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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5刑初157号贪污、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4-15 06:40:16 浏览量:

​案由    贪污受贿   

案号    (2021)辽0115刑初157号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刑检刑诉〔202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18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任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征收辅助科科长期间,在蒲西街道××村动迁过程中,与时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三科科长孙某2(另案)、副科长张某5合谋,利用孙某2、张某5负责蒲西街道郭家窑地块动迁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22.0065万元。2019年10月得到动迁补偿款17.6052万元,孙某某分得7.6万元。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一科科长、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征收辅助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屋动迁中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等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7.8万元,其中个人违法所得82.4万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孙某某贪污、受贿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对其予以处罚,并应对其数罪并罚。同时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贪污罪中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受贿罪中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在贪污罪中退还全部赃款,受贿罪中上缴部分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18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任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征收辅助科科长期间,在辽中区蒲西街道××村动迁过程中,与时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三科科长孙某2、副科长张某5(二人均另案)合谋,由孙某某安排他人低价购买郭家窑村不符合征收条件的房屋,之后三人分别利用所属职务之便,弄虚作假,虚假汇报,以该房屋所占土地系“空白宅基地”的名义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人民币220065元。2019年10月,沈阳市辽中区政府发放部分动迁补偿款176052元,孙某某从中分得7.6万元,孙某2从中分得人民币80000元,张某5从中分得人民币20000元,剩余44013元尚未发放。

2021年3月1日,辽中区监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孙某某到辽中区监委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7.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郭某证言,孙某某是我大舅哥。2018年5、6月份的一天,孙某某找我借用身份证,没说干什么,我就把身份证给他拿走了。事后我才知道孙某某是借我的身份证购买房屋,还动迁了。期间孙某某找我在《补充协议》和《征收补偿款审批单》上签字,我都签字了。动迁补偿款拨入到我中国银行卡里了,我取出17.6万元后都交给孙某某了。

2、证人牛某1证言,我是史某的丈夫。我家在辽中郭家窑村有两处房屋,一处动迁了,另一处因为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能动迁,被史某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了,具体卖给谁了我不清楚。

3、同案人张某5供述,我从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任辽中更新局征收三科副科长,科长是孙某2。2018年4月,辽中区更新局征收三科负责郭家窑地块征收工作,牛某1家有一处西侧房屋没有手续,只有一个准建证,不符合征收条件。之后孙某2跟我说牛某1家这处没有征收的房屋被孙某某亲属购买了,让我给整理卷宗,我将卷宗中的相关材料准备好后就交给孙某2了,之后孙某2就将材料返还给我,材料上已经签好字了,是史某委托郭某的,以郭某名义整理的征收卷宗。当时孙某2也跟我说这处房屋已经被孙某某买了,让我帮着整理手续,也不能让我白帮忙。一段时间后区长业务会通过了征收这处房屋,但是需要公示才能履行手续。孙某2告诉我这次不要将孙某某这处房屋放在征收名单中。几天后,郭家窑地块又征收几户需要公示,孙某2让我将这处房屋在单位进行小范围的公示,履行征收程序后,就拨付了郭某补偿款。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孙某2递给我2万元现金,说是孙某某的房子动迁款下来了,我收下了。2013年3月的一天,我听说辽中纪委调取郭某征收补偿后,我可能是这事被发现了,之后我自己从农行卡中取出2万元钱还给孙某2了。

4、同案人孙某2供述,我从2017年10月任辽中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三科科长,副科长是张某5,三科主要承担房屋征收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有公告、核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我在任职期间负责了纺纱社区学府华城地块、化工社区郭家窑地块、金龟减速机厂地块的征收工作。2018年4月,辽中区启动征收蒲西街道郭家窑地块工作,我负责郭家窑地块征收工作。期间,村民牛某1提供两处相邻房屋的资料,都在其妻子史某名下,一处房屋证件齐全,符合征收条件,另一处只有暂时建设房屋的准建证,没有其他手续。我告诉牛某1需提供蒲西街道城南社区关于这处没有手续房屋是合法住宅的证明,才能征收。之后牛某1和我说城南社区因为这处住宅没有交纳房号费用不给提供证明,我就明确告诉他这处房屋不符合征收条件,只能作为违建予以拆除。大约5、6月份的时候,孙某某找我说牛某1家亲属找他了解这处没有手续的房屋情况,问我如按宅基地补偿能有多少,我按实测面积给他算一下约22万元左右。几天后,孙某某跟我说他想把这处房屋买下来,让我帮助动迁,不能让我白帮忙,获得补偿后给我七八万元,我同意了。过几天孙某某说他已经以他亲属郭某名义从牛某1、史某处买下这处房屋,让我以郭某名义制作征收卷,我和孙某某研究用买卖手续以郭某名义上区长业务会不合适,担心会议不能通过,最后还是以史某委托郭某的方式做征收卷,以史某名义上会。因为我个人做不了卷,孙某某让我找副科长张某5,协议也需要她签字,还答应事成后给张某5分点钱。所以我就跟张某5说孙某某买下史某房子,让我们帮做卷,孙某某获得补偿款后不能让她白帮忙,给他分点钱,张某5同意了。之后我和张某5做好征收卷,上报业务会并通过。2019年10月,郭某补偿款80%拨付前几天,孙某某和我研究给张某5多少钱,我提议给张某52万元,孙某某说之前答应给我七八万元,一共给我拿10万元,让我自己给张某52万元。拨付款到账后,孙某某给我送来10万元钱,说是分给我的,剩下的20%补偿款就是他的了,之后我给张某52万元,自己留下8万元。这处房屋不符合征收条件,因为孙某某找我了,也说不能让我白帮忙,给我分钱,我就利用职权隐瞒这处房屋已经被孙某某以郭某名义购买的事实,采取征收宅基地方式进行了征收,并在区长业务会上提出,会议通过后获得补偿款。

