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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25刑初195号邵某等犯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时间:2022-04-09 08:33:52 浏览量: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0)川3425刑初195号   

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邵某1和李某2(另案处理)、潘某3(另案处理)等人在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了增加中标几率,谋取非法利益,经共谋后,由被告人邵某1、陈学彬和李某2(另案处理)、潘某3(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各自的关系,组织了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资质对该工程项目采取“围标”的手段进行串通投标。被告人邵某1、陈学彬等人在联系上述公司进行围标前,分别与上述6家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不管上述6家公司任何一家公司中标,均要分包50%以上不等的工程给邵某1、陈学彬、李某2、潘某3等人做。2019年6月12日开标后,凡参与投标的27家公司均被判为废标。随后,经被告人邵某1、陈学彬与李某2第二次运作后,相关部门对中铁五局、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两家公司的投标进行了重新审核,凉山州国有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确定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7亿余元。

指控事实有指定管辖函、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袁某、文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李某2、潘某3等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及图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邵某1、陈学彬伙同他人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串通投报价,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邵某1、陈学彬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邵某1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邵某1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邵某1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等人的行为尚未对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小,自愿缴纳罚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学彬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属于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邵某1和李某2(另案处理)、潘某3(另案处理)等人在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了增加中标几率,谋取非法利益,经共谋后,由被告人邵某1、陈学彬和李某2(另案处理)、潘某3(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各自的关系,组织了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资质对该工程项目采取“围标”的手段进行串通投标。被告人邵某1、陈学彬等人在联系上述公司进行围标前,分别与上述6家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不管上述6家公司任何一家公司中标,均要分包50%以上不等的工程给邵某1、陈学彬、李某2、潘某3等人做。2019年6月12日开标后,凡参与投标的27家公司均被判为废标。随后,经被告人邵某1、陈学彬与李某2第二次运作后,相关部门对中铁五局、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两家公司的投标进行了重新审核,凉山州国有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确定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7亿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问题线索移送函及到案经过证实:凉山州纪监委在办案中发现:“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在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涉嫌围标和串通招投标,2020年1月7日,凉山州公安局指定会理县公安局对国道227线串通投标案件管辖问题进行审查。2020年1月11日,会理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1日、2020年1月19日电话通知邵某1、陈学彬至凉山州法纪教育中心询问室接受询问。

2、同案人李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是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占股70%。我和潘某3是2019年3、4月份认识的,通过潘某3认识了邵某1。2019年5月初,潘某3给我说国道227线改建工程已经在招标,工程总价有7个多亿,问我不打算去投标吗,我说我找不到公司,潘某3说他能帮我联系中铁七局投标,如果中标了,叫我给他1000万元的好处费,或者拿可以挣1000万元的工程给他做,我同意了。我联系了四川三正监理公司的老总张毅,把我要找公司围标国道227线工程的事给他说了,请他帮我找公司围标,经过张毅联系到了中铁五局。后来潘某3带我和袁某一起去西安找了中铁七局的老总,我们和中铁七局老总在中铁七局会议室商谈达成口头协议,中铁七局负责报名投标、制作投标文件,我们负责运作让中铁七局中标,如果中铁七局中标,就分包工程总量的50%给我们做。我觉得去围标的公司太少,我又联系朋友张毅和邓平,让他们帮忙多找几家公司去围标。张毅和邓平说他们已经帮我找了中铁五局、道遂集团、青海路桥三家公司,与中铁五局谈好,如果中铁五局中标,中铁五局将分包工程总量的80%给我们做,另外两家谈成,如果他们任何一家中标,将分50%的工程总量给我们做,投标文件由这三家公司自己制作,但制作标书、报名费用这些资金要求我负责出资,张毅和邓平还帮我运作评标专家,确保我们找去围标的公司中标,如果我们找去围标的公司中任何一家公司中标,要求我支付工程总价的3%好处费给他们两人。与张毅、邓平达成协议后,我觉得找去围标的公司少了,我叫潘某3继续联系围标的公司,潘某3说邵某1也找了10多家公司去围标这个工程,我叫潘某3帮我联系邵某1,看能否一起合作共同去围标这个工程。潘某3联系后说邵某1同意,叫我们一起去成都协商,我和潘某3到成都后,在中铁二十四局办公室见到邵某1,我把已经找到三家公司去围标国道227工程,张毅、邓平帮我找评标专家进行运作要支付工程总价3%的好处费的事给邵某1说了,邵某1说他是和陈学彬一起合伙做这个事情,于是邵某1带着我和潘某3去成都一家茶楼见了陈学彬,陈学彬说他找了中海外公司和新疆北新路桥公司来围标,我们针对围标的事进行商谈,达成口头协议:由我负责找的三家公司和邵某1、陈学彬找的四家公司一起去围标227线工程,我这边三家公司制作投标文件的资金由我负责,他们那边四家公司制作投标文件的资金由他们负责,不管哪一边找的公司中标,分包来的工程我们都是五五开。协议达成后,邵某1喊把我们找的四家公司名称报给张毅、邓平,让他们帮忙找评标专家运作,确保中标,且愿意承担我和张毅、邓平达成工程总价3%当中的50%的好处费。后来我将这四家公司报给张毅和邓平,让他们去运作评标专家。在开标前几天,为确保我们找的几家公司投标更符合中标条件,州发改委招投标科科长何昌到成都时,我去找了他,并给他说我已经找了几家公司去围标国道227线工程,让他在整个事情中给予帮助,并将我自己估算的投标公司报名数量和报价情况给何昌说了,让他帮我测算出一个最有利的投标报价参考,并承诺他,如果我找的公司中任何公司中标,就给100万元的好处费给他,何昌同意了,并对我估算的投标公司报名数量和报价情况进行了测算后,给了我一个投标报价参考标准在下浮9%-13%之间。得到这个投标报价参数后,我和邓平到中铁五局找到中铁五局经营部经理赵某,要求他把投标报价下幅11.5%进行投标,道遂集团下浮11%,青海路桥下浮12%的投标报价,这三家的投标文件我找了评标专家覃某来审查,觉得中铁五局制作的投标文件以及资质最全面,最有把握中标。2019年6月12日下午就要开标了,当天中午12点过,我和潘某3去陈学彬成都办公室里见了陈学彬和邵某1,并把何昌给我分析的投标报价拿给他们看,并告诉他们按照这个投标报价参考进行报价,投标报价是按我和邵某1、陈学彬商量后,按照我们确定的投标报价下浮比例进行投标的。开标后,27家公司全部被判废标,我联系张毅、邓平,他们向运作的评标专家了解后,才知道这次评标的工程,打招呼的老板太多,专家不好平衡,哪方都不帮,全部被判了废标。

