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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7刑初5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8-09 06:58:26 浏览量: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晋0827刑初57号   

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垣检职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民、王国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垣曲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以奖代助资金项目、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张某1、车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207.2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收受垣曲县舜茗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1人民币1万元。

二、2016年11月,被告人程某某收受垣曲县天香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2人民币1万元。

三、2017年8月,被告人程某某收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直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施工现场负责人车某人民币1万元。

四、2017年8月,被告人程某某收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直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项目负责人元某芙蓉王牌香烟20条,价值人民币4367.2元。

五、2015年12月,被告人程某某收受垣曲县华峰乡南营村党支部书记姚某芙蓉王牌香烟10条,购买价人民币2300元。

六、2017年8月,被告人程某某收受垣曲县峰盛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某芙蓉王牌香烟10条,购买价人民币2150元。

七、2015年12月,被告人程某某收受鼎诺种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3紫云牌香烟10条、晋垣白酒5箱,购买价人民币1390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已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30000元,退缴赃物折合人民币10207.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案卷材料、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垣曲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以奖代助资金项目、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张某1、车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207.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1月,垣曲县舜茗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1为争取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送给被告人程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6年6月,在被告人程某某的帮助下,垣曲县舜茗园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得省立项以奖代助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100万元。

针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程某某是我在垣曲一中上学时的数学老师。2009年3月我开始考察“南茶北移”项目,4月开始在新城镇瓦舍村实验种植杭州龙井,2013年采制第一批茶叶,经过中国茶叶研究所检测后,证明品质很好,试验成功。后来到2015年之前,我就找程某某说让他帮忙争取资金进行茶园扩建。2016年1月,我听说他要到省里报2016年的项目,我就到他办公室再次给他说茶园扩建的事情,让他帮忙争取扩建资金,他当时答应我到省里尽量争取,在他走之前,我在开发办楼下中条大街上往他车里放了一万元现金,让他路上加油、住宿等使用,他当时不要,我说出门也需要用钱,路上使用方便。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坦白材料、情况说明、忏悔书,主要内容:2015年,舜茗园合作社法人张某1找到我说想在望仙建一个茶园,让我帮她要点资金修建基础设施。2016年1月我到上面跑项目前,张某1又到我办公室给我说这件事,临走前她往我车里放了一万元现金,说让我跑项目用,这钱我用于个人开支了。2016年3月,我给她的茶园要了一个100万以奖代助项目建设资金用于修建基础设施。这个项目工程是由山西晟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施工完成后,我们开发办把工程设施全部移交给了张某1舜茗园合作社使用和管护。

3.张某1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张某1系垣曲县舜乡历山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垣曲县舜茗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4.垣曲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垣农发字(2016)10号文件复印件、垣农发字(2016)11号文件复印件、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运农发办(2016)38号批复文件复印件;垣曲县2015年省立项奖励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承包合同书和结算审核定案表复印件,证实:2016年2月,垣曲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垣曲县舜茗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列为2015年省立项奖励资金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并向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出具了该合作社筹资投劳情况审查意见和呈报报告;2016年6月,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中心批复该项目省级财政资金100万元;之后该项目由山西晟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完工。

二、2016年11月,垣曲县天香种植专业合作社新增75吨优质香菇设施栽培基地扩建项目被列为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之后获得财政补助资金54万元。2017年8月,垣曲县天香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2,为感谢被告人程某某在申报2017年度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上给予的帮助,趁被告人程某某女儿结婚之际,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针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程某某是同一届的高考复习生。2017年8月,我听说程某某的女儿要结婚了,就用红包装了一万元现金到程某某残联家中,给他说:孩子结婚呢,给你拿点钱,给孩子买点东西。他说:你们老百姓熄火呢,我不要,你拿回去吧。后来说了一会家常话,我把红包放在他家茶几上就走了。因为当时我合作社实施了开发办支持的新增75吨优质香菇设施栽培基地扩建项目,程某某帮助我合作社进行了项目申报。在此过程中他没有为难我们,还去过几次查看工程督促进程,所以我为了表示感谢,就给他上了一万元礼金。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坦白材料、情况说明、忏悔书,主要内容:2017年8月,我女儿结婚前,张某2到我残联家中表示祝贺,送了一个红包,他走后我拆开看了一下是一万元现金。张某2是垣曲县天香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人,2017年开发办给他的合作社扶持过新增75吨优质香菇设施栽培基地扩建产业化补助项目,给他补助了54万元,他应该是为了表示感谢,借我女儿结婚给我送了一万元。这一万元用于家庭开支了。

