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电话:15855187095
  • 全文
  • 标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合肥刑事律师网>刑事知识>

(2021)甘0821刑初23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4-21 06:54:04 浏览量: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甘0821刑初23号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一部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经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苏亚君、刘兴旭、李海霞、董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姜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虚报注册资本事实

2012年5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1在股东实际出资1000万元情况下,提供虚假验资手续,为平凉市崆峒区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源小贷公司)虚报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相关部门据此核发了泓源小贷公司开业批复和工商登记。

(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事实

被告人刘某1将保管的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内帐财务账本和凭证,未按会计资料保管的规章制度妥善保管,故意与废旧报纸和宣传纸等杂物放在一起,于2016年3月至6月的一天中午卖与收废品人员。

(三)贪污事实

被告人刘某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产7583160.98元:1.重复领取工资150290元;2.侵吞赵彩霞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借款利息4万元;3.侵吞甘肃正硕实业公司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647833.33元;4.侵吞平凉金海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斐)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260333.34元;5.侵吞平凉百昌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党海峰、陈双弟)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136.1万元;6.侵吞平凉振辉商贸公司(王佑军)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962629元;7.侵吞刘启乾(刘保录)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133977.5元;8.将个人无法实现债权160万元转移为王佑军欠泓源小贷公司的借款;9.侵吞甘肃东部运输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13万元;10.侵吞泓源小贷公司经营人员提成奖励2297097.81元。

(四)挪用公款事实

被告人刘某1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借与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共计421万元:1.向何华明私自出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100万元;2.向张红兵私自出借平凉泓源工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源投资公司)的分红资金121万元;3.向王文兴私自出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200万。

(五)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

被告人刘某1在担任泓源小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违反泓源小贷公司的贷款管理制度和《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试行办法》,违规发放贷款,致3981.8万元贷款无法收回,致使泓源小贷公司所欠泓源工业投资公司6660万元债务无法清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1对指控的贪污事实均不认可。辩称没有重复领取工资,领取的是加班费和午餐费。赵彩霞支付的利息4万元和东运集团支付的利息13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支出了。指控的正硕实业公司等5家公司支付的利息是我的业务提成,不是贪污。将王佑军的160万元债权转移为泓源小贷公司借款,是倒账行为。提成奖励是董事会奖给我这个人的。对指控的3起挪用公款事实,认为只是利息没有入账,是账务记载的问题,不是个人的问题。对指控的滥用职权犯罪认为大多数的借款都可以收回,没有造成3000多万的损失。

辩护人姜建新认为:1.刘某1既不是泓源小贷公司的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也不是泓源小贷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的代表人和代理人,更未经手办理该公司登记事务,指控虚报注册资本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超过了法定追诉时效,指控依法不能成立。2.刘某1对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保管不善,而不是故意,指控依法不能成立。3.刘某1作为泓源小贷公司股东领取工资合理合法,该行为不属于贪污行为,指控领取7.2万元工资缺乏证据支持。4.指控的第三起、第六起贪污数额有误,应分别为64.783333万元和95.8629万元。指控的第八起贪污160万元系倒账行为,不构成犯罪。5.指控的第十起贪污犯罪中,三年提成287.999545万元,刘某1作为主要经营人员领取229.709781万元,是适宜的,不是贪污行为,指控不能成立。6.刘某1作为泓源小贷公司的法人代表,有权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刘某1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指控的三起挪用公款犯罪不能成立。7.对刘某1犯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但没有证据证明3981.8万元无法收回,不能证明刘某1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刘某1有过错,但没有故意违规放贷的行为。8.挪用公款犯罪中何华明、王文兴已归还借款,社会危害性小。且刘某1能主动退赔损失,有坦白、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泓源投资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2012年5月,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决定成立泓源小贷公司,由时任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干部、被告人刘某1(2013年1月任平凉工业园区司法分局干部)任筹建工作组组长,原定泓源投资公司由于不符合发起企业条件,决定由民营企业荣康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企业。但公司实际股东由泓源投资公司和段某、王桂荣、刘某1、蒙某1、张某1、马宝虎、杨琳芳7名自然人股东构成,泓源投资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5%,为控股股东。2012年10月31日,泓源小贷公司成立,为国有控股公司。刘某1作为泓源投资公司出资人代表,任泓源小贷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20年1月15日,平凉市审计局在工作中发现泓源小贷公司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9个方面的问题,移送平凉市纪委监委。同年7月17日,平凉市纪委监委将刘某1涉嫌违法违纪案件指定泾川县纪委监委管辖。2021年1月8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泓源投资公司内资具业信息、泓源小贷公司内资企业信息、泓源小贷公司筹建工作会议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刘某1同志基本情况证明、平凉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平凉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通知书、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某1在担任泓源小贷公司筹建工作组组长、董事长期间,有以下犯罪事实:

一、虚报注册资本事实

2012年5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1为泓源小贷公司筹建工作组组长,按照平凉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决定,在股东实际出资1000万元情况下,向市政府、省政府金融办上报的《关于筹建平凉市崆峒区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报告》和《平凉市崆峒区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申请书》文件中,申请筹建小贷公司注册资金拟为3000万元。2012年8月16日,刘某1任泓源小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10月24日,甘肃省政府金融办按上述报备内容向泓源小额公司筹备工作小组下发了《关于同意平凉市崆峒区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甘金办发〔2012〕258号)。

为完成验资手续,经时任平凉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泓源投资公司董事长李某1(泓源小贷公司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另案处理)和时任平凉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张某2(泓源小贷公司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另案处理)审批,泓源小贷公司从泓源投资公司借款2000万元,并且委托他人出具了盖有中国银行印章的虚假银行询证函、虚假银行进账单及虚假《新组建企业银行存款临时开户证明书》,于2012年10月31日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资金3000万元。后刘某1担任泓源小贷公司董事长至今。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关于成立泓源小贷公司筹建工作机构的通知、会议纪要、工作报告、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证实:2012年5月23日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决定筹建泓源小贷公司,刘某1任筹建工作组组长。公司实际股东为泓源投资公司和刘某1等7名自然人股东。泓源小贷公司成立以来,刘某1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2.泓源小贷公司申请筹建资料、开业申请资料及银行询证函、验资报告、会计凭证、股权转让协议书证实:公司申报出资3000万元。实际收到股东出资1000万元。

3.泓源小贷公司的筹建报告,崆峒区、平凉市金融办关于泓源小贷公司筹建、开业的请示,甘肃省金融办批复证实:泓源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按规定要足额实缴到位。

4.内资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证实:泓源小贷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进行了工商登记,登记注册资本3000万元。

5.泓源小贷公司急需资金的报告、记账凭证、收据等证实:2012年10月29日泓源小贷公司向泓源投资公司借款2000万元用于验资。泓源投资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实际投入资本550万。

6.刘某1学习笔记证实:刘某1学习了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实收资本的规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称:泓源小贷公司筹建过程中,泓源投资公司不符合发起企业要求,注册资本和实际出资也不一致。当时省金融办要求小贷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但是各股东实际出资只有1000万元,泓源投资公司出资550万元,其他自然人股东出资450万元。为了完成验资,泓源小贷公司向泓源投资公司借款2000万元,验资完成后归还泓源投资公司,其和张某2在报告上都签了字。这个事是其和张某2、赵启金、赵振华、刘某1在一起商量过的,最终是其和张某2同意的。具体注册登记的过程是由刘某1他们完成的,怎么操作其不知道。

2.证人张某2证称:刘某1是筹建工作负责人和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者,是泓源投资公司出资人代表,代表泓源公司管理经营泓源小贷公司。实际上泓源公司出资550万元,其他股东出资450万元,当时为了尽快搭建园区的融资平台,其和李某1等人在李某1办公室开的会,同意泓源投资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2000万元用于验资,验资完成后5日内归还,其和李某1在报告上都签了字。刘某1按照省金融办成立小贷公司的要求准备资料,完成了小贷公司注册登记工作。

3.证人赵某1称:泓源小贷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

4.证人郗某称:泓源小贷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实际到位1000万元,实际出资与注册资金相差2000万元,泓源小贷公司成立过程中股东出资与实际不符。

5.证人张某1证称:泓源小贷公司企业注册验资的手续是刘某1和赵振华负责办理,具体工作其没有参与,注册资本是30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

6.证人段某证称:泓源小贷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股东实际出资只有1000万元。

7.证人李某2、董某证称:泓源小贷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但股东实际出资只有1000万元。

8.证人张某3称:为了争取泓源小贷公司将账户开在其工作的银行里,其按照刘某1的要求,向当时验资的会计事务所提供了虚假的3000万元的银行验资证明材料。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泓源小贷公司实际股东为泓源工业投资发展公司投资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个人股东有段某、蒙某1、刘某1、张某1、马宝虎、王桂荣、杨林芳7人共投资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中国银行盘旋路支行的张文听说我们要筹建小贷公司,就主动通过朋友联系我,让我们把公司账户开在他们支行,他对注册、验资业务比较熟,能给我们帮上忙,验资报告中银行部分的资料都是张文帮忙办的。这些资料内容都是按照3000万元注册资本做的,与实际股东和出资情况不符,但是如果当时不这么做公司就无法注册成立。

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事实

泓源小贷公司成立以来,实行内外两套账务运行,内账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外账通过减少收入夸大支出,用于纳税、审计等检查。根据董事会会议决议,内账于年度决算之后“予以销毁,以绝后患”。后刘某1于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决算之后,安排财务人员将内账财务账本和凭证由公司财务人员统一装箱封存,交于刘某1保管。刘某1将保管的账务资料,未按会计资料保管的规章制度妥善保管,故意与废旧报纸和宣传纸等杂物放在一起,于2016年3月至6月的一天中午卖与收废品人员。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董事会会议记录证实:2012年12月11日、12日泓源小贷公司召开董事会,刘某1主持,王某1提出在账务处理上要灵活一些,建立对外对内核算账务,对2012年内账应全部销毁,以防后患。刘某1表示同意。

2.泓源小贷公司情况说明证实:泓源小贷公司2013年至2015年内账的账簿、凭证交由刘某1保管,再未交回公司。现存的2013年至2015年账簿及凭证为2018年11月份重新制作的账务,账簿和凭证均为打印件。

3.会计档案资料归档、交接清单证实:公司财务人员李某2、董某按规定制作并移交了2012年、2013年、2014年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1称:调取的董事会会议记录是真实的,会议记录中王某1提出的销毁内账和有关资料,以防后患,当时其他股东只是笼统的提出让经营班子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其不知道内账的保管和处理情况。