第一次开标结束,所有投标公司全部被判废标后,我去找何昌问是否可以向州发改委进行投诉,何昌说这个事情行业主管部门是州交通局,如果得到州交通局的支持,他这边没有问题,可以投诉。得到何昌的答复后,我去找邵某1和陈学彬,把要投诉的事情给他们说了,邵某1说他和州交通局的党组书记周大海关系很好,可以协调州交通局支持,陈学彬和周大海的关系也很好,也可以打招呼让其支持,为保护何昌,我给他们说我省发改委也有关系。我和邵某1、陈学彬商量后的分工是:邵某1和陈学彬负责运作州交通运输局和州交投公司的杨海,让中铁二十四局和中海外公司进行投诉;我负责运作发改委这一边,让中铁五局进行投诉,各自承担运作投诉的费用。协商好后,我找了中铁五局,陈学彬和邵某1找了中铁二十四局、中海外公司向州交投公司提出异议,州交投公司书面答复我们不受理。我们以这三家公司的名义向省发改委进行投诉,省发改委要求州发改委受理投诉,州发改委受理了我们的投诉,向州交通局发了公函,请州交通运输局对投诉的废标理由是否成立进行认定。因州交通运输局那边的关系我们已经打理好,州交通局回复州发改委,认定中铁五局、中铁二十四局废标理由不成立,提出重新抽取专家进行重新评审。州发改委收到州交通局书面回复后,我去找了何昌,要求他只对中铁五局、中铁二十四局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所以何昌按照我的指示给业主方凉山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去了函。重评前一天下午3点左右,我朋友聂东(聂新刚)打电话问我是不是要重新评标,他说很可能是寇其华中标,我把聂东喊到成都,希望他可以运作评标专家达到由我们围标的公司中标,并承诺给他400万元的好处费,聂东同意了。我给邵某1说了这个事情,邵某1不同意,后来他给他朋友打了一个电话后同意了。我给聂东说确保中铁五局中标。后来是中铁二十四局中标,邵某1说四川路桥公司一直在投诉,可能要黄掉。但我还是报着侥幸心理去找邵某1,要求他按照承诺,把工程总量的25%给我做,邵某1说他联系的是中铁二十四局成都分公司,但来投标、中标的是中铁二十四局上海分公司,针对这个事情我和邵某1一直在扯皮,后来就被州纪监委留置了。

3、同案人潘某3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3月左右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四川翌峰公司老总李某2,2019年5月,李某2问我有没有公司对国道227线改建工程进行投标,有的话直接交给他来投,加上他找到的公司围标,中标机率更大,我告诉他我手里有中铁七局西安分公司可以介绍给他。5月底,我和李某2、袁某一起去西安找了经营部经理吴浩,我们商谈用他们公司资质去投标国道277线改建工程,并达成口头协议:如果他们公司中标,分50%的工程量给我们做,我们交3%的管理费给中铁七局,前期招投标的制作标书、报名这些由他们公司负责,报名费、投标保证金也由他们自己交。检查标书的专家是李某2找的,标书上工程报价也是由李某2提供给中铁七局参考。从西安回来后,我听李某2说他还联系了中铁五局和另外一家公司。后来李某2说围标公司太少,让我再找点公司来围标。我问邵某1有没有兴趣来做227线工程,邵某1说可以,他手里有十几个公司,我问他愿不愿合伙,邵某1说见面再详谈。第二天下午三、四点钟,邵某1将陈学彬带到我和李某2住的京苑酒店,邵某1介绍陈学彬手里有中海外公司。当天晚上七、八点,我和李某2、邵某1、陈学彬在陈学彬的办公室商谈,李某2说他手里有中铁五局、青海路桥和遂道集团三家公司,邵某1和陈学彬说他们手里有中铁二十四局、中海外公司和新疆路桥三家公司,我听李某2没有提到中铁七局,我也没有说什么,后来我私下告诉邵某1,我们联系了中铁七局。李某2说中铁五局各方面的资质都比较好,而且和我们已经谈好,中标后可以分80%的工程量给我们做,邵某1说最好是中铁五局中标,可以多分点工程量来做。最后大家商量决定,不管是谁找的公司中标,大家平分工程量做。第二天下午两点左右,我、李某2、袁某、袁睿远一起去中铁二十四局一间办公室和邵某1商谈围标G277线工程项目的细节,邵某1说中铁二十四局这边已谈好,围标后中标的话,可以分给我们30-40%的工程量来做,李某2说他与中铁五局这边也谈好,围标中标后,可以分50%的工程量给我们做,大家对标书的制作、联系评标专家审查、报价等进行了详细商谈。在开标的前一天晚上六点左右,我和李某2、邵某1一起在成都,不知道李某2哪儿搞到的报价,邵某1拿到中海外公司、中铁二十四局和新疆路桥这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后就走了。李某2联系邵某1后,也联系了陈学彬,并告诉他中海外公司的投标报价是多少。