5、承诺书、涉案房屋照片,证明孙某某假借郭某名义与史某买卖涉案房屋的情况。

6、郭某的征收档案,证明被告人孙某2与孙某某、张某5制作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手续的有关情况。

7、辽中区棚改项目(化工社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明征收补偿安置的情况。

8、区政府关于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18年第36期)、会议纪要(2018年第50期),证明孙晓军推动史凤芹无证房屋通过区政府业务会的情况。

9、辽中区(化工社区郭家窑)地块补偿公示表,证明郭家窑地块动迁补偿的公示情况。

10、牛某1(史某)征收档案,证明史某另一处73.58平方米房屋的征收补偿的有关情况。

11、照片,证明涉案房屋及土地的现场情况。

12、银行流水明细,证明涉案款项收支情况。

13、证明、情况说明,证明经辽中区蒲西街道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辽中区城乡更新局证实涉案房屋所占地块非宅基地,不应给予补偿的有关情况。

14、死亡注销证明,证明史某已死亡。

15、被告人孙某某个人简历、录用职工登记表、任职情况说明等,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前的任职情况。

16、孙某2、张某5个人简历、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等,证明同案人孙某2、张某5在案发前的任职情况。

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及同案人、证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18、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结算票据及说明,证明涉案赃款由辽中区监察委依法扣押并以票据形式移送的情况。

19、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前无前科劣迹。

20、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2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我从2016年8月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一科科长,从2018年3月至今一直担任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征收辅助科科长。在我任征收一科科长期间主要负责辽中拆迁办交办任务地块征收全面工作,包括核量、谈签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业务会议纪要材料汇总汇报,补偿公示,协助补偿款发放等征收全过程业务。在我任辅助科科长期间,主要是听从更新局局长安排,负责办公室的批阅、传阅文件,管理财务、后勤等日常工作,参与征收等。在我负责征收工作期间,我都参与征收敖某地块、福利社区地块、蒲西街道北四路北项目地块、学府华城地块等。2018年时任征收三科科长孙某2负责郭家窑村地块征收工作。同年5、6月份的一天,我有一个亲属史某找我,她在郭家窑有一处房子只有准建证,让我问问能不能征收。我找到孙某2了解这个房子情况后就想买下这个房子获得补偿,从中弄点钱。又找孙某2按空房基地计算,能补偿20多万元,我和孙某2说想把这个房子买下来,让孙某2按空宅基地帮我做卷动迁,我说不能让他白帮忙,分给他七八万的补偿款,他同意了。过几天我用我妹夫郭某的身份证以1万元的价格,从史某那买下这个房子,并让孙某2帮助做征收卷。我和孙某2研究用郭某的名义上区长业务会通过率低,就想用史凤琴委托郭某的方式做征收卷。孙某2说他一个人做不了卷,还需要副科长张某5签字,我让他和张某5说一下帮忙做卷,给她也拿点钱。同年10月,我购买的这套房子通过区长业务会,但需要公示,我找孙某2研究这件事不能被牛某1、史某发现,不能将这处房子信息公示,以后找机会再公示。孙某2就没有在这次郭家窑地块公示时,公示郭某的房屋信息。2019年初,孙某2又征收了郭家窑10多户的房屋,在单位小范围公示,孙某2借机将征收郭某房屋信息加到这次公示中。2019年10月部分动迁补偿款17.6052万元拨付到郭某银行卡中,其余的5万多元的动迁补偿款还没发放。我将领取的动迁款分给孙某210万元,孙某2又从分得的10万元中分给张某52万元,余下动迁款7.6万元都被我自己留下,我上述违法犯罪所得的钱款都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了。史某的这处房屋不符合征收条件,因为我找孙某2帮忙履行做卷手续,以空房基地方式上政府区长业务会通过征收的。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孙某某在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一科科长、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征收辅助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屋动迁中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等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7.8万元,其中个人违法所得82.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孙某某在担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一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蒲西街道敖司牛村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敖某村民韩某1请托,为韩眀亮房屋动迁提供帮助,收受韩某1贿赂款3万元。

