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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1刑初392号王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时间:2021-08-26 08:51:30 浏览量: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1刑初392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廉崧、王海军,被害人张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本人欲赴香港继承遗产,为缴纳保证金而抵押位于新西兰的房产,并伪造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驻北京办事处公文,骗取被害人张某1的信任,以向新西兰某银行偿还抵押贷款为由,承诺赴港继承后立即还款,骗得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29万元。
202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有能力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天津模范小学的入学名额,承诺为被害人张某2、被害人李某的子女办理入学事宜,以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9.5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万元。
公安机关根据犯罪线索,于2020年7月31日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大部分赃款已被被告人王某某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62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退赔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9.7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万元。手机等作案工具已被扣押。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辩护人廉崧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不表异议,针对事实提出,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诈骗被害人张某129万元的犯罪事实:1.被告人王某某没有主观上向被害人张某1借款29万元的非法占有故意。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张某1借款后,一直对被害人张某1承诺会尽快还款,有真实还款意愿,且双方达成约定于2020年8月底,被告人王某某会将所借全部款项连本带息归还,并表示其自己即使没有能力偿还,其父母也有能力偿还借款,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2.被害人张某1并非基于被告人虚构事实,从而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被害人张某1认为,其借给王某某钱,不管是王某某本人还是通过王某某母亲,总归会还其钱的,被害人张某1并非基于被告人王某某虚构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
针对量刑提出:1.被告人王某某系经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配合调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且涉案被害人均未报案,其行为构成自首;2.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涉案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王海军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没有意见,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29万元的事实提出异议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该起事实本质系熟人之间借款,被告人王某某借款理由不真实不代表其就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其在向被害人张某1借款后未采用毁灭证据、失联等方式逃避还款义务;2.被告人王某某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仅仅包括其本人是否有能力偿还他人的借款,也包括能否让他人帮助其偿还借款,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表示可以让其母亲代为还款,客观上王某某具有还款能力;3.被害人张某1并非仅就对被告人虚构去香港继承遗产的事实来处置财产。张某1借给王某某29万元,是认为王某某和王某某母亲刘某1肯定会还钱,在本案案发之前刘某1有向张某1借款的情形,并且刘某1是张某1的工作领导,张某1并非仅仅以信任王某某去香港继承遗产的事实从而借钱给王某某;4.王某某与张某1双方开始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后双方约定在2020年8月底之前还款,还款期限尚未到期,被告人王某某已被刑事立案,并介入该案。该起事实系典型欺诈式可撤销的民间借贷行为。综上,对于本案犯罪数额最终应计算为17.5万元,对于起诉书指控第一起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129万元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