在交投出公示集体被判废标后,李某2联系我说他想申请复议,问我在交通局和交投有没有熟人,我联系了在交投的朋友,结果我朋友说他们交投不接受申请复议,没有重新评审的权利,只有发改委有权进行重新评审。我给李某2说了这个情况,李某2说他准备组织中铁五局申请复议,他还让邵某1、陈学彬去联系中铁二十四局和中海外公司一起申请复议。至于他们是怎样运作的,我没有参与。中铁二十四局中标后,我打电话问李某2我能分到多少工程量做,李某2说他在成都和邵某1谈过,邵某1说来申请复议的是中铁二十四局上海分公司,他都分不到,我们怎么会有,我问李某2怎么办,李某2说邵某1不敢不拿工程给我们做。后来我给邵某1、陈学彬打电话,邵某1说中铁二十四局上海分公司中标,他分不到,陈学彬说他不知道这个事情。

4、同案人何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和李某22014年认识,关系比较好。2019年6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到成都去出差,李某2到景苑酒店找到我说他找了三家公司去围标国道227线改建工程,请我帮他做投标报价分析和提供帮助,如果报价测算准确并且中标的话,他会给我工程总价0.5%的辛苦费,我见有利可图,便答应了。我按照李某2估算的投标公司数量以及他估算的报价,一共帮李某2测算了25组报价,测算后,我向李某2建议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下浮比例10%-10.5%,这样中标的可能性最高,李某2找来围标的公司按照我帮他测算的投标参考价进行了投标。2019年6月12日,该工程顺利在成都开标,当时共计有27家公司参与投标,但经过评标结果却是所有投标的27家公司全部被判废标,这个结果出乎李某2的意料,所以他给他找的评标专家打了一个电话,当时评标专家说这个标有很多老板打招呼,不好平衡,所以哪方都不帮,全部废标。开完标第二天,李某2到我住的酒店房间问给他找去围标的三家公司可以投诉不,我说这个事情是行业主管部门州交通运输局认定的范围,如果能得到州交通运输局的支持,我这边是没有问题的。李某2就到外面打电话去,打完电话,李某2进房间给我说这个事情是他和邵某1、陈学彬三个人合伙做这个事情,他刚给邵某1和陈学彬打了电话,邵某1与州交通运输局周大海书记关系好,可以取得周大海的支持,陈学彬是州委陈书记的弟弟,也可以给州交通运输局打招呼让其支持,他们都决定投诉,我就说你们可以投诉。之后,李某2拟定了中铁五局的投诉材料,并交到了我这里。我看了之后,对李某2说中铁二十四局和中海外公司的投诉材料不能写成一样,李某2也同意了。