2、2017年3月,孙某某担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一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蒲西街道敖司牛村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请托,为张某1公司动迁提供帮助,单独收受张某1贿赂款20万元;伙同韩某2收受张某1贿赂款10万元,孙某某分得其中5万元。

3、2017年6月,孙某某在担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一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蒲西街道敖司牛村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敖某村民迟某请托,为迟某房屋动迁提供帮助,收受迟某贿赂款8万元。

4、2017年12月,孙某某担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一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蒲西街道敖司牛村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敖某村民崔某请托,伙同韩某2为动迁户崔某房屋动迁提供帮助,收受崔某经白某送贿赂款3.8万元,孙某某分得1.9万元。

5、2017年6月,孙某某担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理办公室征收一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蒲西街道敖司牛村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敖某村民白某请托,伙同韩某2为动迁户赵某2、陈某1、柏某房屋动迁提供帮助,收受赵某2、陈某1、柏某经白某送贿赂款30万元,孙某某分得15万元。

6、2018年1月,孙某某担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一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蒲西街道敖司牛村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动迁户于某请托,伙同韩某2为动迁户于某房屋动迁提供帮助,收受于某贿赂款15万元,孙某某分得7.5万元。

7、2018年1月,孙某某担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一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蒲西街道敖司牛村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动迁户赵某3请托,为赵某3提供帮助,收受赵某3贿赂款1万元。

8、2018年2月,孙某某担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一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蒲西街道敖司牛村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动迁户赵某8妻子潘某请托,伙同韩某2为赵某8房屋动迁提供帮助,收受潘某贿赂款2万元,孙某某分得1万元。

9、2018年2月,孙某某担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一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蒲西街道敖司牛村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动迁户张世判请托,伙同韩某2为动迁户张某3房屋动迁提供帮助,收受张某3送给韩某2贿赂款20万元,孙某某分得5万元。

10、2019年9月,孙某某担任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征收辅助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蒲西街道敖司牛村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动迁户毕某1请托,为其提供帮助,收受毕某1贿赂款15万元。

2021年3月1日,辽中区监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孙某某到辽中区监委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59222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1证言,我是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为了能加快厂子的征收进度,2017年3月我送给孙某某20万元好处费,也是在3月份,我还送给孙某某和韩某210万元好处费,这两笔钱是我从我厂子的会计张某2手中借的。

2、证人张某2证言,我是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会计。2017年3月的一天,厂长张某1让我借给他20万现金,并让我给征收办孙某某打电话约他晚上见面,把这20万给他。之后我就去农业银行取了20万现金,并用银行的布袋装好交给张某1,当天下午2点左右,我给孙某某打电话约好当天晚上在西环添赢饭店见面。到了晚上4点我和张某1与孙某某在饭店吃饭过程中,张某1跟孙某某说希望能够让自己名下的沈阳沈桥胶带制造公司的征收加快些进度,现在公司资金周转出现点问题,还需要孙某某在征收工作上多多帮忙。孙某某说放心吧,今年肯定能动迁。吃完饭后张某1将一个装有20万现金和水果的箱子交给孙某某,孙某某收下后就走了。2017年3月21日张某1又让我借给他10万元现金,要给征收办孙某某和韩某2送去。我取完钱后和张某1约孙某某、韩某2在快乐咖啡见面,因为想加快征收进度,所以张某1给他们10万元现金,孙某某和韩某2收下了。

3、证人迟某证言,大约在2017年6月初的一天,辽中动迁办的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在辽中学府华城西的房子马上要动迁了,动迁款也要下来了,让我去一趟,他在板厂附近。我说我这就去。之后我就准备了8万元人民币装布兜里,又给我二儿子喜恒志打电话让他送我。到了地方后我就下车和孙某某见面,说这里装了点钱,动迁的事让他所帮忙,然后就把装钱的布兜交给孙某某,孙某某收下后我们都走了。

4、证人喜恒志证言,2017年6月初的一天,我母亲迟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拉她出去办点事,之后我就开车刀我母亲家,她让我带她到辽中中心街板厂家属楼附近,去找孙某某办点事,我没问具体什么事,我估计就是动迁的事。到地方后正好有人给我打电话,我就下车接电话去了,我母亲下车和孙某某见面,说了什么我不清楚。我打完电话回到车上,我母亲已经在车上坐着了,我们就开车离开了。我后来才知道我母亲送给迟某8万元钱的事。