2.证人郗某称:经查看相关董事会记录,董事会上建议对外对内核算账务是王某1提出的,董事会上销毁内账是王某1提出的,原因是为了避免逃税及少缴的税金给股东分配的事被他人发现,参会股东都一致同意。其不知道销毁账簿的事是如何执行的。

3.证人章某称:其2014年4月起担任公司出纳。公司有内账和外账,外账为了应付金融办检查审计报税等业务,实际上是假账,内账按实际业务做账,用于公司核算。在2014年度和2015年度决算之前,会计李某2给其说刘某1要将内部账务资料报股东会和董事会审核,其就将内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交给了李某2,李某2将内账凭证、账务资料、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装在一个纸箱子里,交给刘某1,这些账务资料交给刘某1后没有退回来,当时没有办理移交手续。2013-2015年会计资料找不见了刘某1没有说原因。2016年度以后的内部资料交给刘某1后又交回公司了。现有的2013-2015年会计资料是2018年11月刘某1联系高某整理后形成的,是根据其保存的电子版资金日报表做的。

4.证人李某2证称:其作为财务人员,按照刘某1的安排,作了内账和外账,外账用于检查审计报税等业务,内账用于公司核算。2013年至2015年其担任公司会计时记载的内账有总账、分户账、会计凭证,都是手工账,会计凭证制证都有其本人签字,其离职时全部交给公司领导刘某1了。现在公司2013年至2015年的内账是用软件做的电子账,都不是其当时做的。决算后刘某1找其将内账账本、凭证、财务报表等全部要走,出纳也将他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交给刘某1,杨杰将贷款资料也交给刘某1。这些资料交给刘某1时都装成箱子,上面附有各项资料的详细清单,其和刘某1、出纳都在上面签了字,这些资料刘某1没有归还,刘某1是怎么处理的其不知道。按照规定财务档案应妥善长期保存,不得篡改、变更。

5.证人董某证称:泓源小贷公司有两套账,是由会计李某2经手的。当时,刘某1在其办公室,当着其和李某2、杨杰的面说内账资料要拿给王某1审核,他们就把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和会计凭证、各类账簿装进了一个纸箱子,还有杨杰经手的贷款合同也都装进箱子里,拿到刘某1办公室给刘某1了,到其离任时,刘某1也没有把这些资料还给他们,也没有说过内账资料的去向。

6.证人杨某1称:每年度公司年终决算后其将旧合同和已经收回借款的合同同财务人员的财务资料一并装入纸箱用胶带封口交给刘某1。

7.证人李某3称:其接手会计时,到新民路一家打印店,制作过一份做外账需要的假交易流水,其拿回来交给章军保管。

8.证人王某2称:其接任会计时李慧向其移交了2016年至2018年的内账手工账本及会计凭证。没有向其移交2013年至2015年的内账资料。泓源小贷公司有内外两套账,内账记载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外账用于检查、审计、报税等业务。

9.证人刘某2称:泓源小贷公司有两套账,刘某1说外账是假账,内账是真实的,是给泓源小贷公司做财务报表的。

10.证人高某证称:2018年11月其用财务软件给刘某1作出2013年至2015年总分类账、明细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和凭证,逐月装订成册,形成了现在的内账。

11.证人马某1称:2018年11月其按照高某的安排整理财务资料,恢复2013年至2015年账务。其听说2013-2015年内账资料不见了,不知道具体原因。恢复后,外账是复印件,把外账中的原件做内账了。

12.证人李会平证称:2018年11月整理会计资料时其参与复印、裁剪、装订资料。

13.证人赵某2证称:2016年底,其听刘某1说泓源小贷公司有两套账。2018年巡察时刘某1说一部分账务资料流失了。

14.证人张某1、王某1、蒙某1、郗某称:董事会议上说过建立对内对外两套账、销毁内账的事,股东都知道两套账运行的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泓源小贷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商量决定记两套账。2016年3月至6月之间的一天中午,有一个四五十岁收废品的男人到我们公司来问有废旧物品吗,我说有,我就指着我的办公室墙角的旧报纸、广告、宣传资料等物品,还有几个密封的纸箱子,让收废品的人都拿走了。里面有2013年、2014年、2015年度的内账资料。

三、贪污事实

(一)重复领取工资150290元

2017年1月份之前,被告人刘某1在任泓源小贷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期间,其工资由平凉工业园区财政统发,2012年5月至2016年4月刘某1又在泓源小贷公司领取工资。其中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在泓源小贷公司以现金形式领取工资共计72000元。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刘某1在泓源小贷公司以转账形式领取工资共计78290元。2012年5月至2016年4月刘某1在泓源小贷公司重复领取工资共计150290元。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平凉工业园区党工委、泓源投资公司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刘某1工资由平凉工业园区发放,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刘某1工资由平凉工业园区司法分局发放。2017年1月起,刘某1工资由泓源小贷公司发放。

(2)平凉工业园区财政局工资福利发放统计表、发放明细表、说明证实,2012年至2016年,刘某1工资、福利补贴等均由工业园区财政局供给,共计发放262162.42元。

(3)泓源小贷公司工资福利发放统计表、员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等证实: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泓源小贷公司员工工资为现金发放。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由银行代发工资,刘某1领取工资总计78290元。期间领取的工资中不包括刘某1领取的加班费1000元、业务招待费1350元、加油费449元、2014年取暖费2250元、2015年取暖费2200元。

(4)关于退还平凉泓源小贷公司工作期间领取所有补贴和奖金的通知、退还补贴和奖金的会计凭证、领取奖金及补贴情况清理表、领取补助明细表、2012年度至2016年度泓源小贷公司支付招待费、电话费、加班费等统计表及相关会计凭证证实:2012年至2016年,刘某1报支招待费、电话费、礼品费等共100808.7元、领取加班费3750元。2018年9月4日,泓源投资公司通知刘某1退还2014-2016年在泓源小贷公司工作期间领取的补贴、奖金119972.5元,刘某1于2018年10月25日退清。

(5)刘某1与章军微信聊天截图证实:刘某1安排章军将公司工资表中涉及他的名字全部换掉,以应付审计。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1称:刘某1的编制在园区司法所,工资由园区财政统发,董事会和股东会没有研究过刘某1在泓源小贷公司领取工资的事。是否研究过给刘某1加班费、交通费以会议记载为准,其记不清了。

(2)证人郗某称:董事会没有研究过刘某1的工资,董事会成员都知道刘某1在工业园区领工资,因为刘某1是公职人员,财政发工资。

(3)证人李某1证称:刘某1是副科级事业干部,实际上是由园区借调到泓源小贷公司,作为泓源小贷公司专职工作人员参与小贷公司的组建和管理,工资继续由园区财政统发。刘某1在小贷公司领取交通费、加班费、误餐费、电话费的事其不知情,园区和泓源投资公司相关会议也没有研究过。

(4)证人张某2证称:和刘某1一起安置到园区的有郗平利、孙乐琦、王鼎,保留了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工资由园区财政统发,没有研究过这些人在泓源小贷公司再领取工资的事。重复领取工资是不允许的。刘某1在小贷公司领取交通费、加班费的事其不知情,园区没有研究过此事,也没有人给其汇报过。

(5)证人赵某2证称:刘某1是工业园区司法局干部,在园区财政局领取工资,在泓源小贷公司不能领取工资。其不知道刘某1在泓源小贷公司领取工资的事。刘某1领取的交通费、加班费、电话费2018年省委巡视后进行了清理。

(6)证人章某称:泓源小贷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都没有工资。刘某1是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参与实际经营,每月工资3200元。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4年4月之后工资通过银行工资账户发放。工资表先后由会计李某2、白宝峰、王小雪、刘忠红制作,其通过银行柜台或网银转账。工资表每月有两份,一份是外账工资表,领取人员包括董事、监事、股东等,一份是内账工资表,领取人员有刘某1和公司临聘人员,工资是按照内账工资表发的。刘某1实发3000多,没有“五险一金”,其他人员扣除“五险一金”后有2000多。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刘某1的工资由园区司法局介绍到泓源小贷公司发放,2018年3月又把刘某1工资介绍到崆峒区司法局发放。2019年7月刘某1说要审计,要把发放工资、奖金等表册中他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名字,全部以他人名字替换,现在账务资料的工资表中没有刘某1,实际他领工资了。其到公司后,公司工资正常发放,具体是如何规定、由谁决定其不知道。除工资外,刘某1和经营人员还领取加班补助、年终奖金,刘某1还领取过交通补助、休假补助,其还给刘某1手机充过电话费。这些按照泓源投资公司要求在2018年8月或9月收回公司了,奖金和补助共交回了11万多,还有4000多的电话费。退回的资金和工资没有关系。

(7)证人李某2证称:刘某1是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参与实际经营,有工资。开始工资是现金发放,后来通过银行代发,银行工资表是其做的,出纳具体发放。最初刘某1每月工资3000多,不用扣“五险一金”,工资是整数,其他人员要扣“五险一金”,有零头,没有加班费。刘某1的电话费由小贷公司实报实销,接待费都在公司业务费用中报销。

(8)证人董某证称:工资表由会计李某2造的,其经手发放,当时内账工资表只有一份,表上就其和刘某1、杨杰、李某2,后来还有章军。

(9)证人刘某2称:2019年7月刘某1安排其和刘忠红、李会平、马雯将外账原始凭证换到内账,外账用复印件,用编造的张建华、胡建军、赵保财、孙胜利分别代替刘某1、赵振华、郗平利、孙乐琦,然后装订了凭证。

(10)证人马某1称:刘某1安排会计刘忠红、章军将会计凭证中的工资表换了,其听其他财务人员说换工资表是因为之前工资表中有刘某1的名字,为什么要换其不知道。

(11)证人李会平证称:2019年后半年,财务人员说刘某1安排要把会计凭证中涉及刘某1、赵振华、郗平利等人名字的凭证换掉,财务人员就把凭证拆开换好后,让其在相应的凭证内签字。为什么换其不知道。

(12)证人李某3称:2018年8月,在清理刘某1各年度领取补助情况时,发现之前的工资表中有刘某1的名字,是否真实领取工资其不清楚。刘某1退回的资金与领取的工资不是一回事。现有的会计凭证是其离任后变造的。

(13)证人张某1、王某1、段某、蒙某1、杨某2称:董事会、股东会讨论过经营人员工资,但没有讨论过刘某1的工资及加班费、交通费等补助。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辩称:我的编制在工业园区司法分局,我的工资由工业园区司法分局发放,我在小贷公司领取的各项补贴和其他经营人员的工资一起由财务发放,大多数是银行代发,具体发放方式以财务记载为准。我来筹建泓源小贷公司时和成立公司后,园区党工委书记李某1、管委会主任张某2及董事会都同意我在会泓源小贷公司领取加班费、午餐费、绩效奖励、电话费等补助补贴,每天最低100元,公司其他经营人员也有同样的补助。2018年省委巡视期间,我清退领取的加班费、交通费、奖金等11万多元。