在该项目废标公示期间,中海外公司、中铁五局、中铁二十四局如期纷纷到州发改委招投标科找我投诉,投诉的理由是“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投标,将他们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重新评标”,我收到投诉书后,立即向分管主任王涛做了汇报,因投诉涉及的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州交通运输局认定的范围,王涛副主任同意,州发改委向州交通运输局发了公函,请州交通运输局对投诉涉及的内容进行认定,同时附了投诉书复印件。州交通运输局收到公函后,我听州交通运输局工程科科长陈某2给我说,他们州交通运输局刚收到州发改委的公函后,给分管副局长杨华俊和纪检组长汇报了,刚开始研究的是原则性回复州发改委:“尊重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以专家意见为准”,但是在周大海书记的安排、指示下,州交通运输局改变了意见,改为“向省交通厅请示”,省交通厅意外的给州交通局指派了三名专家对投诉涉及的事项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为“中海外公司废标理由成立,中铁五局和中铁二十四局废标理由不成立”。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州交通运输局向州发改委做了书面回函后,同时建议重新抽取专家进行评审。州发改委收到州交通运输局的回函后,李某2来找到我说,州交通局的决定是中铁五局和中铁二十四局废标理由不成立,你可不可以只对中铁五局和中铁二十四局进行重评,排除掉其他公司,因为其他投标的公司在投诉期内都没有提出投诉,视为放弃。当时我提出这样做怕分管的王涛副主任和刘峰主任不同意,李某2喊我不用管,他搞得定。我问他如果业主方州交投公司那边有意见怎么办,李某2说原来州交投公司的杨海是支持四川路桥公司的,四川路桥公司给了杨海100万好处费,邵某1让杨海把路桥公司给杨海的100万好处费退了,并给了杨海好处费,只多不少,现在杨海支持邵某1他们,不会提意见,只要杨海不提意见,州交投公司就不会有人提意见。得到李某2的答复后,我按照他的指示,拟定好了一是认定评标无效,二是由项目业主交投公司重新抽取专家对中铁五局和中铁二十四局两家公司进行重新评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交给分管副主任王涛签定,王涛副主任看了处理投诉结果后,,送签给了刘峰主任,刘峰主任在仔细看了处理投诉决定后,什么也没有说也签了。事后,州交投公司在成都重新抽取了评审专家对中铁五局、中铁二十四局两家公司进行了重新评审。经评审下来,评标专家推荐了中铁二十四局为中标候选人。在重新评标结果公示后,四川路桥公司以中铁二十四局路基业绩造假为由,向业主方州交投公司提出异议,州交投公司收到异议后,以四川路桥公司未在第一次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已过质疑有效期,不予受理为由答复了四川路桥公司。四川路桥公司随后又向州交通局和州发改委进行投诉,州交通局答复四川路桥不予受理,州发改委也以投诉事项属于州交通局受理范围为由,答复了四川路桥公司。之后,四川路桥公司又向州政府进行了反映。9月17日左右,我按照刘峰主任的安排与州交通局工程科科长陈某2商量准备以“一是该项目开标及投诉处理情况,二是拟由州发改委向州交通局再次书面发函,请州交通局对四川路桥公司投诉的中铁二十四局隧道业绩的长度进行核查,如经核查确为造假,则取消中铁二十四局中标资格,由项目业主重新招标”为报告理由,以州发改委和州交通局共同名义向州政府进行报告。9月18日,陈某2在成都给我打电话,让我提前发公函给州交通局,他就可以在成都组织专家评审重新全面评审,当时我问他四川路桥的投诉是否成立,他说基本属实吧,我就说这个事情要请示领导同意才行。经我向王涛副主任请示后,王涛副主任不同意,所以我答复了陈某2等州发改委、州交通局两家单位报告给州政府后,再发函较为妥当。2019年9月20日,我被州监委、纪委留置,后来的情况我不清楚了。

5、同案人张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5月份“G227”线路项目招投标信息挂网之后,李某2我们约好到成都一个茶楼商量找一些建筑公司的资质来围标该项目,一起说这个事情的有我、李某2、邓平和袁某,李某2说他公司的修建资质不够,让我给他找几家资质达标的公司进行招投标,我告诉李某2找达标的公司去参与招投标要用钱,李某2说找公司需要多少钱由他来解决,当时我们约定建筑公司由我和邓平去找,找一家建筑公司借用资质参与投标的价钱大概在10万元左右,如果该建筑公司中标之后,分包工程给我做。经李某2介绍袁某是他亲家,他的合作伙伴。据我所知,李某2支付了7万元钱的介绍费,这7万元是转给邓平的。当时我和邓平口头上介绍一些上双A达标的公司(四川路桥、川交路桥、中铁五局、中铁二十四局、中国交通建设、新疆北新、中铁七局)给李某2,由李某2自己去联谊,邓平通过中间人的引荐,向李某2引荐了“中铁五局”并和中铁五局的协商。我和邓平除了找建筑公司资质参与围标之外,还串通“G227”线路改扩建项目找评标专家进行运作,在成都一个茶楼上,在场的人有我、李某2、袁某,李某2让我去找评标专家运作“G227”线路改扩建中标事宜,说让“中铁五局”中标,中标之后分包工程量给我们做或者支付工程总价的3%好处费给我们。李某2具体找了几家公司围标该项目我不清楚,我知道的有中铁五局、中铁二十四局、新疆北新三家公司。后来李某2打电话给我说这个项目“流标”了,“流标”的原因是所有投标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流标”后李某2告诉我他有“凉山州发改委”的关系,他去找人补救一些事情,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之后李某2告诉我他找关系给这个项目的相关补救工作已经做好了,现在就是二选一的选择,二选一的意思就是“中铁五局”和“中铁二十四局”其中一家公司会成为“G227”线路改扩建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在我们看来中标候选人的意思就中标人,只是要走一个程序,公示三个工作日而已),李某2让我和邓平找关系,去和“中铁五局”的负责人协商关于修建比例的问题,我没有“中铁五局”的关系,是邓平和他们联系的,具体联系之后的情况我不清楚。