针对量刑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公诉人当庭答辩:1.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伪造去香港继承遗产的相关材料向被害人张某1借款,并明确表示让张某1不告诉其母亲刘某1,刘某1不是本案指控王某某诈骗张某129万元的还款主体,本案并非属于民间借贷;2.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王某某多次向张某1承诺其要去香港继承遗产,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承诺过还款时间,直至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受国保机关调查案发,王某某在被警方调查后才联系其父母要钱,其中约10万元还用于还清酒店房款,也并未向张某1还款,王某某不具备还款能力;3.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王某某向张某1借款时,多次要求张某1不要将借钱的事情告知其母亲,其母亲也并不知情王某某向张某1借款的事实,故王某某母亲不是本案中的还款义务人,只是王某某母亲的家庭能力可以帮助王某某还其诈骗所得款项。4.被告人王某某诈骗金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公诉机关在量刑时已经考虑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等全部的量刑情节,并且本案因存在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而被国保机关调查而案发,且具有伪造公章文书、诈骗近亲属等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情形。综上,公诉机关坚持量刑建议,不同意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本人欲赴香港继承遗产,为缴纳保证金而抵押位于新西兰的房产,并伪造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驻北京办事处公文,以向新西兰某银行偿还抵押贷款为由,承诺赴港继承遗产后立即还款的事实,向张某1借款人民币29万元,后经双方约定,被告人王某某应予2020年8月底还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代其返还张某1全部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2万元。
202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有能力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天津模范小学的入学名额,承诺为被害人张某2、被害人李某的子女办理入学事宜,以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9.5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万元。
公安机关根据犯罪线索,于2020年7月31日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大部分赃款已被被告人王某某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9.7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万元,并获得二名被害人谅解。作案工具粉色华为牌手机一部已被扣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流水及转账截图、借条、自书材料,证明从2018年开始,其前后共向王某某借了59万人民币。2018年开始是王某某的母亲刘某1找其借钱,刘某1告诉其她儿子王某某去香港需要交保证金,就把新西兰的房产抵押了,现在需要偿还新西兰的贷款,找其借钱。2018年其帮刘某1取EMS快递,其见过这些来自北京、香港的快递,就是王某某要到香港入境继承一位“利姓”老先生的遗产,王某某的母亲给其出示过王某某要继承香港遗产的纸质证明,其没有过多考虑就相信了,钱直接打到了王某某卡上,刘某1给其出具了借条,后来刘某1还给了其部分款项。2020年1月份开始,王某某单独找其借钱,前后共借29万元,当时王某某告诉其不要告诉他母亲刘某1,其就没再告诉过刘某1。其借给王某某的钱打到了王某某中国银行银行卡。当时其觉得王某某不像是借钱不还的人,而且他妈妈也在其学校,当时王某某自称是要去香港继承遗产,通过微信给其发送过从北京、香港寄过来的去香港继承遗产的材料,材料上都有章,还给其发要去香港继承遗产的图片,包括继承“利氏集团”的好几个公司的股份、房产等。王某某每次找其借钱,都说“过两周”“过一两个月”就会还给其,说王某某到了香港就会还钱,但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迟去香港的时间。其当时没多想,也没产生过怀疑。其在最后一次王某某跟其说会还款时,其告诉王某某要在2020年8月底还款,此前其没有主动找王某某要求还款,案发后也没有主动找王某某母亲要求还款。其当时觉得王某某不像是借钱不还的人,而且王某某母亲在其学校,其母亲肯定有偿还能力,不管怎样钱肯定是能够要回来的。案发后,民警告知其王某某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其觉得王某某这些理由是欺骗她。2020年8月13日,王某某父母将王某某骗其的钱通过银行卡都还给其,一共62万元,包括3万元利息,其表示不追究王某某的法律责任。