5、证人崔某证言,2017年10月份,我家在辽中敖某村的房子被确定在动迁范围,但是我家房子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赵某1找我老伴杨某说想快点动迁就得给拿8万元好处费,我老伴告诉我后,我背着我老伴同意了赵某1的要求,于2017年12月份在湖景国际小区我家车库旁将8万元现金交给赵某1。

6、证人杨某证言,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赵某1来找我说我在敖某的房子要动迁得花点钱在村里办手续,我听就是要好处费的意思,我当时没给他准话,告诉他我得和老伴崔某商量一下,合计合计。赵某1走后我将这事告诉崔某了,我还告诉崔某说不行给他钱。后来崔某给钱的事我不知道。

7、证人赵某1证言,我是敖司牛村的村民代表,经常辅助敖某村委会做一些临时性工作。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崔某家房屋确定在动迁范围,但是她家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白某找到我说赵某7让我去崔某家说说动迁的事,她家没有手续,让她拿8万元好处费,当时我同意了,之后我就去找崔某。当时崔某丈夫在家,我把要8万元钱的事和他说了,他说和老伴商量一下,合计合计。过几天崔某找我说同意拿钱,我把这件事反馈给白某了。2017年12月左右的一天,在崔某辽中区居住的湖景国际小区里她给我8万元现金,回来后我将其中的5.8万元交给白某,剩下的2.2万元交给赵某7,赵某7给我4000元钱,和我说别白忙乎。剩下的1.8万元赵某7自己留下了。

8、证人白某证言,我是敖司牛村村民,我给尹某开过车,跟尹某关系非常好。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崔某家房屋确定在动迁范围,但是她家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赵某7让我找赵某1去崔某家说说拿8万元钱动迁的事,当时我同意了,之后我去找赵某1,赵某1反馈说崔某同意拿钱,然后我给征收局孙某某拿电话和他说崔某是我亲属的朋友,关系非常好,她家动迁你给想想办法尽快把钱放下来,孙某某说她家没有手续,需要村里出个证明,然后我将孙某某说的告诉了赵某1。大约在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崔某家的8万元钱拿回来了,之后我拿走5.8万元,剩下的赵某1留下了。这5.8万元我自己留下2万元,剩余的3.8万元给孙某某了。2017年,孙某某让我给敖司牛村村民赵某2传个话,说如果他想尽快被征收,就得出10万元好处费,说这钱是他和韩某2两个人的。回去后我和尹某说了,尹某让我跟赵某2要35万,赵某2最后同意了。之后赵某2先后分两次给我拿30万,尹某让我把钱给孙某某,我就把钱给孙某某送去了。2017年孙某某找我说柏某要想顺利得到补偿款就得给他30万,我回去和尹某说了这个事,并说我和柏某不熟悉,没法传话,尹某说他跟柏某说说,之后尹某说柏某同意给钱了,柏某把钱给尹某,尹某把钱又都给我了。当时村民陈某1也找我说请求帮助快点动迁,我和尹某说了这件事,我又找到孙某某也说了陈某1的事,孙某某说需要10万元钱,陈某1同意了,之后陈某1交给我10万元钱。以上两笔钱中我取出20万交给孙某某了。剩下的20万我给尹某了。

9、证人韩某1证言,2016年12月的一天,我约孙某某在动迁办小区楼下见面,之后孙某某上我的车上,我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3万元钱的纸包交给他,请求他帮帮忙,让我家宅基地尽快动迁,尽早拿到补偿款,多少就是这点意思。孙某某接过报纸包说行,然后他下车走了。

10、证人赵某2证言,我是敖司牛村村民,2016年6月,我为了能早点动迁就和尹某说我现在着急用钱,能不能早点给安排,尹某说下批给我家动迁。2017年6月的一天,拆迁局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家人去签字动迁。之后在领取动迁款之前白某给我打电话说尹某说了想动迁得给35万元,也没说明白是什么钱。之后我给尹某打电话说希望能少点,他说那就30万,这钱也不是他一个人收的,还有其他人呢。之后我分两次从我妻子李某的银行卡中取出30万元现金交给白某了。白某给尹某开过车,他们关系非常好。因为尹某是征收局副局长,主管敖某村征收工作,我认为他有能力帮助我,我才送给他30万好处费。

11、证人李某证言,2017年6月的一天,我丈夫赵某2说尹某告诉他最少拿30万好处费才能征收我家房屋,我家同意了,之后赵某2分两次共计给拿30万现金。

12、证人柏某证言,2017年夏季的一天,尹某、孙某某、韩某2等人多次到我家谈房屋征收的事。之后我找到尹某请求他帮助我家顺利动迁,尹某同意了。我说我家房屋在沈阳能补偿700多万,尹某说辽中给不了这么多,我说怎么也能给400万,让他帮帮忙。之后我家评估价格是369万元。尹某让我准备30万元,说各方面都需要打点,我不同意,尹鹏说就先不给我家履行手续。后来我同意了,2018年1月我给尹某30万现金。因为尹某是征收局领导,主管敖某村征收工作,我认为他有能力帮助我,我才送给他30万好处费。