3.张某2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张某22016年11月24日系垣曲县天香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4.垣曲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议记录复印件、项目申报书复印件,证实:2016年11月,经垣曲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考察研究,垣曲县天香种植专业合作社新增75吨优质香菇设施栽培基地扩建项目被列为2017年度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5.天香种植专业合作社财务资料复印件,证实:2017年11月至12月,天香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得财政补助资金54万元。

三、垣曲县2017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直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施工现场负责人车某,曾多次向被告人程某某提出想从开发办要点活干,被告人程某某答应予以考虑。2017年8月,为了和被告人程某某搞好关系,能从开发办承揽到工程,车某趁被告人程某某女儿结婚之际,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针对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证人车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左右我在长直乡干活的时候,程某某总去工地上检查工程,见过几次后就认识了。2017年8月他女儿结婚前,我听工地上干活的人说程某某女儿结婚,我就用信封装了一万元现金带到程某某开发办的办公室去找他,说了一会儿家常话,临走的时候,我给他说小女结婚呀,给你上个礼。他一看信封挺厚推着不要,最后我硬给了他就走了。因为他是开发办主任,一直都给他说让他给点开发办的活干,他总是回答说等有机会了。这次就趁着他女儿结婚,给他多上点礼,让他记住这件事。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坦白材料、情况说明、忏悔书,主要内容:2017年8月,我女儿结婚前三、四天,车某到我办公室说:孩子结婚,提前向你表示祝贺。之后往我办公桌上放了一个信封就走了。他走后我拆开信封看了一下是一万元现金。车某有修路的机械设施,在我开发办工程上干过活、修过路,也为了以后还想干活跟我搞好关系,所以送了一万元现金。我答应他有机会了考虑。这一万元我用于个人开支了。

3.车某身份证复印、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实:2017年8月15日,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成为垣曲县2017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直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三标段中标人;2018年8月8日,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再次成为垣曲县2018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第三标段中标人,均授权委托车某为这两个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可以公司名义处理项目施工现场有关事宜。

四、2016年8月,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实施垣曲县2017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直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的建设工程。2017年8月,该项目负责人元某为了公司在垣曲的业务发展,跟程某某搞好关系,趁被告人程某某女儿结婚之际,送给其芙蓉王牌香烟20条,价值人民币4367.2元。

针对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证人元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2016年从运城水校毕业后在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文员,君行天下公司2017年在垣曲县中标长直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后,我见过程某某一次才认识的。2017年8月听说程某某女儿要结婚了,从街上购买了20条芙蓉王烟到程某某家送给程某某。因我公司当时已经在垣曲中标了长直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以后还想在垣曲有业务发展,为了跟程某某搞好关系,和他混个脸熟,等公司业务有问题了找他帮忙能认识我,加上他女儿结婚呢,所以给他送了20条烟。当时买烟用的是现金,时间长了,不记得花了多少钱在哪家买的。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坦白材料、情况说明、忏悔书,主要内容:元某是我开发办工程上中标的君行天下公司的运城项目负责人,他听说我女儿结婚,用塑料袋装了20条芙蓉王烟送到我家,给我说:听说你女儿结婚,给你送点烟办事用,以后我公司在垣曲干工程多多关照。在以后的施工中我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实施,没有为难过他们,对于施工方来说,没有为难他们,就已经算是照顾了。

3.垣曲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运城市局价格目录明细表,证实:6901028193504芙蓉王烟统一批发价每条218.36元。

4.元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垣曲县2017年度国家综合农合开发长直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验收单、结算审核表、结算汇总表复印件,证实:2016年8月15日,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垣曲县2017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直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的建设工程,授权委托元某办理相关事宜。