6、同案人邓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去年5月初,李某2看到G227改扩建工程项目在报名就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我给李某2说我和张毅已经找好了中铁五局和中交一航局,我们约好在成都见面后详谈。李某2打电话之后,我去网上看了一下,这个项目的总价大约是7个亿。李某2到成都我们见面后,李某2带袁某和一个好像是他司机的人过来,让我们帮他找公司的资质来围标。当时只是说我们负责给李某2介绍公司,借用这些公司的资质来围标,如果我们找的公司中标李某2分包一些劳务给我们做,其他的事情包括怎么谈、封标书、做预算这些都是李某2自己做。李某2找了6、7家公司围标,我们帮他找了中铁五局、中交一航局,中铁二十四局、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七局,新疆北新路桥是谁找的我不清楚。2019年5月左右,我和李某2去成都青羊工业区中铁五局的办公室见了中铁五局姓赵的副总,双方相互介绍了一下之后,李某2说他这边这个项目想借用中铁五局的资质来挂靠、投标,姓赵的副总听了之后说可以,大家一起联合经营,最后说如果这个项目中铁五局中标就五五开,即中铁五局做50%的工程量,李某2这边做50%的工程量。标书是中铁五局自己负责制作,报名费和保证金也是中铁五局自己缴纳,李某2负责报价和审核标书。2019年6月李某2转账了7万元在我银行卡账户上,作为我们的介绍费,这7万元我用于日常开销了,张毅没有用过这笔钱。我没有和李某2谈过报价的事,我只是告诉他别的公司可能会下浮11%左右报价,李某2是如何帮中铁五局审核标书的我也不清楚。中交一航局是我和一个搞经营姓蒋的经理联系的,开标的前两三天,我和蒋经理约好之后我带着李某2去了天府新区中交大厦好像是32层,我给双方互相介绍了,李某2说他想借中交一航局的资质围标,蒋经理同意了,李某2和蒋经理谈成如果中标就五五开,即中交一航局做50%的工程量,李某2这边做50%的工程量,中交一航局自己做标书、缴纳报名费、保证金,李某2负责审核和核算报价。中交一航局的报价是李某2和中交一航局的人商量定的,我没有参与。第一次开标是2019年6月12日,结果所有公司都被判废标,李某2告诉我他准备去复议,我只知道中铁五局去复议了,后来我在网上查了是中铁二十四局中标,我就给李某2打了一个电话确认是不是中铁二十四局中标。

7、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某2是干亲家关系。2019年6月初,李某2说他想找几家公司去投标国家G227线工程,潘某3帮他联系好中铁七局,让我和他、潘某3一起去西安找中铁七局的吴总。我们到西安见到中铁七局的吴总后,李某2、潘某3与吴总在商谈,最后达成口头协议,李某2、潘某3和中铁七局一起投标国道G227线工程,中铁七局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报名和交纳投标保证金,李某2负责运作评标专家,待中铁七局中标后,中铁七局分包工程总量的60%或者40%给李某2和潘某3做。我们回成都时,中铁七局还派了四个资料员和我们一起到成都编制中铁七局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编制好后,李某2安排专家对中铁七局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我们回到成都后,经潘某3的介绍,我和李某2、潘某3到中铁二十四局的办公室找到邵某1,他们在那里进行了商谈,商谈的具体内容我不清楚,只知道邵某1找了几家公司,李某2也找了几家公司合伙去围标G277线工程,邵某1负责运作他找来的几家公司,李某2负责运作他找的公司和评标专家,不管是他们找的哪一家公司中标,李某2和邵某1都平均分配来做。邵某1带李某2、潘某3看过中铁二十四局的投标文件。

8、证人赵某、陈某1、文某、吴某、张某、张敏的证言证实: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部长赵某通过朱志水认识李某2,并与李某2达成通过李某2等人的运作,如果中铁五局中标后分包G227工程给李某2等人的相关事宜。2019年6月份,在赵某的安排下,由文某、吴泽秀、张某、张敏等人负责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投标报价的测算和编制工作,测算出投标报价下浮10-12%最有竞争力,并将相关报价资料交给专家审查,后来经公司开会决定,投标报价按投标文件的金额下浮10.5%进行投标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后由中铁五局集团公司转账80万元交纳了保证金,该保证金于2019年12月退回。

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的资料员,具体负责我们翌峰公司的投标文件,我受我们公司老总李某2的安排,去对接了中交一航局、中铁五局、青海路桥公司编制的投标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投标文件的资料员,拿到纸质版文件后,我自己审查了一下,并将此事向李某2汇报,然后和袁睿远带着这几家公司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起去找了成都的评标专家覃老师,让她帮忙审批了这几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覃老师审查之后,就对这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中交一航局、中铁七局编制投标文件的资料员的号码是李某2告诉我的,中铁五局是李某2告诉我一个叫邓平的人的号码,邓平带着我去找的。

10、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某2是亲家关系,我丈夫袁某是李某2家小女儿的干爹,我们和李某2个人有经济来往,我看了手机银行交易记录,今年6月6日我转过一笔钱给邓平,是李某2让我借7万元给他,让我直接把钱转给邓平,我从手机上直接转账给邓平了,转账的是一个农业银行的账号,账号为:6227××××7996。

11、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初,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李某2给我打电话叫我帮他检查几家公司的投标资料,我答应了,李某2安排他公司的职员李某和我对接,我先叫李某把投标资料通过QQ邮箱发给我,之后李某将纸质的投标资料送来给我检查,我记得送来给我检查的投标资料是中铁五局和中交第一航务局关于国道G27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路段改建工程的投标资料,至于还有没有其他公司的我记不清楚了,但是这两家公司是肯定有的。经过我对投标资料检查后,提出了一些检查建议,并将检查建议通过微信发给李某,之后我把投标资料还给李某,李某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辛苦费给我。

1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G227项目是招标文件发布后,原定报名投标时间是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22日,开标时间是2019年5月9日,因招标代理机构在系统上作了终止招标的操作,导致投标报名时间推迟为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10日。开标时间推迟为2019年6月12日。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有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中铁二十四局)、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四川路桥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中铁五局)、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公司)等27家企业,6月12日的评标结果是27家企业全部废标。2019年6月18日至6月20日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中铁二十四局、中铁五局和中海外公司认为被废标理由不成立,向招标人(代建单位)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交勘院”)提出异议。6月28日,中铁二十四局、中铁五局和中海外交通对招标人对书面答复不服,向州发改委提起投诉。最终推荐中铁二十四局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此重评结果于2019年8月6日进行了公示。后来发现了很多异常情况。