13、证人陈某1证言,2017年我家在敖某的房子动迁时,我想快点得到补偿款,我找白某帮我跟征收办的主任说一下,白某给我反馈说得拿10万元好处费,我同意了。后来补偿款140多万元下来了,我到银行取的现金送给白某,他具体给谁我不知道。我家动迁是征收办的孙某某和韩某2与我签的补偿协议。

14、证人于某证言,2017年11月份我家在敖某的房子动迁时,主管的是孙某某和韩某2。有一天我遇见白某说想快点得到补偿款,白某说得找孙某某和韩某2。之后孙某某和韩某2带着工作人员来我家测量时我请求他俩帮帮忙,还说不能让他俩白帮忙,他俩点点头也没说啥。过了一个月左右,他俩给我打电话话,意思是要20万,我说太多了,最后答应给15万。2018年1月,我家的征收补偿款下来后我取出15万交给孙某某了。

15、证人赵某3证言,大约在2017年6、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家在敖某村的房屋被确定在征收范围,在征收过程中孙某某告诉我我家房屋没有手续,需要有个土地来源证明。之后我找我老叔赵某4让他帮我和赵某7帮忙,给他拿5万元钱。过后赵某4告诉我他和赵某7说完了,让我等信儿。过几天我家补偿款下来了,我取出5万元现金交给赵某4,让他送给赵某7。

16、证人赵某4证言,赵某3是我的侄子,大约在2018年初的一天,和赵某3一批动迁的人大部分都得到钱了,赵某3的钱还没下来。他让我帮忙去找赵某7,说征收局让他出土地来源证明,并同意给赵某7拿5万元好处费。我就去找赵某7说了这个情况,赵某7同意了。2018年1月份,赵某3来我家送5万元钱,让我给赵某7送去,我就联系赵某7,我把钱送到他女儿位于辽中盛世御景小区里的诊所了。

17、证人赵某5证言,赵某7是我父亲,我在辽中盛世御景小区经营敖司牛村卫生室。2018年1月,在春节前的一天,当时我自己在卫生室,赵某4来我卫生室说这是我父亲赵某7的,放我这,说着就把一个银行取款的手拎兜放在一进门墙边的桌上,然后他就走了。等他走后我看里面是百元票面的现金,具体是多少钱我没拿出来数,于是我就把手拎袋放到保险柜里了。过两天我父亲来某取走了。

18、证人潘某证言,2017年12月,我家与区动迁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我多次给韩某2打电话催要动迁款,韩某2也不给下款。2018年2月初,我又给韩某2打电话,韩某2在电话中说要想快点下款,就交2万元,我同意了。挂断后,我就在家里拿2万元钱准备送给韩某2,韩某2电话中说他不在辽中,让孙某某联系我。之后孙某某联系我,我俩在辽中电影院附近见面,我将2万元现金交给他了。

19、证人张某3证言,2017年4月,我在敖某的房子征收过程中,因为我家房子翻盖了,面积增加很多,孙某某和韩某2不同意给我动迁,他俩暗示我给他俩拿点钱,需要出20万打点关系,最后我同意了。2018年2月,我家补偿款下来后我取出20万现金送给韩某2了。因为孙某某和韩某2帮我按照翻新后的房屋面积进行征收补偿了,所以我送给他俩20万的好处费。我是通过我亲属孙某1认识的孙某某。

20、证人孙某1证言,张某3是我妻子的弟弟。2017年4月的一天,张某3找我说他家在敖某的一个院子要动迁,说主管他家动迁的是征收办孙某某和韩某2,我说我认识孙某某,他就让我给介绍认识,要找他帮帮忙,看看能不能快点动迁。之后我就给孙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孙某某让张某3给他打电话。我就把孙某某的电话给张某3了,让他俩自己谈。过一段时间张某3他们已经谈完了,答应快点帮动迁,并帮助按照翻新的房面积动迁,说孙某某和韩某2要20万,张某3认为价格有点高没同意,我让他自己拿主意。又过一段时间张某3说同意给韩某2和孙某某拿20万,我让他自己拿主意。2018年2月,张某3和我说他家动迁款下来后他给孙某某和韩某2拿20万元,这件事办完了。