五、垣曲县华峰乡南营村党支部书记姚某,曾多次向被告人程某某提出从开发办给村里搞个项目,也想从开发办给自己要点活干,程某某答应等有机会了予以考虑。2015年12月,被告人程某某父亲去世,为了和被告人程某某搞好关系,姚某前往吊唁时,除正常的礼金表示外,还送给其芙蓉王牌香烟10条,购买价人民币2300元。

针对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证人姚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当时我在村里干支部书记,想从开发办给村里争取点项目,也想自己要点活干,2015年12月,我听说程某某父亲去世了,就从华峰乡陈堡村街上张新平开的综合门市部一23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条芙蓉王烟,用黑色塑料袋装着送到程某某长直乡老家,到他家后把烟给了办事的人,之后见到程某某对他说:我来给你拿了几条烟,上个礼。程某某说:不用,拿那干啥呢,我说:来了就给你拿几条烟。然后我上了礼金就走了。

2.张新平证明材料,证实:2015年12月份,姚某从我门市部拿烟10条,每条230元,付款2300元,当时用黑色塑料袋装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坦白材料、情况说明、忏悔书,主要内容:姚某想给他村里要项目,也想干点开发办的活,就在我父亲去世的时候,来到我长直乡前青村老家进行吊唁,用黑色塑料袋装了10条芙蓉王烟,给我说:你大人不在了,给你拿几条烟,你过事好用。我将这些烟用于招待客人了。

4.姚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共华峰乡委员会华发[2017]38号文件证实:姚某2017年11月17日担任南营村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

六、2016年11月,垣曲县峰盛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出栏800只肉羊养殖基地扩建项目被列为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之后获得财政补助资金45万元。2017年8月,垣曲县峰盛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某为感谢被告人程某某在申报2017年度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在被告人程某某女儿结婚之际,除正常的礼金表示外,还送给其芙蓉王牌香烟10条,购买价人民币2150元。

针对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证人赵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8月份,程某某女儿结婚时,因开发办给我合作社支持的年出栏800只肉羊养殖基地扩建项目批下来了,并且已经开始实施,为了表示感谢,他女儿结婚前一天我就从同善街王小云门市部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10条芙蓉王烟,用黑色塑料袋装着送到他残联家中,因家里人多,我把烟放到他卧室床上,给他上了200元礼金,就走了。

2.王小云的证明材料,证实:我家在历山街上开了名称为“历山王毛毛诚信商店”,2017年8月份左右,历山峰盛养殖合作社法人赵某从我商店购买10条芙蓉王烟,购买价为2150元。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坦白材料、情况说明、忏悔书,主要内容:赵某是垣曲县峰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人,2017年时开发办给他的合作社扶持了一个年出栏800只肉羊扩建产业化补助项目,补助财政资金45万元,他为了表示感谢,接女儿结婚给我送了10条芙蓉王烟。这烟女儿结婚接待用了。

4.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实:赵某2015年9月1日系垣曲县峰盛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5.2016年11月2日垣曲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议记录复印件、年出栏800只肉羊养殖基地扩建项目申报书复印件、垣曲县峰盛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财务资料复印件,证实:2016年11月,经垣曲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考察研究,把垣曲县峰盛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出栏800只肉羊养殖基地扩建项目被列为2017年度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2017年元月份上报;2017年11月-12月,垣曲县峰盛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获得财政补助资金45万元。

七、2015年12月,垣曲县皋落鼎诺种养专业合作社“100吨果蔬保鲜储藏库建设项目”被列为2016年度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鼎诺种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3为感谢被告人程某某给予的帮助,在被告人程某某父亲去世时前往吊唁,除正常的礼金表示外,还送给其紫云牌香烟10条、晋垣白酒5箱,购买价人民币1390元。2016年度,该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45万元。

