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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502刑初3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4-27 06:25:05 浏览量: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豫0502刑初3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职检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伟、刘章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郭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2015年1月份至2015年9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安阳市文峰区农林水牧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其司机张某1采取虚开车辆维修发票,虚构车辆维修费用的手段,分多次通过安阳市汇泰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安阳市泓洋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套取单位公款人民币(下同)3.5万元,据为己有。

二、受贿罪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安阳市文峰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林水牧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8.509778万元。

1、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高某所送的现金共计13万元,让高某代其支付窗户购买费用1.5万元,以借为名,向高某索要现金30万元,并为高某在文峰区茶店河清淤工程、京港澳高速两侧土地整理项目、2018年春季林业生态建设工程、G341防护网工程、南林高速(宝莲寺段)绿化工程等项目的承揽、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华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郜某所送的现金17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南林高速文峰区防护林工程、2018年春季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一标段、G341文峰区段防护林建设工程二标段的承揽、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3、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职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和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1张,让职某某代其支付手机购买费用1.93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南林高速文峰区防护林工程监理项目承揽、文峰区宝莲寺高端商务区水生态综合整治一期PPP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4、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2索要10万元,以出差为由收受李某2所送现金2万元,并为李某2在白沙河清淤工程、2018年春季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施工三标段承揽、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5、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河南省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经理尹某所送的现金7万元和价值0.5万元的加油卡1张、价值0.3万元的购物卡1张,分多次让尹某代其支付旅游费等费用共计0.633778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安阳市郊野公园招标代理项目的承揽上提供帮助。

6、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张某2所送现金共计7万元,并为张某2在文峰区工程、文峰区明城墙维修项目、文峰区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宝莲湖招标代理项目的承揽、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7、2018年1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康某索要现金5万元,并为康某在承揽文峰区婴儿沟清淤工程及工程款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

8、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杨某价值0.5万元的加油卡1张和价值共计0.7元的购物卡6张,让杨某代其支付烟酒款0.946万元,并为杨某在京港澳高速两廊绿化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单位公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犯数罪应并罚。建议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安阳市文峰区农林水牧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单位司机张某1多次从安阳市汇泰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安阳市泓洋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虚开车辆维修发票,虚构车辆维修费用,套取单位公款3.5万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以前,其曾安排司机张某1从文峰区定点修车厂经其签字后以虚假修车的名义多次套取费用,每次都是几千元,有一次套取了1万多元,张某1将套取的现金都给了其,用于个人招待费用,弥补个人亏空。

2、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5年左右,程某某让其空走一笔账,从汽车修理费上套钱。其到汇泰汽修厂找到李某1套取1万元现金,虚开了汽车修理单和发票。程某某还安排其以修车名义从泓洋汽修公司套取现金。都是先取现金,后补开维修发票和清单,分四次从侯某处取走现金25000元。钱都给了程某某。

3、证人侯某证言证实,2010年开始经营安阳市泓洋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是文峰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2014年或2015年的时候,张某1说程局长安排需要开车辆维修票走账,虚开了三四次,金额大概有2万多。

4、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是安阳市汇泰汽车修配公司总经理。2010年左右开始,文峰区农业农村局的公务车辆在其公司维修,张某1是文峰区农业农村局的司机。2015年左右,张某1从其修理厂拿走1万现金,随后补了汽车维修单。

另有安阳市文峰区农林水牧局记账凭证、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文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审批备案表、结算表、维修清单在卷印证。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安阳市文峰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8.509778万元。

(一)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高某所送现金共计13万元;以借为名向高某索要现金30万元;其住房更换窗户,让高某支付费用1.5万元。为高某在文峰区茶店河清淤工程、京港澳高速两侧土地整理项目、2018年春季林业生态建设工程、G341防护网工程、南林高速(宝莲寺段)绿化工程等项目的承揽、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7月其在中华路办事处任党工委书记时认识高某,2011年12月份,其任文峰区农林水牧局局长后,高某到单位要2011年之前的工程款,后又陆续承接了水利、绿化等工程,关系比较近。高某给其说想承接工程,2017年的一天,高某为感谢其帮忙,给过其10万元,其陆续还了自己的信用卡。后其通过给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沟通,让高某中标了文峰区茶店河清淤工程、京港澳高速两侧土地整理项目、2018年文峰区生态林业项目防护网项目、G341防护网工程、南林高速(宝莲寺段)绿化工程等项目。2018年年初,其在海南购买房子,以借的名义给高某要了30万,后来用于购买海棠湖畔的房子。2018年10月一天,其下乡时车坏了,车修好后,刷公务卡结算,后来高某给其1万元还了公务卡。2019年夏天,其安和苑房子窗户封闭性差,去装潢材料市场定窗户时,高某一起去的,高某结算了1.5万的费用。2019年11月,其去广州出差前给高某说了,过了几天,高某到其办公室,给其一个档案袋,里面是2万元。这2万元其在广州出差花销了一部分,个人日常花销了一部分。