我开始领钱时间应该是2012年5月,银行代发的工资有银行流水,我没有异议,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每月最低领3000元我也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这是给我的加班费等补贴,不是工资。我按照清理的津贴补贴数额进行过退缴,具体清退内容我掌握的不是很准确。我没有清退工资表中所列的资金。我通过微信给章军安排过将工资表中我的名字换掉,是因为章军给我说审计上提出来公职人员发放工资不合适。

(二)侵吞赵彩霞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借款利息4万元

2013年1月14日,平凉金伟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伟源公司)赵彩霞为公司注册登记验资,向泓源小贷公司贷款660万元,与被告人刘某1商定验资借款利息4万元。2013年1月16日,赵彩霞向刘某1个人转款4万元。2013年1月17日,赵彩霞归还该笔借款。刘某1收到4万元后未上交公司入账,非法占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金伟源公司现金账、进账单、交易明细、赵彩霞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1月14日,泓源小贷公司给赵彩霞转账613万元,刘某1给赵彩霞转账47万元。同年1月17日,金伟源公司支赵彩霞已付验资费4万元。

(2)泓源小贷公司账务资料、金伟源公司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清理表证实:2013年1月14日,泓源小贷公司给赵彩霞借款660万元。其中:泓源小贷公司给赵彩霞转入613万元,刘某1给赵彩霞转入47万元。后赵彩霞归还泓源小贷公司借款660万元,泓源小贷公司未收到利息。

(3)刘某1和赵彩霞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1月16日,赵彩霞向刘某1转账4万元。

(4)金伟源公司企业档案查询信息、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证实:金伟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金660万元,为货币出资。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3称:2013年1月,其和王秀云、陈瑛、张李果4人成立金伟源公司时,注册验资需要资金660万元,其找刘某1借了660万元。2013年1月17日还款,1月16日其将利息4万元转入刘某1账户。其和金伟源公司与刘某1和泓源小贷公司之间再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2)证人王某3称:其和赵彩霞、陈瑛、张李果注册了金伟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60万元是赵彩霞向泓源小贷公司借的,资金用了三天付了4万元利息,利息是赵彩霞经手付的。

(3)证人董某证称:赵彩霞在泓源小贷公司借过几次款,本息都还清了。2013年1月14日赵彩霞向泓源小贷公司借660万元,是刘某1安排的,2013年1月21日还本,无清息记录。从公司账户转出613万、从刘某1账户转账47万元。这笔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其不知道。赵彩霞向刘某1个人账户转入4万元的原因其不清楚,可能是利息,但是公司资金日报中没有这笔利息入账记录,刘某1没有交回过这4万元,也没有说过这笔资金的去向。刘某1转到赵彩霞账户的47万元是公司资金。

(4)证人章某称:2013年1月14日赵彩霞借款660万元没有清息。2013年1月16日,赵彩霞给刘某1账户转入4万元,可能是利息。从其接手出纳至今刘某1没有交回这4万元。

(5)证人李某2证称:2013年1月14日,泓源小贷公司给赵彩霞借款660万元,对于用途其没有印象,本金都还了,但利息没有记载。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辩称:这660万元是我决定借给赵彩霞验资用的,借了四天就还了。商定费用为4万元,我觉的这四万元验资费用是公司非主营业务,就将这4万元自已用了,贪了小便宜了。

(三)侵吞甘肃正硕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64.783333万元。

2014年8月14日,甘肃正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硕实业公司)以龚建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200万元,月利率2%。2015年5月4日甘肃正硕实业公司归还上述贷款本金。期间,正硕实业公司向被告人刘某1提供的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34.8万元,刘某1收到利息后,向用于公司运营的账户入账21.6万元,未入账利息13.2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2014年9月12日,正硕实业公司以平凉正硕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正硕房地产公司)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300万元,利率2.5%。2015年5月4日,正硕实业公司归还上述借款本金。期间,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58.25万元;2014年9月16日,正硕实业公司以正硕房地产公司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月利率2.5%。2015年9月23日,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账户转账归还上述借款本金。期间,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92万元;2014年10月20日,正硕实业公司以张琦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100万元,利率2.5%。2015年9月23日,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归还上述贷款本金。期间,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27.833333万元。甘肃正硕实业公司为上述三笔借款共计支付利息178.083333万元,刘某1收到该利息后,通过其个人控制使用的相关账户向用于公司运营的账户转账126.5万元,未入账利息51.583333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上述四笔贷款共计未入账利息64.783333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正硕实业公司员工及任职情况、营业执照证实:正硕实业公司现任公司法人张琦;原任公司法人龚健、李云鹏;原任公司财务主管王建玲;公司会计胡元元;公司出纳王茹。

(2)正硕实业公司、龚健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张琦、李云鹏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龚建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正硕实业公司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正硕实业公司借款利息收入统计表、正硕实业公司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还本付息统计表、正硕实业公司银行账、现金日记账、会计凭证、胡元元、王茹、刘某1、王建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1)2014年8月14日,正硕实业公司以龚建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200万元,向被告人刘某1提供的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34.8万元,刘某1向用于公司运营的账户转账21.6万元。(2)2014年9月12日,正硕实业公司以正硕房地产公司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300万元,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58.25万元;2014年9月16日,正硕实业公司以正硕房地产公司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92万元;2014年10月20日,正硕实业公司以张琦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100万元。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27.833333万元。正硕实业公司为上述三笔借款共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支付利息178.08333万元,刘某1向公司运营的账户转账126.5万元。

正硕实业公司为上述四笔借款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共计支付利息212.883333万元,刘某1向用于公司运营的账户转款入账148.1万元,未入账利息64.783333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4称:其经营的正硕实业公司和正硕房地产公司,龚建、李云鹏曾经分别任两公司法人代表并负责日常经营,都已离职。正硕实业公司先后从泓源小贷公司借过5笔钱,2014年9月16日借款500万元是其联系的,约定利息2.5%。其他4笔都是龚建联系的,利息是2%或者2.5%。借款本金和利息都已经还清,具体情况以王茹记载的账务资料为准。目前,其个人及公司与刘某1和泓源小贷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证人王某4称:其于2014年7月至今在正硕实业公司、正硕房地产公司任出纳,胡元元是会计。从自己记录的现金日记账看,2014年至今正硕实业公司先后向泓源小贷公司或刘某1借过5次钱,分别是2014年8月15日借款200万元,以龚建的名义借的,月利率2%,每月付4万元,2015年5月4还款,用了8个月零21天,实际付息34.8万元:2014年9月12日借款1100万元,月利率2.5%,2015年5月4日归还,7个月零23天,实际付息共计186.0833万元;2014年9月16日借款500万元,月利率2.5%,2015年9月23归还,实际付息12个月零8天,共计付息153.3333万元;2014年10月20日借款300万元,月利率2.5%,2015年9月23日归还,实际付息11个月零4天,共计付息83。5万元;2015年4月9日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月利率2%,2015年7月8日归还,实际付息21.8667万元。

(3)证人章某称:经与正硕实业公司清理的借款及付息情况相对比,龚建于2014年8月14日借款200万元,2015年5月4日还款,正硕实业公司付息34.8万元,入账利息收入21.6万元(不含2013年12月4日收息4.2万元)。2014年9月12日正硕房地产公司借款300万元,2015年5月4日还款;2014年9月16日正硕房地产公司借款300万元,2015年9月23日归还;2014年10月20日正硕投资公司借款100万元,2015年9月23日归还;上述三笔700万元借款正硕实业公司付息178.083333万元,入账利息126.5万元。以上四笔借款正硕实业公司实际付息212.883333万元,实际入账148.1万元,相差64.783333万元其不清楚去向。上次在清理正硕实业公司、龚建的借款时,统计有误,把2013年12月4日收息4.2万元计算在内,应是2013年9月9日借款200万元的利息,与2014年3月以后的借款无关。2014年8月14日龚建借款200万元利息入账应为21.6万元。

3.被告人刘某1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辩称:我个人、泓源小贷公司与正硕实业公司和正硕房地产公司之间都有经济往来,本息都已结清。王茹与我和公司都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经我查看核对记账凭证和还本付息统计表,2014年8月14日,正硕实业公司经理龚建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利率每月20‰。2015年5月4日还款。利息每月付清,收息34.8万元。2014年9月12日,正硕房地产公司借泓源小贷公司110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泓源小贷公司的资金,其余800万元是我从别人跟前借的,利率每月25‰,这300万实际收息7个月23天,共计收息58.25万元。2014年9月16日借给正硕的500万元,其中公司资金300万元,月利率2.5%。这300万元实际收息12个月8天,共计收息92万元。2014年10月20日借给正硕公司300万,其中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100万,利率2.5%,实际收息11个月4天,共计收息27.833333万元。2014年9月12日借款300万元、2014年9月16日借款300万元、2014年10月20日借款100万元,三笔借款共700万元利息入账126.5万元。2014年8月14日龚建借款200万元,利息入账21.6万元,上述900万元共计入账利息148.1万元。上述资金实际利息收入共计212.883333万元全部进入我个人账户,相差64.783333万元没有入账被我拿去了。

(四).侵吞平凉金海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26.033334万元

2014年3月25日,平凉金海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湾公司)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500万元,利率2.6%。同日,根据被告人刘某1要求,平凉恒信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健铭通过山西百年杏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花酒业公司)账户分别向金海湾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斐账户和金海湾公司账户各转入200万元,共计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归还泓源小贷公司贷款。2014年5月25日,金海湾公司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1000万元。2014年3月25日至2017年1月24日,金海湾公司通过其公司账户和刘斐账户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上述借款利息459.042万元,其中200万元贷款利息67.733334万元。刘某1收到该利息后,通过其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向用于公司运营的账户转款入账41.7万元利息,未入账利息26.03333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金海湾公司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证实:2014年3月26日至2016年12月21日,泓源小贷公司收到金海湾公司利息7笔,累计41.7万元。

(2)金海湾公司向泓源公司支付利息一览表、情况说明、付款回单、刘斐借泓源小贷公司200万元利息收入及入账统计表等证实:2014年3年25日金海湾公司在泓源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2014年5月23日,金海湾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0万元,月利率2.6%,至2017年1月24日清息15笔459.042万元。200万元应入账利息67.733334万元,实际入账41.7万元,未入账利息26.033334万元。

