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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3刑初649号薛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时间:2021-09-11 09:06:55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3刑初649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满志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薛某以借钱为名编造妻子保险垫资、生孩子住院、信用卡降额、弟弟租房、自己放贷、帮人办车险等各种虚假理由,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63800元,后将骗到的钱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2020年7月8日民警电话传唤薛某到案,2020年10月31日薛某家属赔偿张某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薛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构成自首;2、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被告人系初犯;4、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5、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薛某编造妻子办理保险需要替他人垫资、信用卡降额、妻子生孩子住院、其弟弟租房需要交钱、自己放贷、帮他人办车险等各种虚假理由,先后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63800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用于赌博、消费等个人挥霍。

2020年7月8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薛某到案。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薛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常住人员信息、微信交易记录光盘、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谅解书、协议书、收条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薛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荆梦瑜

审 判 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郭 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旻

书记员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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