2、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因工作关系认识程某某。2016年至2020年,其从文峰区农林水牧局承接了茶店河清淤工程、京港澳高速两侧土地整理项目、2018年春季林业生态建设工程、G341防护网工程、南林高速(宝莲寺段)绿化工程等工程,在承接工程和结算工程款时,程某某提供了帮助。2016年,程某某以借为名向其索要30万元,说买海南的房子,程某某没有提过还钱。2017年底,程某某给其打电话借10万元买车,其给了程某某10万现金。2018年10月,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修车花了1万,约定见面时,其给了程某某1万现金。2019年11月,程某某直接向其索要2万现金,说出差用。2019年一天,其和程某某在紫薇大道散步时,程某某让其给他家换窗户,花了1.5万元,其付的款。因为其在文峰区农林水牧局承接工程较多,程某某是局长,希望程某某顺利拨付工程款,所以程某某提出要求其都满足了。

另有高某承揽工程相关材料在卷印证。

(二)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华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郜某所送现金17万元,为该公司在南林高速文峰区防护林工程、2018年春季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一标段、G341文峰区段防护林建设工程二标段的承揽、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证实,郜某是华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7年、2018年,郜某的公司承揽其单位三个绿化工程,其帮郜某打过招呼,让郜某中标。2016年年底快过春节时,郜某到其办公室给了2万元,用于日常消费。2017年下半年,郜某感谢其照顾,给过其5万元,用于家庭支出。2018年底,郜某说公司中标,工程款结算比较顺利,感谢照顾给其10万元。郜某分三次共给其17万元。这17万都没有归还。

2、证人郜某证言证实,其是华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工作关系认识文峰区农林水牧局局长程某某。2017年左右,其公司中标文峰区农林水牧局发包的南林高速两廊绿化文峰区段工程后,华瑞园林公司先后从文峰区农林水牧局承接了三个工程,程某某帮助中标。2016年底,程某某打电话说急用2万现金,其准备好后送到程某某办公室。2017年12月,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急用5万现金,其准备好后送到程某某办公室。2019年春节前一天,程某某打电话说急用钱,其准备了10万现金给了程某某,程某某答应尽快拨付工程款。因为其想和程某某搞好关系,需要程某某帮忙,所以程某某向其要钱时就给了。

另有郜某承揽工程相关材料在卷印证。

(三)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河南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职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和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1张;让职某某支付1.93万元购买手机。为该公司在南林高速文峰区防护林工程监理项目承揽、文峰区宝莲寺高端商务区水生态综合整治一期PPP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证实,职某某是河南高达建设咨询工程公司总经理。2017年春节前后,职某某到其办公室,希望多多照顾,给了一个信封,里面有5000元购物卡,用于日常消费。2020年3、4月份,职某某到其办公室说想参与宝莲寺水生态一期综合整治项目,其帮忙协调,给了其10万,用于归还孩子的生意贷款。2020年5月底,其看中了两款三星手机和一个华为平板电脑,职某某为其支付了19300元。后其拿了一部手机,退款12500元其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证人职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与文峰区农林水牧局签订了南林高速文峰区防护林工程监理项目、文峰区宝莲寺高端商务区水生态综合整治一期PPP项目,与程某某熟悉。程某某在工程承接上提供帮助。2020年5月底,程某某让其支付1.93万电子产品款,转给董某1。2020年3、4月份,程某某打电话说急用10万元,其送到程某某办公室。

3、证人董某1出具说明证实,其在荣耀公司上班,2020年5月29日收到一个叫职某某的转账,金额是19300元,是职某某替一个姓程的人支付的手机款。后姓程的只拿了1部手机,剩余的钱退了现金。

另有职某某的微信付款记录及承揽工程相关材料在卷印证。

(四)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李某2索要10万元;以出差为由收受李某2所送现金2万元。为李某2在白沙河清淤工程、2018年春季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施工三标段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证实,1998年其在洪河屯乡任副乡长时与李某2认识,李某2是搞建筑工程的。李某2承揽黎官屯围村林建设和白沙河河道清淤工程以及G341绿化工程第一标段,在招投标方面、工程款结算方面其提供过帮助。2018年上半年,其以孩子做生意需要本钱的名义借李某210万元,李某2把钱打到儿媳李淑媛卡上,其没有准备还。2018年下半年,其对李某2说要出差,李某2给现金2万元,其用于个人花销。