(3)杏花酒业公司账户交易流水证实:2014年3月24日进账400万元,3月25日转入刘斐账户200万元,转入金海湾公司账户200万元。

(4)泓源小贷公司资金日报表证实:2014年3月26日收入胡健铭还款200万元,支出刘斐贷款200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3称:2014年3月25日其在泓源小贷公司贷款500万元,2014年5月23日贷款1000万元,这两笔贷款具体是从哪个账户上转过来的其不清楚。杏花酒业公司与其个人及公司都没有经济来往,从转款时间和金额来看,这些转款应该都是金海湾公司借的泓源小贷公司的,泓源小贷公司为什么通过杏花酒业公司给转款其说不清楚。1500万元的本金没有偿还,当时刘某1说月利率2.6%,都打到刘某1账户。

(2)证人张某5称:金海湾实际控制人是刘斐,其系金海湾公司会计。杏花酒业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给刘斐和金海湾公司分别转入200万元,转款时间和金额都和借泓源小贷公司的时间和金额一样,至于泓源小贷公司为什么通过这两个公司转款其不清楚。借款按照刘某1说的月息2.6%付息。其对给泓源小贷公司支付的利息进行了清理,从2014年3月25日起,给泓源小贷公司清偿利息共计459.042万元,这些钱都打到刘某1个人账户了,之后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就没有能力付息了。

(3)证人胡某1称:因泓源小贷公司催款,2014年3月24日,恒信公司从甘肃银行贷款500万元,转入杏花酒业公司400万元,杏花酒业公司向刘斐、金海湾公司各转账200万元,用于归还泓源小贷公司的借款。刘斐、金海湾公司账号是刘某1提供的。其不认识刘斐,其本人及经营的公司与刘斐和金海湾公司没有业务和经济往来。

(4)证人胡某2称:其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手续大多数是胡健铭经手的,具体其说不清。

(5)证人章某称:从2014年3月26日资金日报记录看,刘斐借款200万元,胡健铭还款200万元都没有银行交易流水,可能是胡健铭账户直接转给刘斐的。

(6)证人董某证称:经其查看,2014年3月26日资金日报记载刘斐借款200万元,胡键铭还款200万元,资金转入转出没有相应交易流水记录。应该是胡健铭还款没有回公司账户,直接将200万元转给了刘斐,因为在其当出纳的过程中这种事是存在的。资金日报是根据刘某1的安排记录的。

3.被告人刘某1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金海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刘斐,2014年3月24日借给刘斐500万元,其中200万元是公司的资金。其余300万元是我筹集借给刘斐的。大概过了一个多月,再次给刘斐借款1000万,是我在外面筹集借给刘斐的。经我查看调取的合同和利息支付一览表,金海湾公司或者刘斐个人账户向我先后支付利息459.042万元,刘斐支付利息的账户是我向她提供的。

杏花酒业公司就是胡健铭和胡钜金控制经营的公司。2014年3月26日,胡健铭给刘斐和金海湾公司各转款200万元,共计400万元,其中200万元没有进入公司账户直接转给刘斐,用于偿还泓源小贷公司的借款,剩余200万应该偿还了我之前从别人处筹集的借给他的资金,所以在公司日报上只记载了胡健铭还款200万元,刘斐借款200万元。2014年3月25日借给刘斐500万的利率是2.6%,金海湾公司按约定将利息付到了我的个人账户,我再按1.8%的利率将利息付至公司运营的账户。从2014年3月25日至2017年1月24日截留公司资金200万元的利息26.033334万元作为我的业务提成留在了我的个人账户。

(五)侵吞平凉百昌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党海峰、陈双弟)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136.1万元。

平凉百昌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弟、实际控制经营人党海峰从泓源小贷公司先后贷款5笔共计1100万元。百昌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和2014年9月11日向泓源小贷公司共计还款200万元,下剩900万元借款至今未归还。党海峰和被告人刘某1约定贷款月息3%,截止2015年7月8日,陈双弟、党海峰为上述贷款共计支付利息228万元,其中33万元直接付至泓源小贷公司,其余195万元根据刘某1的要求转款至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刘某1收到上述利息资金后,向公司运营的账户转账58.9万元,未入账利息136.1万元被刘某1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百昌公司(党海峰、陈双弟)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百昌公司付息情况统计表、刘某1对支付利息核对手稿、泓源小贷公司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资料、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9月25日党海峰和百昌公司在泓源小贷公司借款6次累计1100万元,还款200万元,付息228万元。其中195万元付至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刘某1向泓源小贷公司账户转账58.9万元,未入账利息136.1万元。

(2)崆峒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党海峰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崆峒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中党海峰借泓源小贷公司900万元属于合同诈骗所得

2.证人证言

(1)证人党某称: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其在泓源小贷公司借款,合同上写的月利息是1.8%,实际是月息3%。利息付至2015年10月,具体付了多少其记不起来了。

(2)证人杨某1称:党海峰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10月30日在泓源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的利息都是月息1.8%。

(3)证人张某3称:2014年1月党海峰经其介绍,在泓源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月息3%。出示的借款合同中月利率是1.8%。

(4)证人章某称:党海峰借款入账利率1.8%,从银行流水看借款利率为3%。借款利率未按3%入账,是因为借款人将利息转入刘某1个人账户,刘某1再转入公司账户,未按3%而按1.8%入账是刘某1安排的,没有入账的利息应该被刘某1截留了,再没有给公司入账。未入账利息刘某1也没有准备归还的意思表示。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百昌公司法人是陈双弟,实际控制经营人是党海峰,百昌公司和党海峰共先后向泓源小贷公司贷款1100多万元,还款200万元,现在剩余900万元没有还,借款利息全部是按月息3%收息。贷款利息都转入我的个人账户,再由我转入公司账户,期间有些利息作为我的业务提成没有入公司的账。经我核对,党海峰借款利息与入账金额相差136.1万元。未入账的136.1万元一部分是我的业务提成,留在了我的个人账户,另一部分是党海峰支付给我的其他钱。

(六)侵吞平凉振辉商贸公司(王佑军)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96.2629万元

2014年5月14日,平凉振辉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振辉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贷款200万元,利息约定为2.5%;2014年7月16日,振辉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贷款100万元,利息约定为2.6%。振辉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12日向泓源小贷公司归还了上述贷款。期间,振辉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支付贷款利息40.39万元。被告人刘某1收到利息后,实际入账共计23.4万元,未入账16.99万元,其中:1.4万元沉淀于用于公司运营的刘某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15.59万元沉淀于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被刘某1非法占为己有。

王佑军系振辉公司法人。2014年11月11日,振辉公司以王佑军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利率2.6%;2014年11月14日,振辉公司以王佑军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利率2.5%。2016年2月5日,振辉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还款400万元,下欠100万元至今未归还。2016年2月14日刘某1将上述400万元归还于泓源小贷公司中国银行账户。振辉公司为上述500万贷款,通过其振辉公司、王佑军、王荣、鑫邦建材、王秀琴账户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226.2万元,刘某1收到利息后向用于公司运营的账户转款入账145.5271万元,未入账利息80.672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四笔贷款共计未入账利息96.262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振辉公司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还本付息统计表、利息收入及入账统计表、振辉公司会计凭证、现金账、记账凭证、转账凭证证实:2014年5月14日,振辉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2014年7月16日,振辉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振辉公司向刘某1支付利息40.39万元,刘某1向泓源小贷公司入账23.4万元,未入账利息16.99万元;2014年11月11日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2014年11月14日借款200万元,以上500万元振辉公司共向刘某1支付利息226.2万元,刘某1向泓源小贷公司入账145.5271万元,未入账利息80.6729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5称:其系振辉公司法人。2010年以前,其借过刘某140万元。泓源小贷公司成立之后,在2014年11月12日其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利率2.6%,2014年11月14日借款200万元,利率2.5%,2016年2月5日,还款400万元,欠100万元。借款利息都付清了。

(2)证人王某6称:其系振辉公司出纳。2014年5月14日振辉公司从泓源小贷公司借了200万元,资金转入了其个人账户,利率2.5%。2014年11月11日借款300万元,利率2.6%,资金进入了振辉公司账户,2014年11月14日借款200万元,利率2.5%,资金进入了王佑军账户。借款都用于公司运营了,还本付息都是按刘某1提供的账户转账支付的。大多数是其经手的,有一部分是王佑军经手的,有些是现金,有些是通过别人支付的。每月付多少利息,都是刘某1计算好给他们说的。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经我查看核对振辉商贸公司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还本付息统计表,2014年5月14日借款200万元利率2.5%,7月16日借款100万元利率2.6%,上述300万元其在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12日分三笔还清的,200万元借款振辉商贸公司按6个月共计付息29.99万元,100万元借款振辉商贸公司按4个月共计付息10.4万元,共计40.39万元,上述利息除5万元付至泓源小贷公司账户外,其余付息都付到了我个人账户,还本收息的账户都是我提供给他们的。

根据《振辉商贸公司(王佑军)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来往及利息收入统计表》中300万元借出款项是按1.8%的利率计息入账的,泓源小贷公司实际入账23.4万元。实际到手利息共计40.39万元,未入账金额16.99万元,有1.4万元留在公司账户,其余的15.59万元放在我个人账户中作为个人资金用于放贷了。

2014年11月11日借款300万元利率2.6%,2014年11月14日借款200万元利率2.5%,于2016年2月5日还款400万元后,下剩的100万元至今未归还。从出示的清理表看,振辉公司对上述的500万元的借款利息付了192万元,下欠的100万元借款利息付了34.2万元,共计收到振辉商贸公司支付利息226.2万元。未入账金额80.2729万元一直放在我个人账户中,作为个人资金给别人借出去了。

(七)侵吞刘启乾支付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13.39775万元

2014年10月14日,刘启乾以刘保录名义,由王文兴保证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100万元,利率2.6%,借款期限三个月。同日,刘保录根据被告人刘某1的要求,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入利息2.6万元。2015年1月13日王文兴通过闫婷账户向泓源小贷公司转账还款100万元。同日,刘启乾又以刘保录名义,由王文兴保证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100万元,利率2.6%。从2014年10月14日至2016年6月7日,刘启乾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25.19775万元,包括2014年10月14日已支付的2.6万元利息,共计支付利息27.79775万元,刘某1收到该利息后,向用于公司运营的账户转款入账14.4万元利息,未入账利息13.39775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刘启乾借泓源小贷公司100万利息收入及入账统计表、刘启乾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刘启乾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还本付息统计表、刘保录、刘辉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0月14日,刘启乾以刘保录名义向借款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2015年1月13日通过闫婷账户还款100万元;2015年1月13日刘启乾以刘保录名义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打入折国鑫账户;刘启乾先后向刘某1名下账户支付利息27.79775万元,刘某1向公司账户入账14.4万元。