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银行卡流水、微信截图,证明其2020年1月初通过五台山的和尚朋友认识了王某某,说王某某是天津市模范小学校董的儿子,可以给孩子办学,其就和王某某表达了想给孩子办到模范小学的意愿,王某某说可以办,说他母亲可以找市教委的“刘某2主任”给孩子办学,并且称为了向“刘某2主任”表达谢意,让其存8万块钱到银行卡里并交给他,他把卡给“刘某2主任”送过去。当天王某某就把孩子的信息要走了。2020年1月14日,其就带着存好钱的工商银行卡去了和平区君隆威斯汀酒店,找王某某,其就把银行卡给王某某了,王某某说一会儿就把卡给“刘某2主任”送过去,到了当天下午16时许,王某某称卡已经送到了,让其等消息。2020年1月29日,王某1系其说其母亲从国外回来了,“刘某2主任”也来电话了,称已经把其孩子的名字写入了模范小学今年的入学名单,当时王某某承诺2020年5月25日左右其就可以收到孩子的录取通知书了。2020年4月9日,王某某微信联系其说今年政策改了,录取时间改在7月25日左右。4月16日,王某某再次联系其说今年政策特殊,以前其母亲可以决定入学这个事,但今年的摇号机制,导致入学手续比较麻烦,并且称“刘某2主任”已经将其孩子的信息送到了和平区教育局,需要对和平区教育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感谢,找其要1.5万元人民币,交钱之后就万无一失了。其当时就同意了,在4月17日还是在威斯汀酒店给了王某某1.5万元现金。6月28日,王某1系其称接到他母亲电话,称都落实好了,让其放心,7月8日王某某还给其模范小学招生简章,提醒其报名,直到2020年7月30日,王某某来其家,说入学这个事情遇到了困难,会将9.5万元给其,但还说他目前手里有名额,还是可以入学的。7月31日晚上孩子入学摇号结果出来,其就联系不上王某某了,8月1日其接到民警电话称其被骗了,就来配合取证。最后其孩子也没有成功入学,一共被王某某骗了9.5万元人民币。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在威斯汀酒店担任财务总会计师,一名叫“王律师”的男子长期在其酒店住宿,2019年11月一天其和“王律师”聊天过程中提到孩子上学的事,他向其提到他认识教育局的人,他的姨妈是模范小学校长,可以给孩子办学。因为其孩子当时正好要上小学,就跟他说帮着给孩子办一下,2019年11月18日其通过微信把孩子信息给了他,他说肯定能办,开始还说不要钱。到了2020年1月13日晚上,在威斯汀酒店大堂上,他跟其说给孩子办学需要8万块钱,还说这件事不要对外说,其就在渤海银行用其名字办理一张储蓄卡,并存了8万块钱,在2020年1月14日中午在威斯汀酒店大堂把卡给了“王律师”。当天下午14点30分左右,他通过微信告诉其已经将银行卡给了教育局的“刘某2”主任,让其放心。1月29日,他告诉其“刘某2主任”已经将其女儿写入模范小学的市教委子弟中了,让其放心。其每隔一段时间就问他办学的事情怎么样,他一直说放心没问题。一直到2020年7月29日左右,其听说“王律师”被警察从酒店带走了,其不知道什么事,转天7月30日下午“王律师”在酒店找到其,说今年学校摇号政策临时变化,其问是不是办不成了,他说找到的主任没能说上话,孩子能否入学全凭运气。其就问钱什么时候能给,他说先摇号,如果没摇上8月份还钱。7月31日孩子没摇上,其马上联系“王律师”,可就一直联系不上,直到8月1日民警联系其知道自己被骗了。其也不知道“王律师”说的姨妈是模范小学校长是真是假,也没见过教育局的“刘某2主任”。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退休返聘天津模范小学校长,王某某是其儿子,近三年其每隔一段时间给他点生活费。其认识张某1,张某1是其学校的一名教师。2018年期间其曾经找张某1借钱,因为王某某曾经2002年去新西兰留学,2012年左右回国,2017年左右王某某跟其说在新西兰留学期间认识一名姓利的70多岁香港男子,他平时挺照顾那个老人的,老人也挺喜欢他,最近那个老人回香港后死了,留了一份遗嘱受益人是他,遗产有很多钱,他说要去香港继承这份遗嘱,但需要移民变成香港籍,要交保证金,他拿之前在新西兰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办了贷款,把保证金交了,但现在要还新西兰房子的贷款,当时王某某没钱,其就给了王某某十几万人民币,还在上班的时候跟同事张某1说了这个事,分两笔向张某1借了33万给王某某还贷款,后来又找张某1借了钱,也给张某1打了欠条。王某某知道这些钱都是找张某1借的,王某某说等办好移民到香港继承遗产后,就能还上这些钱,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去香港。其后来不知道王某某以同样的理由向张某1多次借钱,王某某和张某1都没跟其说过。其开始感到了怀疑,其和其丈夫一直问王某某,但王某某一直坚持这个说法,而且还给其看过一些香港入境办事处驻北京办事处的文件,让其相信确实有去香港继承遗产的事情。另外,其不知道王某某虚构可以为他人孩子办学的事实,实施诈骗的行为。在案发前两天,王某某突然跟其说他给一个朋友的孩子办学收了人家钱,但因为今年摇号政策变化,办不了了,得把钱退回去,其问王某某哪儿来的本事给人家办学,王某某说其错了,就问他要了人家多少钱,他说33万人民币,其想得赶紧把钱还了,就让其丈夫把33万人民币打到了王某某银行卡里。王某某根本没有这个本事,其虽然是模范小学校长,但其是有原则的,谁也别来找其为孩子办学走后门,其也没给别人办过学。其也不认识教育局“刘某2主任”,不知道有这么一个人。其也没有给王某某打电话说和市教委、区教育局落实相关人员办学的事情。其手中也没有保证办理入学的名额,学校招生一直公平公正。另外民警带其和其丈夫到了威斯汀酒店,在民警收拾王某某个人物品的时候,发现两张银行卡,这两张卡是民警告诉其是王某某主动交代的另外两起诈骗案的涉案银行卡。其将这两张银行卡交给了民警。
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不认识王某某,2020年1月份至今没有人找其委托办理给孩子入学模范小学的事情,其没有能力为人办理小学入学的事宜,现在小学入学规则非常明确没有空间,还有政治纪律的要求,大家不会做这种事,其本人更不会参与这种事。
6.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其与王某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王某1系其说想用其电脑打印东西,具体打印内容其不清楚,好像是香港的文书。其没有给王某某办理过假印章,也没有见过民警向其出示的九枚印章。
7.案件来源、到案经过、110接警记录单、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7月26日经天津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送达线索通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发表负面言论,后国保支队民警对王某某进行询问并进行批评教育,并从王某某处发现其随身携带印章、公文等物品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国保支队民警将涉嫌诈骗犯罪线索移交公安和平分局小白楼派出所。后小白楼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7月31日将被告人王某某电话传唤到案。