21、证人毕某1证言,2017年左右,辽中区新华雅苑的开发商刘某2在开发过程中向我借130万元钱,并用他购买的三个民房住宅房产手续作为抵押,民房位置在辽中东街城南村。2018年初,我拿着这三个房证到孙某某办公室问他这个地方什么时候能给动迁款,孙某某说快了。我嘱咐孙某某说动迁这个钱一有动静就告诉我,我不能让他白帮忙。孙某某同意了并让我回家等着。我接着问孙某某说三个房屋动迁款能不能直接打到我的账户上,孙某某说需要刘某2办一个委托手续就可以。2018年4月,因为我不想自己出面,我找了刘某2与我侄子毕某2、毕某2司机张某4和我外甥刘某1在征收局一起办理了委托。2019年9月的一天,征收补偿款下来后我取出15万现金,送给孙某某了。

22、证人毕某2证言,2018年4月我姑毕某1给我打电话说刘某2抵押给她的房子要动迁,户主不是她的名字,她自己还不想出面办动迁补偿的这些事,想要以我的名义签动迁补偿协议,我同意了,之后毕某1就安排我到征收局与刘某2签一份授权委托书,并签订了动迁补偿协议。在补偿款下来后我把钱取出来交给毕某1了。

23、证人刘某1证言,2018年4月毕某1找我说刘某2抵押给她的房子要动迁,她自己不想出面办动迁补偿的这些事,想要以我的名义签动迁补偿协议、领动迁补偿款,我同意了,之后毕某1就安排我到征收局与刘某2签一份授权委托书,并签订了动迁补偿协议。在补偿款下来后我把钱取出来交给毕某1了。

24、证人张某4证言,2018年4月毕某1找我说刘某2抵押给她的房子要动迁,她自己不想出面办动迁补偿的这些事,想要以我的名义签动迁补偿协议、领动迁补偿款,我同意了,之后毕某1就安排我到征收局与刘某2签一份授权委托书,并签订了动迁补偿协议。在补偿款下来后我把钱取出来交给毕某1了。

25、证人刘某2证言,我是沈阳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在我开发楼盘过程中,因资金紧张曾于2013年向毕某1借过130万元钱,并把我购买的位于辽中县的三个民房房产证抵押给毕某1了,之后在辽中蒲西街道新华社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列为拆迁对象,被拆除了。拆迁补偿款我直接授权给毕某1找来的三个人领取的,授权委托手续是我们在辽中征收办现场签的字。

26、同案人赵某7供述,我是沈阳辽中区蒲西街道敖司牛村党支部书记。2017年敖司牛村村民房屋动迁期间,我知道崔某家房屋在动迁范围,但是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赵某1平时在村里干些辅助工作,帮助村里收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我和他的关系一般,白某是我们村上村民,平时经常做对缝的事、赚对缝的钱,他认识的人多,我就安排白某暗示赵某1以崔某家没有手续,得交点手续费的方式向崔某要点钱。而且白某和征收局的尹某、孙某某都认识,有他们帮助动迁,才能向崔某要点钱,我们私底下也都达成默契,他们负责要钱,我别过多说话,实地测量时给签字,这样大家分点钱。我让白某找赵某1,让赵某1找崔某给村里拿8万元手续费,实际就是好处费。我从中分得1.8万元,赵某1分得0.4万元,白某拿走5.8万元。白某负责安排征收局的人,具体怎么分配的我不知道。2018年初,赵某4找到我希望帮助他侄子赵某3家房子加快动迁,答应给我5万元好处费。我同意了,之后我和韩某2说了这件事,并也承诺会给好处,在赵某3家动迁款下来后,赵某4给我送来5万现金,我自己留下2万元,送给韩某23万元。2018年2月,我看征收公示觉得张某3房屋补偿面积、金额有点多,之后再敖某村部遇见孙某某和韩某2,我和他俩闲聊说张某3家动迁是不是有问题啊,孙某某说没啥问题。过三四天孙某某找我,将一个黑色塑料带拿给我说这是张某3的意思,让我拿着,我就拿着下车走了,回家后我发现装的是5万元现金。我明白孙某某可能跟张某3说了我觉得他家动迁有问题,就送我点钱,让我别说这事。

27、同案人尹某供述,我从2016年7月开始到沈阳市辽中区任党组成员、副主任,我分管辽中敖某地块的征收拆迁工作,分管征收一科和征收二科。征收一科科长是孙某某,征收二科科长是韩某2。2017年,柏某家位于敖某村拆迁范围,他家开了一个乙炔批发部,在征收过程中柏某和我说希望在评估时给照顾照顾,肯定不会白照顾的。之后预评估报告出来后是369万元,我对柏某说得给评估公司30万元,他同意了。这笔钱实际不是给评估公司的,因为当时孙某某觉得柏某家的评估太高了,他就到处嚷嚷,还得需要他签字,出事都得担着,孙某某说至少得给30万元,要不就不给放款,不往下走补偿手续。后来柏某给我30万元,我把这笔钱交给白某了,白某说给孙某某了。敖司牛村村民赵某2家没有房证和土地证,地块显示为耕地,赵某2还想多得点补偿款,他在白某的帮助下找到街道办事处的土地所办了一个土地证,我们就按照有证房的标准给赵某2补偿了。我让白某去赵某2家取30万,这钱我放在白某手里了。还有一动迁户陈某1家给白某10万。以上一共70万,白某给我20万,剩余的50万他说给孙某某了。2018年2月份,在春节之前,孙某某和韩某2开车找到我,扔到我车上一个黑色塑料袋,说过年了给买点东西。我回家后打开发现里面是5万元现金。因为我是他们的分管领导,春节了,他俩想表达下个人感情。