(2)泓源小贷公司情况说明证实: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公司、庆阳国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宋红亮与泓源小贷公司无贷款业务,也未给其他贷款人或公司提供担保。王文兴为刘保录贷款的担保人,未在泓源小贷公司贷过款。

(3)借款资料证实:刘保录在泓源小贷公司两次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1.8%。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7称:2014年10月,其朋友刘启乾因经营资金周转,经其介绍以刘保录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其是保证人。借款到期以后刘启乾无力偿还,其通过公司财务人员闫婷向泓源小贷公司转账还款100万元。还款后,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其和刘启乾商量,又以刘保录名义借款,其作为保证人,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

(2)证人刘某4称:2014年10月,其经朋友王文兴介绍,在泓源小贷公司以刘保录的名义借了100万元,王文兴做了保证人,月利率2.6%,给刘某1当天转过去了2.6万的利息,后续利息由刘辉按照刘某1提供的账户转账支付。借款到期后,其没有资金偿还,就委托王文兴代还。王文兴代还后说自己资金紧张,就又以刘保录名义在泓源小贷公司借了100万元,仍由王文兴担保,利息2.6%,资金王文兴用了,利息仍由刘辉根据刘某1提供的账户转账支付。经其查看刘辉银行账户明细,2014年10月14日至2016年6月7日,共计支付利息27.79775万元。刘保录与泓源小贷公司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与刘某1个人也没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刘保录是刘启乾的侄子,刘启乾以刘保录名义借款,王文兴介绍并提供保证,当时借了100万,之后还了又借100万,利率多少我忘了,最后王文兴把刘保录的账全部还清了。刘启乾借款的利息先付到我个人卡上,然后归到公司账户,付到我哪个卡我记不清了,以银行交易记录为准。经我查看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刘启乾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还本付息表,2014年10月14日至2016年6月7日,刘启乾共向我账户清偿利息共计27.79775万元,入公司账6笔共计14.4万元,没有入账的13.39775万元,大概有3万用于催要该笔债务(催债吃饭、零星住宿费),剩余10万元作为我的业务提成,放到我个人账户用于我个人借贷周转。

(八)将个人无法实现债权160万元转移为王佑军欠泓源小贷公司的借款

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刘某1安排出纳章军,分三笔从泓源小贷公司账户向其个人控制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转入140万元,刘某1于2018年1月30日分两笔向泓源小贷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现金存入10万元,截止2018年3月26日,刘某1欠泓源小贷公司125万元。

2014年9月4日,王文兴以其控制经营的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从刘某1处借款297.2万元,2015年1月13日刘启乾以刘保录名义,由王文兴保证,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2015年1月14日补签了借款合同。2015年4月2日王文兴通过其控制经营的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还款254.6万元,向用于公司运营的刘某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还款195.4万元,共计转账还款45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王文兴代刘启乾(刘保录)偿还于2015年1月13日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刘某1收到该100万元后,将其中的35万元未交回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用变造的王双双向泓源小贷公司转入35万元的交易流水记载了刘保录还款35万元。

2018年8月15日,刘某1与王佑军商定,变造了泓源小贷公司向王双双账户转款两笔各80万元的交易流水,以泓源小贷公司名义与王佑军签订了160万元的借款合同。将上述从公司转出的125万元和王文兴代还刘启乾的35万元确认为泓源小贷公司对王佑军的160万贷款。截止目前,王佑军无法偿还上述债务。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泓源小贷公司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存款凭条证实:泓源小贷公司2018年1月24日给刘某1转账60万元,3月15日给刘某1转账50万元,3月26日给刘某1转账30万元,共计140万元。刘某1于2018年1月30日向泓源小贷公司还款5万元,现金存款10万元,共计15万元。泓源小贷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收到常青公司转入70万元,当日转支王双双80万元。8月15日常青公司转入泓源小贷公司80万元,泓源小贷公司当日转支王双双80万元,王双双当日转入泓源小贷公司35万元,泓源小贷公司当日转支王双双25万元。

(2)伪造的泓源小贷公司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与真实的交易明细相比较,删减了以下项目:泓源小贷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给刘某1转账60万元、3月15日给刘某1转账50万元,3月26日给刘某1转账30万元、1月30日刘某1向泓源小贷公司转账5万元,现金存款10万元、8月15日王双双向泓源小贷公司转账35万元。将给王双双转账支出由25万元变造为35万元。

(3)王秀琴提供的与刘某1催收利息短信聊天记录证实:经倒账,至2017年7月18日,王佑军欠刘某1借款200万元,月息3%。

(4)借据、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审批表、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交易明细、泓源小贷公司账务资料、记账凭证、说明证实:2018年8月15日,王佑军与泓源小贷公司签订二份借款合同共计1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2%。王佑军同意将借款转入王双双账户。

(5)刘保录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泓源小贷公司贷款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证实:2015年8月15日,王双双转入泓源小贷公司20万和15万元,为刘保录还款,实际二人并无关系。

(6)章军与刘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18年6月30日,章军给刘某1汇报说,让小李下账125万,余额和自己的账要一样。2018年8月14日,刘某1微信告知章军将80万元转到王双双卡上。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5称:2018年八、九月份,刘某1叫其到泓源小贷公司办公室,让其将欠刘某1个人的100万借款及利息转到泓源小贷公司名下,其就按照刘某1的安排与泓源小贷公司补签了两笔80万元借据,实际上没有发生借款业务,其也没有收到过这笔钱。王双双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2)证人王某6称:2018年8月15日王佑军借泓源小贷公司两笔各80万元借款的事情其不知道,其不认识收款人王双双,公司银行账户中也没有进入这笔资金。

(3)证人马某2称:2018年8月刘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帮忙倒账,其就给王双双打电话给刘某1倒账,后王双双就给刘某1倒账,怎么倒的其不清楚。

(4)证人王某8称:2018年8月14日,泓源小贷公司账户向其账户转入80万,8月15日转给常青公司,15日从泓源小贷公司向其个人账户转入80万元,其按照马乾舜的安排向刘某1提供的账户转入25万元,17日其个人账户上的70万元转给了常青公司,至于常青公司为什么向泓源小贷公司转钱以及泓源小贷公司为什么向其个人账户转入资金其不知道,其向泓源小贷公司转35万元以及向常青公司转钱的事情都是马乾舜安排的。

(5)证人曹某称:其和泓源小贷公司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其和刘某1个人之间有经济往来。2016、2017年,其把50万放到刘某1处赚利息。2018年3月,其要用钱,刘某1就把50万元还了。

(6)证人吕某称:2014年底,其把35万元转给刘某1赚取利息,刘某1半年清一次息。2017年底前,刘某1给其转账还了5万元的本金,2018年3月,刘某1把剩余的30万元本金还了。

(7)证人李某4称:泓源小贷公司财务人员曾到其经营的栖山雨广告公司套改银行交易流水。

(8)证人章某称:刘某1曾给其和王小雪安排让弄一份泓源小贷公司假的银行交易流水,要求交易流水中不能出现几笔资金转出去的交易记录。其把假的交易流水放在账务资料中,真的由其保存着。真交易流水可以看出有125万元没有还回来,以给王佑军贷款将钱打给王双双的交易记录掩盖资金的去向。2018年8月14日至15日,刘某1安排用变造的两份给王双双转账的交易记录,说是给王佑军放款,当时刘某1安排马雯完善的王佑军贷款160万元的借款手续,最后根据刘某1安排记成了王佑军借款160万元。

2018年6月,刘某1让其写个说明,在账务上把125万元下了,其就打印了一张放贷说明交给李慧做账,李慧说没有借具等相关资料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不能做,为此刘某1把李慧骂了一顿。到2018年8月14日至15日,其给王双双账户两次转账各80万元,并把交易记录及刘某1给其的两张借据、两张收据、两份借款合同交给马雯完善了王佑军借款160万元的资料,再交给李慧做账。其根据李慧的要求制作了王双双是王佑军公司工作人员的情况说明。常青公司、王双双与泓源小贷公司转进转出185万元,就是为变造两笔80万元的出账流水和35万元的进账流水。

(9)证人王某2称:其任会计期间,章军安排其到新民路栖山雨打印店做过一个账户的交易流水,就是王双双与泓源小贷公司转账80万元的交易流水。

(10)证人李某3称:2018年6月,章军给其一张打印的白条,内容是对外放贷款125万元,让其照白条做账,其发现没有借据、合同、借款申请、贷款审批表和银行转账记录、原始票据等资料,就没有做。后来章军拿来完善的资料后,其才做的账务资料。当时其问章军给王佑军的借款怎么把钱打给了王双双,章军让其不要管。

(11)证人马某1称:其到公司后做了2018年8月给王佑军借款160万元的业务,是王佑军借的钱,打给王双双,会计说没办法做账,出纳去问刘某1,刘某1说王双双是王佑军的员工,还让写了一个王双双和王佑军关系的说明。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我个人给王佑军借过钱,次数较多,我记得最后王佑军欠我个人160万元没有还。2018年我联系常青生态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乾舜帮我完善贷款手续,马乾舜就安排常青生态公司法人王双双与我联系,按照我的安排,王双双与泓源小贷公司公户产生了两笔各80万元的银行交易流水,实际上这两笔80万元既没有支付给王双双,又没有支付给王佑军。为了做账需要,我安排财务人员写了王双双是王佑军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明。之后我把王佑军叫到我的办公室,让王佑军在两笔各80万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完善了手续,就将我个人与王佑军之间的160万元的借款关系转成王佑军与泓源小贷公司的借款关系。2018年3月15日,我从泓源小贷公司账户向我个人账户转账50万元、2018年3月26日从公司账户向我个人账户转账30万元,我还了曹亚萍和吕安荣的账了。2018年1月24日从公司账户向我个人账户转账60万元,我提现40万元,2018年1月30日归还15万元,截止2018年3月26日我共欠泓源小贷公司125万。这125万元我没有还,还有刘保录还泓源小贷公司的35万元,我没有入公司账,我总共欠公司160万元。同时,王佑军欠我个人连本带息160万元。我就用王佑军欠我的债务抵顶了我欠公司的160万元,把账倒平了。

9.侵吞甘肃东部运输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13万元

2015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1决定以泓源小贷公司名义向甘肃东部运输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运集团)出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500万元。2015年10月9日,东运集团向泓源小贷公司账户转账还款500万元。同日,东运集团向刘某1个人账户转账支付利息13万元,刘某1收到后未将该笔借款利息13万元上交泓源小贷公司入账,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东运集团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东运集团会计记账凭证、收款收据、记账回执、收条证实:2015年9月1日东运集团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2015年10月9日东运集团还款500万元,向刘某1个人账户付息13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证实:2015年9月东运集团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于2015年10月还清,付息13万元,利息转账到刘某1个人账户。