8.户籍证明材料、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主体身份信息,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不是上网列逃人员。
9.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驻北京办事处公文(伪造)、伪造印章印文、调取证据通知书、印文、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持有“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字样的印章系伪造印章。
10.网上银行转账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张某1与被告人王某某涉案银行流水及被害人张某2、李某分别存入自己名下银行卡涉案款情况。
11.收条、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张某2、李某分别收到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退赔款项,王某某父亲王某2分别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万元。
12.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7月31日,民警经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持有涉案粉色华为牌手机一部、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民警于2020年8月1日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持有被害人张某2名下工商银行储蓄卡、被害人李某名下渤海银行储蓄卡各一张,均依法予以扣押。
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文照片、微信截图公文照片、印章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20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支队收缴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盖有印章图样A4纸一张、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驻北京办事处公文6张、印章9枚包括“南开大学教务处”字样3枚、“天津师范大学”字样1枚、“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字样1枚、“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1枚、“香港”字样1枚、树叶英文图样1枚、“已注册”字样1枚,被告人王某某表示上述公文、印章均系伪造。
14.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在公安机关所做询问笔录,称其伪造过公章,包括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南开大学教务处、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香港入境文书等公章,以及其伪造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驻北京办事处相关公文,这些伪造的公章及公文是通过其朋友葛某帮助伪造的,其中伪造的印章中只有香港的公文章使用过,用来做移民成功的书面材料,目的就是为了欺骗家人和朋友能够借钱给其。其伪造的公文、公章给其父母和其母亲的同事张某1看了,为了让张某1能陆续借钱给其,其先后共找张某1借过59万人民币。另外其当时还欠威斯汀酒店8.8万元房费。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其2016年夏天为了让其母亲高兴就编瞎话说其在新西兰认识一个利姓香港富豪,二人关系很好,后来这个姓利的死了留了一份遗嘱,受益人是其,几年内得去香港继承这笔遗产。后来到了2018年其手头没钱了,就跟其母亲说要办香港移民需要交200万港币保证金,由于其弟弟在新西兰生活,其就找了个新西兰银行将其弟弟的房子抵押了,用这笔钱交的保证金,现在需要还贷款,所以就先找家里要钱,什么时候移民香港继承了遗产,就把这笔钱还到家里。由于家里是其父亲管钱,其不想告诉其父亲,于是其母亲就把自己的十几万人民币给了其,但还不够,后来其母亲找她的同事张某1借钱,还以其母亲个人名义写了借条,后来也陆续还了一部分,到2019年年底,其还是以同样的理由找其母亲要钱,其母亲又找张某1借钱,还是打了借条。后来到了2020年1月份,其还是没钱了,就以其自己个人以同样的理由多次找张某1借钱,前后一共借了29万人民币,一笔8万,一笔7万,两笔6万,两笔1万,这些钱都用于住威斯汀酒店房费,平时请朋友吃饭日常开销挥霍了。其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享受高质量生活,开始先找家里要钱,后来其发现其母亲找张某1要钱她答应的挺痛快,所以这29万其就直接找张某1要钱了,其母亲不知道自己找张某1要钱的事。其为了让其母亲和某相信其的谎话,就先后伪造了几份香港入境处驻北京办事处公文,内容就是移民和继承财产之类,包括其“在新西兰认识一个香港富豪”“继承这个人的遗产”“移民香港交保证金”“用其弟弟的房子办理抵押贷款”这些事情根本都不存在,还找人买了假公章盖在公文上,为了让她们相信。其伪造的公文内容是网上搜完用word软件做的。其给张某1也单独讲了上面的“故事”,还通过微信给张某1发过几张书面材料和照片,全是假的。如果其当时找张某1借钱不讲上述理由,张某1可能会借给其钱,但不会借这么多。张某1给其的钱都是转入其尾号5089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中。其从新西兰回国后,没有经济来源,这两年所有经济来源都是找其父母和张某1骗的钱。