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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675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5-16 07:06:37 浏览量: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沪0109刑初675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程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于2021年4月13日,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通过他人介绍,在支付租金人民币1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押金5000元后,从合肥市XX服务部租得1辆牌号为皖AXXXXX、价值250700元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后于同年4月23日将该车抵押给他人,抵押得款70000元被用于个人还款及挥霍。

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在支付租金14766元和押金6000元后,从凹凸租车平台租得1辆牌号为沪AXXXXX、价值277000元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后抵押给他人,抵押得款80000元被用于个人还款及挥霍。

2021年6月27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周某、袁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租车订单截图、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人身份信息、轿车照片及GPS截图等书证,证人陈某、孔某、张某1、顾某、朱某、丁某、台某、张某2、梅某的证言,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租车订单截图、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人身份信息、轿车照片、GPS截图、抵押借款协议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局调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调取的被告人沈某某的微信支付记录、银行账户明细、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单位,追缴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卞 飙

人民陪审员 黄 超

人民陪审员 刘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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