(2)证人章某称:经其清理统计,2015年9月1日东运集团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2015年10月9日还款,但没有付利息。向东运集团出具的500万和13万的收条是其书写的,都是刘某1安排让其写的。13万元最后的资金去向其不知道。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2015年10月9日东运集团向我个人账户转款13万元,应该是500万元的借款利息,13万元的去向我说不来。借给东运集团的500万元是我个人决定的,转入利息13万元的账户是我向东运集团提供的。13万元利息收条是公司出纳章军出具的,是我安排的。

(十)侵吞泓源小贷公司经营人员提成奖励229.709781万元

2013至2015年度,泓源小贷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研究,根据当年营业收入情况,决定给经营人员提成奖励。2013年度给公司经营人员提成奖励72.345581万元,其中提现25万元交给刘某1,剩余47.345581万元于2013年12月24日从泓源小贷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转账至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2014年度给公司经营人员提成奖励133.289764万元,其中75万元于2015年1月28日从泓源小贷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转账至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2015年度给公司经营人员提成奖励82.3642万元,于2016年1月29日转至刘某1个人账户。以上共计229.709781万元被刘某1占为己有,未向经营人员分配。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2012年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证实:2012年12月11日泓源小贷公司召开公司董事会,决定2013年股东实收资本回报率超出5.8%的,超出部分给经营班子提成奖励,由经营班子根据业绩情况自行分配。

(2)2013年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证实:2013年12月12日董事会讨论通过2013年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并根据年终效益情况,给经营班子提成奖励72.34558万元。

(3)2015年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证实:2015年1月13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草案,决定给公司经营班子提成奖励133.289764万元。

(4)2016年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证实:2016年1月8日董事会讨论通过2015年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决定给公司经营班子提成奖励82.3642万元。

(5)会计凭证、领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12月24日泓源小贷公司转入刘某1个人账户47.345581万元,向刘某1付现金25万元,共计向刘某1支付2013年度经营班子提成奖励72.345581万元。2015年1月29日向刘某1个人账户转款75万元用于支付2014年度经营班子提成奖励。2016年1月29日向刘某1个人账户支付2015年经营班子奖励提成82.3642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章某称:从公司的会议纪要中,其发现股东大会决定在2013至2015年度,对小贷公司经营班子提成奖励,分别是70多万、130多万、80多万,这些钱给我们职工都没有发,从资金日报中看是刘某1一个人拿去了

(2)证人李某2证称:2013年董事会决定,根据每年公司经济效益给经营班子提成奖励,是给公司全体经营人员的,但是临时聘用的经营人员没有拿到,刘某1全部拿走了,其和杨杰、董某向刘某1要过,刘某1以他们闹事为名把他们训斥了一顿,2014年元月刘某1用牛皮纸信封给他们3个人每人1万元的红包。2014年小贷公司的经营班子提成奖励刘某1全部拿走了。

(3)证人董某证称:2013年经营情况比较好,财务决算后计提奖金70多万元,刘某1原先说给他们都有提成,后来又说不能按制度执行,其和杨杰、李某2去刘某1办公室要,刘某1把他们训斥了一顿,后来把钱装到信封里给他们每人1万元,说是奖金,账务上再没有做处理。

(4)证人白某1称:2014-2015年其任公司业务员,2015年底至2018年4月任会计,2014年至2015年计提奖励资金给临聘人员没有发过。

(5)证人杨某1称:2013年其和其他临聘人员听说董事会决定给经营人员提成奖励,数字还不小,就一起去问刘某1给他们发奖金吗,刘某1把他们骂了一顿,之后刘某1把其叫到办公室给了一个信封,说是2013年度的奖金,其出来数了一下是1万元。后来其知道刘某1给李某2、董某都给了红包,具体多少其不知道。其不知道刘某1怎么处理经营班子的奖励。

(6)证人赵某1称:除了刘某1之外,其和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都没有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经营班子是指泓源小贷公司全体经营人员。其没有领取过经营班子提成奖励。

(7)证人张某1、王某1、段某、蒙某1、杨某2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研究过给经营班子按比例提成奖励的事,但没有讨论具体分配方案,刘某1也没有提过具体分配方案。经营班子是泓源小贷公司参与经营的所有人员。

(8)证人郗某称:泓源小贷公司股东参与分红,未参与公司经营,经营班子是指泓源小贷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员。董事会决定给经营班子提成奖励,但没有研究提成的奖励如何再分配。其不知道他们如何分配的。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2013年度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提成70多万元,会计也是按照70多万元做的账和凭证,出纳董某将其中47万多元转账到我个人账户,剩余25万提成现金给我的,我给股东和董事会成员每人给了1万元,给3个经营人员每人给了1万元,除此之外剩余的我拿去了。2014年度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提成130多万元,实际是按照2013年的标准兑现的,75万元左右,会计也是按照75万元记的账,出纳将75万元转到我的个人账户了,我给公司股东和董事每人给了1万元,给经营人员有没有给我想不起了。除此之外剩余的钱我拿去了。2015年度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提成82万多元,全部兑现,会计也是按照82万多元记的账,出纳将82万多元转到我的账户了,我给公司股东和董事每人给了至少1万元,给经营人员有没有给我现在确实想不起了,除此之外剩余的钱我拿去了。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产758.316098万元。

四、挪用公款事实

(一)刘某1以个人名义向何华明出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100万元

2018年1月30日,刘某1以个人名义向何华明出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一个月,商定借款费用3万元。同日,何华明按照刘某1的要求向刘某1个人账户转入借款费用3万元。2018年3月2日,何华明向刘某1个人账户分两笔转账还款80.2万元、20万元,合计100.2万元。2018年3月5日,刘某1通过其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向泓源小贷公司账户转入100.00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何华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1月30日泓源小贷公司给何华明转账100万元,3月2日何华明给刘某1转账两笔,一笔80.2万元,一笔20万元。2018年1月30日,何华明给刘某1转账3万元。

(2)崆峒区西大街派出所证明证实:何华明与陈明(陈华明)系同一人。

(3)何华明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往来统计表证实:泓源小贷公司账务中无2018年1月30日何华明借款记载。

2.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称:从2013年到2018年,其多次在刘某1和泓源小贷公司借资金“过桥”用于偿还到期银行贷款。最近一次借款是2018年1月30日向刘某1借款100万元,期限一个月,借款当日给刘某1支付利息3万元。借款后第二天,其到刘某1的办公室向刘某1出具了100万的借条,内容是借刘某1100万,用自己宝马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做抵押,泓源小贷公司没有经手。到了3月2日向刘某1还款时,刘某1说超期2天,要多付2000元的利息。其分两笔向刘某1还本付息100.2万元。

(2)证人章某称:2018年1月30日给何华明转账100万元是刘某1安排其操作的,刘某1当时说暂借给何华明,没有办理借款手续,资金日报和账务中没有记录。其问过刘某1借给何华明的100万元是否还回来,他说还了,再没有说关于利息的事。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018年1日30泓源小贷公司给何华明贷款100万元,后何华明向我转款100.2万元;2018年1月30日何华明向我转账3万。100万是从泓源小贷公司借的钱,我给公司账户还了100.002万元,3万元是何华明100万的利息,我当时起了私心,没有给公司给。1980元支付了公司的业务接待费用了。

(二)刘某1以个人名义向张红兵出借泓源小贷公司向泓源投资公司分红资金121万元

2013年度、2014年度泓源小贷公司应向泓源投资公司分红共计373.318万元,刘某1根据泓源工业投资公司相关领导安排,将上述资金转入自己控制使用的账户保管。根据工业园区和泓源投资公司安排,刘某1支付2014年至2015年相关费用后,剩余121.43387万元继续由其保管。2016年4月29日,刘某1以个人名义将121万元借与平凉市思鲁清真肉食品加工厂法人张红兵用于企业周转经营,利率1%,借款期限一年。同日,刘某1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张红兵控制经营的崇信县东信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转账100万元,剩余21万以现金方式转交张红兵。该笔借款至今未归还。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借款担保合同、借据、泓源小贷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4月29日,张红兵向刘某1借款121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0%。

(2)张红兵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证实:2013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20日,张红兵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7笔共计2575万元;张红兵2016年4月29日借刘某1121万元不包含在张红兵与泓源小贷公司的借款中。

(3)泓源投资公司2013、2014年度分红支出统计表、支出清理表、合同、结算单、报价表、付款通知、发票证实:刘某1用泓源投资公司分红资金支付平凉工业园区及泓源投资公司费用251.88413万元,其中:平凉工业园区信息管理平台硬件设施及安装工程费用37.1682万元、平凉工业园区公共资源管理与共享平台软件开发、平凉工业园区信息管理平台软件开发工程费用132.8万元、平凉工业园区三、四楼办公室局部改建工程费用2.2772万元、平凉工业园区办公室小灶装修、五楼小会议室简装工程费用20.094万元、平凉工业园区三楼和五楼会议室窗帘盒大幕布制作安装工程费用3.18763万元、视屏会议室建设工程费用18.805万元、平凉工业园区党群工作部摄像设备费用14.6万元、平凉工业园区会议室办公桌椅费用14.674万元、省开发区办公室考核费用1.4万元、银政企对接会费用2.8371万元、酒款4.041万元。

(4)2013年12月12日董事会、12月23日股东会议决议证实:2013年泓源小贷公司向泓源投资公司分红186.659万元。

(5)2015年1月13日董事会决议证实:2014年泓源小贷公司向泓源投资公司分红186.659万元。

(6)会计凭证、资金日报表、泓源小贷公司尾号3830账户交易明细、董某尾号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3月12日至18日,泓源小贷公司付泓源投资公司2013年投资分红186.659万元。;2015年1月29日泓源小贷公司付泓源投资公司2014年分红186.659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6称:2016年4月29日,其与刘某1联系借款121万元,其中100万元转账到了其实际控制经营的崇信县东信牧业账户,其余的21万元刘某1给的现金。借款本息到现在都没有还。

(2)证人章某称:2013年、2014年给泓源投资公司的分红300多万元按刘某1安排转到了刘某1的个人账户上。2018年审计后其才知道刘某1没有给泓源投资公司转这两年的分红,用于支付工业园区装修购置办公家具了。2016年4月29日张红兵借款121万元,泓源小贷公司账户上没有记载。