28、同案人韩某2供述,我从2016年9月份到辽中区征收补偿中心上班,之后被任命为征收二科副科长,2017年4月代理二科科长,半年后正式任命为二科科长,2018年或2019年年底我们单位更名为区更新局,我被划到辽中区城乡事务服务中心征收补偿分中心,但我仍在更新局工作。我们单位就是负责辽中地区的拆迁、动迁工作。一科科长孙某某是老人,具体工作我也大多向他请教,我当时作为二科科长的职责就是负责我们科的全面工作。我们一科、二科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敖某村地块”的拆迁工作。具体工作就是先收集整理被拆迁户的资料,包括收集身份证、土地证、房证等证件、复印后查档,对存在问题的材料经局务会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区长业务会。2017年3月的一天晚上四五点钟,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沈阳沈桥胶带厂厂长张某1找我俩出去吃饭,下班后我和孙某某到辽中“快乐咖啡”,和张某1、张某2我们四个一起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张某1对我和孙某某说他公司的地块希望能快点动迁,让我和孙某某多帮帮忙,当时孙某某说放心吧,这次快了,我也点头同意孙某某的说法。然后张某1让张某2从包里拿一个黑色布袋放到我的旁边,跟我和孙某某说这是张某1的一点心意。吃完饭后我和孙某某打开布袋发现里面有10万元人民币,孙某某说钱先放我手中保存,以后再说。过一星期后我把5万元钱给孙某某了。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孙某某在办公室告诉我说白某拿来3.8万元说是崔某家给的好处费,我俩分了,说着他就从衣兜里拿出1.9万元递给我,我接过钱后说句“我听你的”,我俩又闲聊几句就走了。因为崔某家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想快点动迁,我积极准备上会材料,经区政府业务会议通过,需要孙某某在征收卷上签字,崔某家的房屋才能动迁,我们帮助崔某及时得到房屋补偿款了。2017年我和孙某某共同帮助陈某1、赵某2、柏某三家尽快履行房屋动迁手续并获得补偿款,这三户按照承诺给孙某某30万元好处费,所以孙某某共计分给我15万元。2017年11月份左右,我和孙某某到敖某村动迁户于某家研究动迁的事,于某说想让我和孙某某帮忙快点动迁,不能让我白帮忙,我俩点点头。过一个多月左右,于某家征收补偿价格经评估为310多万,于某家只需要完成征收补偿协议并公示,就可以领取征收补偿款了。我和孙某某都认为他家动迁价格有点高,我俩合计向于某要20万,孙某某最后同意给15万。2018年1月的一天,于某送给我和孙某某现金15万元,我俩每人分得7.5万元。2018年1月,我在敖某村做动员工作,赵某7和我说有个叫赵某3的,他家房子在征收范围,没有房证和土地证,让我帮忙快点动迁,不让我白帮忙。通过我积极准备赵某3家房屋动迁材料,2018年1月下旬,赵某3家的征收补偿款就发放到位了,在村部赵广相办公室,赵某7和我说赵某3给拿3万元好处费,我收下了,之后我自己留下2万元,将1万元分给孙某某了,因为我俩共同负责征收工作,赵某3家的情况孙某某知道,没有孙某某签字,赵某3家的房屋也动迁不了。2018年2月,敖某的动迁户赵某8的爱人潘某给我打电话说想快点动迁,我说需要拿2万元钱,她同意了,随后就要给我送钱,当时我没在辽中,我就让孙某某和潘某联系的收钱。第二天上班孙某某说潘某送的2万元钱他收到了,我俩各分1万元。我和孙某某为潘某家加快补偿拨付款进度方面提供帮助,使他提前得到动迁款。2017年4月的一天,敖某村的动迁户张某3找到我和孙某某,说他家房子动迁想按照重新翻盖的房子进行补偿,翻盖后的面积比房证上的面积大很多,问我俩这事需要多少钱,我和孙某某俩确定后说需要20万元,当时张某3认为太多了,没同意。过几天张某3又找到我们说能不能少点,我和孙某某说不能少了,人多不够分,张某3想想就同意了。之后我就将张某3家资料和数据尽快整理,履行动迁手续。2018年2月份,张某3家发放补偿款后,他给我送来20万现金,我和孙某某给尹某5万,给赵某75万,我俩每人5万。

