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能够证明团结村除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之外的村委会成员对将部分统建户以自建户上报套取搬迁安置补偿的事并不知情;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在协助祁县镇人民政府从事团结村的搬迁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秦某某3虚报套取国家补偿款264万元,用于统建房的工程建设,至今未归还,三被告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明显,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故对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虚报统建户为自建户,套取搬迁安置补偿资金是村两委决定上报、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蒋某某1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1贪污4.5万元,是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某某1的供述,证人张某、蒋某4、王某2、梅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张某经被告人蒋某某1将搬迁安置款人民币6万元交给蒋某4,被告人蒋某某1在蒋某4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字上报蒋某4户搬迁安置补偿款4.5万元,并被其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蒋某某1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蒋某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从存单中取出扣下的6万元,系替被告人秦某某3还账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该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蒋某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某1于2014年八九月份因购买彩票向被告人秦某某3索贿2万元是借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某某1、秦某某3的供述及证人尹某的证言,能够证明在被告人秦某某3承建祁县镇团结村统建房期间,被告人蒋某某1因为购买彩票缺钱,以借为名向被告人秦某某3索要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蒋某某1对该款无归还的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蒋某某1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蒋某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收受陈德功的4000元在案发前已经退还,不应计入其受贿数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某某1的供述、证人孙某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蒋某某1系因陈德功反映其收受贿赂,在镇领导要求下退还该款,不影响其受贿数额的认定。故对被告人蒋某某1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蒋某某1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某1因贪污被采取强制措施,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属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某某1的供述及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能够证明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涉嫌贪污、受贿罪线索,从2018年3月14日初查,2018年5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蒋某某1立案调查,当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此期间,被告人蒋某某1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被告人蒋某某1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魏某2军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中9万元受贿款,系其母亲有病、其生孙子秦某某3所给,属礼尚往来以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2军无受贿的主观故意,在秦某某3借钱时,魏某2军将5万元一并退还,被告人魏某2军没有为秦某某3竞标工程提供帮助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魏某2军、秦某某3的供述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人秦某某3为承建团结村二期统建房工程以及在承建工程中得到被告人魏某2军的帮助,陆续收受被告人秦某某3所送钱物等,被告人魏某2军答应被告人秦某某3的请求,并在承建该工程的过程中,伙同被告人蒋某某1套取搬迁安置补偿款等给被告人秦某某3使用。被告人秦某某3、魏某2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财物的,应当分别以行贿、受贿论处。被告人秦某某3因资金紧张向被告人魏某2军借款7万,并不是被告人魏某2军退还受贿款5万元,被告人魏某2军受贿故意明显,故对被告人魏某2军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魏某2军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2军收受张某的钱款,未给张某提供帮助,后也将该款退还,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魏某2军的供述、证人张某、王某2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魏某2军承诺在张某承建统建房中提供帮助,且被告人魏某2军在收受该2万元后无归还的意思表示,系与其受贿有关联的被告人蒋某某1被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留置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不影响其受贿行为的认定,故对被告人魏某2军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秦某某3辩解其中标建设祁县镇团结村统建房工程,统建房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当时进到账户2300万元,当工程干到6000万元的时候,镇里没有给其工程款,他就找蒋某某1说能不能将统建户的名单报到自建户的名单里,然后再取出来给他用,还可以免掉一点税,钱至今没有还是因为镇政府还欠其建房款2000多万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至2014年5月22日祁县镇政府就已把团结村1461统建人口搬迁补偿款足额(已拨2300万元,实际按统建人口应拨2191.5万元)拨付到被告人秦某某3挂靠的江苏省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故对被告人秦某某3辩解的钱至今没有还是因为镇政府还欠其建房款2000多万元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秦某某3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某某3接到监察机关电话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如实供述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某某3的供述及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能够证明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线索,从2018年3月14日初查,2018年6月12日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秦某某3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日电话通知被告人秦某某3到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中心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此期间,被告人秦某某3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作为共同犯罪人的被告人秦某某3,除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秦某某3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秦某某3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如实供述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蒋某某1索贿,依法对其犯受贿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1案发后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3如实供述其行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犯行贿罪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秦某某3均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八十六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2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秦某某3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八十六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秦某某3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四万元。

五、追缴被告人蒋某某1违法所得(单独贪污款)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蒋某某1违法所得(受贿款)人民币十万五千一百元。

(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收缴在案的被告人蒋某某1涉案赃款二十一万四千六百元,对其中被告人蒋某某1单独贪污的四万五千元,受贿款十万五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剩余的六万四千五百元作为被告人蒋某某1、魏某2军、秦某某3共同贪污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追缴被告人魏某2军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四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刘潮滟

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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