针对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份,我听程某某老家长直乡前青村人说他父亲不在了,因为当时程某某帮助我合作社修建冷库,我为了表示感谢,从黄河路和舜王大街十字路口的娇英批发部购买了10条紫云烟和5箱皋落酒厂产的玻璃状晋垣白酒送到程某某长直乡老家。当时紫云烟一条是85元,晋垣白酒一箱是108元。

2.安娇英的证明材料,证实:张某3经常从我商店买东西,2015年12月份在我商店购买了紫云烟10条,每条85元,晋垣白酒5箱,每箱108元,合计1390元。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坦白材料、情况说明、忏悔书,主要内容:张某3是垣曲县鼎诺合作社法人,2015年开发办给他的合作社争取了一个100顿果蔬保鲜贮藏库建设项目,给他补助了45万元,他为了表示感谢,借我父亲去世,给我送了烟酒。这10条紫云烟和5箱酒父亲的丧事用于招待客人了。

4.张某3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张某32017年3月23日系垣曲县皋落鼎诺种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5.2015年12月10日垣曲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议记录复印件、2016年度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前期考察报告、项目申报书复印件、运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批复复印件,主要内容:2015年12月,经垣曲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考察研究把垣曲县皋落鼎诺种养专业合作社100吨果蔬保鲜储藏库建设项目被列为2016年度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2016年,该合作社获得财政补助资金45万元。

另查明,垣曲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真诚悔罪悔过,截止审查调查结束时,程某某退缴了收受的全部违法犯罪所得。

针对本案事实,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4月24日,垣曲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程某某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程某某于1963年3月3日出生,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垣县组干发(2009)50号中共垣曲县委组织部任免文件,证实:2009年12月22日程某某任垣曲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主任。

4.垣干字[2019]35号中国共产党垣曲县委员会任免职务的通知,证实:2019年3月7日程某某任垣曲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主任。

5.中共垣曲县纪委垣纪[2019]43号决定,证实:被告人程某某2019年5月17日被开除党籍处分。

6.垣曲县监察委员会垣监[2019]12号决定,证实:被告人程某某2019年5月17日被撤职处分。

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垣曲委员会的证明,证实:程某某为垣曲县第九、十届政协委员。

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垣曲委员会的证明,证实: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提出辞去政协委员职务的申请,2019年4月28日,政协垣曲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研究通过了程某某关于辞去垣曲县政协委员职务的申请。

8.垣曲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二、拟定本县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制度;三、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四、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五、指导、管理和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六、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执行情况;七、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9.垣曲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主任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执行县委、县政府各项决议,并向行为、县政府领导班子负责;二、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主持农发办的全盘工作。负责联系、沟通上级主管部门和协调、督促各业务相关部门的工作。主持召开本部门办公会议,安排工作进度,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三、加强组织建设,增强班子凝聚力,严把干部的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培训,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四、承担上级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公诉机关就量刑部分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8年10月18日,垣曲县监委接到举报程某某涉嫌贪污300万元案件线索,2018年10月30日,监委核查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程某某到纪委监委接受谈话,核查过程中发现其家庭财产问题,因案情重大,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贪污受贿),于2019年3月20日将此案移送案管室,2019年3月21日,由监察委员会第六审查调查室继续对该案进行核查,2019年4月1日和4月16日,被告人程某某先后自行书写了两份“坦白材料”交给核查组,坦白了其收受贿赂的问题,在初核及审查调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并于2019年4月29日主动上缴全部涉案款。

2.被调查人悔过书、被调查人坦白材料,证实:调查期间,程某某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真诚悔罪悔过。

3.垣曲县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实:2019年4月29日程某某退缴涉案款40840元。

4.垣纪(2016)98号中共垣曲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复印件、垣监审发(2005)15号垣曲县监察委员会文件复印件,主要内容:2005年6月,被告人程某某作为蒲掌乡人民政府乡长,对该乡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垣曲县政府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005年12月解除处分,2016年12月,因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被县纪委决定免予党纪处分。

公诉机关就事实部分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证实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0207.2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对以上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就量刑部分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的到案经过、退缴赃款等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农业综合开发办主任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多次收受多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追缴的涉案款物人民币40207.2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薛红岩

审判员  张聪民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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