13、证人邓贵川廖继奎的证言证实:2019年我们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参与了国道G227线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投标,在朱志水的联系下,将公司的投标资料通过邓贵川的微信发给李某2公司的李某参考。

14、证人柴某的证言证实: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参与了G227线二期改扩建工程的投标。2019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学彬。在第一次开标后所有公司都被废标,我们向业主方凉山州交投提出异议,业主方觉得废标理由仍成立,当时有人来找我们商量向业主方凉山州交投提出异议。

1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了G227线二期改扩建工程招标,公司的投标报价是我们公司自己测算出来,标书也没有给别人看过。

16、证人鲁某、杨某的证言证实: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了2019年G227线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我们公司的的招标报价是我们公司自己测算出来。2019年6月鲁某叫杨某到西昌联系邵某1,第一次开标后所有公司都被废标,我们当时向凉山州发改委提出了异议,后来经过重新评审我们中铁动起来十四局集团中标了。

18、招标公告及G227线至巴亨垭口至甘凉界段施工招标情况说明证实: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由四川发改委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招标条件,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陈某2对G277线巴亨垭口至甘凉界段施工招标做了书面情况说明。

19、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投诉书、结果异议书证实:证实2019年6月17日、18日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对标段评标结果有异议为由,向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要求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的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20、关于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投诉处理决定书及有关内容咨询的函和有关内容咨询的复函证实:2019年7月10日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凉发改招标【2019】485号文件作出,在原评标专家回避的基础上,从专家库中重新抽取专家,对该项目尽快进行重评,并附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投诉有关内容的专家咨询意见。

21、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项目名称)施工标段投诉书及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重评结果投诉书:证实2019年8月14日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次重评公示的第三个路基业绩长度不满足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对潜在投标人不公平为由,向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诉凉山州国有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对本次重评审结果予以更正。

22、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协助核查招标业绩的函、关于协助核查招标业绩的复函、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协助核查招标业绩的复函、凉山州国有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标段施工招标中标人类似项目业绩的报告、证明材料证实:对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104国道绍兴县柯桥段改建工程(镜水路互通互立)的业绩是绍兴市柯桥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

23、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移送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重评结果投诉书的函证实:2019年9月2日、8月29日,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收到投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重评结果投诉书》移送交通运输局处理,对四川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投诉书不予受理。

24、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关于移送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重评结果投诉书的函》的复函证实:2019年9月4日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回复州发改委,在评标过程中,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因此该投诉事项是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投诉,由于我局对评标委员会无管辖权,更无处理权。建议对评标委员会的投诉处理应由州发改委依法处理。

25、关于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投诉处理有关情况的报告证实:2019年9月20日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投诉作出两条决定。1、中海外交通投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由投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中铁二十四局和中铁五局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2、四川路桥等其他二十四家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异议和投诉。视为对评标结果无异议,不再重新评审。具体意见建议:1、由州发改委牵头受理投诉,并发函州交通运输局对投诉涉及的路基业绩长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专业咨询。2、按规定由州交通运输局依法组织专家对业绩问题进行咨询,并根据专家咨询结果书面回复州发改委,由州发改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6、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对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附项目业绩核查情况的复函、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协助核查招标业绩的复函证实:2019年11月8日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中投标文件所附的类似业绩“104国道绍兴河桥段改建工程(镜水路互通互立交)项目”不满足招标文件对类似业绩“连续10公里及以上里程”的要求,建议废标处理。

27、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协助核查招标业绩的复函证实:2019年11月1日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回复凉山州纪委,建议州纪委监委在严肃查处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违法违纪人员外,请求协调省纪委监委督促省发改委对交通建设招投标市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进行清理整顿,严肃查处相关违法人员,切实维护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28、开标情况报告证实: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情况,第一次评标27家投标单位全部被判废标,重评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得分90分,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得分99.1分。

29、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20年3月5日会理县公安局网情大队对陈学彬持有的一部华为牌黑色手机,邵某1持有的一部Apple牌黑色手机进行数据提取与恢复,将提取与恢复的数据放入名称为:“LIO-ANOO”的文件夹内。并制作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和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及勘验检察照片记录表2张、原始证物使用记录1份、聊天记录照片14张。

30、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图片证实:2019年12月25日10时许,凉山州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调取QQ邮箱用户×××@qq.com(李某2)与×××@qq.com的邮件信息及邮件附件,证实2019年12月6日13时,QQ邮箱用户×××@qq.com向QQ邮箱用户×××@qq.com发送一封“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投标文件”的电子邮件。

31、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陈学彬、邵某1、李某2等人的聊天记录。

32、国道227报价表、专家咨询及投标总价证实: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次)招投标的情况。

33、辨认笔录及图片证实:2020年5月7日,同案人李某2从列表(一)1-12号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7号(邵某1)就是与其借公司资质串通投标的人员邵某1;从列表(二)1-10号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4号(陈学彬)照片的男子就与其借公司资质串通投标的陈学彬。