29、中共辽中县教委委员会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及其同案人的人事档案情况及职务任命情况。

30、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结算票据等材料,证明辽中区监察委扣押涉案款物的有关情况。

31、企业档案登记资料,证明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

32、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行贿人及相关人员银行交易的有关情况。

33、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协议、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估价报告等材料,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受贿案行贿单位或个人进行房地产评估并与有关部门签订动迁协议等有关情况。

34、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前无前科劣迹。

35、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的有关情况。

3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我从2016年8月任辽中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一科科长,从2018年3月至今一直担任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征收辅助科科长。在我任征收一科科长期间主要负责辽中县拆迁办交办任务地块征收全面工作,包括核量、谈签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业务会议纪要材料汇总汇报,补偿公示,协助补偿款发放等征收全过程业务。在我任辅助科科长期间,主要是听从更新局局长安排,负责办公室的批阅、传阅文件,管理财务、后勤等日常工作,参与征收等工作。在我负责征收工作期间,我参与征收敖某地块、福利社区地块、蒲西街道北四路北项目地块、学府华城D地块等。2017年,我与征收二科科长韩某2共同负责敖某村征收工作。3月的一天,沈阳沈桥胶带厂厂长张某1为了让我在厂子征收工作上加快进度,送给我20万现金。2017年3月,为了加快厂子动迁,张某1和厂子的会计张某2还送给我和韩某210万元,我俩每人分得5万元。2016年12月的一天,韩某1找到将事先准备好的报纸包交给我,并说帮帮忙,让他位于辽中学府华城西侧的房屋尽快动迁,今早拿到动迁补偿款,多少就这点意思。我接过报纸包后说型,然后就下车了,我回家后打开里面是3万元。之后我积极帮助韩某1家走卷,加快动迁进度。2017年6月家住辽中学府华城西侧的动迁户迟某为加快动迁进度,早点得到动迁补偿款,送给我8万元现金。2017年12月份的一天,白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在家楼下路口见面。见面时白某给我一个黑色塑料袋,说是崔某家给的,我没说话,接过后他就开车走了。我回家后看见里面有3.8万元现金,之后我自己留下1.9万元,给韩某21.9万元,因为我和韩某2共同负责崔某家房屋的动迁工作。之后我加快了崔某家房子动迁和获得补偿款的进度。2017年,白某找我帮助敖某动迁户赵某2、陈某1、柏某三家尽快履行动迁征收程序,说都会送给我好处费,我都同意帮助了。之后赵某2、陈某1、柏某通过白某共计给我30万元,我分给韩某215万元。白某是敖司牛村村民,我负责敖某村征收工作期间和他认识的,通过辽中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尹某介绍后,就更熟悉了。在工作中我和韩某2加快了这三家房子动迁和获得补偿款的进度。2018年1月,敖某的动迁户于某为了感谢我和韩某2帮助他家加快动迁速度并获得补偿款,送给我俩15万现金,我和韩某2各分得7.5万元。2018年1月,我在敖某村走访动员,完成工作后,我与韩某2在敖某村部集合准备回单位,在韩某2车离,我跟韩某2唠嗑,韩某2告诉我赵某3通过赵某7给拿来2万元,我俩一人一万,我收下这1万元钱了。2018年2月初的一天,韩某2给我打电话说他没在辽中,敖某村动迁户赵某8一会给我们送来2万元钱,让我收一下,并同时告诉我赵某8妻子潘某的电话号。之后我给潘某打电话,我俩约的在辽中电影院交通岗附近见面,潘某给我2万元现金。第二天上班我和韩某2俩各分1万元钱。2018年2月的一天,我和韩某2共同收受了动迁户张某3送的好处费20万元,他为了感谢我们在他家按照翻新后的房屋面积进行动迁补偿上提供的帮助。这20万我俩每人分得10万元,分给尹某5万元,分给赵某75万元。2017年左右,毕某1拿着新华雅苑的开发商刘某2抵押给她的三个房证问我“刘某2欠我钱,这是刘某2抵押给我的三个房证,你给看看这个地方啥时候能给动迁款”,我说快了,她说这个钱一旦有动静告诉她一声,不能让我白帮忙。我同意了。毕某1还问这个钱能不能直接打到她的账户上,我说刘某2给她办个委托就可以。之后毕某1以毕某2、张某4、刘某1三人名义办理的与刘某2之间的授权委托书。2019年9月,毕某1给我打电话说征收补偿款下来了,约我在辽中新区区政府附近见面,送给我15万现金。我上述违法犯罪所得的钱款都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了。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名及理由均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在贪污罪和部分受贿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在贪污罪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上缴分得的赃款,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受贿罪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上缴部分赃款,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同时采纳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已扣除先期留置88日。)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三千七百七十五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三、已追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或追缴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洋

审 判 员  王爽

人民陪审员  张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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