其自己没有能力偿还张某1的损失,但其父母有能力偿还,并且其每次向张某1借款都承诺对方能还钱,当时的想法就是这钱不会拖太久,本来是打算到了今年8、9月份的时候跟其父母摊牌,让他们把其借的这些钱都还上,并且其跟张某1约定在8月底之前肯定让家里把借张某1的钱都还上,因为张某1跟其说过8月底她要用钱。另外2020年1月份的时候,其编造为了能办理让孩子进入模范小学的入学名额,骗了张某29.5万元,骗了李某8万元。具体情况是2020年1月份一天,其一个五台山和尚朋友跟其说他有个朋友就是张某2,张某2家小孩上小学,看看你能不能给办一下。其就说试试,后来其和张某2联系,张某2说自己孩子户口在南开,问问能不能去和平模范小学,其没多想就为了能让自己有钱花就顺坡下驴,说能办成这事,把对方钱弄来。后来其和张某2见面,其就让张某2给8万块钱,存在一张银行卡里说给“刘某2主任”,后来张某2就把一张工商银行卡给了其,密码告诉其。其就让张某2回去听信儿。后来其说还要加钱打点教育局的人,张某2就又给了其1.5万现金。这些钱其都自己用了,办学的事也没找“刘某2主任”。其实其根本办不了模范小学的入学名额,就是为了让其自己手里有钱花,就编造了将钱给了市教委“刘某2主任”的谎话,其根本不认识“刘某2主任”,知道这个人是其自己在网上搜的。其根本没有任何社会关系,也不可能办成事。另外其还以基本同样的方法骗了李某8万元。李某是其在威斯汀酒店喝茶闲聊认识的,其跟李某讲其是律师,有一些关系可以跟教育局领导说上话。其收了办事的钱后,事后告诉李某已经给了教育局刘某2主任,刘某2主任把他孩子的名字写进了模范小学入学名单,这些都是其自己编的。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表示其家属已经赔偿本案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对于起诉书指控关于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2、李某的犯罪事实,相关证据互相关联,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辩护人对该二起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针对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诈骗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29万元的犯罪事实所提意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害人张某1是否基于被告人王某某虚构的借款理由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经查,被害人张某1与被告人王某某的母亲系同事关系,此前王某某的母亲亦以王某某虚构的借款理由向张某1借款,并部分归还。张某1陈述其对王某某的借款理由未产生怀疑,对王某某的还款能力未做考量,其认为有王某某母亲,出借的款项应该能够归还,具有还款保障,且张某1在公安机关主动告知其被骗后亦未主动联系王某某母亲要求还款。综上,结合在案证据,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张某1并非完全基于被告人王某某虚构的借款原因,从而产生错误认识而向王某某借款29万元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张某1借款29万元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经查,被害人张某1与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8月底。王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被国保机关传唤到案,主动交代了其采用虚构事实向张某1借款的情况,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前没有不向张某1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和表示,在被传唤后王某某表示可以通过其母亲筹款归还。2020年8月13日王某某的母亲主动归还张某1全部款息,该时间亦早于王某某与张某1约定的还款时间。结合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张某1借款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的主观故意。至于款项来源于王某某或王某某筹措的借款,也不影响王某某能够归还向张某1所借款项这一事实的认定。综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张某1借款时,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亦无法认定被害人张某1完全系基于王某某虚假的借款理由从而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向王某某借款29万元。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张某1款项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诈骗被害人张某2、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诈骗被害人张某2、李某款项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诈骗被害人张某1款项共计人民币29万元不予认定的事实辩护意见,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客观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结合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粉色华为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高秀君
审 判 员 崔明程
人民陪审员 陶柘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仇 婷