34、被告人邵某1的供述与辩解:我在云南交通集团西昌分公司工作。我和中铁二十四局上海公司合作围标过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2019年4月左右,鲁又明打电话叫我去西昌柏越酒店2020房间见面,鲁又明说他拿到了凉山州准备招标建设的国省干线建设项目清单,其中有即将招标的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他们公司准备投标,叫我努力点,争取合作。过了个把星期,鲁又明叫我给他做一下前期工作,他们公司好测算投标报价。我带人到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路段看了现场,做了初步勘察。过了一段时间,陈学彬说他找了几家公司想做一些公路的修建工程,问我有没有门路,让我帮他参考一下,我给他说有合适的工程会和他联系。2019年6月初,潘某3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李某2想找几家公司共同去围标国道227线工程。国道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招标公告出来后,鲁又明给我打电话约在他们公司见面,说他准备在铁建系统找几家单位陪标,叫我也帮忙找几家,如果二十四局中标,到时工程量分50%给我做,他们公司的50%也可以降点分包给我做,我当时答应说没有问题。过了两三天,我把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勘察资料拿到鲁又明公司给他,他说他找不到陪标单位,让我找几家公司来陪标。当天潘某3给我打电话并把李某2带到二十四局找到我,我和潘某3、李某2、李某2的亲家袁某等人在二十四局一间办公室见面。这次见面,我和李某2初步谈了合作围标22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即李某2用他找的中铁五局、中铁七局、华蓉山道隧等公司围标,我使用中铁二十四局围标,确保中铁五局中标。李某2说他已经和中铁五局谈了,中标后可以分得80%的工程量来做。李某2问我手里还有没有单位,我说我没有,但我一个朋友(李学彬)有,我没有告诉他这个朋友是陈学彬。后来潘某3给我打电话说李某2有实力,专家这边他能控制,我去找陈学彬说了一下,陈学彬告诉我中铁十七、中铁十八局、中海外公司和北新路桥这四家单位的负责人都是他的朋友和同学,我说西昌那边有一个老板通过朋友介绍过来,问他想不想和他合伙一起做,他说可以。之后我约了陈学彬、李某2、潘某3在成都锦苑宾馆茶楼见面,我们在那里商定了由陈学彬用中铁十七、十八局、中海外公司、新疆北新路桥,我用中铁二十四局,李某2用中铁五局、中铁七局、华蓉山道隧等公司围标,力保中铁五局中标。后来李某2联系陈学彬说自己是专家,如果陈学彬要做标书,他可以帮忙看一下。开标前一天,李某2单独找过陈学彬,当天晚上我和陈学彬在陈学彬办公室,李某2过来拿出一单子,是报价用的,上面写的报价下浮比例是8.5%至11%,李某2说他已经找内线收到消息,四川路桥现在报的是11个点。我们问陈学彬,他和他手里的公司是如何合作的,陈学彬说中海外是百分之百工程全拿,其他的都是国企和央企。如果他用中海外搞乱,他可以把工程百分之百的拿过来,管理费总的好像是1.5%。对专家费的事,经协商大家一致同意:如果中铁五局中标,专家费用在所有的施工成本里面扣除,如果是其他公司中标,这个钱由李某2自己出。后来陈学彬说中铁十七局、十八局他们要自己来投,他手里只有中海外公司和新疆北新路桥。我和李某2、陈学彬谈的情况我没有给鲁又明说,只告诉他我找的陪标公司已经落实。开标前一天晚上,李某2、陈学彬我们见面我知道了他们找的公司的具体报价后,鲁又明打电话问我中铁二十四局的报价应该怎样报,我给他说报10以上就行,后来中铁二十四局报价是10.5%。