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是安阳森源建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监事,也是实际控制人,还负责诚信公司具体经营活动。其借用绿巨人公司资质承接了2018年春季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三标段施工工程。2018年4月工程款结算前,程某某以借款名义向其索要10万元,并给了李淑媛的银行账号,为了表示感谢和以后还需要程某某各方面提供帮助,就给李淑媛的账号打了10万元。后通过程某某帮忙,以诚信公司中标白沙河清淤工程,工程竣工后,工程款也顺利拨付。2018年下半年,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出差借2万元,其准备了2万现金给了程某某。

3、证人程某证言证实,其是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地区经理,与李某2是朋友也是合作伙伴。2015年下半年,李某2把诚信公司招标代理业务转给其,之后李某2给其公司介绍招标代理业务。其公司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每次李某2说程某某局长想让他中标,后茶店河清淤工程是李某2中标。诚信公司还从文峰区承接过G341文峰区段防护林建设工程、2018年春季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

另有李某2承揽工程相关材料在卷印证。

(五)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受河南省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经理尹某所送现金7万元和价值0.5万元加油卡1张、价值0.3万元购物卡1张;让尹某为其支付旅游费、购买包和鞋的费用等共计0.633778元。为该公司在安阳市郊野公园招标代理项目承揽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证实,尹某是一家招标公司经理,承揽了文峰区农业农村水利局郊野公园项目招标代理工作。2019年夏天,尹某为感谢承揽公园项目招标代理,还让其多照顾,给了5万元;2019年底,尹某到其办公室给2万元;钱用于其个人和家庭花销。2020年上半年,其给尹某要了5000元的加油卡,尹某还给其送过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都用于家庭消费。2018年底,其家属和朋友去厦门旅游,其让尹某支付了近5000元的旅游费。其在网店上购买的手提包、鞋也让尹某付款。2019年,在尹某公司看中个按摩椅,尹某公司给其买了按摩椅。

2、证人尹某证言证实,其是河南兴建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招标部经理。公司在文峰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有个郊野公园项目代理工程。郊野公园项目中标是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华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5月,程某某让其到办公室,说急用5万元,其给老板谢某汇报后,给程某某送了5万元。2019年12月,公司想承接文峰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一个600多万的安全饮水招标代理项目,给谢某汇报后,从公司拿了2万元现金送给程某某,希望程某某帮忙,程某某答应以后有项目会安排。程某某还让其替他支付了5000元的旅游费用,买过5000元的加油卡,过年时给过程某某3000元的购物卡。程某某让其买过包和鞋,让公司老板谢某给他买过按摩椅。

3、证人谢某证言证实,其是河南兴建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经理。程某某向公司要过5万元现金,公司主动给程某某送过2万元现金。2019年公司送给程某某一把按摩椅,尹某还给程某某买过5000元加油卡,3000元购物卡,支付过5000元旅游费用,买过1000多元的包和鞋。

另有尹某提供的购买包、鞋和支付旅游费用记录,以及承揽工程相关材料在卷印证。

(六)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张某2所送现金共计7万元,为张某2在文峰区工程、文峰区明城墙维修项目、文峰区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宝莲湖招标代理项目的承揽、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证实,其在中华路街道办事处任书记时认识张某2。2016年,一中对面老城墙需要修缮,其给张某2说了,张某2接了工程,工程款结算后,张某2给其1万元表示感谢,其用于日常花销。2018年,张某2想承揽河道清淤工程,其给招标代理公司打了招呼,张某2中标,工程结束后,张某2给其1万元表示感谢,其用于日常消费。2019年,其为张某2朋友的招标代理公司提供帮助,张某2为表示感谢给其1万元。2020年4、5月份,其给张某2安排了宝莲寺水生态PPP项目设计招标代理业务,张某2给其4万元表示感谢。张某2一共给了7万元。

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6年,其承接了安阳市一中对面老城墙修缮工程,程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送了1万现金。2018年5月份,其承接了文峰区工程,工程结束后,文峰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拨付的第一笔工程款到账后,程某某打电话要1万元,其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9年,经程某某安排,其以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名义承接了文峰区安全饮水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招标结束后,程某某给其要了1万现金。2020年4、5月份,经程某某介绍,其承接了文峰区宝莲湖项目设计招标代理工作。招标结束后,程某某给其打电话要了4万现金。因为程某某是局长,不敢得罪,也想与程某某搞好关系,就给程某某送了钱。