(3)证人董某证称:泓源投资公司2013年度分红转入刘某1个人账户,是刘某1安排的,具体原因其不清楚。

(4)证人李某1、张某2证称:园区管委会搬到四十里铺镇办公时急需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管委会没有资金,他们和赵启金、刘卓禄、赵义商量这些支出由泓源小贷公司承担。赵启金提出泓源小贷公司有分红未上解,每年有100多万,如果上解需交40%的企业所得税,不如直接从小贷公司支付,可以节省一些资金,大家都同意。2013年至2014年每年分红186.659万元,用于支付省开发办考核、视频会议室设施、办公桌椅、窗帘、园区信息化平台软件开发、硬件设施等项目工程200多万,剩余的应该在泓源小贷公司账上。他们不知道将上述资金放在账外的事。

(5)证人刘某5称:其任平凉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期间,分管综合办公室,其经手信息化办公平台、视频会议室、购买摄像机等项目,资金由泓源小贷公司支付。

(6)证人赵某2证称:泓源小贷公司2013、2014年分红没有到账,支付了园区信息化建设、购买办公桌椅等项目费用,2015年分红打到泓源投资公司账上了。用分红支付项目费用是前任董事长决定的。其到任后,李某1说2014年分红用于园区的一些项目支出,资金由刘某1保管。经查看相关项目资料,有9个项目就是园区的项目,用泓源小贷公司的分红支付。这些项目建设无法做账,只能放在账外支付。对于结余120多万元资金的去向其不清楚,刘某1也给其没有说过。其认为这部分资金应由财务人员保管,而不是由刘某1个人保管。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时任泓源投资公司负责人赵启金让我代管2013年、2014年泓源小贷公司给泓源投资公司的分红,怎么用他再给我说,这些钱最后按照泓源投资公司领导的意见用于工业园区信息平台及办公楼装修等支出了。还剩余120多万元我以个人名义借给工业园区企业西开肥牛的老板张红兵121万元,这笔钱到现在张红兵也没有还,我要过但没有要来。

(三)刘某1以个人名义向王文兴出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200万元

2014年9月4日,王文兴向刘某1个人借款3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周转。同日,刘某1将泓源小贷公司资金200万元和个人资金97.2万元转入王文兴经营的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公司账户。2015年4月2日,王文兴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转入254.6万元,向泓源小贷公司账户转入195.4万元,共计转款450万元,其中300万元用于偿还2014年9月4日所借款项。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公司记账凭证证实:2014年9月4日收到刘某1款项297.2万元。2015年4月2日向刘某1转账450万元。

2.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7称:其是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2014年9月4日,其在刘某1处借款300万元,实际到账297.2万元,2.8万元作为其他借款的费用,没有说利息的事,在2015年4月2日其向刘某1归还45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归还2014年9月其借刘某1的300万元,另150万元是代刘启乾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2014年9月4日我向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转款297.2万元,是我给王文兴的借款,2015年4月2日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我转款450万元,是王文兴的还款,多还的152.8万元,可能是代别人还的欠款,一部分也有可能是利息,具体情况我说不清。

综上所述,刘某1利用职务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个人决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与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共计挪用公款421万元。

五、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

刘某1在担任泓源小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违反泓源小贷公司的贷款管理制度和《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试行办法》,贷款业务未召开贷审会,违反规定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大额信用放贷、超限额贷款,在贷款业务中对贷款抵押未进行登记、担保到期未追偿,其中违规发放的杨永红(45万元)、平凉市璞永盛投资公司薛煜(132.8万元)、平凉正大投资公司杨霖(95万元)、李步玉(150万元)、泰康食品段维洲(700万元)、何建英(100万元)、平凉百昌汽贸党海峰(陈双弟900万元)、恒信商贸胡健铭(胡钜金420万元)、宝莱德商贸王根平(145万元)、鑫海食品周伟(604万元)、鼎盛实业杨为东(杨长斌200万元)、五谷醇酿造韩东(390万元)、徐双宁(100万元),共计3981.8万元贷款无法收回,致使泓源小贷公司所欠泓源投资公司6660万元债务无法清偿,自2018年9月以来无资金周转,处于停业状态,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刘某1学习笔记复印件、《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证实:刘某1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规避风险的方法等知识进行了学习。组织泓源小贷公司工作人员学习了《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所在县市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活动;第三十三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注册资本金在2000-5000万元的,其70%的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第三十七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业务操作流程,切实加强贷款管理;第三十八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刘某1对以上规定是明知的。

2.泓源小贷公司贷款管理制度、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证实:泓源小贷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借款人应当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贷款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信贷委员会审批、签订合同、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等程序进行,严禁逆程序、越程序发放贷款、严禁跨区域贷款。

3.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证实:2012年12月11日泓源小贷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在公司内设信贷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稽核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审议通过了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部门职责、业务管理基本制度和操作规程,重点讨论了贷款操作规程和贷款审批制度。同意成立刘某1等7人为成员的贷款审批委员会(贷审会),刘某1为贷审会主任委员,每次至少5名委员参加可开会。

4.泓源投资公司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汇总表、记账凭证、借款明细证实:2012年9月12日至2016年7月20日,泓源投资公司给泓源小贷公司借款余额6660万元,收取利息共计1992.623872万元。

5.泓源小额公司未收回贷款台账、业务台账、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民事诉状、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借条、判决书、裁定书、执行文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证实:刘某1滥用职权,向杨永红等13名个人或单位违规发放贷款,造成损失3981.8万元。

(1)杨永红贷款45万:2014年6月26日,杨永红贷款45万元,以房产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未开贷审会,杨永红未按期归还贷款,泓源小贷公司向崆峒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执行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璞永盛投资公司贷款132.8万元:2014年8月27日至9月24日,璞永盛投资公司贷款140万元(扣息7.2万元),以房产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未开贷审会。璞永盛投资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泓源小贷公司向崆峒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执行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杨霖贷款95万元:2014年9月2日贷款100万元,还款5万元,余额95万元。无抵押担保,未开贷审会。泓源小贷公司向崆峒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执行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李步玉贷款150万元:2013年3月20日,李步玉贷款150万元,未开贷审会。泓源小贷公司向崆峒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执行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康泰食品公司、段维洲贷款700万元:段维洲系康泰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9日至24日,段维洲贷款500万元,2017年3月25日康泰食品公司贷款200万元,以车辆作为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未开贷审会。段维洲、康泰食品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泓源小贷公司向崆峒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执行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何建英贷款100万元:2016年2月1日,何建英贷款100万元,以房产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未开贷审会。何建英未按期归还贷款,下落不明。泓源小贷公司向崆峒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被裁定驳回。

(7)百昌昌盛汽车销售公司、党海峰贷款900万元:党海峰系平凉百昌昌盛汽车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5年1月17日、10月17日先后两次贷款共300万元,平凉百昌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2016年1月29日两次共贷款600万元,以待销售车辆拍照作为抵押,未开审贷会,党海峰、平凉百昌昌盛汽车销售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900万元。党海峰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8)胡健铭贷款420万元:胡键铭于2015年4月27日至2017年7月29日先后12次贷款420万元,以房产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未开贷审会,借款420万元至今未还。胡健铭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提起公诉。

(9)王根平贷款145万元:王根平于2016年3月4日借款190万元,还款45万元,余额145万元至今未还。以房产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未开贷审会。

(10)鑫海公司贷款604万元:鑫海公司多次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至2016年12月21日,本息余额554万元,承担他人债务50万元,共计604万元,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无担保,贷款时未开贷审会。鑫海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

(11)鼎盛实业公司贷款200万元:2013年4月9日鼎盛实业公司贷款300万元,转贷时未提供担保,贷款时未开贷审会。还款100万元,下余200万元至今未还。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判刑。

(12)五谷醇酿造公司贷款390万元:2015年11月24日五谷醇酿造公司贷款390万元,以房产及设备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未开贷审会。贷款到期后未归还。

(13)徐双宁贷款100万元:2013年3月22日贷款100万元,未开贷审会,2016年以后续贷无担保。贷款未归还。

6.暂停小贷公司对外贷款业务的通知证实:2018年9月3日,泓源投资公司根据泓源小贷公司经营现状,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停止泓源小贷公司一切对外贷款业务,同时加大贷款清收力度,全力压降存量不良贷款,清收资金用于归还泓源投资公司借款。

7.情况说明、批复、还款函证实:鼎盛公司、鑫海公司在第一次借款时由平凉市中小微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在未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泓源小贷公司出具还款函证实贷款已还清,担保责任解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1称:泓源小贷公司制定了章程、贷款管理制度、贷款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等规章制度。放贷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是由刘某1决定的,贷款没有经贷审会审定,其没有参加过贷审会。贷审会成员有其和刘某1、郗平利、张某1、蒙某1、泓源小贷公司的两个业务员。

2.证人郗某称:按照成立小贷公司的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小贷公司成立时,建立了贷款制度、信贷业务审贷分立制度、财务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成立时经常组织公司经营人员进行学习。泓源小贷公司刚开始办贷款业务,其在有关贷款审批资料上补签过字,这样的次数不多,后来小贷公司也没有找其签过字,但贷审会会议其从来没有参加过。

3.证人章某称: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等程序进行。公司对外放出去的款项,基本上是经其手转出。其到任后,所有贷款都是刘某1决定的,实际上没有开展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也没有开过信贷审批委员会,除过刘某1外,其他人员没有联系过一笔贷款业务,所有贷款都是刘某1联系的,贷款初始资料都不见了。按贷款制度必须有担保或抵押或质押,也不能信用贷款,放出去的贷款大部分是抵押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担保人担保贷款,但是房产、车辆抵押贷款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公司的运转都是刘某1一个人说了算,包括贷款向谁发放,贷款金额、利率等。在完善相关贷款资料时,按照刘某1的安排,其和马雯、李会平、杨杰等在贷款审批表贷审会意见一栏补签过名字,实际上他们都没有参与贷款审查工作。

4.证人李某2证称:公司成立后建立了贷款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董事会议事制度等规章制度,都是按照省金融办对小贷公司的要求建立的。这些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落实不到位,尤其在贷款方面,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等程序进行,有时候其发现有些贷款刘某1安排业务人员将申请、审批等贷款资料一次性就在公司办公室办好了,贷款户来直接签字就好了,这明显不符合贷款发放的程序要求,增加了贷款的风险。对外放款的利息都是刘某1一个人说了算,他把利率给负责放贷的杨杰说了,杨杰负责办理具体放款手续,签订合同,办完后他们凭借据放款做账。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对外贷款根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由贷审会确定贷款利率,但据其所知这些贷款没有上过贷审会。其和刘某1、郗平利、董某是贷审会常务委员,其从来没有参加过贷审会。

5.证人董某证称: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定的贷款制度都没有执行,都是按照刘某1的安排操作的,利息也都是刘某1一个人说了算,没有上过贷审会。