2019年6月12日开标,结果全部废标。废标后,李某2说他找省发改委一个分管招投标姓吴的处长已经协商好以投诉的方式来二次开标。鲁又明说他们来投诉让我帮忙找专家。我和李某2、陈学彬商量,由李某2通过凉山州发改委招投标科科长何昌,我找凉山州交投集团公司杨海,陈学彬找交通局领导帮忙,采取由中铁五局、中铁二十四局、中海外公司投诉后复评的办法争取中铁五局中标。何昌由李某2具体对接,李某2说过第一次废标后,我们的投诉到了州发改委,何昌会帮忙出一个只对中铁五局、中铁二十四局、中海外公司进行复评的决定。李某2让中铁五局先把投诉版本做出来,做出来后,李某2给陈学彬和我一人发了一份。我们交报告时,杨海在我面前说,如果他不是要还房贷的话他早就不在这里干了,我明白他是想拿点好处费。陈学彬告诉我让我放心地去跑,其他关系那些让他来协调,李某2办不下来的他可以办下来。陈学彬告诉我,他准备和李某2重新谈股份的事情,我问他怎么谈,他说准备和李某2谈成四六开或者三七开。最开始我们谈的是五五开,即中铁五局占50%,李某2占50%,再从李某2手里分25%给我和陈学彬,我和陈学彬每人能分到12.5%。因为李某2是潘某3介绍过来的,潘某3那一部分由李某2负责,其他关系,包括何昌这边也是李某2负责。我问陈学彬准备谈四六开,他好象也没有跑什么嘛,结果陈学彬说他在政府和纪委找了很多关系。这次说了后我又去找杨海,当时他有点推脱,中铁二十四局的人杨海是见过的,杨海问我与中铁五局是什么关系,我说中铁五局给了我股份,他们的人也靠得住。这次谈了后,我如实向陈学彬说了。当天晚上,我和陈学彬、李某2见了一面,陈学彬对李某2说,最开始我们只是配合你,结果现在又要跑关系,又要找人,之前谈的分配比例要变,李某2说他有困难,为了这个项目他也花了很多钱。投诉书最开始交通局和交投都不收,是他找了何昌的关系才交到一个姓黄的人手里的,当天陈学彬与李某2谈了三个多小时,李某2一直没有同意调整分配比例的事,后来陈学彬说先不谈分配比例的事,说我去找杨海,杨海不怎么想帮忙,陈学彬给李某2说他拿200万元钱,通过我拿给杨海,让杨海帮我们。后来我和陈学彬在锦湖大酒店见面,陈学彬抱了一个好像是1573或是五粮液酒的纸箱来,说里面是100万元,我说当时商量不是说200万元吗,陈学彬说他这两天有点困难,先拿100万元给杨海,让我给杨海做一下工作,等事情做完后再拿100万元给他。因为我觉得这个事情希望不大,就没有给杨海说钱的事,我告诉陈学彬说杨海不收钱,但愿意帮忙。后来我找杨海,许诺如果中标分10%至15%的工程给杨海做,杨海答应我们投诉到凉山州交投后,他会给予支持。复评之前,我和杨海、杨海带了原金阳县交通局姓曾的副局长和另外一个达州口音的朋友在西昌大树子附近一家咖啡店商量中标后工程分包的问题,杨海的两个朋友还到国道227线看了点,我们商定海拔2700米以下的线路分一段给他做。复评的前两三天,杨海叫我去他办公室,问我和中铁五局、中铁二十四局哪个关系好一些,我告诉他我和中铁二十四局是直接联系的,和中铁五局中间隔了一个人,杨海说他知道了。复评结果中铁五局得分99分;中铁二十四局得分99.1分,中铁二十四局中标。中标后我给陈学彬说过,我会尽量去谈股份分配比例,因为开标前我和鲁又明谈过比例的事,谈成五五开,如果他们的人不想做,他们把管理费、税收这些扣除后交给我们做。陈学彬问我怎么处理,我说要先把杨海的那一部分解决了,李某2来找我,我说他从头到尾说的都没有做到,最后中标的是中铁二十四局,不是中铁五局。陈学彬找的那几家公司来围标,肯定也是给了钱的,否则这些公司不会借资质给他来陪标。

35、被告人陈学彬的供述与辩解:我参与了围标G277工程。2019年5月左右,我给朋友邵某1说过想做一些修建工程,问他有没有门路,他说有合适的会联系我。过了一段时间,邵某1告诉我他们准备找几家有资质的单位围标G277线麦日(甘凉界)至巴亨垭口段公路改建工程,因我在中铁十七局、中铁十八局、中海外公司三家公司里有朋友和同学,邵某1说他介绍西昌的一个朋友过来,我们一起合伙做,我同意了。后来邵某1约我、李某2、潘某3在成都锦苑宾馆茶楼上商议围标G277工程的事宜,商量决定由我负责联系用中铁十七局、中铁十八局、中海外公司三家有资质的单位,邵某1用中铁二十四局,李某2用中铁五局、中铁七局、华蓉山道遂等公司去围标,力保中铁五局中标。因中铁十七局、十八局条件不满足,我手里只有中海外公司。开标前,李某2、邵某1到我办公室商谈过标书报价的情况,李某2说他收到内部消息,四川路桥现在报价的是10至11个点,邵某1问我联系的情况,我说如果中海外公司中标,中海外公司会收取管理费1.5%,对专家费的事,李某2说他自己来搞定。2019年6月12日开标后,结果全部废标,邵某1来找我和李某2商量用投诉的方式来二次开标,商量由李某2通过凉山州发改委招投标科科长何昌,邵某1去找凉山州交投集团公司的杨海,我负责在成都衔接中海外公司。采取由中铁五局、中铁二十四局、中海外公司投诉后复评的办法争取中铁五局中标。李某2让中铁五局先把投诉版本做出来,做出来后,李某2给我和邵某1都发了一份,叫中海外公司按这个版本做一份。我和李某2、邵某1谈了中标后股份调整分配比例,没有谈出结果。后来邵某1提出要先拿100万给杨海,他资金紧张叫我借100万元给他,我说可以借100万元给他,至于他怎么用我不管,我就在西昌锦湖酒店茶楼给了邵某1100万元,邵某1是否拿给杨海我不清楚。后来是中铁二十四局中标,接着就案发了。为了商量围标G277工程项目的事邵某1建了一个微信群,我、邵某1、李某2都在群内,我的微信名叫德行天下,李某2的叫平淡,邵某1的我记不清了。李某2通过微信发了一个要交发改委的文书样本给我。重评这一次邵某1叫我将中海外公司拿去凑数重评,必须要凑够三家,配合邵某1他们。

上述证据之间相一致,并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1、陈学彬伙同他人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串通投报价,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某1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邵某1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等人的行为尚未对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小,自愿缴纳罚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学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学彬系从犯,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在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是在公诉机关向其讯问才作如实供述,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邵某1、陈学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学彬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学彬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后,邵某1的刑期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陈学彬的刑期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继兰

审判员  付 景

审判员  张羽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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