另有张某2承揽工程相关材料在卷印证。

(七)2018年1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康某索要现金5万元,为康某在承揽文峰区婴儿沟清淤工程及工程款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证实,康会军又叫康某,是做房屋租赁生意的。2018年1月,其知道康会军家房子拆迁,手里有钱,就给康会军要了5万元,用于购买海南房产。后其帮助康会军承揽了婴儿沟、邱家沟河道清淤工作,工程竣工后,及时结算了工程款。给康会军说过借的5万元不还了。

2、证人康某证言证实,其又名康会军。2018年,程某某给其介绍河道清淤工程,帮助顺利拨付工程款。当时程某某以借为名给其要钱,为表示感谢,给了程某某5万元。没有归还。

另有康某账户交易明细及承揽工程相关材料在卷印证。

(八)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杨某价值0.5万元的加油卡1张和价值共计0.7万元的购物卡6张;让杨某支付其烟酒款0.946万元。为杨某在京港澳高速两廊绿化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底因工作关系认识杨某。2018年,杨某让其帮忙结算工程款,其给杨某要了5000元的加油卡和5000元的购物卡。2019年冬天,杨某给其2张购物卡,价值2000元。2016年以后,烟酒费用不允许报销,其私人烟酒费用等解决不了,让杨某结算了。

2、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中标文峰区农林水牧局发包的京港澳高速两廊绿化文峰区段工程后认识程某某。文峰区农林水牧局与其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分4年付清工程款。2017年至2018年期间,程某某给要过1张5000元的加油卡和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让其支付过两次酒钱。2020年春节,给过程某某2000元购物卡。

3、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程某某是文峰区农林水牧局局长,以前该局在其烟酒店买过烟酒等。2017年,程某某多次从其店内拿烟酒,记账总共8000元。2017年6月份,程某某说会让人来结账,之后有个男子来店里,付了8000元烟酒钱。

4、证人赵某出具情况说明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其经营烟酒商行,文峰区农林水牧局程局长来取过烟酒,让别人结账。2017年6月17日,一个叫中庸的微信账户给其转了1460元烟酒款。

另有杨某承揽工程相关资料在卷印证。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大部分未掌握的受贿犯罪和贪污犯罪事实。中共安阳市文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安阳市文峰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日决定给予程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上述事实,有安阳市文峰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和补充说明、中共文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纪(2020)18号文件和安阳市文峰区监察委员会文监(2020)5号文件证实。

综合证据有:

1、证人安某证言证实,其是文峰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农机扶贫办主任。2017年至2020年有关林业的绿化、防护网工程方面的工程款手续办理过程中,程某某都给其打过招呼。昊大园林公司、江苏绿巨人公司、华瑞园林公司承接的绿化工程结束后,程某某都会催其赶快给这三家公司办理支付工程款手续。

2、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其是文峰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会计。2017年至2020年单位对外发包的工程,每次财政资金到位后,程某某都会给其打招呼,让其尽快拨付工程款。程某某催其拨付工程款的公司有新能源公司、元熙公司、华瑞园林公司、江苏绿巨人公司、森源公司等。

3、证人王某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其是文峰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副局长。2016年一中对面老城墙修缮工程是程某某指定施工。2018年白沙河、婴儿沟等清淤工程是程某某事先指定诚信代理公司代理招标。2018年茶店河清淤工程是程某某指定施工,诚信代理公司也是程某某事先指定。

4、证人董某2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其是文峰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业办主任。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341黎官屯段绿化工程、G341外侧150米农业结构调整绿化提质工程(宝莲寺南林高速段)项目监理,是程某某事先指定,安排其在局会议上通报。

5、证人裴某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其是文峰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资办主任,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是程某某指定并安排其在局会议上通报情况。

6、证人范某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其是文峰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诚信公司招标代理安阳市G341防护林文峰区段防护林建设工程三标段项目,是程某某事先指定,安排其在局会议上通报,并作为委托方与诚信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书。

7、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是中国一冶派驻安阳负责安阳润宝水系整治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项目部负责人,因工作关系认识程某某。程某某给其推荐过森源建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华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等,让其关照。2020年6月,高达公司与文峰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签订了文峰区宝莲寺高端商务区水生态综合整治一期PPP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8、证人张某5证言及李淑媛建行卡存款凭证证实,其是程某某妻子。程某某给其现金大概几十万,最多的一次30万,有时给10万,有时给5万,大部分都存在儿媳李淑媛名下的建行卡上。有10万还了儿子的银行贷款,有5万用来买海南的房子,30万用来买海棠湖畔的房子。

另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干部任免表及扣押物品清单等在卷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3.5万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8.509778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核其所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大部分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犯二罪应并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一百一十二万零九十七元七角八分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杜建民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薛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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