6.证人白某2称:公司按照省金融办的要求建立了贷款制度,但没有严格按照公司制度流程办事,都是刘某1安排干什么就干什么。其到公司以后,见到贷款业务是刘某1安排给谁放款,杨杰等业务人员就办理具体放款手续,把资料做全,贷款人过来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出纳、刘某1去放款。没有见开过贷审会,没有按贷款流程操作,都是刘某1一个人说了算。

7.证人杨某1称:公司没有按照设立的规章制度执行。有超限额放款的情况,按3000万元的注册资金计算同一贷款人贷款额度不能超过50万元,刘某1对超过50万或100万元的贷款仍然批准放款;有向股东放款的情况;贷款的审批及利率的确定刘某1一人说了算,没有召开贷审会讨论;部分大额贷款没有担保或抵押,或提供的抵押物没有登记,重复抵押或抵押物未评估等。公司的运转都是刘某1决定的,他们都是临聘人员,说了不算。贷款都是刘某1安排的,没有进行贷前审查程序,刘某1说他了解贷款户的情况,所有贷款都没有上贷审会,贷款审批表上多数是非贷审会成员签名,不是放贷前签字都是贷后补签。其在业务部工作,负责贷前调查、抵押物登记、填写贷款合同。实际上,刘某1和贷款人谈妥后,其只负责收集贷款申请、填写借款合同,打电话催收利息等。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借款利率的情况很普遍,刘某1不让写,也不让问。

8.证人马某1称:其接上贷款业务后,发现大部分贷款户的档案资料中无原始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书、借据、审批表等资料。2018年底公司对所有贷款进行清理,发现贷审会意见栏等内容缺少意见和签字,刘某1安排其和李会平把缺少的意见和签字补全。一部分没有填写借款利率,刘某1安排其填写了利率,利率填多少也是刘某1安排的。按照小贷公司贷款制度、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不超过50万元,必须有抵押并且要做抵押登记,至于为什么违反这些规定其不知道。

9.证人李会平证称:公司补借款资料时,刘某1安排其在贷款审批表上贷审会意见一栏签过字,但其不是贷审会成员,也没有参加过贷审会。章军、马雯等人也在贷款审批表贷审会意见一栏代签过字。

10证人张某1、段某证称:公司研究制定了相关制度,实际没有按照公司各项制度执行,其知道贷款都没有上过贷审会。贷款业务刘某1一个人说了算,包括贷款对象、数额、利率。经营方面也是刘某1说了算。

11.证人王某1证称:泓源小贷公司放贷没有按照公司相应制度执行,有的没有抵押物或担保物,或抵押物不足,有的贷款手续不完备,有的超限额贷款,财务管理混乱,虚造费用。其不知道有贷审会。

12.证人蒙某2称:公司研究制定了相关制度,实际没有按照公司各项制度执行,其是贷审会成员,没有参加过贷审会。贷款业务刘某1一个人说了算。

13.证人赵某2证称:泓源小贷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了健全严密的规章制度,要求贷款必须是小额分散,但在实际经营中贷款金额较大,有些比银行还大,贷款客户比较集中。收不回贷款利息时,其发现多数对外借款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去做,也没有进行抵押担保。对外放款都是刘某1个人决定的,其他临聘人员对刘某1形不成有效的监督。所以导致大部分借款违规操作,本息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14.证人刘某6称:其接任园区办公室主任后,经手了信息化建设的部分项目,在支付费用时向泓源投资公司出具资金支付函,刘某1经手支付,具体用什么资金支付的其不清楚。

15.证人周某称:经过几次业务往来,其和刘某1熟悉了,后来借款金额越来越大,手续也简单了,其每次借款都直接和刘某1联系,填写借款合同,刘某1安排工作人员就把款放了,工作人员在其公司再没有实际查看过。借款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抵押。鑫海公司和其现在都没有还款能力。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

16.证人杨某3称:其是鼎盛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实际由儿子杨为东控制经营。其经手给公司在泓源小贷公司借过300万元。借款是其到刘某1办公室和刘某1商量的,以公司名义借的,其打了借条,是否签合同其记不清了。借款当天就把钱转了。目前没有能力偿还泓源小贷公司借款。

17.证人杨某4称:向泓源小贷公司借钱时,都是其和刘某1把借钱的金额、利率说好后,由其公司财务人员去小贷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资料,完成后其过去在资料上签字,然后泓源小贷公司把钱转至其提供的账户。放款前泓源小贷公司的人没有在他们公司调查过,放款后也没有跟踪了解过他们公司的经营情况。目前没有能力偿还泓源小贷公司的借款本息。

18.证人薛某称:其在2012年12月至2016年8月左右经营平凉市璞永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先后在刘某1处多次借过钱。借款140万元都是续签的合同,是对以前拖欠的本金的确认,当时预扣利息7.2万元,实际转款132.8万元。借款时用房子作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其无法归还安兴文的借款,就用房子给他抵账了。最初借款过程中,刘某1及公司的其他人员来其公司转过,但没有看过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后来熟悉了,借款时再没有来过。目前没有能力偿还借款。

19.证人杨某5称:2012至2013年期间,其先后在泓源小贷公司借款90万元,期间还了45万,还有45万至今未还,借款时其到刘某1办公室和刘某1商量的,打了借条,签订了借款合同,当天就转款了,没有办理抵押和担保。目前没有收入,无能力还款。

20.证人王某9称:其多次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现在欠泓源小贷公司145万元。借款是其和刘某1谈的,利率是和刘某1商定的,用房产做了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目前其和公司没有任何财产。

21.证人徐某称:其借款时泓源小贷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过相关情况,但没有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目前没有能力偿还借款。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泓源小贷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中对贷款运行程序的规定其现在记不起了,相关制度公司也组织学习过,但实际运行中这些制度规定都用不上。贷款运作过程都是我自己决定的。泓源小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泓源投资公司借款累计不到一亿元,有6600多万元没有还。我认为不存在跨区域从事业务活动的情况。公司成立刚开始也发放过几笔数额较小的贷款,但如果按照小额、分散原则执行的话,贷款户比较多,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都会增加,小贷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小额、分散不切合实际情况,不利于企业发展。前期几笔小额贷款也成了坏账,并且园区很多企业几万元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所以后来泓源小贷公司放款没有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执行。公司贷款等管理制度规定贷款程序应该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合同等进行,这些制度是为了完成注册在网上下载的,我认为有抵押有担保的贷款就是安全的,贷款审批表贷审会意见栏中有工作人员签字,这些人员只不过与董事会规定的贷审会人员范围不一样,并不是没有贷审会,只不过有些贷审会成员签字是当时签的,有些是放款后补签的,我认为大家能把字签了证明大家没有意见。公司对能否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保障种类等都是我决定的。为了保证贷款资料完整,贷审会意见栏中有补签字的情形,补签字也是我安排的。

另外,公诉人当庭了出示的到案经过证实刘某1无自首、坦白情节。交款凭证、扣押清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证实,2013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某1以拜年等名义给郗平利2万元,蒙某12万元,王某12万元,赵振华1万元,张某12万元,案发后被泾川县监委追缴并扣押。

被告人刘某1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泓源小贷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证实泓源小贷公司不是国有独资企业;2.刘某1荣誉证书4份,证实刘某1一贯表现良好。公诉人对辩护人出示的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二组证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辩护人出示的第一组证据予以认可,对第二组证据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可。

针对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被告人刘某1作为泓源小贷公司筹建工作组组长,在泓源小贷公司设立过程中,上报了虚假的审批文件,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开具虚假询证函,具体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其追究刑事责任。刘某12012年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之后,2012年至2018年之前又实施了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等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故刘某1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未过追诉时效。

2.关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犯罪。被告人刘某1对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按规定妥善保管,故意与废旧报纸放在一起,出售废品时不作检查,违背正常情况下的注意义务,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灭失持明显的放任态度,应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关于刘某1系保管不善,过失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被毁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贪污犯罪。证人章军、李某2、董某均证实刘某1在泓源小贷公司领取工资,对被告人刘某1辩称没有重复领取工资的辩解不予认可。辩护人关于刘某1领取工资系公司会议决定的辩解无证据证实,证人李某1、张某2、赵某2证言证实没有研究过2017年1月之前刘某1在泓源小贷公司领取工资的事,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刘某1以现金形式领取的部分工资,依据在案书证和证人证言,按最低数额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刘某1贪污正硕实业公司支付泓源小贷公司利息数额统计时,泓源小贷公司财务人员误将2013年12月4日收息4.2万计算在内,公诉机关依据事实和证据确认为64.783333万元并无不当。振辉公司2017年7月19日支付3万元应认定为支付前期欠付利息,刘某1辩护人关于该笔贪污数额多计算0.4万元的辩护意见不予认可。刘某1明知王佑军欠其个人160万元无法收回,利用任泓源小贷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伪造交易流水,将160万元个人债权转为泓源小贷公司债权,将160万元公司资金占为己有,其行为与债权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本质区别,对刘某1及辩护人关于该160万元系民事倒账行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刘某1辩称贪污的利息系业务提成,但提不出领取业务提成的依据,对其辩解不予认可。刘某1将应向泓源小贷公司全体经营人员分配的2013年至2015年提成奖励229.709781万元,提取后没有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直接据为己有,系贪污行为。刘某1及其辩护人关于该起犯罪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4.关于挪用公款犯罪。被告人刘某1挪用泓源小贷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利息收入占为己有。其行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利益对外签订合同,合同利益归公司所有的职务行为有本质区别。对刘某1及辩护人关于刘某1挪用公款犯罪系职务行为的辩解意见不予认可。

5.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被告人刘某1违反规定放贷,致泓源小贷公司3981.8万元贷款无法收回,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1违反规定为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至立案时未追回的数额为被告人滥用职权犯罪造成损失的数额。对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关于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数额的异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国有资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某1以个人名义将公司资金出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某1违反小贷公司管理有关规定和泓源小贷公司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刘某1在泓源小贷公司设立过程中,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开具虚假询证函,上报虚假的审批文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注册,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刘某1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1挪用的421万元中,300万元已归还泓源小贷公司,对辩护人关于对刘某1犯挪用公款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1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2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8日至2040年7月17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9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平凉市崆峒区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责令被告人刘某1继续向平凉市崆峒区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退赔违法所得873.947968万元(其中:贪污758.316098万元,挪用公款121.43387万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3.198万元)。

(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崔喜海

审判员 薛春柏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永宏

书记员 陶慧慧

 

分享到:
上一篇:(2021)冀0229刑初84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2021)桂1121刑初37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合肥刑事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5518709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