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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刑初7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4-30 09:30:43 浏览量: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浙0381刑初7号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3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受聘于瑞安市路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在原瑞安市公路管理局(段)油料站负责沥青拌和操作。2018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在原瑞安市公路管理局(段)油料站兼任经济核算统计员,负责财务报销等工作。

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负责财务报销的职务便利,以虚增租车天数和民工出工天数的方式,虚报租车费和民工劳务费合计人民币79200元用于家庭开支等。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原瑞安市公路管理局退出人民币85000元。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瑞安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检察阶段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证人蔡某1、蔡某2、孙某、蔡某3、夏某、詹某、王某、徐某、胡某的证言,关于瑞安市公路管理段机构编制等问题的通知,关于推行岗位责任制与路段包干责任制的通知,关于瑞安市公路管理段更名的通知,关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机构编制框架的函,《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瑞安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关于原公路局油料站的情况说明,关于由市公路段出资创办瑞安市路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请示及批复,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公布2007年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复审结果的通知,职务任免通知,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聘用劳动用工合同书,解聘协议,经济核算统计员职责,工作及职责情况,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经费支出报销清单,自营工程临时点工工资表,工作笔记本,记录本,归案情况,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能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能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

二、被告人胡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92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路管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 松 华

人民 陪 审员 熊 昌 敬

人民 陪 审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余霜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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